租房合同

时间:2022-06-29 17:32:55 租房合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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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租房合同8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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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 篇1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在1套,面积平方米,乙方因需要租住此房,经双方协商本着互惠互信精神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同意将一套单元房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时间自止,乙方交纳人民币元作为合同押金。其间乙方不得随意退租,如有特殊原因须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并从押金中扣除相当1个月(元)的租金作为违约金。

  第二条双方商定每年租金为肆千捌百元整(人民币),乙方必须在每年月日前一次性支付全年租金,乙方如不按期交纳租金,逾期3日后,每日加收应付金额1%的滞纳金。拖欠租金十五日视同乙方单方终止合同。乙方须当日搬离,并从押金中扣除相当1个月(元)的租金作为违约金。

  第三条乙方在租用房屋期内所发生的水、电、气、话费、电视收视费、卫生费等公共费用由乙方支付,除此之外如再有新增的公共费用,乙方将不再承担。

  第四条乙方在租房期内爱护房内设备,不得随便拆改,如有必要的装修,需与甲方协商,征得同意后才可进行。

  甲方向乙方提供出租物品清单:

  第五条本房屋由乙方本家使用,不得转借、转租他人使用,如私自转借(租)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将房屋收回并不再退还押金。

  第六条合同期满,乙方继续租用与否应提前一个月与甲方续签协议或取消续约;合同期未满满,甲方不得转租他人,否则乙方有保留自己权益的权利;合同期满,乙方如不再续租又无违反以上条款行为,甲方须全额返还乙方押金。

  第七条免责条件

  1.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损毁或造成乙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租房合同 篇2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_________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房屋的坐落、面积

  1.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座落在_________市_________区(县)_________路_________小区_________楼_________单元_________号出租给乙方使用。

  2.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的该房屋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__平方米。

  二、租赁用途

  1.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住宅使用。

  2.在租赁期内,未事前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使用用途。

  三、租赁期限

  1.该房屋租赁期共个_________月。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月向甲方提出书面意向,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1.该房屋每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

  2.本校事业编制职工,甲方从乙方个人住房补贴账户上每月扣除租金。不足部分从工资中扣除。

  3.非本校事业编制人员,乙方个人每月或每季5号前到房产科交费,过期不交费视为自动解除租赁合同,房屋收回另行安排。

  五、房屋修缮责任

  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乙方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乙方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予以经济赔偿。

  六、变更和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在租赁期限内,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甲方或乙方因有特殊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甲方提前收回或乙方提前退交部分或者全部该房屋的;

  2.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且经甲方提出后的5-10天内,乙方未予以纠正的;

  3.因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4.在租赁期内,该房屋经__________________大学批准,旧楼改造、拆除,或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非甲方责任的其他情况。

  七、乙方的违约责任

  1.在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该房屋,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的;

  (2)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违章活动的;

  (3)乙方,没有履行与甲方签订的有关安全、防火协议书;

  2.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如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日租金5倍的违约金。

  八、甲方的违约责任

  在租赁期限内,因甲方不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该房屋发生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九、其他条款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2.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向该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3.本合同连同附件(正本)一式两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出租方(甲方)(盖章):_______ 承租方(乙方)(盖章):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租房合同 篇3

  租 房 协 议

  甲方(产权人):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甲方将座落在 租给乙方作为办公使用,建筑面积平方米。

  一、 租用期为年,月租金为 元整(人民币)(月租金包含物业费和中央空调费),付款方式为 付。押金 元。租赁期满后退还。

  、 租用期自年月 日至年 月日止,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续租。

  三、 乙方租用后自己购置办公设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开展业务经营,不得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 乙方租用期间没经甲方同意不得私自改造房屋内结构及原有设施。

  、 租赁期间,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项目但与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应由甲方负担。如遇不可抗拒的政府行为,甲方因某种原因辞退乙方,甲方应将月租金剩余部分退还乙方;如乙方因何原因不想租用时剩余的月租金应为甲方所有,不予退还。

  、 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由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除外)。

  、 协议签订后甲方将房屋内所有水、电费用结清移交给乙方,乙方在租用期间再发生的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己承担。

