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应急处置预案范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难免会面对无法预料的突发事件,为了可以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响应,往往需要预先进行应急预案编制工作。那么编制应急预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铁路应急处置预案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铁路应急处置预案范文1
__年春运从1月16日开始至2月24日结束,共计40天。春运工作是关乎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工程,是交通运输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开年的核心工作。为切实做好春运有关工作,确保圆满完成__年道路水路春运工作任务。结合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运输厅有关部署,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经分析预测,__年春运期间,我市公路客运量将达到162万人次,与去年基本持平;水路客运量将达到60.5万人次,同比下降3%。为加强__年全市道路水路春运工作的领导,我局制定了《__市交通运输局__年春运工作方案》,成立了以黄文忠局长为组长的春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道路、水路、民航、轨道交通(属本市事权)春运工作的统筹指挥、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市交通运输局春运办公室设在局运输管理科,联系电话:;春运值班电话:;春运受理投诉、咨询电话:;春运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附后(见附件)。
各单位要坚持早部署、早安排,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精心谋划组织,强化应急保障,确保旅客出行安全便捷和重点物资运输畅通高效。一是建立健全春运工作机构。要成立由主要领导同志负责、各相关部门参加的春运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统一指挥协调春运工作。二是严格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春运期间要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全面掌握春运期间道路水路运输情况,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突发事件和重大问题。三是提高突发状况应急处置能力。要统筹考虑城轨接驳及__长隆旅游度假区疏运压力大、天气和路况复杂等新特点,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道路水路春运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演练,加强多种交通方式之间的应急联动,全面提升应急运输保障能力。
各单位于1月10日前将春运领导机构成员、统计员、春运值班安排、联系电话(包括24小时值班、投诉电话)、春运工作方法及应急预案报市交通运输局春运办。联系人:
(一)高度重视,强化意识
“便民利民,平安春运”是今年春运的主题,春运安全关系着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及家庭幸福快乐,是春运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各单位一定要将安全工作摆在首位,增强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安全意识,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规定,确保行业安全稳定。
(二)落实责任,措施到位
一是各运输企业要加强春运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执行“一岗双责”有关要求,加大安全隐患排查,切实遏制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各辖区运管部门与道路水路客运企业,道路水路客运企业与司机要签订春运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
二是强化从业人员管理。各运输企业要严格从业人员资格审查,不符合从业资格的人员或近期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驾驶员一律不准参加春运。省际长途卧铺客车、省际长途包车企业,在司乘人员熟悉相应线路路况的前提下方可参加春运。单程在400公里(高速公路600公里)的客运车辆,必须配置2名以上驾驶员,驾驶员24小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时速不超过白天的80%。各公路客运企业要严格执行(包括客运包车)凌晨2时至5时停运。做好旅客宣传解释工作,争取理解支持和配合。要健全完善长途班车司机中途强制休息制度,指派专人进驻长途班车途中主要休息点(服务区),做好班车休息点的有关事宜的协调与管理工作,使驾驶员能得到应有的休息,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杜绝疲劳驾驶。
三是加强车辆准入管理和动态监控。春运前,各单位要对所属车辆、船舶、客运站设备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维护保养,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船舶一律不准参加春运。各客运企业要配备专门人员(或指定专人),利用车辆监控系统对客车运营过程进行全天候监控,及时发现纠正驾驶员违章驾驶的行为,并将天气、路况等相关信息及时向驾驶员通报。
四是要加强站场管理。各汽车客运站要按照交通运输部《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和出站检查工作规范》的要求,严格执行“三不进站”、“六不出站”规定,落实车辆出站检查制度。要根据客运站发车班次规模和客流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出站检查工作人员,加强出站检查工作人员培训,完善出站检查内容和程序,提高出站检查工作效率;要建立完善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制度,按要求配备例检人员和例检设备,规范安全例检工作流程,提高客车安全检查工作质量,防止“带病”客车上路。各客运站要严格执行危险品查堵登记制度,配备必要的检查设备和检查人员,规范检查流程,防止易燃、易爆和易腐蚀等危险品进站上车(船)。各货运站场要切实执行“实名登记”制度,各危险品车辆停车场要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定,严格执行有关装卸流程。各站场要积极配合
公安部门,认真做好防火、防爆工作,维护站场(港口)秩序,消除站(港)内安全隐患。五是要进一步推进道路客运安全告知制度。公路客运企业要全面推广《道路客运安全告知》视频的播放使用,所有卧铺客车、省际班线客车和省际客运包车按规定向乘客播放《道路客运安全告知》视频。要以《道路客运驾驶员安全告知培训示范片》内容为范本,培训并要求驾驶员在乘客上车后发车前实施标准规范的安全告知和安全驾驶承诺。
六是要高度重视严寒多雪等恶劣天气的运输安全管理。根据气象部门预测,今冬明春气温变化幅度较大,有可能出现区域性和阶段性低温冰冻天气。各运输企业要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特别是雾霾、低温、冰冻气象条件下,安全驾驶技能和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培训,着力提高驾驶员应对复杂气象条件下安全驾驶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各客运站要及时了解公路通行和气候变化情况,针对运输线路通行状况和气候情况,建立发车前安全提醒制度。
(三)强化行业管理,实现安全有序
一是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春运安全的督促检查,强化源头管理。在春运前要对本辖区内的客运企业、客运站、码头、乡镇渡口、车船、公路、航道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且整改不合格的企业,禁止参与春运。对__年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企业,要实行重点监控,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二是要强化车辆动态监管。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企业加强春运期间“两客一危”车辆动态监管。市交通信息中心要确保GPS监控平台正常运行,对运输车辆GPS是否完好、坐席监控是否到位、运行情况是否正常、处理问题是否及时高效等情况进行通报。辖区运管部门对通报中暴露的问题,应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或按规定进行处罚,并跟踪整改情况。
