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突发应急预案

时间:2024-07-14 14:41:59 应急预案 我要投稿

【合集】环境突发应急预案15篇

  在学校抑或是社会中,难免会面对无法预料的突发事件,为了可以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响应,常常需要预先准备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该怎么编制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环境突发应急预案,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合集】环境突发应急预案15篇

环境突发应急预案1

  第一部分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全市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事件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安全、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故。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二)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三)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市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四)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四、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宣传普及环境应急知识,不断提高公众环境安全意识。建立和加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机制,切实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快速反应、及时控制。

  (二)政府负责、部门合作

  各级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负总责。各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的职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不断提高我市的整体应急反应能力。

  (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实行市、县(市、区)二级负责制。

  (四)依靠科学、快速反应

  不断完善应急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贮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依靠科学,加强科研指导,规范业务操作,实现应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五)四级预警、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情况,将事件分为“四、三、二、一”四个等级进行预警,并实施分级控制,发生不同等级事件时,启动相应级别响应。

  五、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突发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一)危险化学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事件。

  (二)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因生产装置、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等因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三)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突发性严重环境污染事件。

  (四)因遭受自然灾害而造成的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件。

  (五)跨市级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对我市造成环境危害的污染事故。

  (六)其他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件。

  第二部分组织体系

  一、指挥机构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其性质、类别及严重程度,市人民政府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其成员由各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见附件),对突发环境事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协调和调动社会力量和各种资源,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和相应组织,负责本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决策,进行现场指挥,组织应急救援,制定控制措施;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事件调查处置、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及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等工作;督促政府各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行业特点,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并监督其贯彻执行;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各项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准备工作。必要时,组织领导重点防控单位进行应急处理的演练。

  各级应急救援指挥部门下设办公室,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及演练活动;接报突发环境事件后,立即向指挥部汇报,并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应急预案的启动准备和各项措施的落实工作,保障整个应急处理工作有序进行;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信息。

  二、工作机构及职责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下设八个工作组作为具体工作机构。

  (一)现场监测处置组

  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安监局等部门参加。负责实施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现场处置、调查处理、监测、报告、监督检查、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督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措施。承办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交通运输保障组

  由市交通局牵头,负责优先安排应急物资和疏散人员的运送转移,督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措施。承办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生局牵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参加。负责组织医疗救治、疾病预防,督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医疗救治措施。承办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后勤保障组

  由市发改委牵头,经信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科技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参加。负责与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物资的供应、运输、调运、储备,提供现场处置技术及事件处置时气象动态,安置受害群众,督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措施。承办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社会治安组

  市公安局、武警支队负责密切注视事件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污染调查和事件处理,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督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措施。承办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环保局、市文广新局及市有关新闻单位参加。负责组织宣传普及有关突发环境事件防治知识,发布新闻及通报有关情况,并向上级新闻单位提供有关工作信息。督促指导有关部门相关工作落实情况。承办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监察组

  市监察局负责监督监察各地贯彻执行环境事件防治政策、法律法规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受理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中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在处置工作中领导不力、玩忽职守、违规违纪等行为。承办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办公室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参加。负责起草有关汇报材料、领导讲话,草拟有关文件,编印工作简报,沟通各组工作情况和信息,督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措施。承办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相关部门职责

  (一)市发改委、经信委、市商务局、市安监局

  组织制定突发环境事件控制规划,把突发环境污染与事故控制和应急体系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证物价稳定。

  (二)市财政局

  保证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的经费供给,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三)市公安局、武警支队

  做好法制宣传,密切注视事件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污染调查,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

  (四)市卫生局

  做好伤员的救治,污染疏散区域人员的疾病预防和治疗工作。

  (五)市交通局

  优先安排应急物资和疏散人员的运送转移,做好污染区域的交通管理工作。

  (六)市民政局

  做好社会捐助工作,专项用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经费和物资管理使用工作以及救济物资发放、污染区域内人民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等。

  (七)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

  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环境污染防控科普知识宣传,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期间新闻报道的规范管理,营造有利于处置工作深入开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八)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

  组织做好流域、水源流量控制与监测,开展家畜及野生动植物受污染情况的监测和调查工作。

  (九)市气象局

  及时、准确提供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区域的气象情报资料。

  (十)市科技局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需要,及时组织科技力量协作攻关,支持对突发事件有关防控工作的科学研究。

  (十一)市监察局

  负责调查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期间的违规违纪、失职渎职事件,严肃追究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责任。

  第三部分预警制度

  一、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

  (一)预警启动

  突发环境事件实行四级预警制度。Ⅳ级突发事件,即一般环境事故,启动蓝色预警;Ⅲ级突发事件,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启动黄色预警;Ⅱ级突发事件,即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启动橙色预警;Ⅰ级突发事件,即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启动红色预警。根据不同级别的预警,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二)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和环境应急资料库,开发研制环境应急管理系统软件。建立报警服务系统及相关技术支持平台、信息反馈与确认等。

  二、突发环境事件的评估与确认

  组建由环保管理和环境监测专业人员、环境评价专家、危险化学品专家、环境评估专家、防化专家等相关专家组成的突发环境事件评估咨询专家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类别、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开展事件快速评估与决策咨询。

  (一)突发环境事件的评估

  1.评估内容:明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和类别,预测可能的涉及范围、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评估现有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得当,应急能力是否达到控制突发环境事件的需求等。

  2.快速评估步骤:通过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区进行现场调查,收集资料,并迅速对现有信息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研究,提出评估意见,为技术行为和行政决策提供依据。

  3.决策咨询:突发环境事件评估专家组对快速评估结果进行分析,提出对现有应急处置措施的改进意见,并对行动方案做出决策咨询。

  (二)突发环境事件的确认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评估咨询专家组的意见,由市环保局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突发环境事件分级预警的建议,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级并根据相应级别做好预警公告的`发布工作。蓝色预警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地)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第四部分信息管理

  一、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

  根据《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的规定,按国家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系统进行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

  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二、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报告单位及人员发现或获知突发环境事件,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县(市、区)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环保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和确认。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根据调查和确认结果,三级环境事件48小时内报告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二级环境事件12小时内报告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级环境事件6小时内报告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随时报告事件势态进展情况。

  三、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内容及形式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速报可用电话或直接报告;确报可通过电话或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报告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速报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大小、人员受害情况、捕杀与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确报是指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初步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是指在确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四、突发环境事件的通报与信息发布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新闻发布管理办法》的规定,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授权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发布,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泄露事件信息。

  各级人民政府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舆论引导,建立快速发布机制,避免因发布滞后造成工作被动。对媒体有关事件内容的不准确报道,应当及时通过发布通告或召开新闻发布会澄清事实真相,以正视听。

  第五部分应急响应

  根据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即蓝色预警启动四级响应,黄色预警启动三级响应,橙色预警启动二级响应,红色预警启动一级响应。

  一、四级应急响应

  (一)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应急响应

  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应迅速组织环境应急人员到达现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污染源控制、污染源转移、污染消除、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二)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县级人民政府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根据环境保护部门的建议,启动四级应急响应。

  县级人民政府接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报告和应急处理方案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依法进行受污染区域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物资的供应。

  (三)市环境保护局应急响应

  提供技术指导,督促当地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四)整个事件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备案。

  二、三级应急响应

  (一)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应急响应

  三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应迅速组织环境应急人员到达现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污染源控制、污染源转移、污染消除、人员撤离、受污染区域划定,同时组织突发事件评估专家组分析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二)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县级人民政府接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报告和应急处理方案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组织相关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受污染区域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物资的供应。

  (三)市环境保护局应急响应

  市环境保护局及时会同当地环境保护局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确认,指导督促当地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需要调集应急物资和设备。

  (四)市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市人民政府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根据市环境保护局的建议,决定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三、二级应急响应

  (一)市环境保护局应急响应

  市环境保护局迅速组织环境监察应急、环境监测应急队伍和有关技术人员赶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污染源控制、污染源转移、污染消除、人员撤离、受污染区域划定,同时组织突发环境事件评估专家组分析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二)市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市人民政府接到二级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根据市环境保护局的建议,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启动相应的环境应急预案,并做好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配合准备工作。

  组织有关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紧急调动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受污染区域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环境保护局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三)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要服从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调度,做好支援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同时,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防止突发事件在本辖区内发生,必要时处于应急准备状态。

  (四)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应急响应

  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应迅速组织环境应急队伍和相关技术人员到达事件现场,进行采样和监测,开展现场污染源调查,实施污染消除等紧急控制措施,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完成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一级应急响应

  (一)市环境保护局应急响应

  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专家咨询组的指导下,组织和协调各方面工作并及时派出专业技术机构赴现场开展现场调查,组织落实各项紧急防控等措施;配合上级专业机构对不明原因的突发事件开展污染源调查、受污染区域划定等工作;检查督导基层组织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依法接受和管理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根据授权发布本市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二)市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市人民政府接到一级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根据市环境保护局的建议,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启动相应的环境应急预案,并做好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配合准备工作。

  市人民政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和性质及时成立市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协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开展突发事件的决策指挥、污染危害监测与分析、污染源调查与控制、受污染群众救治与转移、信息发布、宣传教育、后勤保障等工作。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局应急响应

  服从市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按照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要求,各司其职,做好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处理、采样、监测、技术分析、评估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指导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妨碍工作开展。

  五、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

  (一)应急终止的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成立的条件已经消除;

  2.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

  3.已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公众健康与环境再次遭受危害,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后果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二)应急终止的程序

  1.事件现场指挥部组织专家咨询组论证调查,确认突发事件已具备应急终止条件后,结论以书面形式向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

  2.接到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应急终止通知后,现场指挥部负责应急人员及设备有序撤离。

  3.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应急终止的信息。

  4.由市环保局组织专家进行应急行动的后评价,编制应急评价报告,存档备案,并上报有关部门。

  第六部分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程序

  一、迅速报告

  现场监测处置组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联络畅通,实行市县(市、区)联动机制。

  接事故报警后,值班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市应急处理指挥部报告

  二、快速出击

  接报后,市应急处理指挥部指令现场监测处置组负责人立即召集所有组成单位人员,携带污染事故专用应急监察、监测设备,在最短的时间内赶赴现场,同时启动“应急监测预案”。

  三、及时处置

  如果现场监测处置组到达现场前,有关部门尚未对现场进行处置,现场监测处置组在迅速通知相关部门的同时,应参与现场控制和处理,防止污染扩散,根据现场勘察情况,配合划定警戒线范围,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四、现场调查

  现场监测处置组到达现场后,应迅速展开现场调查,判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污染物种类、性质、数量,已造成的污染范围、影响程度及事发地地理概况等情况,确定现场监测布点、摄像、拍照等取证工作。

  五、情况上报

  现场监测处置组负责人将现场调查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及时报告市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人,按国家环保总局要求,做到6小时速报、24小时确报。同时市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和现场监测处置组的要求,决定是否增派有关专家、人员、设备、物资赶赴现场增援。

  六、污染处置

  现场监测处置组根据市应急处理指挥部的指示,积极参考各方意见,对事故影响范围内的污染物进行处理处置,以减少污染危害。

  七、污染警戒区域划定和消息发布

  根据现场污染监测数据和现场调查,现场监测处置组向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建议建立污染警戒区域(划定禁止取水区域或居住区域),由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做出是否发布警报决定。

  同时,现场监测处置组要及时进行事故处理分析,向事故、事件处理组通报情况,确定对外宣传统一口径,由事故、事件处理组对新闻媒体发布污染事故消息。

  八、污染跟踪

  现场监测处置组要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调查,根据监测数据,预测污染迁移强度、速度和影响范围,每24小时向市应急处理指挥部报告一次,直到事故污染消失报警解除。

  九、调查取证

  现场监测处置组协同相关部门,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实地取证,确定事故责任人,对涉案人员做调查询问笔录,立案查处。

  十、结案归档

  污染事故处理完毕后,形成总结报告,按时上报并存档。

  第七部分组织、技术和后勤保障

  一、组织保障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市、县两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机构,并确定专人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预警、预报的各项协调管理工作等。

  二、技术保障

  (一)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咨询库(可参照环评专家库)

  市级建立环境应急专家数据库,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能迅速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组,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其职责是:

  1.了解掌握国内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相关知识和信息,提供咨询服务;

  2.综合评估突发环境事件,预测其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的建议;

  3.指导、调整和评估应急处理措施;

  4.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总结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二)现场应急环保专业队伍

  市、县(市、区)政府以现有环境监察队伍为基础建立一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动队伍,由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环境科研等人员组成。这支队伍是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常备重要力量,随时能够处置突发事件,参与和指导事件发生地环保部门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指导应急监测分析,确定污染类别、程度、范围;

  2.进行现场调查、取证、评估及上报工作;

  3.根据调查结果及专家意见,确定应急处置的技术措施;

  4.督导各项现场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

  5.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业务培训和咨询等。

  (三)培训和演练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常备队伍要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门的培训和演练。

  三、后勤保障

  (一)物资储备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计划,建立处理突发事件的物资储备,储备分为日常和战时两级。