  八、 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

  九、 本协议未尽事宜,应在不损害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日 2

租房合同 篇4

  按《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以后,应当合格地履行合同。所以《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但是任何事情都不是绝对的,所以《合同法》只是规定不能擅自解除合同,而不是说绝对不能解除合同。这是因为,现实中可能会发生各种难以预测的事情,导致合同根本无法履行,如果这个时候还要固执地坚持合同不能解除,不仅是不合理的,也是无效率的。

  但,当事人也不能说随便解除合同。所以,《合同法》对合同的解除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具体来说就是:

  第一,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不管当事人有没有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房屋租赁合同是众多合同的一种,因此,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就是可以提前解除的。

  简单租房合同

  出租人(下称甲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

  承租人(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

  乙方为合法住宿之需要,就租用甲方房屋事宜,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一致协议条款。

  一、租赁物及用途

  甲方愿意将拥有完整所有权及处分权的座落于 面积约为平方米的房屋租赁给乙方使用。乙方愿意承租上述房屋,保证在约定范围内使用房屋,并不得进行违法活动及超经营范围从事活动。

  二、租赁期间

  乙方租赁甲方房屋的期限为 ,自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 年_____ 月_____日止。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本协议书提前解除或终止的,租赁期间不受前款限制。

  三、租赁费用及给付

  乙方租用甲方房屋的月租金为 元/月,采取先付租金后使用的原则,按季缴纳(每个季度按三个月计算)。乙方在签订本协议书的同时给付第一个月租金 元后使用,第一季度的剩余两个月租金共计 元须于12月30日前一次性缴纳给甲方;以后租金在当个季度期限届满前五日内缴纳下一季度的租金。同时,乙方须支付甲方人民币x仟元作为房屋家电的押金,此笔款项自租赁期限届满后,若房屋及家电均无人为损坏,由甲方全额无息退还给乙方。 乙方所用水、电、煤气、物管、清洁等相关生活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按时缴纳,逾期造成停水停电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按约定收取租赁费用及乙方应承担的费用;

  2、甲方应按约定条件及时将租赁房屋交乙方合理使用;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按约定用途使用所租用的房屋并及时给付租金及其他应承担的费用。

  2、乙方对房屋进行任何装修或增设他物可能影响甲方房屋结构或安全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不得破坏房屋结构。

  3、乙方不得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规经营或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4、乙方应尽善良管理职责,合理使用甲方的房屋、附属设施及有关财产。

  5、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对外进行活动,不得作出任何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

  6、乙方不得转让、抵押甲方财产,亦不得以甲方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协议的解除、终止及违约责任

  本协议书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时,本协议书自行终止。若经双方协商同意延期的,缴纳相关租金费用后按本协议条款自动延期。 本协议书履行过程中,双方一致同意提前终止履行协议的,本协议书提前解除。

  七、其它约定

  1、协议书履行期间,承租房屋由乙方负责日常维护管理。除乙方正常使用该租赁房屋及屋内家电之外,对于非人为因素造成的租赁房屋及屋内家电的损坏,甲方应及时给予维修完善以保证其正常使用,其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2、协议提前解除或终止的,乙方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的,甲方有权直接接受所出租房屋并清理出乙方财物等,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3、协议期限内若遇拆迁、改制、破产或其他非甲方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的,甲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书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按实际天数结算租金及乙方应承担的费用。

  4、财产移交清单为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乙方的有关身份证明文件影印件为本协议书的附件。

  5、其他:

  八、若因本协议书履行产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九、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十、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租房合同 篇5

  预租有关事宜

  1—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乙方一次性收取 ________(币)________元(折合人民币________元)预收款。预收款的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

  1—2 甲方预租的商品房的交付必须符合下列第________种方案所列条款:

  (一)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

  (二)商品非住宅的,取得了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商品住宅的,取得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甲、乙双方约定,选择上述第(二)种方案的,则本补充条款中应明确双方当事人在房屋交付与签订使用交接书期间的权利、义务和风险责任。

  1—3 甲、乙双方约定:

