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道路安全应急预案
在学习、工作或生活中,有时会出现一些不在自己预料之中的事件,为了降低事故后果,时常需要预先制定应急预案。优秀的应急预案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市政道路安全应急预案,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市政道路安全应急预案1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指挥机构
2.2日常办事机构
2.3县(区)指挥机构
3等级划分
3.1Ⅰ级运输应急保障
3.2Ⅱ级运输应急保障
3.3Ⅲ级运输应急保障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信息通报
5应急结束
5.1应急结束
5.2调查评估
5.3善后处理
6应急保障
6.1指挥保障
6.2信息保障
6.3资金保障
6.4运力保障
6.5物资、器材保障
6.6请求援助
7宣传、培训和演练
7.1宣传
7.2培训
7.3演练
8附则
8.1奖励与责任追究
8.2管理与更新
8.3解释部门
8.4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道路水路运输安全畅通,保障应急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运达,保证应急救援行动顺利开展,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xx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方案。
1.3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需要采取的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和措施。
1.4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增强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机械设备、船舶(车辆)的应急储备工作,提高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运输应急保障能力。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由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事件性质和影响程度,区别不同等级,分级负责。
(3)职责明确,分工合作。在明确各部门职责的前提下,各成员单位要坚持分工负责,归口管理。同时,建立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通力合作,密切配合,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多方联动,快速响应,确保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任务顺利完成。
(4)依法行政,合法处置。在实施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措施中,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启动干预措施、征集调用相关物资和船舶(车辆)时,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指挥机构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根据市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和应急处置行动的需要,成立市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在市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指挥和协调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
2.1.1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市交通委主任
副组长:市交通委分管副主任
成员:市交通委、市公安局、xx海事局、xx港务局(市航管局)等部门负责人。
2.1.2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职责
(1)在市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导下,负责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
(2)向市应急指挥机构提出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建议,负责调用、征集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的道路水路运输工具,核算动用船舶、车辆参加应急保障行动的经费预算;
(3)按照市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下达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任务,协调、指挥市级相关部门、有关县(区)政府组织实施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4)视情向省有关部门或邻市(县、区)请求紧急援助;
(5)参与市应急指挥机构组织的新闻工作,负责提供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的相关信息和新闻材料;
(6)指导事发地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工作;
(7)研究落实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的其他重大事项。
2.1.3成员单位职责
(1)市交通委: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中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的指挥、协调工作。
(2)市公安局:负责对道路应急运输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紧急运输的安全畅通。
(3)xx海事局:负责对管辖水域应急运输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紧急运输的安全畅通。
(4)xx港务局(市航管局):负责做好全市水路运输保障工作,提早做好应急准备,落实抢险人员、经费、机械设备、运输船舶,一旦有紧急情况及时投入抢险,确保快速安排应急船舶等;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紧急救援物资、人员等运输保障工作。
2.2日常办事机构
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委。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委分管副主任兼任。具体负责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的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收集、汇总全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和运输应急保障需求、工作信息,传达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的指示,检查、指导本方案的实施情况。
2.3县(区)指挥机构
比照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的组成,结合本地区实际,成立县(区)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和上级指挥机构指导下,组织实施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任务。县(区)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政府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3等级划分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对道路水路运输的需要,按照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的原则,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划分为Ⅰ级运输应急保障、Ⅱ级运输应急保障、Ⅲ级运输应急保障三个等级。
3.1Ⅰ级运输应急保障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运输应急保障。
(1)防汛抗旱、破坏性地震等省专项应急预案启动,需实施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紧急运送大批人员和物资的;
(2)因暴雨、雪、台风、洪水等恶劣天气和自然灾害导致国道、省道主干线交通中断,或需由省政府统一协调、紧急运送大批人员和物资的;