  (二)装备保障

  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消除污染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故时能有效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三)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和计划部门应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日常运转经费、突发事件处理经费,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的财政预算。捐助资金纳入各级财政专户管理,由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掌握、集中安排使用。

  (四)社会宣传

  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应急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的专业教育,宣传环境应急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环境事件。

环境突发应急预案2

  为快速、及时、妥善的处理园区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做好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组织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云南省安全生产例》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和县委、县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龙陵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

  (一)危险化学品事。故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等事故;

  (二)建筑施工事故。建筑施工单位在建筑施工、房屋拆除等活动中发生的坍塌、高处坠落、触电、机械伤害、车辆伤害、起重伤害等事故;

  (三)生产场所事故。企业、原辅料供应商等经营单位发生的爆炸、火灾、触电等事故。

  (四)特种设备事故。生产经营单位所属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压力管道、大型机械设备等发生的燃爆、火灾、泄漏、高处坠落等事故。

  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指挥

  安全生产事故由龙陵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和救援处置。领导机构如下:

  组 长:陈重彩 县园区管委会党组书记

  常务副组长:钟天阳 县园区管委会主任

  副 组 长:杨冬梅 县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钟天阳 县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成 员:县园区管委会全体干部职工部职工相关企业管理人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园区管委会综合股,由龙陵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杨冬梅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主要职责

  (一)园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以及善后处理的组织指挥工作。总指挥长是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组织者和指挥者,负责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二)专业处置组的职责综合协调组由综合股负责,承接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通知指挥部成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专业处置组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安全保卫组由园区规划组负责,组织人员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进行警戒、控制,组织人员有序疏散;医疗救援组由园区财务室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后勤保障组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运输保障和物资保障工作;善后处理组指挥部责成有关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处理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四、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按照下列程序报告

  (一)相关企业立即向综合股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简要情况,并随时报告事故的后续情况。

  (二)发生事故2小时内,综合股按程序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县安监局。

  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快速反应、统一协调、协同配合的原则。迅速开展救援处置工作。

  (一)启动本预案。园区党政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有关程序立即报请指挥长或者常务指挥长启动本预案,迅速通知园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

  (二)赶赴事故现场。园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接到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救援处置工作。园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接到通知后,立即赶赴现场并启动相关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实施救援处置。

  (三)现场救援处置

  1.园区应急救援指挥部。迅速了解、掌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涉及影响范围,已采取的措施和事故发展趋势等。迅速制定事故处置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及时将现场情况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必要时提请县政府调集县武警大队和消防大队参加抢险救援。妥善处理现场新闻报道事宜;组织、配合开展事故调查,组织善后处理工作;

  2.综合协调组。落实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关于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协调其他专业处置组的抢险救援工作,保障抢险救援工作通讯畅通;

  3.安全保卫组。迅速组织警力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进行警戒、控制,保障抢险救援工作正常开展,组织人员有序疏散;

  4.灾害救援组。立即组织调集警力和消防、工程抢险等专项抢险队伍,迅速开展灭火、防毒、防爆、反恐抢险救援工作;

  5.医疗救护组。立即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及时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

  6.后勤保障组。协调有关部门调集运输车辆和物资投入抢险救援;

  7.善后处理组。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妥善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事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靠前指挥。龙陵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及有关部门要把及时抢救和妥善处理安全生产事故。主要领导亲自负责,靠前指挥,分管领导精心安排,组织调度,现场指挥,根据事故类型、事故大小及态势及时采取相应对策,确保事故抢救工作顺利进行和社会稳定。

  (二)部门配合,常备不懈。指挥部各成员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组织机构,制定应急方案,落实参战人员,配备抢救处理事故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抢险器材、医疗用品等,确保接到事故报告或指挥部命令时,能按要求组织力量迅速赶到事故现场参加抢救。所需人、财、物由指挥部统一调度,随叫随到,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或延误。

  (三)及时报告,严明纪律。园区各科室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必须在半小时内电话报告园区党政办公室。对因迟到、瞒报、错报事故信息或因组织不力、行动迟缓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等其它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七、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园区管委会规划股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园区管委会审批后实施。

  (二)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与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处置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2.责任追究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突发应急预案3

  一、前言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各种突发事件时有发生,特别是在环境保护领域,环境突发事件的次数有所增加,其破坏力也越来越大。因此,建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成为环保工作中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能够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对应急人员、物资和机构进行有效的组织、调度和指挥,最大限度地减少环境事件的损失,并且保障了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预案体系

  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预案编制、预案组建、预案演练等几个方面,具体如下:

  1. 预案编制

  预案编制是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关键工作之一。预案内容主要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应急预警、应急物资保障、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内容。

  (1) 应急组织机构

  应急组织机构包括指挥部、组织部、人员部、情报部和后勤部等,每个部门都有具体的职责。

  指挥部:指挥决策、行动指挥、信息收集和保障保障。

  组织部:负责协调各部门的行动、确定人员分配和调度工作。

  人员部:负责任务的分配、技术指导和培训应急人员。

  情报部:负责预警信息的收集和发布。

  后勤部: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分发。

  (2) 应急预警

  应急预警主要包括预警信息收集和发布、应急预警决策和预警效果评估等方面。预警信息收集和发布应具备科学性、全面性、及时性和准确性等特点。

  (3) 应急物资保障

  应急物资保障主要包括物资储备、配发和保障等方面。预案要确定各类物资的储备数量和合理的配送标准,以满足事件应急需求。

  (4) 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主要是指对受害群众和财产进行救援和抢救,包括抢险、搜救和保护等方面的活动。预案要确定救援队伍、基地、装备和工具等。

  (5) 应急处置

  应急处置主要是指如何处理已发生的环境突发事件,包括应急处置方案、环境恢复和后续跟踪等方面的'内容。预案要确保应急处置方案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评估性。

  2. 预案组建

  预案组建是指在突发事件发生时,根据预案确定各部门、专家和人员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及时响应和积极应对。

  (1) 组织激活应急响应

  在环境突发事件发生时,应急指挥部应及时调动应急队伍,组织应急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

  (2) 安排人员分派任务

  根据实际情况,应急组织部门应安排人员分派任务,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并提高响应效率。

  (3) 现场应急救援

  根据实际情况,应急救援队伍应到达现场,开展救援和抢救,尽量减少损失。

  (4) 后勤保障

  应急后勤服务部门负责提供各种生产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和应急物资保障等服务。

  3. 预案演练

  预案演练是指定期让应急人员参加实战训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技能。常见的预案演练形式有综合演练、机动演练和实战演练等。

  (1) 综合演练

  综合演练包括模拟恶劣天气下的演练、模拟环境事故突发的演练、模拟应急物资不足的演练等,以帮助应急人员更加熟悉应急预案,增强应急响应能力和技能。

  (2) 机动演练

  机动演练是指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进行实际操作,检验应急响应的效果,加强应急队伍的整体协同作战能力。

  (3) 实战演练

  实战演练是在突发事件中,根据预案对应急人员进行实战训练,检验应急人员的应急响应能力和技能。

  三、预案实施

  预案实施是指在环境突发事件发生时,按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响应和处置等行动,确保事件得到迅速、有效的处置和控制,减少损失。预案实施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采取措施

  灾难发生时,应根据不同的环境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来应对。例如,在环境施工中,如恶劣天气时,应及时停止作业,确保作业安全。

  2. 调动物资

  在环境灾难发生时,应及时调动应急物资进行救援和抢救,如救生器材、抢险工具、救护车等。

  3. 联系当地政府

  在环境灾难发生时,应及时联系当地政府要求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提供相应的帮助。

  四、预案总结

  在应急救援和处置结束后,应通过总结分析,及时总结经验和不足,不断完善和优化应急预案,提高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和处置的能力和水平。

  总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保障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环境突发应急预案4

  一、指导原则

  (一)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的预防突发性环境事件造成的环境破坏,强化“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理”思想工作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全镇环境安全。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临沂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杨庄镇环保应急预案、预警工作,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由镇政府或县环保局认定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

  辐射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沂水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沂水县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沂水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积极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完善救援保障体系建设。加强演练,强化预防、预警工作,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处置和处理能力。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实行分工负责,各相关部门、单位各司其事。

  3、分类管理,科学处置。针对不同污染源和风险源的性质和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利用专业优势实施应急响应和处置,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

  4、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应急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准备工作,加强培训,定期演练,充分发挥环保应急专业队伍及社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五)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二、组织管理

  1、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由镇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副科级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社区书记为成员,统一组织、领导、管理、指挥辖区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防治工作。定期听取有关突发环境事件防治工作情况汇报,解决应急事件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小组常态下,不作为单独部门开展工作;日常防治工作由环保办负责,绩效考核办公室跟踪督察,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防治工作。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立即启动应急工作程序,全力开展防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坚决控制事件险情的蔓延和扩展。各小组职责如下:

  (1)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防治及领导小组的决策和工作安排,及时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落实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决定;整合环境保护管理资源,统一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全面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

  (2)党政办:负责审核突发环境事件报告信息和新闻稿件;负责信息调度及上报,搞好后勤保障工作,认真做好人员、物资、车辆的应急准备工作。

  (3)绩效考核办公室: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督导工作,对建立突发环境事故应急系统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跟踪督导预防排查工作。

  (4)财政所:负责配合各单位、部门做好全镇环境安全防控体系技术装备能力建设;统筹协调安排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项经费。

  (5)司法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处理的文书制作,搞好现场调查、取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中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工作;负责开展环境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6)环保办: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调查和处理,配合监察队搞好现场调查、取证工作;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负责自然生态系统(除农、林外其他生态系统)的外来入侵生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镇政府和区环保办公室授权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7)社区办:负责辖区内企业预防排查、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指挥及上报工作,协助各小组搞好后勤保障和现场调查取证工作;

  (8)后勤办:负责购买储存备用物资,如:编织袋、铲子、灭火器、过滤网、稀释剂等突发环境应急物资。

  3、各单位、社区要参照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机构及部门职责分工,按照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各社区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安全主体责任,企事业单位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应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报告镇环保办。

  三、预防排查

  要特别注重“突发性环境事故”防范,对环境保护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和易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要建立必要的预防和排查制度。尽可能避免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对已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尽最大努力减轻直至消除事故危害,做到事前准备、事中应急、事后总结。

  1、环境事故隐患排查的重点是: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化工、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生产、储存、运输等行业。

  2、环保办应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故的预防和环境事件隐患的排查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重点排查,建立环境事故隐患排查档案,准确掌握本地区对环境存在风险的.、危险的危险源和危险废物,注重加强日常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切实做好本地区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预防工作。对化工、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尾矿库、化学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等行业进行督察、检查,并及时汇总,督导有关单位储存应急物资。

  3、应加强环境事件风险评价及应急处置技术的科学研究,加强环境事故防范和处理处置的宣传教育。要有效利用12369环保举报热线电话,获得环境事故发生的第一信息,建立快速受理、处理、反应系统。

  四、应急反应

  (一)分级响应

  1、分级响应机制

  发生突发环境事故后,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和一般(Ⅳ级)响应。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上报上一级政府。特别重大(Ⅰ级)响应由国务院组织实施,重大(Ⅱ级)响应由省政府组织实施,较大(Ⅲ级)响应由县政府组织实施,一般(Ⅳ级)响应由镇政府组织实施。

  2、分级响应的启动

  Ⅰ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在及时做好紧急处置工作的同时,报请县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由县政府报请省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由省政府报请国务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在县政府统一指挥下,配合国务院和省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部署、组织和救援工作。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

  根据预警信息,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开通与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上报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2)及时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3)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具体行动方案,事发地乡镇(街道)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实施应急处置;

  (4)组成应急专家组,分析研判情况。根据专家组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地方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镇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根据各自职责采取以下行动:

  (1)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响应,及时报告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2)成立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

  (3)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向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提出请求。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村(社区)应结合本地实际,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在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Ⅱ级响应。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省政府负责启动Ⅱ级响应。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授权省环保部门成立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预警信息,采取与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相同的措施。

  Ⅲ级响应。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县政府负责启动Ⅲ级响应。县政府或者县政府授权区环保部门成立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预警信息,采取与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相同的措施。

  Ⅳ级响应。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镇政府负责启动Ⅳ级响应。镇政府或者镇政府授权镇环保部门成立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县环保部门报告事件处理工作进展情况。Ⅳ级响应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镇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县政府、区环保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2)开通与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核实有关情况;

  (3)及时向区环保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变化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4)组成应急专家组,分析研判情况。根据专家组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地方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镇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6)必要时邀请区环保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参加分析情况,并请求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救援,为镇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发生突发环境事故后,应重点保护好可能受危害的居住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水产养殖区等敏感保护目标。同时督促发生事故的单位采取措施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接受调查处理。

  (二)响应措施

  (1)实施应急处置环境事故时,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源周边应设置一定距离的防护带和疏散路线,在敏感地带(如水源地周边)设立禁区,以备在事故突发时有较安全的防护带和应急抢险行动的时间、空间,最大限度地保证生命财产的安全。

  (2)环境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各小组根据分工立即进入应急状态。组织应急环境监测、应急处置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全面开展各项工作。全面开展应急监测和跟踪监视监测,快速判断污染种类、污染物浓度、污染范围及其产生的危害影响,并分析事态发展趋势。必要时应取得上一级环境监测部门的技术支持和支援。