  选择上述第(一)种方案的,甲方应在取得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后的________日内通知乙方签订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并在签订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的同时交付预租的商品房。

  选择上述第(二)种方案的,甲方应在房屋交付后________日内取得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并通知乙方签订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

  1—4 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签订之日即为该房屋租赁的起始日。

  1—5 该租赁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在房屋竣工后,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的实测建筑面积为准。甲乙双方约定实测面积与暂测面积的误差超过±________ %(包括________%)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6 甲、乙双方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追究另一方违约责任。具体违约责任由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另行约定:

  1、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

  2、甲方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

  3、在房屋交付前甲方或乙方擅自解除合同的;

  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7 在预租期内,乙方不得转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的承租权或交换该房屋的承租权。

  甲方:

  乙方:

  丙方:

  依据甲乙双方于XX年5月22日所签订的编号为 《房屋租赁合同》中 条款,现由于甲方要求予以明确,故补充条款如下:

  一、 甲方要求明确乙方应收租赁费款直接汇入甲方所在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路支行(丙方)所开的帐户上。乙方保证未经甲方、丙方共同授权,不向其它任何银行支付。

  二、 乙方明确:放弃购买其所租赁的物业。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合同范本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xx年 月 日

租房合同 篇6

  甲方:深圳市**小学

  乙方:

  甲乙双方就租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___公寓楼___号房间租给乙方。乙方须交押金___元,且每月按时交租金____元,管理费___元,水电费___。

  (二)甲方负责聘请保安负责维护治安及楼梯的保洁工作,乙方须严格遵守“住房制度”的有关规定,服从学校的管理。

  (三)房内设施和财物(附表)乙方使用保管,未经甲同意不得改变房间结构、设施和财物位置,使用期间如有损坏,乙方负责维修及费用。

  (四)终止租房,乙方必须按程序办理退房手续,甲方验收时如发现设施和财物人为损坏,照价赔偿。

  (五)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六)附房间财物登记表

  财物名称

  规格

  数量

  单价

  备注

  (七)双方签字

  甲方___ 乙方__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租房合同 篇7

  租房合同是一种承诺合同,也就是说,合同一经签订,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出租人不仅应按时交付作为标的物的房屋,而且交付的房屋应符合约定的使用目的。

  租房合同中的出租人一般是房屋的所有人,但并不限于所有人。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什么是可撤销可变更合同?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案例

  遗嘱人生前可变更、撤销其原来所立遗嘱。当遗嘱人死亡,遗嘱生效,遗嘱继承人只能接受继承或放弃继承,而不能撤销、变更已生效的遗嘱。夫妻双方共立遗嘱,约定互为继承人,此时一方死亡,在世的另一方即为遗嘱继承人,其无权撤销、变更共同遗嘱中已生效部分。

  案情

  20xx年3月2日,牟xx与其丈夫卢xx共同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夫妻共有的两处二层沿街楼作如下处分:(一)夫妇一方死亡后,先死亡者遗留下的房产份额由健在的老伴继承;(二)夫妇俩均死亡后,一号沿街楼由其子继承,二号沿街楼由其两个女儿共同继承;(三)夫妇俩健在期间,可共同变更、撤销遗嘱;夫妇俩一人健在时,可以自行变更、撤销本遗嘱;(四)本遗嘱第一项在夫妇一方死亡后生效,第二项在夫妇俩均死亡后生效。20xx年,卢xx因病去世。20xx年3月23日,牟xx向公证部门公证撤销了前述遗嘱,但其认为遗嘱第一项已经生效,其已基于继承取得了房产物权,并与其子女就房产继承发生了纠纷。牟xx遂以其三名子女为被告诉至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依法确认涉案房产已由其继承、归其所有。

  裁判

  岚山区人民法院认为,牟xx与卢xx共立的遗嘱明确约定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权撤销该遗嘱,表明遗嘱人已将遗嘱撤销权授权其配偶享有,故牟xx在其夫卢xx死亡后撤销遗嘱,符合卢xx的意愿,该撤销行为合法有效;因遗嘱已被全部撤销,故牟xx请求按照遗嘱继承,并确认涉案房产归其所有,无合法依据。