三是要加强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各级交通水上运输管理部门要协同海事、安监等部门,加强对船舶、乡镇渡口、渡船等的安全监管和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营运条件的船舶和渡口,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要责令其退出营运或停止渡运;对没有配备夜航设备的高速客轮,严禁夜航;节日期间,港口码头严禁一类危险品装卸作业;严禁超载、滥载,严禁在恶劣水况和气象条件下从事渡运,确保乡镇渡运安全。
四是要保障道路、航道畅通。市公路、航道、路桥管理门要做好公路航道的养护和施工管理工作,节前要对全市公路、航道的标志、标线以及危桥和危险路段进行检查,对可能影响行车安全的,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春运期间,高速公路和国道主干线要停止施工,清理路障,清晰设置道路安全标识,确保春运期间国、省道干线公路和干线航道的安全畅通。春运期间,市公路部门要将道路状况及时向社会公告,并提供可选择绕行的线路信息。各级公路部门和高速公路运营单位要在1月10日前对所辖路段及收费站进行一次保畅通的全面检查。
(四)加强行业维稳工作。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和运输企业要高度重视和加强行业维稳工作。要加大行业动态信息监管,深入春运第一线,及时发现和化解各类矛盾,消除不稳定隐患。
(一)健全应急机制。各单位要根据今年春运工作特点和可能发生的突况,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建立准备充分、反应快速、应对准确、处置果断的应急机制,有计划组织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
(二)做好公路应急准备和实施工作。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及企业要深入贯彻《__市交通运输局__年道路春运应急运输保障预案》的要求,做好公路应急准备及实施工作。一是落实省交通运输厅赋予我市支援对口城市任务的应急运力,做到五落实(交通部门负责人、企业负责人、车辆、驾驶员、通讯联系电话),并做好应急准备(应急组织:带队领导、技术骨干;随行物资器材:防寒、防滑、防饥、防病等;通讯联络:卫星定位、车载导航、手机电话等),以确保应急任务圆满完成。二是完善与公安等部门的协调机制,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政府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超员客车卸客转运工作的通知》(粤交运〔__〕1593号)要求,研究制定旅客卸载转运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做好旅客卸载转运工作。对查扣的超载客运车辆,要组织运力将旅客就近运送至三级以上客运站。相关客运站要优先为转运旅客提供就近班线的售票和服务工作。三是要根据上级赋予的应急任务和相关要求,储备相应的应急运力,一旦启动预案,无条件服从省、市下达的应急任务。
(三)做好水路应急准备和实施工作。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及企业要按照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有关水路运输应急方面的要求,贯彻执行市水上运输管理处制定的水上运输应急预案的分工安排,认真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和实施工作。
(四)提高应急能力。各单位要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的监控,及时掌握春运动态,发生突发事件,按规定程序启动应急预案。并应沉着应对,采取措施,妥善处理,防止矛盾激化,事态扩大。
(一)优化运输组织,满通需求
各运输企业要根据今年春运特点,制定科学周密的运输组织方案,班车(包车)客运企业要重点做好节前农民工返乡疏运组织工作。要加强春运客票预售管理,预售客票时应充分考虑天气、道路和运输组织等诸多因素对班次安排的影响,有一定机动运力作为保障;城市公交、出租车和市内客运专线经营企业,要全力以赴,精心组织,重点做好长隆旅游度假区、广珠城轨站、机场、港口、码头等客运枢纽以及旅游景点、大型活动场所的衔接疏运工作,努力实现旅客零距离换乘,最大限度满足群众出行需要;水路客运企业重点做好节前农民工返乡下岛和节日期间澳门环岛游及海岛游航运工作。做好煤电油及节假日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当运力不足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调配应急运力组织抢运,本地运力不足时应及时向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支援。
(二)落实便民措施,实现优质服务
一是各客运站要按照“三优三化”(优质服务、优美环境、优良秩序;服务过程程序化、服务管理规范化、服务质量标准化)要求,保证站容站貌和车容车貌的整洁。要实行值班站长带班制度,设立咨询服务台,为旅客提供医疗卫生、交通安全常识宣传、交通信息查询等方面的服务。要努力提高车船的始发正点率,延误发班要通过多种方式耐心向旅客做好解释、疏导工作,一旦发生旅客滞留,除尽快组织抽调
应急运力疏运外,必须开放候车(船)室,安排人员值班,并提供取暖、饮食和休息场所等服务。二是三级以上汽车客运站要进一步完善联网售票,为旅客提供及时准确客运信息查询服务和网上定(购)票;春运期间,要增设售票窗口和网点,组织上门售票,延长预售客票时间,开展自助售票、异地代售、往返联票业务,为旅客购票和出行提供方便。
三是做好全省道路运输服务一号通
“96990” 和全省路况查询电话“96998”的.宣传推广使用工作,为社会公众提供道路运输服务信息咨询、投诉、车辆维修救援、道路运输相关政策和路况查询等方面的电话服务。
四是严格执行运价政策。客运站要严格执行春运运价政策,公示基准价及上下浮动范围或上限价格及当天执行运价标准,并做好运价构成与与执行相关政策咨询解释工作。
交通执法部门要加大春运执法力度,开展运输市场专项整治,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章行为,保护广大旅客和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春运良好秩序。
一是规范运输经营行为。要加大对客运站、客运码头、配客点等地的监督、巡查力度,依法查处站外揽客、倒客、甩客和包车违规开行班车及客运站接纳不符合要求车辆进站经营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是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要结合包车客运市场整治,主动与公安交警部门合作,积极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营运、黑票点、拉客、宰客、欺行霸市等严重扰乱运输市场秩序的非法活动。
三是要加强运价监管。要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春运运价政策,配合物价部门严厉查处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维护广大旅客合法权益。
四是规范执法行为。春运期间,交通执法要确立以保安全、保畅通、保疏运为目标,认真贯彻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对一般违章行为,依法纠正,登记备案,教育放行,除无牌无证、报废车载客等危及安全和严重违法违章行为外,一律不得扣留车辆。要加强执法培训教育,统一执法尺度,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纪律,坚持文明执法,坚决杜绝公路“三乱”或因执法不规范引发的。
五是认真处理旅客投诉。各交通管理部门、运输企业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及时受理群众咨询与投诉,做到有报必查,查实必究,限期办结,及时有效纠正制止违法违章行为,改善服务质量,维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六是要督促检查客运企业落实营运车辆安全告知、安全例检、报班、三品检查、GPS监管平台值班监控等制度。凡未按要求张贴安全告知和播放安全告知视频的车辆,交通执法机构和运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登记备案,并报局春运办。
七是要积极配合海事部门,严厉查处“三无”船舶,共同维护好运输市场秩序,为春运工作顺利进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春运工作是开年交通部门工作重中之重,各单位、各部门要站在保运输、保安全、保畅通、保稳定、促和谐的高度,树立全局观念,认真履行职责,团结协作,密切配合,为圆满完成春运任务而努力工作。