  (3)环境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对发生的环境事故尽最大努力提供技术支持和物资支援;对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提出应急处置预案,对已造成的环境污染提出应急处置方案。

  (4)在组织实施“应急预案”过程时,应及时成立事故调查领导小组,进行现场调查。跨行政区域的环境事故,由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处理。

  (5)要加强与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紧密协作,建立与公安派出所、医疗卫生、防疫、交通、通讯等部门在内的区域性协作关系。力求在短时间内实现应急反应最佳决策、行动程序和抢险措施。

  五、报告制度

  1、一旦发生环境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单位及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且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在发生环境事故、启动“应急预案”的同时,须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3、重大或特大环境事故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三类。

  (1)速报:从发现事故后起48小时以内上报,报告形式可通过电话、电报,必要时应派人直接报告;

  (2)确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上报形式可通过电话或书面报告;

  (3)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

  4、环境事故报告的内容。

  (1)速报:事故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 野生动植物受损数量、受害面积及程度等初步情情况;

  (2)确报:在速报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在确报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明等详细情况。

  六、后期处置

  (一)总结评估

  (1)镇突发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和社区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重复出现,并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

  (2)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编制一般环境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总结报告;

  (3)配合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开展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过程评价,并组织实施。

  (4)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评估标准和实践经验负责组织对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本部门环境应急预案。

  (二)善后处置

  镇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地镇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制定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受害人员的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

  (三)保险

  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单位,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可能引起突发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各有关部门要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七、监督管理

  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备战状态,应强化环境应急的常态管理,并持续改进。

  (一) 预案管理与修订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预案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部门职责发生变化,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实践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修改完善本预案。

  (二) 监督考核工作机制

  镇环境保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规定的职责。对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执行情况、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和考核情况等,应建立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同时,应建立对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制度。

  (三) 奖励与责任追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建立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

  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部门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是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较大损失的;

  (3)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供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2、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

  八、附则

  (一)本预案用语的含义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公共秩序,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一般是因事故或意外性事件等因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受到危害或威胁的紧急情况。

  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经济损失,包括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账面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环境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

  根据涉及内容和范围,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由镇环保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环境突发应急预案5

  境应急监测在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要求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是事故处理的核心工作。在社会经济生产活动中,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时有发生,尤其是石油化工原料、产成品及有毒有害危险品的生产、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均隐含着不同程度的突发事故因子。这就要求我们在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预防、监测、应急处理及其后置工作上力争做到最佳状态,为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提供有力有效的保障,最大限度减少生态环境的污染和人民的损失。因此,应建立先进的环境应急监测预警体系,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监测的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是及时有效处理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首要环节。

  一、防患于未然,做好应急监测准备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难以预测,因此要求应急监测准备工作常备不懈。应急监测准备和响应贯穿于事前,事发,事后几个阶段,因此,防患于未然是事故防范的`前提,在应急监测方面的准备措施包括:制定污染事故应急监测预案,应急监测能力建设;标记重点源;应急监测培训及应急演习等。

  (一)制定应急监测预案,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

  应急监测预案是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为迅速、有效、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定的方案。用以明确事前、事发、事后的各个进程中,谁来做,怎样做,何时做以及相应的资源和策略等的行动指南。当事故发生时,各个基层单位和个人拿出一份根据实际情况事先制定的应急监测预案,积极响应。其中包括各部门组织分工、应急监测作业指导书、现场情况报告表等细节性文件,并且要求相关监测人员及一线人员应该掌握相关的应急作业文件。

  (二)补充完备应急监测装备和仪器,加强应急监测能力建设

  便携式应急监测仪器一般都是直接读数,响应迅速,可以通过简便的操作方法快捷的确定污染区域和浓度分布,为科学应对突发性污染事故提供最好、最有利的支持和保障。对于应急监测能力的建设不仅仅是针对于便携式应急监测仪器的要求,还包括防护装备,应急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等,目前有些地区监测站已经配备了突发性应急监测车,而且车上配备有车载式应急监测仪器和设备。

  (三)标记重点源,为事发情况提供可靠依据和确切处理方法

  在突发性应急污染事故中,因化学品泄漏等造成的环境破环占很大的比重,而且对其环境影响进行监测也是应急监测的重点和难点。在事前标记好可能会发生污染事故或存在有安全隐患的企业、化工厂等重点事故源,详细标记内容包括:企业概况、存储物质情况(物料在装置内的状态、容量,化学品名称,中间和最终产物,地理环境等),总图布置,周围敏感点人口分布等信息。掌握了数据源的信息,不仅为监测仪器的准备提供依据,同时也对监测布点有了初步的方案。若在此处发生突发性污染事故时能够即刻知道可能是何种污染物的泄露和采取何种应急措施处置就会提高应急处置的效率。

  (四)积极参加应急监测培训,主动开展应急演习

  通过专业培训,才能很好的全面的掌握应急监测技术。培训过程中,应急监测人员不但能够清楚的认识、了解工作中的失误可能带来的后果,而且能够提高自身处理应急污染事故的素质和能力,增长应急监测处置经验。应急演习不仅可以使应急监测人员熟练掌握突发性应急监测的工作流程而且在使用应急监测仪器和设备中提高工作效率。正确率的提高和仪器设备操作的熟练,有效的节约了现场监测的宝贵时间。

环境突发应急预案6

  一、应急演练主要内容

  (1)时间:xx年4月1日上午9:00

  (2)地点:理论一会议室实操一全厂

  (3)人员:

  总指挥:

  副总指挥(现场指挥):

  应急办公室:

  应急处置组:

  警戒疏散组:

  后勤保障组:

  环境监测组:

  其他参与人员:其他全体员工

  (4)内容:

  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演练内容和人员安排;

  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情况说明;

  ③典型突发环境事件分析和应对;

  ④典型突发环境事件模拟和处置演练;

  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意见或建议;

  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演练总结。

  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

  (1)向全体员工介绍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情况;

  (2)组织全体员工阅读学习编制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内容。

  三、典型突发环境事件

  向全体员工介绍同类企业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起因、经过、结果)

  四、典型突发环境事件模拟和处置演练

  (1)典型突发环境事件情景模拟

  ①填埋场沼气火灾爆炸引起的次生环境污染事件;

  ②填埋场渗滤液渗漏环境污染事件;

  ③渗滤液处理系统污水泄漏或超标排放环境污染事件;

  ④环境风险物质泄漏环境污染事件;

  ⑤极端天气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事件;

  ⑥普通火灾事故产生洗消废水(携带着垃圾污染物)环境污染事件; ⑦应地方政府、周边企业应急联动要求的。

  (2)演练过程模拟

  ①报警:

  a报警(会场模拟)。

  应急演练小组接突发环境事故通报,通报人:王华。

  xxx xxx王华向演练小组总指挥报告险情:我是(职位)王华,(情景n).情况紧急,请指示!

  b、接警(会场模拟)。

  演练小组总指挥xx接到突发环境事件通报后,问清事故情况,了解事故发

  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现状、类型、特征等。

  演练小组总指xx接警:我是总指挥

  xx,立即通知部门所有人员启动

  X《xx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响应等级为级。现立即成立应急演练小组,请部门所有人员立即赴指挥部待命。

  ②应急响应(会场模拟):

  警铃拉响、广播5分钟(现场指挥xx负责)后,所有演习参与人员到应急

  演练总指挥部向总指挥xx报告就位。总指挥xx要求立即完成以下任务:

  a现场指挥xx率领应急监测组对(情景n)进行现场核查,并在10分钟内报XXX告指挥部。

  XXX演练小组总指挥xx :现令现场指挥xx携应急监测组xx立即奔赴事故现场,对()情景n进行现场核查。

  b、指挥部接到初步调查结果后,向应急演练小组所有成员通报突发事件的

  初步调查情况,并宣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演练一实施方案》内容进行处理。

  现场指挥xx向演练小组报告现场情况:经现场勘查,(情景n)。

  XXX演练小组总指挥xx接到现场情况汇报:各部门听令,现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演练一实施方案》进行处理。

  c、现场指挥xx率领现场处置组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控制事件发展。

  现场指挥xx及应急监测组xx得令:是,保证完成任务。

  ③现场应急处置及环境监察(现场模拟):

  a演练小组展开工作(现场模拟)。

  演练小组成员到达现场,针对(情景n)的特点,展开如下工作:

  XXXI、实施现场警戒。在事故现场拉起警戒线xxxx听令,立即对事故现场进行封锁警戒。

  警戒疏散组组长xx得令:是,保证完成任务

  U、实地勘察。重点核实事故对附近土壤、水体的危害,并派遣一名应急监测人员前往雨水总排口,实时观察雨水总排口水体情况,并在事故处理完成前每一个小时取样一次。

  现场指挥XX指挥:环境监测组组长XX听令,请立即前往雨水排口查看并取样。

  环境监测组组长XX得令:是,保证完成任务。

  现场指挥XX指挥:环境监测组人员XX听令,请携带便携式有毒气体检测仪对事故现场进行实时监测,跟踪空气中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并及时汇报。

  环境监测组人员XX得令:是,保证完成任务。

  川、应急措施。泄露现场用沙土围堤,避免污染物质进入下水道。组织人员使用正确工具对污染物质进行收集和装载。

  现场指挥XX指挥:应急处置组组XX就听令,请立即使用皮卡车将沙土袋运至现场并在下坡地堆砌围堤。

  应急处置组组XX就得令:是,保证完成任务。

  现场指挥XX指挥:应急处置组人员XX听令,请立即使用正确工具对污染物质进行收集和装载。

  应急处置组人员XX得令:是,保证完成任务。

  现场指挥XX指挥:应急处置组人员XX听令,请配合刘金生行动。

  应急处置组人员XX得令:是,保证完成任务。

  W、若大量污染物质进入雨水管路,雨水取样后,立即将雨水排口取样送回实验室分析,应急监测人员接到样品后立即开展分析。

  雨水排口应急监测人员XX回报:雨水排口未见污水排出,无污染物质进入雨水管路。

  V、总指挥XX负责与XX县生态环境局保持联系和沟通,及时汇报情况。

  b、应急处理完成和汇报(现场模拟)。

  XXX排除(情景n)事故后,现场救援组各部门人员向现场指挥部汇报工作。雨水排口应急监测人员XX每隔半个小时一次汇报:雨水排口未见污水排出,无污染物质进入雨水管路。

  现场指挥XX :收到!

  应急处置组汇报:现场围堤堆砌完成,污染物质未有泄露至雨水管路,现场污染物质清理完毕。

  现场指挥XX :收到!

  现场指挥xx向演练小组总指挥xx汇报: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应急处理,泄漏的`污染物质得到全部控制,污染物质未影响周边环境,应急处理完毕。

  应急演练小组总指挥xx :收到,请各部门积极最好善后工作,请环境监测小组继续跟踪环境受影响情况。事故应急状态解除。

  C、善后工作(现场模拟)。

  事故应急状态解除后,应急处置组停止应急响应,清点人员、设备和器材,并撤离现场,转入善后工作;现场指挥按规定提取相关物证、作好现场检查笔录,并提交调查报告;环境监测组编制应急监测技术报告,必要时会同评估组做好环境安全后评估工作。

  ④演练结束(会场模拟):

  应急演练小组总指挥宣布演习结束,并对此次演习做出评价,现场指挥收集应急相关物证、调查技术报告,并编写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记录。

  五、意见或建议

  参与人员根据应急演练实际情况,结合编制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内容,提出各自的意见或建议,分组进行讨论,进行相应论证,是否予以采纳。

  六、 总结

  根据应急演练实际情况,结合编制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内容,收集整理各方意见或建议,归纳总结,积极采纳合理部分,对应急预案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使其更具有合理性、客观性、科学性以及指导性等。

环境突发应急预案7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六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金寨县范围内发生的的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按照《金寨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按照《六安市金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全县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强化预防预警,定期培训演练,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处置和处理能力。

  1.5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xx﹞119号)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5.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县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5.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县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4)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库等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1.5.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县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1.5.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县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2、组织指挥体系

  县环境突发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包括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联络员组、专家咨询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2.1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县政府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金寨县县境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协调工作。总指挥由县政府县长担任;副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人武部部长和县环保局局长担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建立和完善我县环境应急预警机制。

  (2)在省、市环境应急指挥部领导和指挥下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和指挥相关乡镇、相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3)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时,县政府要在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领导、指挥和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部署下,统一领导和指挥救援工作,并为参与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4)研究和部署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统一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

  2.2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和政策,贯彻执行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负责本县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等日常工作。

  (3)了解、协调、督促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应急准备工作;检查、指导和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工作。

  (4)按照县政府统一安排部署,组织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培训和演习。

  (5)应急响应时,负责收集情况并及时提出报告和建议。传达、执行县委、县政府领导和市县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决策、指令,并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报告。