  岚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为:驳回牟xx的诉讼请求。

  牟xx不服一审判决,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卢xx死亡后,遗嘱第一项已生效,涉案房产中卢xx的份额发生继承,牟xx作为遗嘱第一项指定的唯一继承人并未明示放弃继承,应视为其接受了继承。此后,牟xx虽公证撤销遗嘱,但遗嘱第一项此前已生效,涉及的房产发生继承,该项遗嘱已无撤销之可能,且牟xx作为该项遗嘱的继承人而非遗嘱人,对于涉及该部分遗产的遗嘱第一项亦无撤销权,故牟xx公证撤销遗嘱的行为对遗嘱第一项不发生效力。

  20xx年5月15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认牟xx继承了卢xx遗留的房产份额,并取得整个房产的物权。

  评析

  共同遗嘱是指两名或两名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设立的遗嘱。司法部《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了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共同遗嘱在形式和内容上若不为法律禁止,不违背公序良俗,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的规定,认定遗嘱有效并无法律障碍。

  本案即为一起因共同遗嘱的撤销而引发的家庭纠纷。卢xx死亡后,牟xx经公证撤销了共同遗嘱,但对于遗嘱中夫妻互为继承人的遗嘱第一项,是否能够撤销,牟xx与其子女持不同观点,这也是本案的讼争焦点。

  对于遗嘱的撤销和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其第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根据上述有关遗嘱撤销、变更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遗嘱人撤销遗嘱的方式可以是立新遗嘱撤销原遗嘱,或书面声明原遗嘱无效,以及以具体行为表明撤销的意思,但须遵循“新遗嘱取代旧遗嘱”、“公证遗嘱须经公证才能撤销”的原则,而且,有权撤销遗嘱的是遗嘱人本人,遗嘱人有权撤销的是其自己原先所立遗嘱。上述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及“遗嘱人生前的行为”的表述,进一步说明撤销遗嘱须为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且撤销须系针对尚未生效的遗嘱。

  本案中,因卢xx死亡的事件发生,遗嘱第一项已经具备生效条件,并据此发生继承。很显然,卢xx系该项遗嘱的遗嘱人,牟xx系该项遗嘱的继承人,其作为继承人取得了涉案房产物权。在继承发生前,并未发生遗嘱第一项被撤销的情形,在卢xx死亡后,牟xx作为继承人更无权撤销卢xx的遗嘱。现遗嘱第一项已经生效且继承也已发生,牟xx公证撤销遗嘱的行为对该项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对于涉案遗嘱的第二项“夫妇俩均死亡后,一号沿街楼由其子继承,二号沿街楼由其两个女儿共同继承”,因牟xx仍健在,该项遗嘱尚不具备生效条件,而且其中的“一号楼、二号楼”在卢xx死亡后均已归属牟xx个人财产,牟xx有权自由处分,包括撤销该财产之上所立遗嘱,因此,遗嘱第三项中的“夫妇俩一人健在时,可以自行变更、撤销本遗嘱”,实际上针对的就是遗嘱第二项,本案应认定牟xx经公证撤销了遗嘱第二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地产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地产纠纷)

  (法释[20xx]11号,20xx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xx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地产纠纷)

  怎么处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合同必须严守,是合同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当事人可依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而享有解除权,以便从合同的束缚中解脱出来。

  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除当事人约定外,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在以下情形下享有合同解除权:

  1。承租人的解除权。在租赁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赁房屋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仅限于物的瑕疵,而且限于物的瑕疵达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我们认为,对于租赁房屋的瑕疵,不论是物的瑕疵还是权利瑕疵,只要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承租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对于承租人因租赁房屋存在瑕疵而主张解除合同的,应满足以下要件:(1)承租人的使用收益受到的障碍必须达到严重程度。但是,如果租赁房屋对于承租人有特别利害关系的,则该障碍即使未达到严重程度,也应允许承租人解除合同。(2)出租人不于催告的期限内进行修缮。但在修缮为不可能或者虽有可能但于承租人已无利益的,则无需催告即可主张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用语是“可以随时解除”。但应注意的是,其前提是租赁房屋的瑕疵已达到“危及承租人(包括同住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在此种情形下,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房屋存在瑕疵,也不影响其解除合同。这一点与一般的合同解除规则不同,其立法理由在于要绝对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对此条作相反解释,就是,如果租赁房屋的瑕疵不会导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该瑕疵在订立合同时即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将不得主张解除合同。