(3)危险化学品泄漏,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严重环境污染,需由省政府统一协调、紧急运送大批人员和物资的;
(4)影响大、涉及范围广、涉及人数多、出现大量病人或多例死亡病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由省政府统一协调、紧急运送大批人员和物资的;
(5)因市场价格大幅波动可能引起抢购和市场混乱事件,急需由省政府统一协调、紧急运送大批物资的;
(6)其他需由省政府统一协调、紧急运送人员和物资的,或省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启动本方案的。
3.2Ⅱ级运输应急保障
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运输应急保障。
(1)防汛抗旱、地震等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启动,需实施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紧急运送大批人员和物资的;
(2)因暴雨、雪、台风、洪水等恶劣天气和自然灾害导致干线公路交通中断,需由市政府统一协调、紧急运送大批人员和物资的;
(3)危险化学品泄漏,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比较严重环境污染,需由市政府统一协调、紧急运送大批人员和物资的;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由市政府统一协调、紧急运送大批人员和物资的;
(5)因市场价格较大幅度波动可能引起抢购和市场混乱,急需由市政府统一协调、紧急运送大批物资的;
(6)其他需由市政府统一协调、紧急运送人员和物资的,或市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实施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的。
3.3Ⅲ级运输应急保障
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运输应急保障。
(1)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等县级专项应急预案启动,需由县(区)政府统一协调、紧急运送大批人员和物资的;
(2)因暴雨、雪、台风、洪水等恶劣天气和自然灾害导致本行政区域内主要道路交通中断,需由县(区)政府统一协调、紧急运送人员和物资的;
(3)危险化学品泄漏,造成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需由县(区)政府统一协调、紧急运送人员和物资的;
(4)突发传染病疫情,需由县(区)政府统一协调、紧急运送大批人员和物资的;
(5)因市场价格波动可能引起抢购和市场混乱事件,急需由县(区)政府统一协调、紧急运送大批物资的;
(6)其他需由县(区)政府统一协调、紧急运送人员和物资的,或县级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实施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的。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Ⅰ级运输应急保障行动
(1)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实施Ⅰ级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或接到省、市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立即启动本方案,事发地县(区)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必须启动。
(2)根据省运输保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相关成员单位指派领导和业务部门人员参加,研究工作,受领任务。各成员单位根据本方案所明确的职责分工,履行运输应急保障行动职责。
(3)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应急值班室,在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期间实行24小时昼夜值班,与市应急指挥机构、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各运输应急保障队伍保持联系,收集、整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和运输应急保障行动进展情况,传达省、市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
(4)根据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向省运输保障领导小组提出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建议,根据省运输保障领导小组的指令,及时调整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计划,确保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顺利实施。
4.1.2Ⅱ级运输应急保障行动
(1)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实施Ⅱ级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或接到市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立即启动本行动方案,事发地县(区)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必须启动。
(2)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组长及时组织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部署运输应急保障工作。相关成员单位指派领导和业务部门人员参加,研究工作,受领任务。各成员单位根据本方案所明确的职责分工,履行运输应急保障行动职责。
(3)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应急值班室,在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期间实行24小时昼夜值班,与市应急指挥机构、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各运输应急保障队伍保持联系,收集、整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和运输应急保障行动进展情况,传达省、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和市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
(4)需要实施水路运输应急保障时,xx港务局(市航管局)迅速落实应急救援队伍、运输船舶和机械设备,组织应急救援物资、人员的水路运送。xx海事局负责水路航道的安全监督管理以及水路交通的抢险任务。
(5)根据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组长及时向本级应急指挥机构提出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建议,根据本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及时调整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计划,确保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顺利实施。必要时,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负责人带领工作组和救援队伍直接赶赴现场,设立现场指挥机构,指挥、协调、组织应急物资、人员的运输应急保障行动,并及时向省运输保障领导小组提出支援请求。
4.1.3Ⅲ级运输应急保障行动
(1)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实施Ⅲ级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或接到县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立即启动县级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
(2)县级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领导小组组长及时组织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部署运输应急保障工作。
(3)县级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应急值班室,在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期间实行24小时昼夜值班,与县应急指挥机构、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各运输应急保障队伍保持联系,收集、整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和运输应急保障行动进展情况,传达上级运输保障领导机构的指令。