  (6)承办应急状态终止后应急指挥部决定的相关事宜。

  2.3应急联络员组及其职责

  环境应急指挥部联络员组由各成员单位指派专人组成,确保联络工作及时有效。

  应急联络员组主要职责

  (1)交流应急准备工作情况和有关经验,共同研究应急工作中的的关问题。

  (2)应急响应时,按照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积极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3)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2.4应急专家咨询组及其职责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专家咨询组由科研单位的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评估、防化、水利水文、损害索赔等方面的专家人员组成。

  应急专家咨询组主要职责

  (1)就应急准备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提供咨询服务。

  (2)应急响应时,参与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定提供咨询或建议。

  (3)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

  2.5应急指挥部成员及各工作组职责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人武部、应急办、公安局、民政局、安监局、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局、财政局、农发委、住建局、文广新局、交通运输局、卫计委、水利局、市场监管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应急指挥部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污染处置组。由县环保局牵头,应急办、公安局、交通局、供电公司、国土局、水利局、畜牧局、农委、安监局、消防大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县和交通管制县域,确定重点防护县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2)应急监测组。由县环保局牵头,住建局、水利局、农发委、气象局、人武部、消防大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医学救援组。由县卫计委牵头,环保局、市场监管局、民政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4)应急保障组。由县发改委牵头,县经信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县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协调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保障正常通讯;组织开展应急测绘,提供抢险救援、灾害评估所需的地图与地理信息及测绘技术保障。

  (5)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经信委、环保局、文广新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6)社会稳定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委宣传部、县经信委、环保局、交通运输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县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县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的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3、预防和预警

  3.1监测和风险分析

  环保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环境安全监测、监督和管理,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安监、交通、公安、住建、水利、农业、卫生、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环境保护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备案并定期组织应急培训和演练。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县政府和环保部门。

  3.2预防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调查并掌握县内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县分布情况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3.3预警及措施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收集到的相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本预案程序立即启动。

  进入预警状态后,各有关部门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县的人民政府通报。

  县政府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7)预警解除程序。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县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相关措施,继续进行事件事态跟踪,直至事态隐患完全消除为止;有关职能部门应继续查找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隐患的原因,提出预防措施,明确落实责任,防治类似问题的出现。

  符合预警结束的条件如下:①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隐患已经消除。②对污染源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事件不会对环境造成影响。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机制

  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省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给予协调、指导和支援。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响应应急处置能力时,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并建议启动一级应急预案。

  4.2应急响应程序

  4.2.1Ⅰ级响应时,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开通与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的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县级各有关部门向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3)通知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分析情况。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地方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相关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县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4.2.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组接到特别重大环境事件信息,要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及时向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2)启动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

  (3)协调组织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需要其他应急力量进行支援时,向县应急办公室及时报告。

  县政府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4.3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环境主管部门。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要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并在1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4.3.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群众中造成不利的影响。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县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接间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部门,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4指挥和协调

  4.4.1指挥和协调机制

  根据需要,县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件所在地毗邻县县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应急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县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应急状态时,专家咨询组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环境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县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发生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主动地向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的有关基础资料,环保、交通、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环境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4.2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对受威胁的周边地县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县和交通管制县域,确定重点防护县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报告进展情况。

  4.5应急监测

  县环保局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协调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事件发生初期,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尽量多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6通报与信息发布

  4.6.1事件的通报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县政府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相关县县政府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

  (2)接到突发环境事件通报的县县政府,应当视情况及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3)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有关乡镇人民政府通报突发事件的情况。

  4.6.2信息发布

  县委宣传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对外统一发布工作。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于一般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的突发事件处理结果,根据需要及时发布。

  4.7安全防护

  4.7.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环境污染事故大多数是由于化学物质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处置过程中,因发生火灾、爆炸、泄漏及管理不当而造成的。其中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对人体和环境的危害尤为突出。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合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因此,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进入污染事故现场的应急人员,呼吸系统的防护,一般要佩戴防毒面具,紧急事态应急或撤离时,应佩戴正压自给式呼吸器;眼睛的.防护要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身体的防护要穿橡胶耐酸碱防护服;手的防护要戴橡胶耐酸碱手套。在工作现场严禁吸烟、进食和饮水,工作后淋浴更衣,进入高浓度县作业,应有监护措施。

  4.7.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8应急终止的条件

  4.8.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8.2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现场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批准。

  (2)现场救援指挥部向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应急指挥部根据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8.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专负责编制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总结报告,并在应急终止后15日内,将总结报告上报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

  (3)应急过程评价。由县应急办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政府组织实施。评价的基本依据:一是环境应急过程记录;二是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三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四是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五是公众的反映等。得出的主要结论涵盖以下内容:一是环境事件等级;二是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三是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五是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六是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七是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八是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九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4)根据实践经验,县应急办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5)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5、应急保障

  5.1人力资源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各工作组的主管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各级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要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对县县所属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培训,形成由市、县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5.2财力保障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所需专项资金,要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2)加强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实行跟踪监控和内部审计,保障资金专款专用。

  5.3物资保障

  (1)有环境风险源的企业或单位,应根据自身风险源的特点贮备一定数量的应急处置物资,具备处置一般性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2)建立健全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保障应对突发环境事故的物资供应,民政、粮食等部门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筹集。

  (3)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已出现上述情况,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建立应急物资启动运行机制,实现应急物资动态储备。

  5.4装备保障

  环境应急成员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确保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5.5通信保障

  电信、联通公司和移动公司制定并实施应急通信保障预案,保障应急指挥通信畅通。环境应急成员部门及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全县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有关部门及现场各工作组间的联络畅通。

  5.6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管理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到达;公安部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相关县县政府协助做好紧急交通保障工作。

  5.7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提供人员抢救器材设备及医药的物资保障,在突发环境事件中能紧急输送受伤或中毒人员,组织医护人员实施医疗救护工作。

  5.8技术保障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案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各专业环境应急队伍。县专业技术机构要确保能够随时投入应急的后续支援和提供技术支援。

  5.9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是县域治安的专业队伍,负责受理社会报警信息,并进行信息传递,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现场人员疏散,对重要目标危险县域实施治安警戒。

  5.10宣传、培训与演练。(1)县环保局要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里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2)县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组的主管部门,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1.1突发环境事件紧急处置后,各应急联动部门应组织相关力量及时进行现场清理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征采取合适的方法清除和收集事故现场残留污染物,防止二次污染。

  6.1.2对于造成生态破坏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在事故处理后进行生态监测,并视生态破坏的严重程度,酌情采取相应的生态修复措施。

  6.2调查评估

  6.2.1调查报告。环保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取证工作,编写事故调查报告,说明事故原因,确定责任,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写出事故总结。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6.2.2事故评估。(1)评估内容。明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和类别,预测可能的涉及范围、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评估现有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得当,应急能力是否达到控制突发环境事件的需求等。

  (2)评估程序。通过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进行现场调查,收集资料,并迅速对现有信息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研究,提出评估意见,为技术行为和行政决策提供依据。

  (3)决策咨询。突发环境事件专家评估组对快速评估结果进行分析,提出对现有应急处置措施的改进意见,并对行动方案提供决策咨询。

  6.3恢复重建

  事发责任单位在终止应急后应尽快清理事件现场的残留物,对残留污染物进行安全转运或无害化处理,尽量恢复环境的质量和功能;环境监察部门负责对事故现场的后期处理和生态恢复进行监管;对有放射性污染的现场后期处理以及难降解毒性的危险废物的转运和处理,要严格按环保法律法规进行统一管理。

  7、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

  突发环境事件: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泄漏处理:泄漏处理是指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习: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习(演练)、综合演习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共同进行的联合演习。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20xx年元月1日起施行。

环境突发应急预案8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本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减少各类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常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及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外但可能造成本市生态环境受到影响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辐射事故、重污染天气、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船舶污染事件、太湖蓝藻暴发等应对工作,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坚持预防与应急管理相结合、常态管理与非常态管理相结合、公众参与与专业管理相结合,做好全市环境风险源的排查登记和环境安全隐患的整治等基础工作,强化、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预警防范体系,及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提高应急处置能力,采取积极措施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的环境安全。

  1.4.2统一领导,属地为主

  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强化部门沟通协作,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坚持以属地管理为主,协调联动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和常州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各辖市(区)”)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形成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体系。

  1.4.3平战结合,提升能力

  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物资、技术和工作准备,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把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环境管理工作之中。整合现有环境应急救援力量和环境监测网络,加强科学技术的投入和使用,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环境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科学技术水平和指挥能力。

  1.5事件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四个级别。

  1.5.1特别重大(一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我市市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5.2重大(二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辖市(区)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3较大(三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一般(四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辖市(区)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1.5.5其他类型突发环境事件

  对居民聚集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人群造成影响的;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的事件的;地方人民政府一时无法判明等级且认为有必要报告的突发环境事件视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处置。

  1.6应急预案体系

  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辖市(区)和市有关部门相关预案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组成。

  本预案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是本部门和单位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操作指南。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并结合实际情况而制订的工作安排。事件行动方案应当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2组织体系

  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市指挥机构、办事机构、辖市(区)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专家组等组成。

  2.1市指挥机构

  2.1.1市指挥机构组成

  市政府成立常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作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长由分管生态环境的副市长担任,必要时由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的副秘书长和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气象局、常州海事局、常州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市地震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国家电网常州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成员单位可根据处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职能处室负责人为联络员。市指挥部在业务上指导辖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

  2.1.2市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项要求;

  2. 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指导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4.指挥、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研判突发环境事件发展势态,负责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决定启动和终止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5.设立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总指挥,组织制定并批准现场处置方案;

  6.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2.1.3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负责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宣传报道工作;负责指导、支持和督促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预警信息;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网络舆情的监测、引导和调控管控工作;负责协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及常州日报社通过播放、刊登环境保护公益广告等形式,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安全教育和应急预案宣传。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政策建议,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降低区域环境风险。

  市公安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保护、治安维护,根据事件影响范围对现场及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设立警戒区域,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疏散居民;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及刑事犯罪人员进行立案侦查;负责“110”接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传递工作;负责会同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对公路(含高速)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民政局:做好灾民的基本生活救助和遇难人员遗体的处置工作;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协助灾后重建工作。

  市财政局: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预警体系建设资金、应急处置资金和生态修复资金等市级经费保障,做好经费审核、划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协助地质环境、山体生态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污染源排查,组织专家制定环境应急处置和生态重建方案;负责事故调查、定级,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督促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做好环境损害评估。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燃气、照明等市政公用行业的运行管理;按照有关预案负责燃气、供排水等公用设施的排险和修复工作;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负责提供市政、建筑等工程技术资料支持。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承担公路以及除长江以外市内其他通航水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督促各辖市(区)港口管理部门开展港口、码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公安等部门做好公路(含高速)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的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应急救援所需车辆的征集和调度;负责所管辖航道、桥梁、道路的保畅通工作;配合常州海事局做好长江常州段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应急调度工作;参与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被污染水域监视监测和评价工作,协调关闭河道闸(站);负责提供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涉及河流、湖泊的水量、水质和水文动态等相关水文资料及有关信息。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对农业生产造成危害的调查和评估工作;负责做好农业生产恢复的技术指导工作;负责渔业相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市商务局:负责协调做好瓶装饮用水、便捷食物等重点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受伤、中毒人员的现场急救、转运救治、洗消等紧急医疗救援工作;负责事件发生区域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负责指导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和受灾群众的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企业防止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次生突发环境事件;负责搜集与生产安全事故原因相关联的信息资料,承担在职权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涉及突发环境事件特种设备技术分析和现场指导。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级相关部门应急指挥和处置人员的车辆保障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事件现场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工作,提供受污染区域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测信息。

  常州海事局: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长江常州段水域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

  常州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通信保障。

  市地震局:负责震情分析,为地震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地震影响场和强余震等信息。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抢险和应急救援,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参与制定和实施抢险救援过程中防范次生污染的工作方案。

  国家电网常州供电公司:为应急救援提供电力保障。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市指挥部的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2.2办事机构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1.执行市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

  2.负责接收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分析处理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3.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保持与相关部门、单位的通信联系;

  4.联系各成员单位,对其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5.组织编制、评估、修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各辖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

  6.组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

  2.3辖市(区)指挥机构

  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在当地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参照市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成立辖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指挥协调本辖区内一、二、三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组织领导四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并指导涉事单位做好污染截流和环境风险控制工作。

  2.4现场指挥部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市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长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市指挥部指挥长确定。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污染处置组、应急保障组、医疗救护组、新闻宣传组、社会治安组、调查评估组等现场应急工作组。

  现场各应急工作组职责为:

  综合协调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组成。负责总体协调、督办核查等工作,履行沟通衔接、工作保障、会议组织、材料起草、信息汇总和资料管理等职责;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

  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等部门和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组成。负责对可能受影响区域内的空气质量、敏感水体(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等进行快速监测,提出初步应对建议;组织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的调查;根据现场情况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及数据汇总分析,研判污染物扩散范围,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污染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常州海事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和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组成。负责组织开展现场勘察和应急测绘,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和事态分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切断污染源,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现场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落实相关企业停、限产等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应急避灾场所;协调军队、武警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应急保障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常州海事局、常州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国家电网常州供电公司等部门和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组成。负责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组织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储备调拨、紧急配送和紧急生产工作;做好受影响居民临时基本生活救助工作;负责事件应对市级经费保障。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和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组成。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专家与应急队伍,开展伤病员医学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必要时设立现场医疗救护点,提供现场救护保障。