同时,要加强与其他部门协调配合。一是开行省汽车站、广州市汽车站的班车,要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广州地区部分铁路旅客在琶洲展馆异地候乘运输组织工作的通知》(粤交运函〔2011〕2660号)要求,配合广州市做好春运期间旅客换乘转运工作;二是要密切配合公安部门认真做好安保反恐工作,保障交通行业重点目标、重要设施、交通枢纽、公共交通工具安全;三要加强与交警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及时了解道路交通管制信息,为运输企业的调度运营提供参考。同时,做好旅客分流卸载转运工作;四是加强与经贸部门沟通联系,确保春运期间城市公共交通及其他营运车辆的油料保障:五是要与驻__铁路售票网点、广珠城轨相关部门建立联系机制,加强沟通协调,了解掌握公铁衔接及春运有关情况;六是加强气象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春运期间气象情况和趋势,为保障运输安全和应急运输提供信息保障。
(一)加强春运宣传。交通运输部门在春运中的地位、作用非常突出,既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新闻媒体报道的重点。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春运宣传工作,通过新闻媒体、网站和印发乘车船须知等方式,及时春运相关信息,提供春运动态情况。对春运工作中被曝光的客观问题,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及时研究,妥善解决,以公众舆论推动春运工作质量的提高。
(二)做好客流统计。各客运企业按照春运工作规范和信息报送的要求,指定专人(统计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向辖区运管部门、市水上运输管理处上报《__市公路春节旅客发送量情况表》、《__市水路春运客运量情况统计表》,公路、水路运输企业的统计口径按《春运规范》要求填报(报表格式请查看)。辖区运管部门组织本辖区的春运公路客流统计工作,公路春运统计由辖区运管部门汇总后报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科;水路春运统计由市水上运输管理处直接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三)及时报送信息。
1.春运动态。交通执法部门、运管机构、各客运企业要及时掌握春运动态,每天要将前一天的春运工作情况特别是各地春运主要特点、亮点、旅客运输、售票情况以及存在问题等形成书面材料,于上午7:30前报局春运办,报送时间截至春运结束。信息员名单及其联系电话、电子信箱于2月10日前报局春运办(联系人电子信箱:),春运信息报送情况将作为春运工作先进集体评比的条件和考核指标。
2.执法情况。春运期间,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局每10天向省厅报送《道路运政执法统计报表》《卸客转运汇总表》《收缴春运证汇总表》,上报时间为每10天结束后次日上午12 时前。发生重大执法事件要及时核实上报。
3.安全信息。对春运期间发生的重、特大交通事故要及时报送,不得迟报、漏报,更不得隐瞒不报。
(四)做好工作总结。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各公路、水路运输企业须在2月19日前将春运总结以书面形式报市交通运输局春运办。
各客运企业申领使用的《春运证》在有效期满后3天内上缴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科,否则,不发放下一批《春运证》。
特此通知。
附件:1. __市交通运输局__年道路春运应急运输保障预案
2.__市交通运输局__年春运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联络表
铁路应急处置预案范文2
【关键词】铁路工程,信号施工,过程控制
中图分类号:F54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我国的铁路信号施工发展迅速,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交通网络的完善奠定了坚实基础,但是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改进,本文对此作出分析研究。
二、铁路信号施工过程控制常见问题分析
1、人员素质不高
铁路信号施工工程参与人员的人为因素影响铁路信号施工过程的质量。由于铁路信号施工过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包括前期的施工图纸设计、施工前期准备,施工过程、施工验收等等。各个环节参与的工作人员包括:施工图纸设计人员、施工工程师、施工技术人员、施工验收人员、配合试验人员等等。如果各类人员工作水平都有高有低,则很容易造成铁路信号施工工程的质量问题。目前比较常见的是施工人员违章作业或施工能力低下,导致铁路信号施工过程的质量事故。所以,充分调动铁路信号施工过程中的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加强其劳动纪律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健全岗位责任制度,进行施工人员专业技巧知识培训,增强其责任感和质量意识,达到以工作质量保工序质量、促工程质量的目的,这是首要的问题。如果这方面工作做不好,必然影响到信号施工过程中的施工交底工作。
2、缺乏科学的试验检查
没有完善地做好开通施工前模拟联锁实验的检查。模拟联锁试验过程不仅是前期准备工作及导通试验工作的延续和总结,同时也是对工程设计质量、施工质量的一个全面的检验过程。如果模拟联锁试验检查不彻底、不细致,在工程开通施工中必将暴露出存在的各种故障问题。故障的积累过多,在后期必将花时间进行各项常规联锁试验检查和配合电务段的联锁试验验收工作,工作难度必定加大,必将影响施工开通的进度
三、铁路信号工程正常施工阶段的过程控制管理
铁路信号施工一般由信号电缆线路施工、地面固定信号机施工、转辙设备施工、轨道电路施工、区间自动闭塞设备施工、室内设备施工以及其他信号设备施工构成。针对这些施工过程需要施工单位从以下几点进行控制管理:
1、对施工材料质量严格把关控制。施工材料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施工的质量。对于施工材料该综合考察其质量的可靠性及价格的合理性。在材料使用时进行现场检测,以达到施工质量的高可靠性。坚决不使用不合格的材料,以免造成重大的工程质量问题和巨大的经济损失。对材料的严格管理是保证铁路信号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前提。
2、加强对人员的管理
还要加强对铁路信号工程领导者及施工人员的控制管理。铁路信号施工时首先要对人进行管理控制。因为人是铁路信号施工的主体。参与施工的人员素质直接制约了工程质量。工程质量取决于所有参加工程项目施工的.工程技术干部和操作人员,他们是决定信号工程施工管理及工程质量的主要因素。首先领导者的业务素质高就能有效地对质量规划、目标管理、施工组织进行快速决策,使信号工程施工顺利迅速和有条不紊地按计划进行,完善管理制度是完成高质量信号工程的重要因素。其次技术人员的业务技术素质直接决定了工程的质量,信号施工管理中有精湛和熟练技术的人员严格执行操作标准和规范是保证整个施工的质量重要条件。因此,要提高管理者和技术施工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教育和培训,施工单位需要拥有少数具有高水准的施工技术人员带动提高其他施工人员的整体技术水准,选拔和使用高素质的人员参与铁路信号工程施工确保施工的顺利进行和施工质量。
3、做好特殊电路信号的管理—以场间联系电路管理为例
(1)取消进路及进路正常解锁后联系电路自动复原:当开通场间联络线的列车或调车进路取消或正常解锁后,场间联系电路应能自动复原。
(2)联络线占用不能排列列车进路:当联络线被占用时,两个场均应不能向联络线排列列车进路;试验时可人为分路联络线区段,检查列车进路应不能办理。
(3)联络线列车和调车敌对照查:向联络线办理任何进路均应检查对方场是否办理敌对进路。试验时,对方先办理向联络线的进路,检查本场通向联络线的进路应不能办理;本场先办理通向联络线的进路,检查对方场的进路也应不能办理,并核对相应的敌对照查指示灯与进路性质相一致。
(4)相邻两信号机重复显示(列车运行速度不大于120km/h时):当同方向相邻两架信号机间的距离小于400m时,本架信号机必须完全复示运行方向前一架信号机的显示(其他速度等级按设计要求试验)。试验时,在前一架信号机显示各种灯光时,检查本架信号机的各种显示应一致。
(5)相邻两信号机禁止灯光重复显示(列车运行速度不大于120km/h时):当同方向相邻两架信号机间的距离为400m及以上,小于800m时,本架信号机必须复示运行方向前一架信号机的禁止灯光显示(其他速度等级按设计要求试验)。试验时,在前一架信号机显示禁止灯光时,检查本架信号机应不能开放。
(6)联络线相关表示灯显示:各场控制台应设有相应表示灯。联络线有车占用时,接近灯亮红灯;对方信号楼向联络线排列了列车进路时,列车照查灯亮绿灯;对方信号楼向联络线排列了调车进路时
四、铁路信号施工导通中的故障处理
1、使各个单元电路恢复到定位状态。此项工作要使室外信号机的定位灯光都能点亮,室内的灯丝继电器(DJ)吸起,电动转辙机能正常转动操纵盘上有定、反位显示,室内道岔有表示且组合中的1DQJ,2DQJ,DBJ,FBJ相对应,所有轨道继电器(GJ)能可靠吸起,这些单元电路都比较简单,可分组同时进行。处理故障时应本着先内后外、先近后远、先易后难的原则,即先处理室内故障、再处理室外故障;先处理距信号楼近的故障,再处理距信号楼远的故障;先进行简单容易处理的故障、再处理复杂的故障。对于较复杂的电路故障,要尽可能缩小故障范围。
2、当上述工作完成后,即可对控制台盘面上的按钮、表示灯进行对照。要使盘面上的表示灯与此时的电路相一致、显示正确、光带熄灭,按钮按下后,对应的按钮继电器有所反应。