(4)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迅速落实应急抢险队伍、征调抢险机械设备,负责对受损公路进行加固、抢修和障碍清除,确保道路交通畅通。迅速落实运输应急保障队伍、征集运输车辆(船舶)和机械设备、调用应急运力,组织应急救援物资、人员的运送。公安、海事部门负责运送道路、水路的安全管理。
(5)设立现场指挥机构,指挥、协调、组织应急物资、人员的运输应急保障行动。市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派出工作组协助、指导运输应急保障行动,协调支援力量。
4.2信息通报
4.2.1预警信息来源
(1)国土资源部门提供有关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信息;
(2)水利部门提供有关江河、湖泊的相关水文监测信息;
(3)地震部门提供地震灾害分析预测信息;
(4)气象部门提供天气监测和气象预报的信息;
(5)卫生部门提供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信息;
(6)民政、经贸等部门提供有关应急物资和人员运送的需求信息;
(7)公安、海事部门分别监测重大道路、水路交通安全和社会安全事件,预报可能引起道路水路交通中断和安全事故的信息;
(8)公众提供和反映可能发生道路水路交通干线中断的预警信息;
(9)各级交通应急机构负责监测可能引起道路水路交通干线中断的预警信息。
4.2.2信息报送
(1)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响应启动后,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应及时了解情况,综合掌握突发公共事件基本情况、人员物资运输要求及有关运输保障等基本信息,迅速通报各成员单位,并将有关信息报告相关的市应急指挥机构。
(2)各成员单位按照平时建立的应急联系工作机制,提供本单位的信息、资源,提出建议,供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决策参考。
(3)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涉及的有关县(区),应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需要运送的人员、物资等有关信息报告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
5应急结束
5.1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结束,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任务完成,经本级政府或同级应急指挥机构批准,由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领导小组下达“应急结束通知书”,各成员单位和公路水路运输企业接到“应急结束通知书”后,应急行动结束。
5.2调查评估
应急行动结束后,通常在24小时内,各级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领导小组分别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对运输应急保障行动进行总结、讲评。
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应急行动的结果、履行职责、应急行动组织、应急保障行动、平时准备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做好有关统计、汇总工作。应急行动评估报告于应急响应行动结束后3日内报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
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负责进行总体评估,汇总、整理有关材料,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改进平时的`准备工作和应急行动的组织工作,并向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机构上报评估报告。
5.3善后处理
各级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领导小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征用的物资或车、船等交通工具给予补偿。被征用物资或车、船等交通工具的单位应提交征用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被征用的时间、地点、日程记录或行驶日志摘录;投入的人力、设备、车辆、材料等的数量、单价、计算方法;相应的物资管理费、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其他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被征用单位不能提交上述材料的,按征用物资单位的记录给予补偿。
6应急保障
6.1指挥保障
各级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指挥所需的指挥设施、通信设备、信息网络等由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障。
6.2信息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提供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各级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与各成员单位建立应急联系和综合协调机构,做到信息、资源共享,保证信息及时、准确、通畅。
6.3资金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所需资金,按照《xx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组织实施。
6.4运力保障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管理机构可在本行政区域内选择有一定规模的道路水路运输企业,与其签订突发公共事件运力征用协议。在运力选择类型方面,根据可能发生事件的性质,合理确定车(船)型。储备运力必须做到技术状况良好,保证能够正常投入运输活动。应急储备运力单位、数量、类型及人员数量要逐级报备。
6.5物资、器材保障
各级公路、水路管理机构,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做好公路、水路抢修工具、设施、器材、物资等的应急准备,确保道路水路安全畅通。
6.6请求援助
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波及范围和应急处置的需要,以及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实际能力,适时向省有关部门或兄弟市提出援助请求。
7宣传、培训和演练
7.1宣传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常识的宣传工作。突发公共事件易发地区的政府和单位,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强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的日常科普宣传,增强公众自觉参与意识。
7.2培训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系统和有关部门管理人员以及专业运输从业人员的应急保障业务培训,提高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能力。
7.3演练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级政府的安排,协调相关保障单位,适时组织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演练。演练结束后,认真进行总结,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8附则
8.1奖励与责任追究
在实施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中,对反应快速、决策正确、处置果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因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8.2管理与更新
本方案由市交通委牵头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随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和交通运输应急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全市交通运输应急资源的变化,以及本方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市交通委及时修订、完善本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区)政府依据本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参照本方案,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