  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和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组成。负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做好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

  社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常州海事局等部门和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组成。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的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对发生的群体性的事件,组织专业力量稳妥处置;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调查评估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常州海事局等部门和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组成。主要职责:调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时间、原因、污染物性质、可能产生的环境危害以及影响范围、责任、教训等;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恢复重建等问题。

  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可视情调整和增加工作组。各工作组除上述职责外,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没有参加工作组的各职能部门主动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开展相关工作。

  2.5 专家组

  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聘请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危险化学品、水生态、医疗救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其主要职责是:为全市环境安全提出中长期规划建议;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为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提供分析评估、决策咨询和处置意见;对危机解决后的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3监测预警

  3.1预警支持系统

  3.3.1环境安全预警系统

  市生态环境局依托自动监测站点密切监控地表水、空气环境质量;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对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进行实时监控。

  3.3.2监控预警应急平台

  完善重点风险区域的监控预警平台系统,实现突发环境事件早发现、早知道。

  3.2监测监控

  市、辖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监测预警,充分利用现有的环境质量监控网络系统,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反馈机制。各辖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按照“早发现、早处置、早报告”的原则,开展对各类环境预警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收集、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重点对饮用水水源地、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入河、入江、入湖(库)重要河道,生态红线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危险固废和重金属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管理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等进行监测监控。建立日常环境预警制度,积极开展预警预报。

  3.3预警分级

  预警信息的级别,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4预警信息处理

  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必须立即报告事发地辖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各辖市(区)生态环境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监控工作,及时将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按有关规定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预警信息的研判。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过市有关部门、辖市(区)人民政府、举报热线、媒体和公众等多种渠道收集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当其他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环境污染时,市有关部门和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开展对环境污染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并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

  1.企业事业单位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监控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监控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

  3.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监控由市公安局负责。

  4.长江常州段水域、内河航道船舶污染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监控分别由常州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5.因调引水或水质性缺水引发饮用水源地突发水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监控由市水利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6.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监控由市气象局和市地震局负责。

  3.5预警信息发布

  1.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咨询电话等。

  2.预警信息发布实行严格的审签制。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当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研判,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商,形成预警信息建议,报送市指挥部审批。发布一级、二级预警信息由市长、市指挥部指挥长或受市政府委托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同时向省人民政府和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三级、四级预警信息由市指挥部指挥长、受市政府委托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必要时,预警信息可通报毗邻市(县)。发布可能引起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预警信息,需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

  3.承担预警信息发布职能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将经审核批准的预警信息,发送至本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发布,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信息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单位应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宣布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6预警措施

  3.6.1四级预警措施

  发布四级预警后,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后果,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2.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家,随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4.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全面排查,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5.调集环境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设备,确保环境应急保障工作;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避免、减轻突发环境事件危害常识。

  3.6.2三级预警措施

  发布三级预警后,在采取四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及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后果,市、辖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还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组建专家组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的准备;

  2.各相关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测和会商,及时上报预警响应措施的执行情况;

  3.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一切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6.3一级、二级预警措施

  发布一级、二级预警后,在采取三级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市、辖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进一步评估受影响范围,根据评估结果,扩大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群范围,并对人员进行妥善安置;

  2.增加应急监测频次,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需要调整监测点位;

  3.根据需要,指令各应急救援队伍后备人员赶赴现场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4.适时向上级部门请求应急响应支持。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市指挥部办公室或其他人员接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或从其他途径获悉有关信息后,应记录好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污染物、人员伤害、联系人及电话等情况,立即进行核实,及时调度信息,向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根据事件影响及危害程度,初步判断事件等级,向市指挥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以越级报告,但必须同时报告被越过的政府和部门。

  4.1.1信息上报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1.初报

  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初报的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主要危害物质及危害源、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发展趋势、次生衍生事故的可能性、有关监测数据等初步情况。

  2.续报

  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

  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4.1.2报告程序

  1.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必须立即报告事发地辖市(区)生态环境部门。

  2.辖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立即进行报告。初判为一般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30分钟内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对于初判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的,15分钟内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对地方初判为一般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立即组织研判并经市指挥部同意,1.5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应急办报告;对地方初判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立即向市指挥部汇报,同时组织专家进行研判,经市指挥部批准后,30分钟内报告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应急办,请求启动上一级应急响应。

  4其他事件,辖市(区)生态环境部门2小时内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4小时内向市政府及省生态环境厅应急办报告。

  5.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市生态环境局或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重大(二级)或者特别重大(一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的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5)市生态环境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6.对于发生在敏感区域、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立即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2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危害扩大,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事发地人民政府接到信息报告后,要快速实施处置工作,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扩散,严防发生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

  4.3分级响应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监测预警信息或接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立即组织专家研判,根据判定的事故级别,及时向市指挥部提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应急响应建议。

  4.3.1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判定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一、二级应急响应,成立市指挥部,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按照本预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先期处置工作,同时向省政府报告。省级应急响应启动后,按照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省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全市应急处置工作。

  4.3.2较大(三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判定为较大(三级)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市指挥部决定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由分管生态环境的副市长担任指挥长,成立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长,实施现场指挥协调、救援抢险、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等应急处置措施,并组织专家会商,制定可行的救援方案,协调调度各方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

  4.3.3一般(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判定为一般(四级)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市指挥部启动四级应急响应,指导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开展具体处置工作,同时保持与事发地辖市(区)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核实有关情况。必要时,市指挥部按照本应急预案流程予以支援。

  4.4处置措施

  1.赶赴现场

  本预案启动后,市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协调,责成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组建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和应急工作组,确定现场组长。各现场应急工作组根据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提出启动其他应急预案应急响应的建议。

  2.人员转移及安置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社会治安组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污染处置组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医疗救护组做好伤病员救治;应急保障组做好人员安置供给等保障工作。

  3.污染处置

  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迅速调集环境应急所需人员和物资、设备等,进一步做好现场污染处置工作。开展现场调查,查明涉事单位、事故原因等,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污染特征,制定污染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必要时,要求相关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现场监测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10)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环境应急监测。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发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制定监测方案,明确监测范围、点位布设、频次等。在第一时间确定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污染范围及其扩散趋势,出具应急监测简报。研判、预测污染强度、速度和影响范围,根据污染事件的类型、状况、性质、污染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实际情况,向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进行报告,提出污染控制、处置建议。

  5. 专家咨询

  必要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还应组织有关专家组进行会商,专家组分析事件情况,为指挥机构、专业应急队伍提供技术支持、决策咨询。

  6.根据需要调集相关救援力量赴现场参与现场救援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或其他地区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增援。

  7.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根据污染事件动态及时调整下一步的对策,直至污染得到控制或污染消除。

  4.5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发生一般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市、辖市(区)人民政府会同市委宣传部门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方案,与相关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在省委、省政府的指导下,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可根据事件性质和社会影响程度,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在市委、市政府或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指导下,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完善舆情收集分析和信息发布机制,依法依规发布信息。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6应急终止

  4.6.1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终止: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6.2应急终止程序

  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程序宣布应急终止。必要时,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消息。应急终止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一定频次的环境监测。

  5善后处置和恢复

  5.1环境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环办〔2014〕118号)等有关规定,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开展环境污染损害评估,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2事件调查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保部令〔2014〕第32号)等有关规定,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以及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存档备案。必要时,市指挥部要研究吸取事故应急救援的经验与教训,对本预案进行有针对性地完善和补充。

  5.3善后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现场应急工作组应根据市指挥部的指示和现场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监测、监控和评价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影响完全消除为止;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遭受的损失情况,及时组织实施善后工作,与相关部门组织制定生态环境恢复工作方案,负责现场清理和消除环境污染,开展生态环境恢复工作;市生态环境局提出事件后续处置建议,并对现场清理和生态恢复情况进行监督。

  6保障措施

  6.1队伍保障

  进一步加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同时依托社会力量,建立专业化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环境风险企业要组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环境风险企业间建立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加强各级应急队伍的培训、演练和管理,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规范应急救援队伍调动程序,确保能迅速参与并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6.2资金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专项资金和有关的战略物资储备资金编制项目预算,报财政局按程序审批后执行。市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装备、应急物资、应急处置的资金保障,负责对环境应急管理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应急处置资金主要用于突发环境事件的防控准备,主要包括预防预警系统的建立、应急技术装备添置、人员培训及应急演练、应急处置和应急工作奖励等相关费用。

  6.3物资保障

  各辖市区在现有装备的基础上,

  根据《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环发〔2010〕146号)有关要求,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配置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处置等应急装备。市生态环境局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库,组织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

  6.4技术保障

  加强应急体系管理,按《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指南(试行)》(环办应急〔2019〕17号)中环境应急资源参考名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实施全市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市应急管理局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做好物资调配保障;市生态环境局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信息库,提高应急监测能力,与相关单位建立技术协作网络,提供专业技术支撑;负责统计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联系电话等通讯保障工作,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市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应急工作组间的联络畅通。

  6.5联动机制保障

  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毗邻市(县)环境应急管理部门的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生态环境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7宣传、培训与演练

  7.1宣传教育

  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应通过多种媒体渠道,向社会广泛宣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让群众正确认识如何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7.2专业培训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组织本单位和相关人员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日常培训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监测等专门人才,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7.3应急演练

  市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本预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磨合机制、锻炼队伍、完善预案,演练应从实战角度出发,深入发动群众参与,达到普及应急知识和提高环境应急技能的目的,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实战能力。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每年至少开展1次,演练完成后,针对预案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由组织单位进行演练的评估和总结。

  8附则

  8.1预案管理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编制和日常管理。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后,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8.2奖惩

  市指挥部负责对市各有关部门环境应急机构的建立和运行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对在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处理。

  8.3名词术语定义

  突发环境事件:本预案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环境事件发生或减轻环境事件后果。

  先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专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以上、以下: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4预案实施时间

环境突发应急预案9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和强化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和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金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金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永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永康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将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维护公众环境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预警防范体系,积极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为主的管理体制,市生态环境分局为处置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主管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启动相应的预案。

  (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各镇(街道、区)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由企事业单位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企事业单位实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同时报告市生态环境分局和相关主管部门。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强化部门沟通协作,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责作用,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5)资源共享,科学处置。利用现有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环境监测网络和监测机构,充分协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技术装备和救援力量,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积极鼓励开展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

  1.5 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5.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5.2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3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6 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我市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是《永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子预案,是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指导性文件。

  (1)本预案的上级预案为《永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金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本预案同级应急预案主要指《永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的子预案,如《永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永康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永康市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等。

  (3)本预案下级垂直预案为我市各镇(街道、区)、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永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领导机构、办事机构、专家咨询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2.1 领导机构

  (1)市应急指挥部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永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领导。

  副总指挥: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生态环境永康分局局长。

  成 员:市生态环境永康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卫健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广旅体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各镇(街道、区)分管领导。

  根据应对工作的需要,必要时增加有关市级单位和部门分管领导为市应急指挥部成员。

  (2)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①掌握有关事态变化情况,根据现场情况,研究确定具体应急方案、措施及其他重要事项。

  ②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排险、减害、救助工作。负责市际之间的污染事件应急协调工作。

  ③负责事故的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必要时向金华市政府请示启动《金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④全权指挥调度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事故处置工作,紧急调动应急物资、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

  ⑤统一对外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突发污染信息。

  (3)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1)市生态环境永康分局:负责甄别突发环境事件等级,提出预警级别建议,并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及时提供监测数据,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及时向市政府及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提出对现场泄漏污染物的处置和环境修复建议;负责所辖江河、湖塘、水库水体污染事件的水量监测、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进行污染损害评估;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进行调查处理;牵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预警体系;负责建立环境应急专家组,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与机制建设;指导和协助镇(街道、区)、企事业单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调度所属专业队伍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协助市应急指挥部调度全市应急资源;负责危险化学品(除剧毒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组织和协调工作;参与涉及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及调查工作;推动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管理,指导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开启准备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开展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3)市委宣传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的新闻报道、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对事件现场媒体活动进行管理、指导。

  4)市发改局:负责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环境应急有关项目建设。

  5)市公安局:负责事件现场警戒和人员疏散,设立警戒线;组织事件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负责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防止出现聚集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负责剧毒品公共安全管理;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及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办理;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

  6)市民政局:负责受影响区域紧急转移人员临时安置工作,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统计报送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的死亡人数及人员转移安置信息;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事发镇(街道、区)人员发生生活困难符合纳入低保、低边的,给予纳入低保、低边救助,符合临时救助的给予临时救助;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善后恢复重建工作。

  7)市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经费;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保障经费的监督使用。

  8)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森林火灾导致突发环境事件、林业生产领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林业资源损害的评估和生态恢复重建工作;参与地质灾害、矿产资源事件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突发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发布和灾情信息报送;指导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开展应急测绘。

  9)市建设局:负责城市燃气、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参与由此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工程机械设备、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支持;负责组织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协助做好全市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点和紧急避难场所统筹规划工作。