  2。出租人的解除权。包括:(1)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2)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双方均有的解除权。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实践中,因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而发生的纠纷也比较多。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注意:

  1。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则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否则,将构成违约。

  2。合同的解除,并非因符合解除条件而当然发生,而应以有解除权的一方行使为必要。这里需要区分合同的解除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两者的不同。前者是因法定或约定的条件成就而享有形成权,其效力的发生以实际行使解除权为必要;后者则因约定(不可能是法定)条件成就,而当然发生合同消灭的效力。行使解除权,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应以通知的方式。但亦不妨碍以诉讼的方式来行使,因为起诉本身可以视为一种通知。

  3。要严格把握合同解除的条件。当事人只有在符合约定或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在不符合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即使发出解除通知,也不能产生合同被解除的法律效力,相反,构成违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原告(反诉被告)薛XX,男,19XX年X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XX路X号地下。

  委托代理人王思鲁,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愿光,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李XX,男,19XX年X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银河XX桥X号之一。

  委托代理人王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薛XX与被告(反诉原告)李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薛XX的委托代理人王思鲁、卢愿光,被告李XX的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薛XX诉称,我与被告于20xx年10月22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我与被告在合同中约定:被告租给我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心谊路51—53号首层,建筑面积65平方米(前厅、楼梯间),首层建筑面积(后座)95平方米及二层1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我租赁该房屋经营小童羊食府;租赁期6年,从20xx年10月18日起至20xx年10月18日;押金相当于2个月租金的数额,租金为45960元/月;我在合同签订时即向被告交付押金91920元;被告应协助我办理临时商业用途并负责费用(正常费用支付)。20xx年1月18日,我与被告在原租赁合同的基础上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在原合同不变的前提下,我新增租首层(后座)建筑面积94平方米;我新增租94平方米,月租金68元/平方米,总计租金为每月6392元,协议押金为12784元。我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被告已十分清楚我租用该物业的目的是经营小童羊食府,被告已经承诺协助我办理临时商业用途并负责费用(正常费用支付)。被告作为该物业的产权人,为租赁物业办理临时商业用途是被告的义务,而不仅仅是协助义务,如仅是协助义务,被告不必负责费用,双方也不必多此一举在该条款上摁手印。后我要求被告为该物业办理商业用途时,被告却意图以“协助”的字样逃避义务。《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我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分别于20xx年10月22日、20xx年2月5日向被告支付了租赁押金91920元、12784元,押金共计104704元,并支付了20xx年2月至20xx年12月的房屋租金。我为小童羊食府的经营作了一系列的工作,包括物业装修(该装修损失非经过折旧后的评估价值为1157271元),办理了消防许可证、临时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多次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因被告此前拒不协助我办理租赁物业临时商业用途等相关手续,导致上述经营场所无法办理营业执照。我为催促被告履行协助办理临时商业用途的义务,多次与被告商谈,而被告每次要求我交租后却出尔反尔,不协助办理临时商业用途。为此,我委托律师于20xx年8月26日、20xx年9月12日、20xx年9月23日多次发《律师函》给被告,明确要求被告协助我办理租赁

租房合同 篇8

  合同编号:ZS130828JD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乙方承担使用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 房屋的座落、面积及装修、设施

  1-1.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坐落在出租给乙方使用。

  1-2.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的该房屋建筑面积共平方米。

  1-3.该房屋的现有装修及设施状况,由双方在合同附件一中加以列明。除双方另有有约定外,该附件作为甲方按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二、 租赁用途

  2-1.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了该房屋的产权证明。

  2-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人。

  2-3.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前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给房屋使用用途及常住人数,乙方也不得擅自更改房屋内部设施格局;如甲方发现有合租或群租现象出现,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及收回房屋,并收缴押金作为赔偿金。