3、排列进路。依照联锁表中给出的进路类型,按先短后长、先易后难的次序进行排列进路,先办理短调车进路,逐个办理,逐个核对,做到操作、电路动作及表示完全符合联锁图表的要求,不放过任何一个细小的故障及隐患。短调车进路全部排出后才可进行长调列车进路的排列,再进行调车进路的正常解锁、故障解锁、中途返回解锁等联锁试验内容,最后进行列车进路,列车进路的办理程序与调车进路的办理程序相同。
4、接口电路的导通,接口电路往往不定型,因此,对接口电路一定要试验彻底。如64D继电半自动闭塞电路、区间自闭结合电路、场间联系电路、与机务段联系电路等。
5、联锁试验
联锁试验过程是前期准备工作及导通试验工作的延续和总结,也是对工程设计质量、施工质量的一个全面的检验过程。所以在联锁试验前要充分熟悉现场设备的布置、联锁图表等主要施工设计图纸,对与站场相关联的有关设备的联系应全面掌握,做到心中有数,然后方可进行联锁试验。
五、加强铁路信号电缆的维护管理
1、开挖电缆沟时,严格执行施工规范,选好电缆径路,不能盲目乱挖,有条件的地段要用白灰画线,尽量躲开地下电缆和设施。在地下设施不清楚的情况下,应先采取挖探沟的方法探明地下设施的走向,在既有线开挖到地面下0.4米时,应用铁锹轻刨,严禁大力开挖。对已开挖出的地下设施应采用有效的方式进行防护(如:钢管包扎、水泥槽包封、回填掩埋)。对挖出的文物或其他设施时,应立即加以保护,并向带工人员汇报,严禁私自侵占,私自买卖。
2、电缆过道施工时,要及时和工务部门取得联系,做好防护,当天开挖、当天回填。应采用编织袋和草袋堆放挖出的弃土,防止污染道床引起板结,影响排水。挖出的土石方不得侵限。
3、 敷设电缆前,必须对电缆进行电气特性测试,电气特性达到要求才能使用,并做好记录。放电缆时,一定要选好架盘点,组织足够的防护和施工人员,统一指挥。电缆盘两侧作业人员,不得将脚伸入电缆盘底下。在桥上和隧道内布放电缆时,在作业地点两端加强防护,有车来时,及时预报,通知作业人员下桥(出隧道)或进入避车孔避车,同时电缆平放在地上,不得放在钢轨轨枕头处。
4、强化电缆整治和应急处置能力
强化电缆整治工作:对不良电缆槽道、盖板和径路防护等进行专项整治工作,确保电缆槽道和盖板完好、电缆径路全部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内和防护栅栏内,并及时修改完善电缆径路台账。强化应急处置能力:制定完善有效的电缆应急抢修预案,做好应急抢修材料、工具、仪器仪表、抢修人员的准备工作。同时,通过日常培训、实作演练等工作提高电缆维护人员和应急抢修人员的电缆故障快速查找能力、电缆接续能力,达到判断电缆故障快、电缆接续熟、故障延时短的目的。
六、结束语
通过对铁路信号施工过程控制的分析研究,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有了更为明确的认识,也会后续工作的改进做下了铺垫,在此过程中,要不断提高人员综合素质,提升技术水平,提升管理质量。
参考文献
[1]吴雄升 铁路信号施工过程控制探讨技术与市场 20xx-10-15期刊
铁路应急处置预案范文3
关键词:危险货物;应急处置预案;铁路运输
一、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应急预案概述
(一)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主要措施包括:1.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2.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3.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4.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二)铁路危险货物应急预案编制的要求
铁路各站段的危险货物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铁路总公司铁路危险货物应急预案为基础,密切结合站段实际情况,真实、具体、简练、准确地用图、表、文字表述,编制的预案必须经过涉及部门的讨论及有关专家论证后,报上级部门批准 。批准后的方案应当不断演练修正。
(三)铁路危险货物应急演练的提出
由于应急处理方案涉及的部门、人员较多,对协调要求比较高,因此在预案编制后要开展培训和宣传工作,让所有应急救援的员工清楚一旦事故发生,本岗位应该做什么,怎么做。近年来,广铁集团公司每年定期举行应急预案的演练,并对活动进行记录和总结,同时通过演练检查、发现预案中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不断提高对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能力。
二、液氨罐车泄漏事故应急演练方案的设计与实践
笔者全程参与了20xx年广铁集团液氮泄漏事故应急处置演练,并在后期为其制作了面向岗位员应急处理培训的教学视频,经过分析,演练预案的设计与实践包括以下的几个环节。
(一)预设事故概述
突发事件为20xx年11月19日10时10分,在岳北站场17道,2次小运转列车驶入,该列车挂有一组6辆液氨罐车。
按规定着装的两名货检员执行双人双面检查制度进行货运交接检查,并与随车的两名押运员会同检查,检查至编号为0843216的液氨罐车时发现顶部冒出白烟,发出吱吱响 ,同时闻到刺激气味,经确定是发生了液氨泄漏。
(二)对发生泄漏的货(车)性质进行分析,明确泄漏部位与可能产生的危害
1.对发生泄漏的危险货物性质进行分析,确定泄漏可能导致的危害性
事故发生,首先,要求相关人员对发生问题的货物的性质有一定了解,从而确定处置方法。以本事件为例,铁路货检员要对液氮的特性有一定了解,并应会同押运人进行共同处理。
液氨的用途比较广泛,譬如在屠宰场的制冷剂,火箭、导弹的推进剂,是无色液体,有强烈 刺激性气味,极易气化为气氨。密度0.617g/cm3;沸点为-33.5℃,低于-77.7℃可成为具有臭味的无色结晶。在铁路运输时使用罐车装运,其时是液态,一旦泄漏则为气态,具有一定毒性,会通过呼吸、口腔或皮肤接触等方式传染。
2.对发生泄漏的'罐车结构进行分析,确定泄漏的部位及应采取的措施
事故发生时,要求相关人员对发生问题的货车结构有一定了解,从而明确泄漏点。以本事件为例,发生泄漏的货车是罐车,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罐体为圆筒形卧式储罐,安装在底架上,罐车的罐体为钢制焊接结构,封头为标准椭圆形,罐体内部不设防波板。在罐体上部设有一个直径不小于450L的入孔,全部装卸阀件及检测仪表均设置在人孔盖上,同时设置坚固的防护罩进行保护。阀件周围设有操作走台和罐内、外扶梯,以便于操作和检修作业。
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泄漏主要是安全附件的泄漏,其中最主要的是安全阀、液位计、角阀和气液相阀的泄漏。
(三)液氨罐车泄漏时的处置方法
1.铁路货检员会同押运员共同检查
在铁路运输中,对于性质特殊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需要加以特殊防护与照料,以保证货物运输安全,因此托运人会指派对货物性质及防护熟悉的押运人全程押运。液氮属于此类货物,所派的押运员持有《培训合格证》《押运员证》,对所押运的危险货物特性了解并携带了所需的各类防护用品。因此,铁路货检员发现问题,应立即通知押运员共同检查,并提出应急处置方法。
2.铁路货检员立即执行逐级上报程序
铁路货检员会同押运员共同检查后,应根据实际情况向上级进行汇报,请示解决方法或请求相应支援。一般来说,铁路发生突发事件执行逐级上报的程序。以本事件为例,铁路货检员应该立即通过对讲机向货检室汇报情况,货检室再根据情况向上级请求汇报 。
在本事件中,明确泄漏点为罐车顶部,需要押运员上车顶堵漏,因为所处岳阳北站为电气化铁路区段,接触网有电导致押运员无法上车顶处置。此时,铁路货检员向货检室汇报请求向行车调度员要停电的调度命令。
3.启动铁路危险货物货运事故速报
发生铁路危险货物货运事故时,应及时逐级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并在1小时内向有关站段、铁路集团拍发“货运事故速报”电报。
铁路危险货物货运事故速报的内容应包括事故类型、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发生地点、发生事故货物的品名等信息、事故概况与初步分析、事故地点周边环境等内容。
4.根据实际情况,启动不同级别的应急预案及响应预案
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响应等级一共分为I、II、III、 IV等四级,根据灾难条件确定预案级别 。其中,I级是指事故后果已经导致死亡人数达到30人;或事故后果已经或可能导致中毒(重伤)人数小于等于100 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小于或等于1亿元;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人数小于10万人,运输设备遭遇破坏中断行车达到48小时。II级是指事故后果已经导致死亡人数在10-29人之间;或事故后果已经或可能导致中毒(重伤)人数在50-99人之间;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10000万元之间;或运输设备遭遇破坏中断行车达到24小时。III级是指事故后果已经导致死亡人数在3-9人之间;或事故后果已经或可能导致中毒(重伤)人数在30-49人之间;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5000万元之间;或运输设备遭遇破坏中断行车达到12小时。IV级是指事故后果已经导致死亡人数小于3人;或事故后果已经或可能导致中毒(重伤)人数小于3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500万元之间;或运输设备遭遇破坏中断行车达到8小时。