  10)市交通运输局:参与交通事故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物资和人员的运送工作,以及危险货物的转移;组织事故现场紧急客货运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调查工作。

  11)市水务局:负责提供水体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水利、水文等资料;负责组织协调河流、水源保护污染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的水源供给保障和协调工作,帮助、指导事发地保障水利设施安全;负责事件发生后水资源的调度,提供生态破坏预防和修复的技术支持。

  12)市农业农村局:参与农药、化肥、畜禽养殖业及渔业等造成的水体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提供灾后农田工程修复的技术支持;参与突发农业环境事件善后恢复重建工作。

  13)市商务局:负责生活类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及时组织企业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市场供应。

  14)市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救援防护装备、监测设备和应急处置物资的生产供应保障工作;在保证企业安全的前提下临时停产或部分停产等,以减少或停止污染物排放;协调电力、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电力、通信等相关保障工作。

  15)市卫健局:参与医疗污水、医疗废物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制定救护应急预案,实施应急救护工作,统计报送人员救治信息及伤亡情况;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救护车辆、医疗器材、急救药品,建立救护绿色通道,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临时安置点、避难场所的疫病防控指导和现场救护,指导定点医院贮备有关急救药物;负责组织评估突发环境事件所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及影响人数和范围;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16)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市环卫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负责市域内垃圾集中处理设施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参与由此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组织垃圾集中处理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负责自身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保障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17)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综合监督,禁止受污染食品、饮用水等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依法参与维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期间市场秩序,参与对商品流通领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和检验检测工作,参与涉及特种设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

  18)市文广旅体局:负责旅游景区景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协调旅游团队的疏导工作;负责星级宾馆、酒店等旅游企业的应急动员工作。

  19)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应急处置的气象监测数据和气象预报信息,为及时预警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科学依据。

  20)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抢险救援工作,按照市应急指挥部指令,采取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协同行业主管部门参与消除可能导致火灾或危险化学品泄漏的隐患;事故得到控制后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洗消工作;协助现场应急人员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21)市供电公司:负责环境应急救援的电力保障工作。

  22)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环境应急救援的通信保障工作。

  23)各镇(街道、区):负责先期收集当地各种突发事件信息,汇总后传送至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先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待市应急指挥部介入后移交处置权,并汇总先期处置情况;负责事发地及周边地区群众的疏散与安置,安排食宿,稳定群众情绪,组织周边企业共同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善后恢复重建工作。

  2.2 办事机构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①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突发环境事件日常管理机构,设在市生态环境永康分局,负责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和应急协调工作。

  办公室主任:市生态环境永康分局局长。

  办公室副主任:市生态环境永康分局分管副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和市水务局分管副局长。

  办公室成员:市生态环境永康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卫健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广旅体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各镇(街道、区)各明确1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②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主要分为突发事件的日常管理和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时的应急响应。

  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工作部署,执行市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负责与上下级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报告、指示和协调工作;组织协调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措施落实及信息联络、传达、报送、新闻发布等工作;组织调查一般((Ⅳ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组织协调较大((Ⅲ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检查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负责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牵头组建和管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和专业应急队伍,组织开展环境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环境应急知识普及工作;对企业环境应急机构设置、队伍建设、装备和经费等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追回垫付的应急处置经费。

  (2)现场应急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应急指挥部下设现场应急指挥部。

  主要职责:负责统一指挥突发环境应急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副指挥人选由市应急指挥部指定。

  现场应急指挥部由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6个工作小组组成。

  ①①污染处置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永康分局。

  成员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事发地镇(街道、区)。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现场调查,收集汇总相关数据,进行技术研判和事态分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切断污染源,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可能受影响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并疏散转移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协调公安、消防等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②应急监测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永康分局。

  成员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事发地镇(街道、区)。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的调查;根据现场情况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布点和监测频次;协调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及其他监测单位对污染现场进行应急监测,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及数据汇总分析,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配合有关部门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调查,指导和监督污染物的收集、处理以及受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恢复等。

  ③医学救援组

  牵头单位:市卫健局。

  成员单位:市生态环境永康分局、市市场监管局、事发地镇(街道、区)。

  主要职责:负责协调组派医疗卫生救援专家与应急队伍,调集医疗、防疫器械、药品;负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援、转诊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和卫生防疫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配合有关部门确定突发环境事件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及范围;禁止受污染的食品、饮用水等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④应急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经信局。

  成员单位:市生态环境永康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综合执法局、事发地镇(街道、区)。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的市场监测,及时组织企业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

  ⑤新闻宣传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生态环境永康分局、市经信局、市卫健局、事发地镇(街道、区)。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⑥社会稳定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市生态环境永康分局、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事发地镇(街道、区)。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防止出现聚集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2.3 专家咨询机构

  环境应急专家库由市生态环境永康分局组建并负责管理,成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监测与评价、污染控制、化学化工、环境生态、水利生态、应急救援等专业领域专家组成。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在专家库中选取组成环境应急处置专家组,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2.4 应急救援队伍

  以市应急指挥部为中枢,利用应急救助联动指挥平台,整合各部门的应急处置资源和力量,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救援队伍由各专业部门按照各自领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的需要,根据应急联动机制调遣应急救援人员,组成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与应急准备

  相关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依法组织开展区域环境风险、市内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企业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移动风险源环境风险、污水排放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环境风险、燃气液化气输送及存储的环境风险、汽柴油输送及存储的环境风险等诸多环境风险的预防工作,对上述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风险源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同时,定期对市内重点风险源进行例行监测及监督性监测,当发现或判断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针对市域内存在的诸多环境风险,各相关部门要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1)系统评估各种环境风险,科学评估各风险程度及风险等级,有针对性地制定环境风险防控对策,建设环境风险防控工程。

  (2)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3)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培训、演练、相关知识培训、应急平台建设等。

  (4)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物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5)合理规划区域产业布局,遏制恶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保障区域环境安全,实现环境风险全过程管理目标。

  (6)建立环境风险防控设施体系,积极防范环境风险,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7)加强重点河段、水源地、自然保护区、人群聚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周边企业风险源和交通运输的监管,划定防护范围,并在环境敏感区域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减少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损失和影响。

  3.2 预测预警

  3.2.1 信息监测

  (1)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市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市外、有可能对市内造成环境影响事件的收集与传报。

  (2)市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主管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级别确认和预警信息监控工作。

  ①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级别确认和预警信息监控工作由生态环境永康分局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

  ②农业污染事件、渔业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级别确认和预警信息监控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③内河船舶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级别确认和预警信息监控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④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储存过程中发生泄漏造成的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级别确认和预警信息监控工作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

  3.2.2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颜色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和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规定执行。

  3.2.3 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的主要内容: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发布渠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警报器和宣传车等手段和媒介,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公众。

  预警发布流程:生态环境永康分局市生态环境分局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出预警信息的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蓝色预警由市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政府报请金华市政府发布;橙色预警由金华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发布;红色预警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2.4 预警措施

  当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到金华市政府。

  (2)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3)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采取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做好应急防范。

  (4)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咨询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还可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②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③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同时做好环境风险防控准备工作;

  ④转移、疏散或者撤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⑤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有关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2.5 预警级别变更及解除

  在预警有效期内,生态环境永康分局市生态环境分局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跟踪分析,如有分析结论证明可以提前提升、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的,应立即提出预警变更或预警解除的建议。

  预案变更和解除程序与发布程序一致。

  4 信息报告与通报

  4.1 信息报告时限与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或责任人)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生态环境永康分局市生态环境分局、110指挥中心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等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及时通报生态环境永康分局市生态环境分局。生态环境永康分局市生态环境分局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生态环境永康分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根据初步确定的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分别执行以下报告程序: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或者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生态环境永康分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应在1小时内向市应急指挥部、市政府、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生态环境永康分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应在1小时内向市应急指挥部、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市政府、生态环境永康分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要求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因环境污染引发聚集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5)市政府、生态环境永康分局市生态环境分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市委、市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2 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三类。初报是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是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是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1)初报。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2)续报。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4.3 信息报送渠道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先行处置,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和污染物性质,采取必要的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迅速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加强对事件现场的监视、控制,并及时将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向生态环境永康分局市生态环境分局报告。生态环境永康分局市生态环境分局接报后应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报告,同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2 响应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响应分为一般(Ⅳ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和特别重大(Ⅰ级响应)。

  (1)生态环境永康分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初判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Ⅳ级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按规定报告上级部门,必要时请求援助。

  (2)生态环境永康分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初判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市应急指挥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按实际工作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开展处置工作,报请金华市政府启动Ⅲ级响应,由金华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给予指导和支持。

  (3)生态环境永康分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初判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市应急指挥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按实际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应立即报告金华市政府,由金华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省应急指挥部到场后,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确定后,相应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时,低级别应急预案先期启动。各级环境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单位应同时启动具体行动方案。

  5.3 响应程序

  (1)Ⅳ级响应程序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研判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按以下程序响应:

  ①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②市应急指挥部在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达先期处置指令;

  ③现场应急指挥部在接到指令后立即组织各应急工作小组赶赴现场,按照规定的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及时掌握应急救援工作动态报告、研判事件发展趋势、分析处置效果、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部署相关工作;

  ④现场应急指挥部随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④⑤组成专家组,进行情况分析,并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集结待命,随时准备为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

  (2)Ⅰ、Ⅱ、Ⅲ级响应程序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研判为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按以下程序响应:

  ①①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和金华市政府报告;

  ②市应急指挥部在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达先期处置指令;

  ③初判为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市应急指挥部立即向金华市政府报告事态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由金华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初判为特别重大(Ⅰ级)或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由金华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级部门及时提出响应等级变更情况建议。

  5.4 响应措施

  5.4.1 现场污染处置

  事发企事业单位视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态势,立即采取关闭、截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物扩散,同时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处置工作。应急救援人员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时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大气污染物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隔离、导流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主要采用隔离、吸附、打捞、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场所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事发地周边环境污染负荷。

  5.4.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条件。

  5.4.3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5.4.4 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决策提供依据。

  5.4.5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并向公众科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特性及防护常识。信息在未经核实或授权情况下不得发布。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污染物特性、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5.4.6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聚集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5 扩大应急

  (1)因突发环境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或已有的应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事件发展态势,市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请求市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已采取的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市应急指挥部可提请市政府请求各方力量(如附近部队)的支援。

  (3)已采取的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并有可能危及周边地区环境,市应急指挥部应提请市政府请求金华市应急指挥部及邻近地区应急指挥部增援。

  5.6 应急终止

  5.6.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即可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已保证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6.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现场应急指挥部视事件处置情况确认终止时机,提出应急结束的建议或事故责任单位提出。Ⅳ级应急响应终止由生态环境永康分局市生态环境分局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响应终止建议,市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组现场调查后研判,向事发地单位和人员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2)Ⅲ级应急响应终止由金华市生态环境局经专家组研判后提出响应终止建议,由金华市应急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响应,并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响应终止消息。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研判,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3)应急终止后,应急监测组可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一定频次的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转入常态管理为止。

  5.6.3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市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2)生态环境永康分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协调监测队伍继续进行跟踪环境监测。

  (3)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突发环境应急事件应急处置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12天内上报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抄送金华市生态环境局;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突发环境应急事件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同时报省应急指挥部。

  (4)根据实战经验,市生态环境分永康局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5)参加应急行动的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

  6 后期工作

  6.1 损害评估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是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等手段,对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害范围、程度等进行合理鉴定、测算,出具鉴定意见和评估报告。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生态环境永康分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及时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前期工作,并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及时制定评估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生态环境永康分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可以委托有关司法鉴定机构或者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编制评估报告,并组织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核。

  污染损害评估应当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别复杂的,经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生态环境永康分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应当于评估报告技术审核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报告报送市政府和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并将评估结论向社会公开。

  6.2 事件调查

  (1)事故调查评估的一般规定

  根据《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由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对危及公众身体健康财产安全,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由金华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其他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由生态环境永康分局市生态环境分局视情况组织。

  调查权限在我市职能部门的(含上级委托调查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生态环境永康分局市生态环境分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实施对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评估。调查权限在上级职能部门的突发环境事件根据规定由相应的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事件调查评估,市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必须服从、协助、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调查评估工作。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期限为60日;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和必须调查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期限为30日。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事件调查组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市政府和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期限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状态终止之日起计算。

  (2)评价的基本依据。环境污染事件应急过程纪录;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的反映等。

  (3)主要结论应涵盖以下内容:环境事件等级;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6.3 善后处置

  视应急事件处置需要,由事发地镇(街道、区)及相关部门组成善后工作组,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高度重视和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有效措施,努力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给公众造成的精神创伤。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市民政局应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市财政局应加强监督力度,确保政府、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公开、公正和合理使用。事发地镇(街道、区)及相关部门组织进行对受污染区域、流域污染消除和生态恢复工作,落实应急处置过程收集的各类污染物的最终处置。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信息通信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办公室及各环境应急相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和救援力量信息库,保证应急信息交流和指挥的快速、顺畅、准确,做到信息资源共享,完善公用通信网络及各部门、单位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和通信技术力量,保持信息报送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信系统性能完好,确保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办公室、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组之间的联络畅通。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联系方式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相关单位的调度值班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