8.3解释部门
本方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市政道路安全应急预案2
一、总则
(一)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地区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因遭遇大风、雪、雾霾等自然灾害造成铁路、公路、机场大量旅客滞留的应急处置。
(三)工作原则
1.加强预防。增强忧患意识,高度重视旅客滞留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组织准备以及物资准备。
2.快速反应。坚持效率原则,建立健全旅客滞留事件应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及时获取充分而准确的信息,跟踪研判,果断决策,迅速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旅客滞留事件造成的危害和负面影响。
3.以人为本。把保障旅客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旅客滞留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分级负责。在旅客滞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应急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旅客滞留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并根据旅客滞留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以及所需动用的资源、造成的影响等因素,启动相应的预案。
5.联动处置。建立和完善联动协调制度,加强铁路、公路、机场与市、部门、军地之间的沟通协调,积极动员,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旅客滞留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6.资源整合。在应急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整合现有旅客滞留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和组织网络,建立统一、科学、高效的指挥体系;整合应急处置资源,建立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常备不懈的保障体系。
7.依法规范。坚持依法行政,妥善处理应急措施与常规管理的关系,合理把握非常措施的运用范围和实施力度,使应对旅客滞留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二、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旅客滞留突发事件是指在常态和非常态时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社会安全事件造成铁路、公路、机场大量旅客滞留且实际滞留时间达4小时以上,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旅客滞留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定为Ⅳ级(一般)旅客滞留事件:
铁路、公路、机场一个站旅客滞留人数达到500-1000人时,由市政府应急办牵头,市应急委各成员单位配合处置应急相关工作;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定为Ⅲ级(较大)旅客滞留事件:铁路、公路、机场一个站旅客滞留人数达到1000-2000人时,由市应急办上报地区,由地区协调处置应急相关工作;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定为Ⅱ级(重大)旅客滞留事件:铁路、公路、机场一个站旅客滞留人数达到2000-3000人时,由地区上报自治区,由自治区协调处置应急相关工作。
(四)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定为Ⅰ级(特别重大)旅客滞留事件:铁路、公路、机场一个站旅客滞留人数达到3000人以上时,由地区上报自治区,由自治区协调处置应急相关工作。
(五)机场、铁路、公路的两个站同时发生一般旅客滞留事件,可定为上升一级旅客滞留事件。
以上各级标准中所称旅客滞留人数是指旅客实际滞留4小时以上的人数,不包括动态滞留和滞留4小时以下的人数。
三、组织体系
(一)领导机构及职责
成立市异常天气铁路、公路、机场旅客滞留协调处置工作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铁路、公路、机场旅客滞留、物资保障和安全保卫等工作。市应急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办,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承担应急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是市铁路、公路、机场旅客滞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在市政府领导下,研究决定、部署和推动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旅客滞留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和指挥有关部门应对Ⅳ级(一般)旅客滞留事件。
市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应急办主任任副总指挥。
指挥部成员:由市公安局、交通局、民政局、卫生局、气象局、旅游局、住建局、工商局、财政局、消防大队、环卫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广局、宣传部、机场、北站、火车站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根据各部门职责,分别承担旅客滞留、物资保障、安全保卫等工作。
(二)工作组的组成和职责分工
根据铁路、公路、机场旅客滞留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需要,下设5个工作组:
1.旅客安置和后勤保障组
负责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指导滞留旅客安置点做好铁路、公路、机场滞留旅客的紧急安置;做好铁路、公路、机场各大车站和各滞留旅客安置点食品和生活必需品供应工作,配备供电、供水、通信保障及环卫设施和旅客转运车辆;负责接受和安排捐赠援助;负责志愿者的招募与管理;制止和查处各类商品经营者哄抬物价,损害滞留旅客利益的事件。
由市应急办牵头,市民政、财政、住建、公安、工商、城管、电力、中国电信分公司、中国移动分公司、中国联通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参加。
2.运输指挥协调组
视情启动《市交通运输局道路旅客滞留应急预案》,组织调配运力,协调组织应急物资运输,人员疏散撤离;做好道路交通设施的清理、疏通和修复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情况及对道路交通的危害程度,实行分级交通管制。
具体由市交通局牵头,市旅游、公安交警大队等单位和部门共同参加。
3.医疗卫生组
负责医疗求助和卫生防疫,组织医疗求助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对患病受伤旅客进行救治;加强对滞留旅客安置点饮用水和食品卫生监督检查,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暴发流行;对各滞留旅客安置点的室内空气、环境进行监测,指导落实环境消杀工作;对事态的发展开展评估,必要时向市政府建议启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具体由市卫生局牵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参加。
4.信息宣传组
负责铁路、公路、机场旅客滞留事件各类信息的工作;负责宣传报道的组织工作;承担市应急管理委员会各类简报编辑和新闻稿撰写工作;及时准确滞留信息,加强舆论收集分析,正确开展舆论引导。
具体由市委宣传部牵头,气象、广电文体等部门参加。
5.社会治安组
负责铁路、公路、机场和各滞留旅客安置点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旅客生命安全,坚决防止在铁路、公路、机场和各滞留旅客安置点发生人群拥挤和踩踏事故。
具体由市公安局牵头,公安交警大队、各派出所共同参加。
机场:负责与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站联络协调工作,掌握旅客滞留情况及对地方的相关要求建议,及时启动联动机制以及《旅客运输应急预案》,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对滞留旅客的疏导情绪安抚、协调工作。
北站:负责与乌鲁木齐车务段(北站上级单位)、机场联络协调工作,配合机场抓好联运措施,了解掌握旅客滞留情况及对地方的相关要求建议,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启动《旅客运输应急预案》以及对滞留旅客的疏导情绪安抚、协调工作。