本事件中,经过铁路货检员与押运员现场共同确认,因接触网带电不能确定具体泄漏原因,货检员立即汇报信号楼车站值班员,车站值班员向站长汇报,站长启动车站应急预案,车站值班员向调度所申请岳阳北站内接触网停电施救,并停止站内一切调车作业,同时通知公安部门派员警戒。站长向车务段段长、值班室汇报,段长宣布启动车务段应急预案,同时向集团应急领导小组汇报。车务段值班室通报货运中心值班室,中心值班室向中心主任汇报后,货运中心启动应急预案。
结束语
铁路危险货物应急预案的目的,在于当铁路一旦发生危险货物事故时,可以使相关岗位员工快速明确事故应急处置的流程,进行有效处置,从而实现有效缩短应急反应时间,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小的程度。因此,预案的编制要有针对性,要以迅速控制危险源为主,以消除危险为主,事故后要查清事故原因为主。同时,由于危险货物预案涉及抢救、撤离、信息联通、设备物资供应等多重环节,涉及铁路车、机、工、电、辆多个部门及外部消防、医院等部门,因此要在编制危险货物预案时充分考虑到各因素,便于做到有效组织,发挥应急预案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王军.铁路应急预案管理系统的研究与设计.科技信息,20xx(11)
[2]郭长缨.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践.铁道货运,20xx(10)
[3]郭玉华.强化安全风险管理 深化货运组织改革 全面提升货运安全经营管理和服务能力.铁道货运,20xx(08)
铁路应急处置预案范文4
【关键词】10kV配网;架空线路;抗风加固;防御措施
1.前言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电力技术的不断提高,电力事业的安全性与稳定性建设成为一项重要的工作,特别是加强台风区域10kV架空线路抗风加固与防御措施的分析与应用,对于整个电力事业和电网运行状况的可持续性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关系着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和社会和谐。当前,我国在台风区域10kV架空线路抗风加固与防御措施应用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立足于台风区域10kV架空线路抗风加固与防御措施的实际,针对经常出现的问题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空洞现象有针对性的采取多种措施加以预防和控制,从而更好地确保电力事业运行的安全性与稳定性,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创造良好的用电环境。
2.台风区域10kV架空线路抗风加固与防御的特点及要求
2.1 台风区域10kV架空线路抗风加固与防御的特点
台风区域10kV架空线路抗风加固与防御的一个突出特点就在于它的技术性。台风区域10kV架空线路抗风加固与防御工作是电力事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工作,台风区域10kV架空线路抗风加固与防御工作开展的的好坏与加固和防御技术具有很强的相关性。从当前因台风区域10kV架空线路抗风加固与防御不当而引起的事故发生的现实情况来看,很大程度上都是由于其技术规范性不强所造成的。因此,为了切实增强台风区域10kV架空线路抗风加固与防御工作的力度和效果,需要以技术性发展为依托,积极采用现代线路抗风加固和防御技术,进一步加强台风区域10kV架空线路抗风加固与防御人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台风区域10kV架空线路抗风加固与防御的队伍的专业化水平,使得每一位台风区域10kV架空线路抗风加固与防御技术工作人员分工合理,协同动作,有针对性地展开台风区域10kV架空线路抗风加固与防御工作,同时能够台风区域10kV架空线路抗风加固与防御工作的预见性,与当前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同步,构建常态化、宽领域、多层次的现代台风区域10kV架空线路抗风加固与防御工作管理体制,确保电力事业的安全有序进行。
2.2 台风区域10kV架空线路抗风加固与防御的要求
为了切实做好台风区域10kV架空线路抗风加固与防御措施应用工作,严格台风区域10kV架空线路抗风加固与防御措施应用工作岗位标准,明确岗位责任和权限是做好台风区域10kV架空线路抗风加固与防御措施应用的一个重要的环节。
首先,要建立完善的台风区域10kV架空线路抗风加固与防御措施应用负责制,将责任进一步细化,分工,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追责与奖励机制,使得每一位台风区域10kV架空线路抗风加固与防御措施应用工作人员明确责任义务,切实做好本职工作。
其次,要严格贯彻和落实台风区域10kV架空线路抗风加固与防御措施应用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台风区域10kV架空线路抗风加固与防御措施应用,根据台风区域10kV架空线路抗风加固与防御措施应用周期和突发性情况的因素,有针对性地展开台风区域10kV架空线路抗风加固与防御措施应用工作。台风区域10kV架空线路抗风加固与防御措施应用工作要依法有序进行,对所管辖客户的电气设备安全运行和电工进网作业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3.台风区域10kV架空线路抗风加固与防御中的常见问题
3.1 缺乏持久统一的规范,加固与防御工作相对混乱
缺乏持久统一的规范,加固与防御工作相对混乱是台风区域10kV架空线路抗风加固与防御中的一个常见问题。首先表现在配网环网率低,可转供电率不高,专线、专变用户对自己线路设备产权维护责任不强,供电部门监察性巡视管理不足,因用户线路设备引发的配网故障时有发生。
近年来大面积种植的速生桉林树杆特别高,10米线路保护区以外的桉树对线路安全运行威胁极大,线路维护难度大。瓷担为CD-10型,螺丝直接穿过瓷担与金具固定,螺丝生锈后会撑爆瓷担孔,造成断担故障。线路运行年限超过15年或20年,个别专用线路超过30年。电杆基础全部为直埋式,没有采用混凝土倒制,更没有卡盘。
3.2 台风区域10kV架空线路抗风加固与防御技术人员专业性较差
台风区域10kV架空线路抗风加固与防御技术人员专业性较差是架空线路抗风加固与防御过程中遇到的另一个问题。随着电力事业发展的不断深化以及电力技术的突飞猛进,由于相应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相对落后,对架空线路抗风加固与预防工作缺乏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和保障,没有充分适应新形势下技术发展要求,从而降低了技术人员的专业性。
4.台风区域10kV架空线路抗风加固与防御措施分析
4.1 台风区域已有10kV架空线路抗风加固
首先,要进行线路清障措施,砍伐通道两侧的.违规竹、树,尽量减少竹、树对线路运行的影响,保留树杆作档土防护作用,确保架空电力设施安全可靠运行。对于通过林区的架空配电线路,10千伏线路的通道宽度不小于线路两侧向外延伸5m。加强架空线路入地措施研究,台风频发(两次及以上)、有受灾记录的重要环网线路或对同一重要负荷供电的双回路可考虑选择其中一回架空线路改造为电缆线路。
跨越高速公路、铁路或一级公路的10千伏架空线路跨越段应改为电缆穿越。防御台风区域内已建架空配电线路应根据架空线路防风等级的优先顺序进行加固,其中一级、二级架空线路应按照以下措施进行加固,三级架空线路按照国标GB50061-20xx《66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加固。
4.2 台风区域新建10kV架空线路抗风预防
首先要,提高电力线路自身抗风灾能力,首先应从设计入手采取有效手段提高电力线路自身抗风灾能力,采用加强型导线、加强型杆塔、加强型绝缘子及其他加强型金具等加强型材料,以增加线路强度。及时修编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有针对性地做好预防。如台风迅速响应预案、10kV线路快速复电预案等,设专人通过网络实时监控台风动向,特殊地区应提前进驻抢险人员、车辆及配品备件,以利于应对,确保兑现服务承诺。增强抢修能力,为供电部门配备一定数量的电力设施故障检测设备及检修设备,如短路故障指示器、故障定位系统等,可快速、准确地进行故障定位及故障抢修,最大限度地节约抢修时间,有效地提高了管理水平。
5.结语
电力事业运行的安全性与稳定性是电力事业发展的核心与关键,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了解到当前我国电力事业运行中,特别是在台风区域10kV架空线路抗风加固与防御措施的分析与应用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缺点和不足,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强技术与理论创新,规范施工制度和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应的管理和监督机制、提升台风区域10kV架空线路抗风加固与防御水平和质量,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型发展创造新的更大贡献。
参考文献
[1]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0061-20xx)[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xx.