  7.2 装备物资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在现有装备的基础上,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配置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应急处置等应急设备。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及物资的储备。重点加强危险路段(危险化学品运输途径的人口密集区、饮用水水源地和危险化学品集中区)沿途增加活性炭等应急物品的储备,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及时供应。市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可能发生环境事件类型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7.3 应急队伍保障

  市政府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相关部门要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大中型化工石化医药企业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要依托企业的消防、防化队伍组建应急分队;同时依托社会力量组建志愿者队伍,并接受有关部门专业培训和组织管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依托环境应急监测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及企业应急专业队伍、社会力量组建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应急队伍,保证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参与并完成应急监测、污染防控等现场处置工作。重点建设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饮用水源地应急快速监测和救援队伍等。

  7.4 应急技术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危险化学品、应急物资、典型案例等信息库,并发布给各成员单位,实现信息共享;同时应协调联系省级、金华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的专家队伍,为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7.5 应急医疗保障

  市卫健局负责应急处置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及汽车。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到达指定地点实施医疗急救,相关医疗专业医院确保复诊后的续治疗。

  7.6 交通运输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公安局牵头负责事件现场的警戒、治安管理,负责封锁事件现场、设立警戒区,并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与保护,维持现场秩序,根据事件情况及时疏散群众;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公安局规划应急交通管制线路,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相关单位应迅速组织对受损道路、市政管道等的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

  7.7 应急经费保障

  市财政负责保障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经费,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由生态环境永康分局市生态环境分局提出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及时拨付。市财政局要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财政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培训与演练

  8.1.1 宣传

  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科普宣传和教育工作,广泛宣传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与避险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8.1.2 培训

  生态环境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加强突发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8.1.3 演练

  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的要求,每年组织一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磨合机制、锻炼队伍、完善预案,演练应从实战角度出发,深入发动群众参与,达到普及应急知识和提高环境应急技能的目的,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实战能力。

  8.2 监督考核工作机制

  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规定的职责,建立对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等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机制。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①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②对防止或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③②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④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2)责任追究

  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赔偿;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②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③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④拒不执行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时脱逃的;

  ⑤盗窃、贪污、挪用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⑥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⑦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⑧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生态环境永康分局市生态环境分局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部令第34号)有关规定,对本预案进行管理。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由生态环境永康分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并报市政府批准。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永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永政办发〔2018〕41号)同时废止。

环境突发应急预案10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大型体育赛事活动现场及驻地的突发事故,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程度,确保参赛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应急救援预案。

  一、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xx市举办的规模在300人以上的大型比赛、展演等活动现场及驻地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

  二、基本情况

  大型体育赛事活动必须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包括举办时间、地点、期限、举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比赛规则、参赛队伍和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能职责等要素。其中安全保卫、医疗救护为必须设立的工作机构。

  三、预防与预警

  1.建立必要的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对赛事活动现场加强事前的监督检查;提前演练各种应急预案,磨合、协调运行机制。

  2.在举办大赛活动之前制定相应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按程序登记备案。

  3.做好活动前安全保卫和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协助公安机关对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并采取必要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5.配置必要的消防、安全技术防范设备,配备预警通讯和广播设备,预留公安、消防、救护及人员疏散的场地和通道,配置显著通行标志和应急照明灯具。

  6.确保安全工作人员数量,明确其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7.在大赛活动现场出入口和主要通道设专人负责疏导工作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

  成立赛事活动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处置领导小组”)。处置领导小组是整个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中心,负责向上级部门报告和请示,负责协调应急期间各救援队伍的运作,统筹安排各项应急行动,保证应急工作快速、有序、有效地进行。处置领导小组一般由主办、承办、协办单位的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和处理赛事活动安全与应急处置事宜,比赛和活动期间若发生突发性事件,负责做好现场安全疏导和人员紧急疏散工作,组织指挥施救及运动员自救,视具体情况分别向本市领导和上级业务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领导小组下设五个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主要职责是:负责安全突发事件的接警报告,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处置领导小组组长;按程序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相应的宣传工作;快速组织各组及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实施救援抢险,并做好各组间的协调工作;协调办理事故伤亡人员的抚恤赔偿等善后处理工作,并负责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思想疏导,努力消除社会不良影响;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四不放过”原则,负责事故原因调查和责任认定工作。

  (2)安全保卫组。主要职责是:制定比赛安全保卫总体

  方案、突发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负责比赛场馆、驻地安全保卫和通、消防、突发事故处置等;选派公安人员维护比赛场地、代表队住地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比赛期间相关路段的交通秩序,保证交通安全;负责对比赛场地、代表队住地的消防设施、安全通道的检查;协同综合协调处做好各类工作证件的审核、发放的管理;负责做好来xx市的.各级领导、嘉宾安全工作。

  (3)医疗保障组。主要职责是:制定比赛期间医疗救护、医疗保健、卫生监督、传染病控制工作方案;组织落实医疗救护人员,比赛期间在赛场安排一名值班医生;负责各项比赛期间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和传染病控制工作;负责在比赛期间落实救护车一辆,指定一家医院为比赛期间设立医疗救护绿色通道;

  (四)食品卫生保障组。主要职责是:加强对各宾馆餐饮卫生的管理;指导各宾馆做好餐饮卫生服务工作。

  1.后勤保障组。主要职责是:负责应急救援所需交通工具、工程工具、应急救援器材、物资、经费等筹措、调集工作;解决受伤人员及家属等吃住行问题;负责比赛期间通讯、供水、比赛场馆供电保障;提供准确的气象信息。

  五、应急处置措施

  (1)天气预案

  体育馆内因温度太高,不适宜比赛,由大会组织委员会经协商另外确定工作安排和继续比赛时间。

  (2)安全处置应急预案

  1.大会组织委员会成员、安全保卫人员、医务人员、后勤保障人员、裁判员在运动会期间要坚守岗位,确保通讯畅通,随时准备应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

  2.比赛时运动员出现挫伤、扭伤、肌肉拉伤等一般性损伤或剧烈呕吐、眩晕、骨折、休克、中暑等较重症状时,首先由值班医生到现场救护,必要时值班医生与绿色通道医院或120急救中心联系,并由领队和相关后勤保障人员护送伤者到医院救治。

  3.运动会期间如出现各种不可预知的紧急情况,各参赛代表队要按照大会组织委员会的指挥,有序撤离。其撤离过程由现场安全保卫人员组织负责。

  4.当遇到突发事件时,大会组织委员会应立即决定暂时终止比赛,及时进行用电保护,指挥全体运动员积极开展救护工作,视具体情况分别向公安、交警、消防、急救中心、卫生防疫等部门紧急求援。

  5.如果出现意外事故,运动会安全保卫组负责人要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处置,并及时向运动会组委会、市政府及上级部门报告。

  六、应急救援程序及联系方式

  (一)接警大赛活动现场发生事故后,现场工作人员应第一时间向综合协调组报告。

  (二)综合协调组接到重大事故报告后,要在5分钟内向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事故情况,并根据组长的指令,启动应急程序,通知应急救援指挥部其他成员迅速到达指定位置,开展救援行动。

  七、后期处置

  (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安抚相关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二)成立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好整个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环境突发应急预案11

  1。0目的

  通过建立本应急预案,确保春、秋季风沙天气来临之前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并在大风、沙尘暴来临之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以保证物业设施安全和环境卫生整洁。

  2。0范围

  适用于春、秋季风沙天气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理。

  3。0职责

  3。1保洁主管负责风沙天气应急准备工作的计划和落实情况检查;

  3。2设备主管负责安排工程人员进行室外设施、装置的检查和加固;

  3。3保洁领班负责应急人员的组织和监督应急措施落实;

  3。4保洁员负责按照本预案进行应急措施的具体实施。

  4。0处理预案

  4。1应急准备

  4。1。1风沙季(每年10月至第二年5月)来临之前,管理处应准备挡风布袋(长条状,内装木屑),并保证可随时取用;

  4。1。2设备主管应安排人员检查楼宇公共区域外门窗的完好状况,对关闭不严或破损门窗进行维修;检查室外灯箱、标识牌及其它设施并进行必要的'加固;

  4。1。3保洁主管注意每日收集北京市气象台36小时天气预报,一旦接收到4级以上大风预报,应于第一时间通报管理处经理,以便做好防风沙各项准备工作;

  4。1。4管理处可将大风预报提前张贴于公告栏,提醒业户注意关闭门窗,防止风沙侵袭造成损失。

  4。2大风、沙尘暴来临应急措施

  4。2。1大风、沙尘暴来临之前,区域保洁员和巡楼安保员提前检查楼层公共通道的门窗并及时关闭,防止大风刮进楼内,使楼层积尘或打碎玻璃;

  4。2。2各出入口玻璃门、卷帘门下铺放挡风布袋;

  4。2。3外围摆放的交通指示牌示及其它可移动标牌统一收放到避风处,或放倒于适当位置,避免损坏或大风吹倒砸伤行人、车辆;

  4。2。4外围设施如大堂外门禁设施、停车场计费机等进行适当遮盖以防沙尘侵入;

  4。2。5室外摆放绿植尽可能移入室内;

  4。2。6提示业户检查、关闭外门和外窗,搬走外窗附近置放于高处的物品等。

  4。2。7大风来临之际,大堂玻璃门向内开启,避免风大刮碎玻璃;

  4。2。8随时检查外围灯箱、标识牌及高大绿植,必要时进行临时加固;

  4。2。9大堂及室内公共区域随时保洁,清除积尘;

  4。2。10在楼宇周边作业注意高空坠物。

  4。3大风、沙尘暴后清理措施

  4。3。1全面清除室内外积尘;

  4。3。2外围保洁员注意清扫窝风地段落叶、杂物等;

  4。3。3已转移或放倒的标牌等重新竖立或恢复原位;

  4。3。4撤除室外设施遮盖物;

  4。3。5室外摆放绿植恢复原位;

  4。3。6固定标识、标牌及其他室外设施要进行擦洗除尘。

  5。0相关文件

  6。0工作记录

环境突发应急预案12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最大限度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池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辖区内或发生在市外但对我市有较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过程中造成的辐射事故、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按照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及规定执行,其他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按照本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要求,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同应对,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1.5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具体见附件1。

  2组织指挥体系

  2.1领导机构

  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市人民政府是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在市长领导下,市人民政府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研究、决策和部署。

  发生极端性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由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市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总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工作。

  2.2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指导协调和组织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成员:市生态环境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传媒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池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市消防救援支队、武警池州支队、电信池州分公司、移动池州分公司、联通池州分公司、池州供电公司等单位负责同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人民政府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对市指挥部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其他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市指挥部统一部署,按照工作需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发生较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后,市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疗救治、应急保障、转移安置、新闻宣传、社会维稳、调查评估等工作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3。

  2.3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主要职责: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推进全市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督促落实环境应急准备工作,办理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2.4市专家组

  市环境应急专家组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建和管理,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处置建议。

  2.5市现场指挥机构

  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6县区组织指挥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设立相应组织指挥机构,负责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开展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并按照市指挥部要求,做好相关应对工作。

  3应急准备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坚持关口前移,强化预案体系、风险防控、应急队伍、应急装备物资建设等工作。

  3.1预案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和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3.2风险防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分析评估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

  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检查企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

  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开展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环境风险等级,完善风险防控措施;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3.3应急队伍

  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生态环境部门要不断推进环境应急救援能力建设,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或生产经营者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环境应急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加大员工培训力度,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确保环境应急先期处置有序有效。

  3.4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将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启动省级、市级应急响应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的请求,争取资金并按规定予以适当支持。

  3.5物资装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健全制度和规划,配备符合实际需求的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和装备;开展应急资源调查,建立和充实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建立物资储备信息库并实行动态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应设立实物储备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

  3.6科技支撑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积极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和应用,为环境应急处置提供科技支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生态环境部门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规范专家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专家的决策咨询作用。

  3.7联动机制

  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相邻地区环境应急管理部门的联动,健全风险防范、信息通报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生态环境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4监测预警

  4.1监测

  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环境突发事件监测机制,提高监测技术水平;通过日常环境监测、互联网信息、环境污染举报等途径,加强突发环境事件苗头性信息收集;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气象、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监测制度,强化监测手段,提高监测能力。

  4.2预警

  4.2.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级标准见附件4。

  4.2.2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手机、宣传车、大喇叭、新媒体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针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可组织人员逐户当面告知等方式。

  预警内容:预警原因、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生态环境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

  预警原则上由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专项指挥机构)或其授权的生态环境部门发布,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或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或相关地区政府通报。三级(黄色)及以上预警,市人民政府或市生态环境局同时予以发布。

  4.2.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及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措施。设置危害警告标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装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3)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2.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预警信息的政府(管委会)或部门,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威胁或危险消除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5信息报告与通报

  5.1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人员。

  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生态环境部门接报后,立即核实、分析研判、分类报告。①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4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②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同时报省生态环境厅。③初步认定为重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同时报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部。其中,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可直接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并同时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和省生态环境厅。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须在4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较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须在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可直接向国务院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按照重大