火车站:负责与乌鲁木齐车务段(火车站上级单位)联络协调工作,了解掌握旅客滞留情况及对地方的相关要求建议,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启动《旅客运输应急预案》以及对滞留旅客的疏导情绪安抚、协调工作。
市应急办:负责与机场、北站、铁路、市应急委各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负责制订旅客滞留处置方案;负责协调实施旅客滞留的现场处置工作;协调机场、北站、铁路处理旅客滞留事件的善后工作。
公安局:按照指挥部总体安排,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员、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交警大队按照预案相关要求,依法采取有效交通管制措施,根据车辆类型进行分流,避免道路出现车辆拥堵,维护正常道路交通秩序,以免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统筹协调消防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民政局:按照指挥部总体安排,配合交通运输等部门做好旅客分流工作,安排好旅客临时居住点的筹备工作,做好食物、饮用水等日常基本生活用品的准备和购买。
交通运输局:积极做好空铁联运协调和落实工作,指挥调度公交、出租、客运和轨道交通等交通方式参与枢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协调上级交通管理部门支持配合相关工作,为应急疏散、旅客输送提供相应的运输保障,并及时向应急管理委员会通报相关突发事件信息及事件处置情况。
工商局:配合旅游文物管理局做好旅馆、食品、饮食等与滞留旅客生活密切相关行业的监管,制定相关措施,对违法促销、制假售假、经营假冒伪劣食品等行为开展检查,确保旅客消费安全,并将监管情况及时上报。处理重大群体消费投诉;部署应急响应期间的专项商品质量抽查监测;负责为消费者提供咨询服务,引导消费者正确消费,避免引起消费恐慌。
旅游文物管理局:定期做好市辖区内宾馆、饭店空床登记及对接工作,做好滞留旅客的情绪安抚工作;及时做好机组人员食宿安排工作;与各宾馆、饭店签订《自然灾害接收滞留旅客协议》,保证滞留旅游能够顺利入住。
卫生局:协调地区医院、市人民医院为固定的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单位,随时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根据需要提供医疗技术支持,协调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
住建局:牵头负责北站、机场周边道路、市政道路等市政设施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时向应急管理委员会通报相关突发事件信息及事件处置情况。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滞留旅客安置点饮用水和食品卫生监督检查,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暴发流行。
环卫局:配合机场、北站、火车站做好旅客滞留时现场环境卫生的保洁、环境卫生整治及垃圾清运工作。
市委宣传部:做好整个处置工作的新闻报道工作,及时收集相关信息,在应急管理委员会的授权下负责对外新闻。
电信分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提供应急通讯设备,保障突发事件发生时应急通信的畅通。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
四、应急响应
应急管理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要完善旅客滞留事件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一)监测、预测与信息报告
要整合信息监测预测资源,建立健全旅客滞留事件监测、预测、预警系统,构建常态和非常态情况下的信息互通制度,加强对有关信息的收集、风险分析和动态的监测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对已经发生的旅客滞留事件,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及时通报旅客滞留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机构,并按应急管理委员会紧急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不得瞒报、迟报、谎报,初次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Ⅰ级(特别重大)和Ⅱ级(重大)旅客滞留事件实行态势变化进程报告制度,内容主要包括总体概况、影响范围、事件性质、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措施、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应急计划等。
市应急管理委员会接到旅客滞留事件发生的信息后,对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旅客滞留事件,由市应急管理委员会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市政府;对于Ⅰ级(特别重大)和Ⅱ级(重大)旅客滞留事件,由市应急管理委员会牵头,立即与有关部门会商研判,提出初步处置建议,并在接到报告之时起2小时内上报行署。
(二)先期处置
旅客滞留事件发生时,市应急工作领导机构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并将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上报市政府。
对于Ⅰ级(特别重大)和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旅客滞留事件,市应急管理委员会在接到信息后,根据事件发展态势,在立即与有关部门会商研判的同时,抓紧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预案启动和预警
应急管理委员会根据旅客滞留事件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预案,做出应急响应。
发生旅客滞留事件应及时向社会预警,根据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预警级别,分别对应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旅客滞留事件。预警信息应包括事件的类别、可能波及范围、危害程度、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和应采取的相应措施等;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短信等方式进行。
(四)指挥与协调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工作原则,发生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旅客滞留事件并已预警时,市应急管理委员会要立即转为总指挥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市政府的授权,统一指挥相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按照总指挥部的`要求和部署,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迅速控制事态发展,转移、疏散旅客,调集和配置资源和其他援助资源,为旅客提供临时安置场所和生活必需品,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并及时向总指挥部报告情况、提出要求等。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五)扩大应急
发生或即将发生Ⅰ级(特别重大)旅客滞留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已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的,由总指挥部按照有关程序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的非常措施,并向地区主要领导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报告,请求自治区有关方面及驻吐部队的支援。
实施扩大应急行动时,各部门(单位)旅客滞留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要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等的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六)应急结束
旅客滞留事件在滞留旅客疏散安置完毕后,由应急管理委员会宣布应急结束,撤消总指挥部。
(七)善后处理
旅客滞留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由滞留旅客安置点旅客滞留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市应急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