铁路应急处置预案范文5
1.1编制目的
预防和最大程度地减少行车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公共安全的影响,及时有效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尽快恢复铁路运输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铁路发生特别重大行车事故,即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紧急转移人员超过10万、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或繁忙干线中断行车48小时以上的事故;以及在国家铁路、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开行的旅客列车,国家铁路、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开往地方铁路或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的旅客列车,发生重大行车事故,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繁忙干线中断行车24小时以上的事故。
地方铁路和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发生上述行车事故时,按管理权限,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并按其规定组织。
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行车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尽快恢复运输。分秒必争,快速抢通线路,尽快恢复通车和运输秩序。
(3)实行分工负责。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铁道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权限和本的规定,共同做好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4)坚持预防为主。积极采用先进的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行车事故防范水平;不断完善铁路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救援装备技术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在发生铁路Ⅰ级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时,根据需要,铁道部报请国务院领导组织、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铁道部成立非常设的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铁路行车事故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处置的需要确定。
铁道部成立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指挥小组,下设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负责协助部领导处理有关事故灾难、信息收集和协调指挥等工作。
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根据铁道部建议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作出应急支援决定。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分工,分头组织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具体负责事故现场群众疏散安置、社会救援力量支援等方面的现场指挥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处置地方铁路和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发生的行车事故。
3预防预警
3.1行车事故信息报告与管理
铁道部负责本预案规定处理权限的铁路行车事故信息的收集、调查、处理、统计、分析、总结和报告,同时预测事故发展趋势,安全预警信息,制订相应预防措施。
铁路行车事故信息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进行报告。当铁路行车事故发生后,有关人员应立即上报铁道部,最迟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2小时;铁道部按有关规定上报国务院,最迟不得超过接报后2小时;按本预案要求通知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成员。
对需要地方人民政府协助救援、协调伤员救治、现场群众疏散等工作以及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行车事故,发生事故的铁路运输企业,应按地方人民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程序,立即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机构通报,地方人民政府应按有关程序进行处置。
地方铁路和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发生Ⅰ、Ⅱ级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时,由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报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
3.2行车事故预防预警系统
根据铁路行车事故特点和规律,适应提高科技保障安全能力的需要,铁路部门应进一步加大投入,研制开发和引进先进的安全技术装备,进一步整合和完善铁路现有各项安全检测、监控技术装备;依托现代网络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构建完整的铁路行车安全监控信息网络,实现各类安全监测信息的自动收集与集成;逐步建立防止各类铁路行车事故的安全监控系统、事故救援指挥系统和铁路行车安全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在此基础上,逐步建成集监测、控制、管理和救援于一体的高度信息化的铁路行车安全预防预警体系。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铁路行车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Ⅱ、Ⅲ、Ⅳ级。当达到本预案应急响应条件时,应启动本预案。
4.1.1Ⅰ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Ⅰ级应急响应: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铁路行车事故。
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铁路行车事故。
③铁路沿线群众需要紧急转移10万人以上的铁路行车事故。
④铁路繁忙干线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在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⑤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行车事故。
(2)Ⅰ级响应行动。
①Ⅰ级应急响应由铁道部报请国务院启动,或由国务院授权铁道部启动。
②铁道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国务院,同时根据事故情况,通知国务院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有关成员,组成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③铁道部开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事发地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现场救援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通道,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④通知有关专家对应急救援方案提供咨询。
⑤铁道部根据专家的建议以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意见提出建议,国务院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确定事故救援的支援和协调方案。
⑥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⑦协调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提出的其他支援请求。
4.1.2Ⅱ级应急响应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Ⅱ级应急响应:
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铁路行车事故。
②直接经济损失为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铁路行车事故。
③铁路沿线群众需要紧急转移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铁路行车事故。
④铁路繁忙干线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⑤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行车事故。
(2)Ⅱ级响应行动
①Ⅱ级应急响应由铁道部负责启动。
②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立即通知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有关成员前往指挥地点,并根据事故具体情况通知有关专家参加。
③应急指挥小组根据事故情况设立行车指挥、事故救援、事故调查、医疗救护、后勤保障、善后处理、宣传报道、治安保卫等应急协调组和现场救援指挥部。
④开通与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各应急协调组的通信联系通道,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⑤根据专家和各应急协调组的建议,应急指挥小组确定事故救援的支援和协调方案。
⑥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⑦协调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提出的支援请求。
⑧向国务院报告有关事故情况。
⑨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告国务院。
4.1.3发生Ⅲ级以下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由铁路运输企业按其制定的应急预案启动。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铁道部通过现代网络技术,构建铁路行车安全信息管理体系,实现铁路行车安全信息集中管理、资源共享。
4.2.2国际联运列车在境外发生行车事故时,铁道部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了解事故情况。
4.2.3发生Ⅰ、Ⅱ级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时,发生事故的铁路运输企业在报告铁道部的同时,应按有关规定抄报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
4.3通信
4.3.1铁道部负责组织协调建立通信联系,保障事故现场信息和国务院各应急协调指挥机构的通信,必要时承担开设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动通信枢纽的任务。
4.3.2铁路系统内部以行车调度电话为主通信方式,各级值班电话为辅助通信方式。
4.3.3行车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应急处理需要,设置事故现场指挥电话和图像传输设备,确定现场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指挥联络的畅通。
4.4指挥和协调
4.4.1铁道部指挥协调工作
(1)进入应急状态,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代表铁道部全权负责行车事故应急协调指挥工作。
(2)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根据行车事故情况,提出事故现场控制行动原则和要求,调集相邻铁路运输企业救援队伍,商请有关部门派出专业救援人员;各应急机构接到事故信息和支援命令后,要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现场。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的授权,统一指挥事故现场救援。各应急救援力量要按照批准的方案,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实施救援起复和紧急处置行动。
(3)现场救援指挥部成立前,由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应急领导小组指定人员任组长并组织有关单位组成事故现场临时调查处理小组,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的规定,开展事故现场人员救护、事故救援、机车、车辆起复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事故扩大。
(4)行车事故发生后,铁路行车指挥部门要立即封锁事故影响的区间(站场),全面做好防护工作,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和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扩大。
应急状态时,铁道部有关司局和专家,要及时、主动向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提供事故应急救援有关基础资料以及事故发生前设备技术状态和相关情况,并迅速对事故灾难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领导决策参考。
4.4.2事发地人民政府指挥协调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铁路行车事故情况,对铁路沿线群众安全防护和疏散、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救护和安置、事故现场的治安秩序以及有关救援力量的增援提出现场行动原则和要求,并迅速组织救援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4.5紧急处置
4.5.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当地铁路单位和列车工作人员应立即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并根据《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迅速上报。
4.5.2发生铁路行车事故需要启动本预案时,铁道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按权限组织处置。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调动应急队伍,集结专用设备、器械和药品等救援物资,落实处置措施。公安、武警对现场施行保护、警戒和协助抢救。
4.5.3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根据现场请求,负责紧急调集铁路内部救援力量、专用设备和物资,参与应急处置;并通过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协调组织有关部委的专业救援力量、专用设备和物资实施紧急支援。
4.5.4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严重的事故紧急处置方案,由铁道部提出并协调实施;必要时,报国务院决定。
4.6救护和医疗
4.6.1行车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现场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救护工作。
4.6.2卫生部门根据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的请求,负责协调组织医疗救护、医疗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协调组织现场卫生防疫有关工作。
4.6.3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中确定的医疗救护网点,迅速联系地方医疗机构,配合协助医疗部门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
4.6.4对可能导致疫病发生的行车事故,铁路运输企业应立即通知卫生防疫部门采取防疫措施。
4.7应急人员的防护
应急救援起复方案,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应急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防护,必须按设备、设施操作规程和标准执行。参加应急救援和现场指挥、事故调查处理的人员,必须配带具有明显标识并符合防护要求的安全帽、防护服、防护靴等。根据需要,由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8群众的安全防护
4.8.1凡旅客列车发生的行车事故需要应急救援时,必须先将旅客和列车乘务人员疏散到安全区域后方准开始应急救援。
4.8.2凡需要对旅客进行安全防护、疏散时,由铁路运输企业按其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安全防护和疏散。需要对沿线群众进行安全防护、疏散时,铁路运输企业应立即通知事发地人民政府,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进行安全防护和疏散。