  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其他有必要按照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的。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及时续报信息。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和格式,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20xx年4月,部令17号)规定执行。

  5.2信息通报

  因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火灾事故等引发或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其他部门和单位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后应及时向同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或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同时报上级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

  接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市生态环境局要及时通报相关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生态环境部门。

  6应急响应

  6.1响应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应对(市有关部门视情予以指导),其中,涉及面较广、较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可能造成较大后果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报请市人民政府指导应对。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其中,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域的,或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报请省人民政府及省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组织指导应对。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将市级层面应急响应设定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4个等级(见6.3响应措施)。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响应等级可参照市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害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6.2先期处置

  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财产损失,减轻或消除社会影响,并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排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6.3响应措施

  市指挥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情况,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1)一级响应。对初判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相应响应建议,市指挥部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率领市生态环境局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响应状态(必要时报请省委、省政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指导协调)。市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同志在岗带班。同时,提请市委、市政府研究并作出工作部署。

  (2)二级响应。对初判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相应响应建议,市指挥部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率领市生态环境局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响应状态(必要时报请省委、省政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指导协调)。市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同志在岗带班。同时,提请市委、市政府研究并作出工作部署。

  (3)三级响应。对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相应响应建议,市指挥部决定启动三级响应。指挥部指挥长率领市生态环境局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响应状态。市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同志在岗带班。必要时,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并作出工作部署。

  (4)四级响应。初判为涉及面较广、较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可能造成较大后果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同时报告市指挥部指挥长。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应对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给予指导和支持。市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6.4指挥协调

  6.4.1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后,市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成立并派出现场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挥下与事发地县区指挥部共同开展先期处置工作。上级现场应急指挥部到位后,市、县区两级先期设立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应急指挥部,在上级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下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6.4.2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后,市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成立并派出现场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挥或指导协调下与事发地县区指挥部共同开展先期处置工作。上级现场应急指挥部到位后,市、县区两级先期设立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应急指挥部,在上级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下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6.4.3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后,市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1)组织专家进行会商,研究分析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和发展趋势;

  (2)成立并派出现场指挥部,赴现场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处置工作,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先期设立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市级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市级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3)根据需要,市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派出前方工作组,赴事发现场协调开展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疗救治、应急保障、转移安置、新闻宣传、社会维稳等应对工作;

  (4)研究决定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5)统一组织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做好舆论引导;

  (6)在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委托下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和损害评估;

  (7)向受事件影响或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市内有关县区或兄弟市、县通报情况;

  (8)视情向兄弟市或省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9)配合上级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4.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涉及面较广、较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可能造成较大后果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市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应急响应,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指挥。

  市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和支持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并根据需要协调有关方面提供队伍、物资、技术等支持。主要工作:

  (1)了解事件情况、影响、应急处置进展及当地需求等;

  (2)指导事发地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3)根据地方请求,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4)对跨县级(管委会)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协调;

  (5)指导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及损害评估工作。

  6.5应急处置

  市指挥部各工作组、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会同事发地政府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污染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措施,查找并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必要时,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可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体扩散途径和范围,根据污染物情况,可采取如下措施:

  水体污染控制措施:水体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应急监测组立即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并根据水利部门提供的水文信息和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信息开展水体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方式,防止水体污染的扩大;采取中和、沉淀、分解、吸附、打捞、微生物降解、调水稀释等方式,消除水体污染,并防止消防废水造成二次污染。

  大气污染控制措施: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应急监测组立即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并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信息,开展大气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采取关闭、封堵、喷淋等措施减轻大气污染。必要时,及时组织疏散受到大气污染物影响的人员。土壤污染控制措施:土壤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应急监测组立即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并根据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土地信息,开展土壤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采取隔离、吸附、去污洗消、临时收储、转移异地安置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措施开展有效处置工作,消除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影响。生态破坏控制措施:生态破坏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急监测组会同农业农村、林业、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减少危害继续发生。事后开展损害调查和评估工作,提出生态修复方案,并实施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居民。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基本的生活和必要的医疗条件。

  (3)医疗救护

  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疗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疏导援助。

  (4)应急监测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为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专家会商

  组织专家对环境监测数据进行动态分析和评估,判定污染物种类,预测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程度、危害范围和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污染区域隔离与解除、人员撤离与返回等措施建议。

  (6)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的市场监管和调控。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次生灾害等。

  (7)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各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针对重大、特大或敏感突发环境事件,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5小时内要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要举行新闻发布会。发生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后,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和交通管制,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侦查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事发现场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情绪疏导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6.6响应终止

  当事件处置基本完毕、污染物质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7后期工作

  7.1损害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政府(管委会)根据相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工作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执行。

  7.2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

  7.3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管委会)要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参险企业开展理赔工作。

  7.4总结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结束后,负责处置的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编写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总结报告。其中,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总结应上报市人民政府,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总结应上报省人民政府。

  7.5奖惩及责任追究

  公众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处置措施不得力、不到位,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纪依规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预案未尽事宜按照《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池政秘〔20xx〕219号)有关要求执行。

  8附则

  8.1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生态环境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按照《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

  企事业单位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同时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优化机制,不断提升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环境突发应急预案13

  (一)行政区划

  我县位于xx省西北部,内蒙古高原东南陲,古长城外侧。周邻xx市、万全、尚义、康保、沽源、xx县,又与内蒙古xx县接壤。东西109公里,南北67公里,总面积4185平方公里。现有18个乡镇、366个行政村、1189个自然村,总人口37.1万人。

  (二)自然资源

  境内地下矿藏丰富,现已发现和探明有金、银、铅、锌、硫铁、硅藻土、浮石、大理石、萤石、橄榄石、石灰石、褐煤、专用粘土等20余种。蔡家营铅锌矿属全国大型综合矿床,富含铅、锌、金、银,矿石储量达8000万吨。

  森林覆盖率达到22%,天然植被以耐寒、旱生、半旱生草本植物为主,主要有:披硷草、羊草等。人工植被为人造林木和人工种草,主要树种有:杨树、柳树、榆树、落叶松,主要人工种草种类有:沙打旺、苜蓿等。

  野生动物中兽类主要有:兔、鼠、蝙蝠、狼、狐等野生动物,禽类有大雁、野鸽、喜鹊、野鸡等。

  (三)自然气候

  我县气候属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年均降雨量397毫米,无霜期95—110天,年平均气温2.6℃,年平均日照时数2841.8小时,全年活动积温2448℃,年平均7级以上大风日数53天。气温低、无霜期短、光照充足、平均昼夜温差大、干旱多风少雨是主要气候特点。

  (四)主要河流

  境内有25条河流,主要是内陆河水系,分三个流域,包括安固里淖流域、九连城流域、西盐淖流域,河流主要汇集处为安固里淖。安固里淖等10条主要河流年产水量7261万立方米。地下水年补给量2.755亿立方米。现有中小型水库10座,控制面积7.13万亩。

  (五)交通状况

  张北雄距要位,背靠内蒙,南临京津,地理位置十分优越,是闻名世界的.古张(张家口)库(库伦)大道必经之地。县城距北京240公里,距张家口和京包铁路45公里,207国道、张化、张尚、张沽、东商、张三等公路干线和正在建设的张石高速公路于此聚集辐射,构成了以县城为枢纽,连接内蒙、辐射京津的交通运输网络,是沟通华北内地与坝上及内蒙古的咽喉要道。公路交通四通八达,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发生泄露的危险性增大。

  (六)污染物排放情况

  XX年,全县共有重点工业企业19家,年实现工业总产值41604万元;主要污染物有cod、氨氮、二氧化硫、烟尘、粉尘、固体废物等六项污染控制指标;全年总用水量450万吨,其中:工业用水总量189.94万吨,共排废水282.88万吨,其中工业废水排放60.88万吨;cod排放量379吨,氨氮排放量18吨,二氧化硫排放量270吨,烟尘排放量123吨,粉尘排放量53吨,固体废物排放量1.09万吨。工业企业重点污染源有:皮毛加工行业、马利、天露等企业,危险源主要有:铅锌矿、东华公司。

环境突发应急预案14

  一、目的

  为科学有效预防、及时控制消除突发环境事件(以下简称环境事件)的危害和损失,保障公众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规范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突发环境污染、生态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重大事故发生后,坚持分级管理、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对各类发生或可能引发的环境事件,及时发现、预警、处置,提高防范环境的能力。

  三、组织体系应急机构职责

  (一)环境事件应急机构及职责

  镇人民政府成立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环境应急指挥部)由镇长任指挥长,分管环保领导任副指挥长,镇环建站、党政办、派出所、综治办、财政所、食安办、农业服务中心、国土所、大有中心卫生院、大有畜牧站负责人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镇环建站,负责全镇环境处理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其职责为:组织实施本预案,研究决定全镇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镇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镇环建站:组织拟定全镇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参与应急事件组织、指挥、协调工作。

  镇党政办:负责协调参与环境污染应急事件后勤保障和资料收集工作。

  镇综治办:配合派出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和发生环境污染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镇财政所:负责协调参与环境污染应急事件经费保障。

  镇派出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放射源、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环境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危险镇域的安全保卫工作。

  镇食安办:参与、协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处置单位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以及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的应急处置工作。

  镇农业服务中心(含水利、林业):组织协调农业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总负责农业面源污染、水资源污染、林业资源病虫害防治和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农村能源建设等工作。水利站负责拟定重点流域的水资源调度,参与水资源环境污染现场应急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以及饮用水(含地下水)源地的应急监测和处置工作。林业站负责对农业外来物种入侵的监测,发布外来物入侵情况,并组织扑灭。

  镇国土所:与相关部门配合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镇中心卫生院:负责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医疗救治工作。

  镇畜牧站:负责畜禽养殖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分别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详细操作规范,在本预案启动后,按程序进入应急状态。

  四、预警和预防机制

  对于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重大事件,各相关部门应及时掌握动态。指挥部办公室设立接警值班室,负责接警、处警工作。进入预警期后,应采取以下措施: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发布预警公告,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数据收集。针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立即处置污染源,防止危害、污染和事态扩大。

  五、应急响应

  (一)响应程序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报警信息后,立即对事件进行核实、掌握事件进展情况,根据对事件的初步判断认为需要启动应急响应时,及时向指挥部提出预案建议。需要有关应急处置支援时,及时向上级指挥部提出请示。

  (二)响应措施

  指挥和协调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镇应急指挥部报告,接到预警报告后,按照事件发生、发生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做好应急防范措施。预案启动后,镇应急指挥部负责环境事件应急的指挥工作,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集结应急处置力量。

  六、应急分队

  各村(居)委相应成立应急分队,如有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按照属地原则,应立即组织应急分队投入事件处置和救援处理工作,应急分队构成如下:

  1.大一居委(10人),负责组织人:邓小五。

  2.石良村(12人),负责组织人:刘德书。

  3.水源村(12人),负责组织人:冯明远。

  4.指拇村(10人),负责组织人:王兴华。

  5.大保村(11人),负责组织人:张承全。

  七、后期处置

  应急结束后,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组成善后处理组,负责受伤人员康复、脱险人员安置、死亡人员家属安抚、灾后环境评估、事故调查、取证等工作。

  八、宣传、培训

  指挥部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检测,应急处置人员培训,提高环境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

  九、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责任追究: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玩忽职守,不服从上级命令和指挥,临阵脱逃或阻碍应急处置行动,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的个人,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突发应急预案15

  为认真贯彻县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有效防范园区内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尤其是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及时、合理处置可能发生的各类重大突发性安全生产事故,保护企业及其员工的生活、生产活动的.正常进行,结合园区实际,特制订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穿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全面规范和强化园区管理部门应对涉及安全生产的突发事件的能力,以迅速控制事故、消除危险、做好善后工作为重点,不断完善园区防范有力,指挥有序、机动灵活、快速高效和协调一致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体系。

  二、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园区内企业发生的突发性安全生产事故的控制和处理。具体包括:

  1、高处坠落:包括从架子、高支模、卸料平台、屋顶坠落以及从平地坠落地坑等事故。

  2、坍塌:包括建筑物、堆置物倒塌等事故。

  3、其他性突发性安全生产事故。

  三、设立应急预案组织领导机构

  成立回马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应急处理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回马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

  副组长:(回马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成 员:

  安全生产应急处理小组的主要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排险,减害工作,根据现场情况、研究处置、具体排险方案、措施以及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四、生产事故处置程序

  1、迅速报告。接到事故报警后,值班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园区安全生产应急处理小组报告。领导小组在最短的时间内将事故情况迅速上报县安监局和县政府,并随时上报调查处理的进展情况。

  2、快速出击,现场调查。接报后,园区安全生产应急处理小组应立即召集相关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应迅速开展现场调查,判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已造成的损失等。

  3、情况上报。园区安全生产应急处理小组将事故现场的情况以及产生的危害程度和造成的损失以及采取的措施及时报告县安监局和县政府。

  4、事故处置。园区安全生产应急处理小组积极的协助各单位,参考各方意见,对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妥善的处理,以减少损失。

  5、事故影响评价。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价,提出恢复的意见。

  6、总结归档。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完毕以后,形成总结报告,及时上报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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