(八)调查评估
市应急管理委员会要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旅客滞留事件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等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向市政府报告。
(九)信息和通报
总指挥部信息宣传组负责做好新闻媒体的接待和旅客滞留信息的统一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有关言论和信息。
旅客滞留事件的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简要信息,随后初步核实情况和政府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工作。
要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密切关注关于旅客滞留事件的新闻报道,及时消除媒体中出现的有关负面信息造成的影响。
旅客滞留事件涉及或影响到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由市应急管理委员会及时通报地区;如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滞留的,由市应急管理委员会及时报告市政府,并通报市公安局外事科。
五、应急保障
市应急管理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自身工作职责做好旅客滞留事件的应急保障工作。
(一)滞留旅客安置点保障
铁路、公路、机场旅客滞留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机构要组织市民政部门,就近确定若干滞留旅客应急安置点,并分别对应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旅客滞留事件所需,制定应急安置管理办法和运行程序,明确安置点责任人,储备应急物资,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广大旅客的有序安置。
(二)应急物资及旅客住宿保障
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与具有一定规模、信誉较好的道路客运企业签订突发公共事件运力征用协议,做好应急运力保障,并组建应急队伍。
市住建、卫生、交通、民政等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应急物资、车辆、器材保障工作。
(三)资金保障
旅客滞留事件应急准备工作所需资金,由铁路、公路、机场旅客滞留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机构提出预算,报经市政府审核后,通报高铁、火车站、北站、机场及相关上级部门,协调解决旅客滞留所需专项资金。
六、监督管理
(一)人员培训
要加强对应急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旅客滞留事件应急处置队伍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对旅客滞留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预案演练
市应急管理委员会应按照统一规划、分项实施、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协同有关部门制订旅客滞留事件应急演练计划并付诸实施,并结合工作实际,不定期地对旅客滞留事件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及时发现旅客滞留事件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预案,提高对旅客滞留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三)责任与奖惩
市应急管理委员会及各成员单位,要对参加处置旅客滞留事件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旅客滞留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政道路安全应急预案3
(一)编制目的
为规范我街道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街道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管理和救援。
本预案所称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包括道路、水上、铁路、民航等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团结协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实行街道办事处行政一把手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二、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
设立集里街道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街道指挥部),由办事处主任任指挥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主任或副书记任副指挥长,党政综合办、集里派出所、集里医院、城建开发办、安监站、财政所、社会事务办、综治城管办负责人为成员。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安监站内),由安监站站长任办公室主任。
(二)工作职责
1、街道指挥部及办公室职责
街道指挥部职责:领导和协调街道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贯彻全街道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方针,起草、修改和解释本应急预案;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指挥协调全街道事故应急救援行动;完成街道应急委和市安全生产事故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街道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承担街道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衔接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收集、综合事故信息,并及时向街道指挥部汇报,及时传达和执行街道应急委、街道指挥部的各项决策和指令;组织、协调开展事故救援、抢险及相关的通迅、交通、物资保障等应急工作;协助做好事故信息工作;完成街道应急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2、街道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安监站承担街道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督促各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知识宣传和教育;收集事故信息并依法依规报告;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派出所、综治城管办依法对事故现场实施道路交通管制,协助疏散人员,维护现场治安秩序;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适时调集警力参与救援;参与事故调查,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取证工作;对事故中失踪、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核查。
经济发展办协调电力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供电工作;参与相关事故救援的协调;负责农机和旅游突发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
社会事务办组织和指导教育系统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全街道中小学生安全知识教育并组织演练;负责因工伤亡人员的工伤调查、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指导协调和办理已参保因工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事务;负责对灾区群众的安置、补助和提供社会援助,承办事故抢救中牺牲和受伤的同志追认烈士、评残等申报、审批工作。
财政所负责安排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并监督使用。