  三、 租赁期限

  3-1.日起至二零 三十一 日止。

  3-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意向,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四、 租金及支付方式

  4-1.该房屋每月租金总计为人民币,大写:仟 元整。

  4-2.该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天,则乙方须按月租金的0.3%向甲方支付滞纳金;逾期十天,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自行收回房屋,甲方将根据乙方实际居住天数计算租金。

  五、 其他费用、押金及佣金

  5-1.乙方在租赁期限内,使用的水、电、气、有线电视费、物业管理费由乙方按照有关规定自行负担。

  5-2.甲方于签约时收取乙方押金元,该押金作为房屋装潢附属设施、家电的担保。租赁期满后,如乙方使用没有造成房屋或设施的损坏,则甲方全额退还该押金。

  六、 房屋修缮责任

  6-1.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乙方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予以经济赔偿。

  6-2.除房屋内已有装修和设施外,乙方如要求重新装修或变更原有设施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租赁期满,所以赋予房屋的装修按双方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6-3.该房屋的维修责任出双方在本合同和本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的外,均由甲方负责。如甲方不修缮时,乙方可以代甲方修缮,并可以用修缮费用票据抵消租金。

  6-4.甲方维修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提前七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因乙方阻挠甲方进行维修而产生的后果,则概由乙方负责。

  6-5.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房屋损坏或造成乙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七、 出租人及承租人变更

  7-1.租赁期内。甲方如将此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人,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个人后,该第三人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权利,承担原甲方的义务。

  7-2.除甲、乙双方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另有约定外,乙方在租赁期限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将承担的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第三人。

  7-3.乙方转租给房屋,订立的转租合同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本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

  (2) 转租期间,乙方除可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外,还应该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3) 转租期间,本合同发生变更、解除或终止时,转租合同也应随之相应变更、解除或终止。

  八、 变更和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8-1.在租赁期限内,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1) 甲方或者乙方因有特殊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甲方提前收回或乙方提前退交部分或者全部该房屋的;

  (2) 因出现非甲方能及的情况,使该房屋的设施,或水、或电、或气等正常供应中断,且中断期一次超过七天,乙方认为严重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的;

  (3) 因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4) 在租赁期间, 该房屋经市或区(县)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动迁,或出现因法律、法规禁止的非甲方责任的其他情况。

  8-2.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一方应主动向另一方提出,且以本合同(8-1条)第(2)、(3)、(4)款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甲乙双方不承担责任。

  九、 乙方的责任

  9-1.在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该房屋,由此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借他人使用的;

  (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的;

  (3) 擅自改变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 拖欠租金累计十天以上的;

  9-2.在租赁期限内,乙方逾期交付水、电、气费,每逾期一天,则应按上诉费用的0.3%支付滞纳金。逾期达两个月以上的,甲方有采取停止供应或使用的权利,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9-3.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按月租金的两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9-4.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如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的两倍的违约金;逾期十天的,则甲方有权依约自行收回房屋。

  9-5.租赁期满或本合同解除、终止后,乙方必须在两日内将其物件全部搬出,如仍有余

  十、 甲方的责任

  10-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给房屋供乙方使用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日租金的两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七天,则是甲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应按月租金的两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0-2.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因非本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第九条第1款规定的情况,擅自

  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按月租金的两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10-3.乙方无论任何原因退租,则甲方将根据乙方实际居住天数计算租金,并将剩余租金(如有)返还,如因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将剩余租金(如有)优先抵作违约金、滞纳金,违约金和滞纳金按本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10-4.甲方未按时提供其在本合同附件一种所承诺的设施,或者设施在甲乙双方交接时无法正常使用,则每迟延一天,甲方选月租金的0.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十一、 其他条款

  11-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1-2.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对本合同条款含义认识一致。

  11-3.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该房屋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起诉。

  11-4.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二、 补充条款

  产生的费用及维修赔偿由乙方承担。

  甲方承担,使用费用由乙方承担。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代表人(代理人):代表人(代理人):

  签章: 签章:

  签约日期:20xx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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