4.8.3旅客、群众安全防护和事故处理期间的治安管理,由公安机关和武警部队负责。
4.9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需社会力量参与时,由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并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应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4.10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及损失评估
Ⅰ级应急响应的铁路行车事故调查处理,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组织调查组负责。其他铁路行车事故的调查处理,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有关规定,由铁道部负责。
行车事故的损失评估,按铁路有关规定执行。
4.11信息
铁道部或被授权的铁路局负责行车事故的信息工作。如发生影响较大的行车事故,要及时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舆论工作,迅速拟订信息方案,确定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信息,并组织好相关报道。
4.12应急结束
当行车事故发生现场对人员、财产、公共安全的危害性消除,伤亡人员和旅客、群众已得到医疗救护和安置,财产得到妥善保护,列车恢复正常运输后,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按“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宣布应急结束。完成行车事故救援起复后期处置工作后,现场救援指挥部要对整个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并写出报告报送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负责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对受害旅客、货主、群众及其家属进行补偿或赔偿;负责清除事故现场有害残留物,或将其控制在安全允许的范围内。铁道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共同协调处理好有关工作。
5.2保价保险
铁路行车事故发生后,由善后处理组通知有关保险机构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人员现场保险及伤亡人员和财产保险的理赔工作;对涉及保价运输的货物损失,由善后处理组按铁路有关保价规定理赔。
5.3铁路行车事故应急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按照《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根据现场救援指挥部提交的铁路行车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总结报告,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组织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报送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
铁道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实际应急救援行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提交总结报告。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铁道部负责组织协调通信工作,保证应急救援时通信的畅通。
铁道部负责组织建立统一的国家铁路和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行车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系统,逐步整合行车设备状态信息、地理信息、沿线视频信息,并结合行车事故灾害现场动态图像信息和救援预案,建立铁路运输安全综合信息库,为抢险救援提供决策支持。
6.2救援装备和应急队伍保障
铁道部根据铁路救援体系建设规划,协调、检查、促进铁路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强化完善救援队伍建设,保证应急状态时的调用。
铁道部要进一步优化和强化以救援列车、救援队、救援班为主体的救援抢险网络,合理配置救援资源;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安全防护器材,制订各类救援起复专业技术方案;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救援起复能力。
6.3交通运输保障
启动应急预案期间,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按管理权限调动管辖范围内的交通工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根据现场需要,由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行必要的交通管制,维持应急处置期间的交通运输秩序。
6.4医疗卫生保障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医疗卫生保障应急预案,明确铁路沿线可用于应急救援的医疗救治资源和卫生防疫机构能力与分布情况,提出可调用方案,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防疫单位的应急准备保障措施。
各铁路运输企业在制定应急预案时,应按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承担铁路行车事故医疗卫生防疫机构名录,明确不同地区、不同线路发生行车事故时医疗卫生机构地址、联系方式,并制订应急处置行动方案,确保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6.5治安保障
各级应急处置预案中,要明确事故现场负责治安保障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安排足够的警力做好应急期间各阶段、各场所的治安保障工作。
6.6物资保障
铁路运输企业要按规定备足必需的应急抢险路料及备用器材、设施,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6.7资金保障
铁路运输企业财会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确保铁路行车事故应急处置的资金需求。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和损失赔偿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铁道部按管理权限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保障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实施。
6.8技术储备与保障
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负责专家库、技术资料等的建立、完善和更新。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宣传教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公众避险、自救、互救知识,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守法意识。
铁道部要结合铁路行业实际,全面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体职工和公众的安全意识。
7.2培训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铁道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定期进行救援知识的专业培训,提高救援技能。
7.3演练
铁道部要有计划地按应急救援要求每年进行一次演习和演练。根据需要,可开展国内外的工作交流,提高铁路行业应急处置实战能力。
8附则
8.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铁路行车事故性质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的构成条件确定。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部门职责的变化以及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铁道部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3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实施本应急预案行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由各级应急领导(指挥)小组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应急处置中因公殉职的人员需追认烈士时,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按有关程序办理。对、严重失职造成事故的责任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铁路应急处置预案范文6
湖南省通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通信设施的建设,提高通信服务质量,保障通信安全,促进通信业的健康发展,维护通信用户和通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电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通信设施的建设和保护、通信服务的规范、通信安全的保障以及通信业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通信,是指个人、组织相互之间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形式信息,实现信息互通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通信设施,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通信服务,用于实现通信功能的交换设备、传输设备和配套设备等;通信基础设施,是指通信机房、通信光缆、电缆、通信杆路、移动基站等通信设施。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通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加强通信业监管体系建设,统筹协调解决通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省通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省通信行业发展规划并对全省通信业实施监督管理。省通信管理机构可以委托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与省通信管理机构统称通信管理机构)履行有关监管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网信、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公安、环境保护、无线电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通信业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通信设施建设、保护等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通信设施
第五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通信管理机构编制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遵循统筹协调、集约建设的原则,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第六条 省通信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推进全省通信基础设施均衡建设,加强农村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旧城区通信基础设施改造,完善网络覆盖。
第七条 规划道路、桥梁、隧道等公共基础设施,应当同步考虑通信设施建设需要,及时与通信管理机构协商预留通信管线等事宜。
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将配套通信设施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随主体工程同步施工、验收并将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概算,但移动通信基站应当由通信业务经营者建设并承担所需费用。
第八条 通信业务经营者进入居民住宅内新建或者改建通信设施的,应当征得业主同意;在其他已有建筑物上新建或者改建通信设施,应当事先告知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
已有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为新建、改建通信设施提供通行便利和必要的场地,场地使用费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通信业务经营者不得通过与建筑物的建设单位、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签订排他性协议等方式,阻碍其他通信业务经营者接入和使用配套通信设施,限制通信用户自主选择权。建筑物的建设单位、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为各通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平等接入和使用配套通信设施的条件。
第十条 通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大型公共场所和建筑物内的移动通信信号盲区、弱区,设置移动通信网络室内分布系统。
移动通信网络室内分布系统的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满足多套移动蜂窝网络数据系统共享要求。
第十一条 省通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通信行业发展规划和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组织通信业务经营者开展通信设施共建共享工作,推进通信网与广播电视传输网、互联网的共建共享,避免资源浪费和重复建设。
通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根据技术可行、节约资源、合理负担的原则,协商共建共享通信设施。新建、改建、扩建杆塔、基站、管道等通信设施应当实行联合建设;已有的管道、杆塔、基站等通信设施应当开放共享,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应当采取技术改造、扩建等方式进行共建共享。因资源整合或者布局调整,移动通信基站等通信设施不再使用的,应当及时拆除。
第十二条 通信业务经营者在建筑物上附挂通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通信设施时,应当符合建筑物荷载要求,保证建筑物安全、正常使用;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鼓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为通信线路入地提供条件。具备通信线路入地条件的,在城市规划区内不得建设架空通信线路,城市建成区内已有的架空通信线路应当逐步入地。
在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建设通信设施,应当采取景观化或者隐蔽化建设方案。
第十四条 通信设施建设应当文明、安全施工,避免或者减少影响居民、单位的正常生产生活。施工结束后,应当将施工过程中损坏的建筑物、绿地、道路等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赔偿。
第三章 通信服务
第十五条 在本省经营通信业务,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运用新技术试办《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未列出的新型电信业务的,应当向省通信管理机构备案。
通信业务经营者许可或者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通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服务标准,为通信用户提供准确、安全、便捷、畅通和价格合理的通信服务,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通信用户意见,提升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 通信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变更、注销等手续时,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通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通信用户身份信息进行核验。通信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通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为其提供通信服务。
第十八条 通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通过系统监控、日常巡查、定期查访等方式加强对通信业务商的管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商的行为。