城建开发办负责建设工程与房屋垮塌等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联系市政工程处做好有关市政工程设施的抢险和抢修;配合做好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地质灾害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党政综合办协调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做好信息工作。
3、应急救援队伍
街道和企业分别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4、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事故发生后,街道要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事故现场救援工作。
三、预警信息和处理
(一)预警信息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应针对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采取有效的防范和预警措施。对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险情应及时上报;应向社会公布举报信息电话,推进信息的预警预报。
(二)信息处理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应根据事故情况、事故影响的范围及可能危及的人数等及时作出判断,初步确定响应级别,采取相应行动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衍生事故发生。必要时,报告街道指挥部。
街道指挥部接到事故信息后,对接收的事故预警信息进行分析整理,提出处理建议,并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级别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Ⅳ级(一般事故)、Ⅲ级(较大事故)、Ⅱ级(重大事故)、Ⅰ级(特别重大事故),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1、启动Ⅳ级响应的条件
(1)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下同)、或者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2)发生超出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能力的事故。
2、启动Ⅲ级响应的条件
(1)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2)发生超出县、区(市)政府应急救援能力的事故。
(3)发生跨
县级行政区的事故。
(4)需要市安委会处置的事故。
3、启动Ⅱ级响应的条件
(1)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2)发生超出市政府应急救援能力的事故。
(3)发生跨地、市级行政区的事故。
(4)需要省安委会处置的事故。
4、启动Ⅰ级响应的条件
(1)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0万元以上的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事故。
(3)超出省政府应急救援能力的事故。
(4)发生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事故。
(5)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处置的事故。
(二)应急响应行动
发生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街道指挥部应启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向市政府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在市指挥部进行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行动时,街道指挥部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三)事故报告和处理
1、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街道办事处及安监站,街道办事处及安监站应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2、事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事故性质、程度、受灾范围、影响人口、事故成因、已采取的措施等,以及波及范围、事故发展趋势,对工农业、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影响。
事故损失信息包括:事故损失情况;因事故需要救济的情况和已救济的情况;事故发生后,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情况。
3、事故中死亡、失踪、被困人员如果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者事故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的,相关部门(单位)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涉外、涉港澳台有关应急预案实施。
(四)指挥和协调
应急响应启动后,街道指挥部根据情况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救援,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链。
1、安监站救援内容:
(1)提出应急救援决策建议。
(2)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协调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及时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5)指导对周边危险源进行监控,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2、其他职能部门救援内容:
(1)启动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协调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3、应急救援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街道应急救援队伍要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依法及时采取紧急救援措施。跨乡镇、街道或领域影响重大的事故救援行动,报请市指挥部协调实施。
4、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指定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6、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
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超出救援能力时,请求市政府协调组织区域外的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7、现场检查与评估
成立现场检测、监定与评估小组,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8、信息
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的工作。
9、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街道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五、善后工作
1、善后处置
街道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等。
2、保险理赔和社会救助
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迅速开展受灾人员及单位的保险理赔工作,民政部门做好社会求助工作。
3、事故调查
安监站或其他安全职能部门配合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认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对事故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意见报指挥部。
六、应急保障
1、经费保障
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资金。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街道垫付。街道处置事故所需工作经费,由街道财政预算逐年安排,滚动积累。
2、物资保障
办事处要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实现事故发生后快速、及时供应到位。
社会事务办、财政所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紧急供应。
3、队伍保障