第十九条 通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及其资费标准,为通信用户交费和查询提供方便。通信用户要求提供收费清单的,通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收费清单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详细记录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 通信业务经营者在为用户办理入网、变更、注销等手续时,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签订通信服务协议。通信服务协议中不得含有对通信用户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通信服务协议中的限制性条件及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通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用显著的方式告知通信用户。
通信服务协议有效期间,通信业务经营者有义务保存所订立的协议。
第二十一条 通信业务经营者对固定语音、移动语音、短信息、固定宽带、移动数据等业务进行组合销售时,应当另行提供单项业务服务。
第二十二条 通信用户产生超出前三个月平均通信费用五倍以上的异常通信费用时,通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立即告知通信用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通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规范消费提醒方式,采用相对固定的渠道和统一方式向通信用户提供消费提醒服务。
因通信用户预付通信费不足可能导致暂停通信服务的,通信业务经营者应在合理的时段内,提前提醒通信用户及时交纳通信费用。
通信业务经营者未按照国家规定提供消费提醒服务,不得向通信用户收取通信费用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通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计费系统进行检测,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并向省通信管理机构报告。
省通信管理机构应当不定期地对通信业务经营者的计费系统进行抽查,将抽查结果告知通信业务经营者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通信业务经营者、电子信息内容提供者未与通信用户约定,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通信业务经营者发现电子信息内容提供者违反前款规定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的,应当暂停或者停止为其提供相关的通信资源或者服务,并保存有关记录。
第二十六条 因工程施工或者通信设施建设等原因可能影响正常通信服务的,通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提前七十二小时告知相关用户;可能对通信服务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向省通信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七条 通信用户申告通信服务故障的,通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及时修复。故障发生在城镇的,通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自接到申告之日起四十八小时内修复;故障发生在农村的,通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自接到申告之日起七十二小时内修复;因特殊原因不能在上述时限内修复的,通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通知通信用户,并免收故障期间的服务费用。但是,属于通信用户终端设备的原因造成通信服务障碍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通信业务经营者在通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征得通信用户同意,为其开通约定以外的通信服务项目;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提供通信服务;
(三)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虚假宣传;
(四)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与通信用户约定的资费标准或者擅自改变与通信用户约定的计费方式、收费方法,伪造、篡改通信用户的计费数据及其他与计费有关的记录;
(五)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通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或者贬低、诋毁其他通信业务经营者的企业形象、商业信誉、业务品牌,恶意对其他通信业务经营者的服务或者产品实施不兼容行为,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用户不使用其他通信业务经营者依法提供的服务;
(六)其他损害通信用户或者其他通信业务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通信用户认为通信业务经营者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向通信业务经营者投诉,通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对答复结果不满意或者通信业务经营者在十五日内未答复的,通信用户可以向省通信管理机构或者其设立的专门申诉机构申诉,收到申诉的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处理并向申诉者反馈处理结果。
通信用户认为通信业务经营者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也可以向消费者委员会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通信安全
第三十条 省通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通信相关制度,确保通信畅通。
第三十一条 通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根据通信管理机构的要求加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建设,制定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通信业务经营者在执行应急通信保障任务时,应当服从通信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三十二条 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执行应急通信任务的通信车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禁止机动车通行标志的限制。
第三十三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用户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户个人信息。
第三十四条 通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收集的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通信业务经营者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通信业务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用户个人信息。
通信业务经营者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通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对通信用户、传输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法规禁止、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消除相关信息并保存有关记录,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 通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管理手段防范和打击利用通信网络实施的诈骗行为。
通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规范号码传送和使用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传送真实号码,建立虚假号码主叫监测和处置机制,对发现的虚假主叫号码应当立即予以处置。
通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出租通信线路的正当使用,不得私自转接国际来话和为非法网络电话、改号电话提供语音接入服务。
第三十七条 通信用户对于他人利用电话、短信等方式进行骚扰的行为,可以向通信业务经营者举报。通信业务经营者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予以查处。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非法移动通信基站等违法行为的联动机制,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和通信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三十九条 通信业务经营者建设移动通信基站应当符合国家电磁辐射安全标准,并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开展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估,公布评估结果。
通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机构对电磁辐射有争议的移动通信基站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当在基站建设范围内公示,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电磁辐射监管职责,对电磁辐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移动通信基站,应当依法处理。
通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媒体开展通信设施电磁辐射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四十条 通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强通信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履行下列义务,保障通信设施安全运行:
(一)在通信设施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围墙、栅栏等必要保护设施;
(二)对通信设施运行状态进行评估;
(三)建立通信设施日常巡查、维护、检修制度,做好巡查、维护、检修记录;
(四)对通信机房、基站、重要传输线路进行重点监测,并保存监测记录。
第四十一条 在国家规定的通信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可能影响通信设施安全行为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事先告知通信设施所有人,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新建、改建、扩建公路、铁路、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等公共设施;
(三)铺设各类地下工程管线;
(四)采矿;
(五)建设生产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物质的工厂;
(六)其他可能影响通信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禁止下列危害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侵占、盗窃、破坏、毁损通信设施;
(二)在国家规定的通信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挖砂、取土、堆土;
(三)在埋有通信光缆、电缆、通信管道的地面上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性的废液、废渣;
(四)在通信设施上附挂管线、物件,栓系牲畜或者攀爬通信杆塔;
(五)涂改、移动、拆除或者毁损通信设施保护标志;
(六)其他危害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合法的通信设施建设或者从事危害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不得擅自改动、迁移他人的通信设施。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动、迁移的,应当与通信设施所有人协商一致后方可施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通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通信业的监督管理制度,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并及时在通信管理机构网站公布相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 通信管理机构应当重点加强对通信业务经营者推进通信普遍服务、通信服务质量、通信业务公平竞争、通信用户投诉处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省通信管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通信业务经营者相关场所进行检查和调查取证,提取相关资料、数据;
(二)询问当事人和其他有关的组织和个人;
(三)责令终止传输违法信息;
(四)向社会公开通信业务经营者的服务质量状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通信管理机构加强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通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居民住宅小区、学校等特定区域通信服务的监督管理,保障通信用户的自由选择权。
第四十八条 通信管理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监督管理,不得妨碍被监督管理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监督管理对象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建筑物的建设单位、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未为通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平等接入和使用配套通信设施条件的,由省通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通信业务经营者与建设单位、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签订排他性协议,阻碍其他通信业务经营者接入和使用配套通信设施的,由省通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通信业务经营者为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通信服务的,或发现用户使用假冒、伪造、变造的证件仍然为其办理登记手续的,由省通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与通信用户约定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的,由省通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至第三项规定,通信业务经营者在通信服务中损害通信用户权益的,由省通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户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通信业务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或者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用户个人信息的,由省通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至第五项规定,危害通信设施安全的,由省通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阻碍通信设施建设的,由公安机关按照相关规定责令改正,依法处理;擅自改动、迁移他人通信设施的,由省通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十六条 通信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编制或者组织实施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
(二)未依法履行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监督职责的;
(三)未依法履行应急通信组织协调职责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经作出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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