办事处和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成立应急救援队伍。
4、通迅保障
应急救援机构应掌握本地区所有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单位)的通迅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
5、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事故后,派出所、政法综治办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人员及时运送到位。
6、医疗卫生保障
集里医院要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掌握辖区内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事故发生后,要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7、科技支撑
成立应急救援顾问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8、装备保障
办事处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9、治安保障
事故发生后,派出所和政法综治办要维护社会秩序,做好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
七、监督管理
1、应急演练
街道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各单位应急指挥机构要积极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实战能力。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办事处及各部门应急演练结束后,要形成总结报告送街道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2、宣传和培训
办事处、社区(村)、各安全职能部门要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向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要组织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及相关的应急救援队伍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做好兼职救援队伍及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3、奖励和责任
对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力,造成严重损失的,要依法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附则
1、预案管理和更新
街道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2、本预案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预案解释部门
市政道路安全应急预案4
1总则
1.1编制目的
预防和最大程度地减少铁路行车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公共安全的影响,及时有效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尽快恢复铁路运输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处置福建省行政区域内铁路发生特别重大行车事故,即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紧急转移人员超过10万、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或繁忙干线中断行车48小时以上的事故;以及在国家铁路、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开行的旅客列车,国家铁路、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开往福建省地方铁路或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的旅客列车,发生重大行车事故,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繁忙干线中断行车24小时以上的事故适用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坚持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行车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恢复运输。快速抢通线路,尽快恢复通车和运输秩序。
(3)分工负责。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事发地人民政府,南昌铁路局(含福州办事处)和中直驻闽、省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权限和本预案的规定,共同做好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4)预防为主。坚持积极采用先进的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行车事故防范水平;不断完善铁路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救援装备技术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省应急救援工作机构与职责
2.1.1省处置铁路行车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铁路行车事故发生后,根据铁路行车事故的响应级别,省政府成立省处置铁路行车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省现场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省现场救援指挥部地点设在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
省现场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开展工作。
南昌铁路局(含福州办事处)职责:接到铁路行车事故报告后,按照南昌铁路局《处置行车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向省政府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根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向省政府提出具体支援建议等。同时,负责省现场救援指挥部日常工作。
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职责:接到行车事故报告后,应迅速启动本级政府相关的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群众疏散安置、社会救援力量支援、后勤保障、医疗救护和社会治安秩序等方面工作,以及事故现场的先期处置,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处置工作情况。在应急恢复阶段,配合铁路局做好行车事故的现场清理、善后处理工作。
3预防预警
3.1行车事故信息报告与管理
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按照《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制订本部门行车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当构成Ⅰ级、Ⅱ级应急条件的铁路行车事故发生后,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应立即向省政府总值班室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1小时。省政府总值班室接到铁路行车事故报告后,按照规定迅速报告省政府和办公厅领导。
对需要地方人民政府协助救援、协调伤员救治、现场群众疏散等工作以及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行车事故,发生事故的铁路运输企业,应按地方人民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程序,立即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机构通报,地方人民政府应按有关程序进行处置。
福建省地方铁路和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发生Ⅰ、Ⅱ级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后,由省政府总值班室在接报事故后1小时内报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
3.2行车事故预防预警系统
根据铁路行车事故特点和规律,适应提高科技保障安全能力的需要,铁路部门应进一步加大投入,研制开发和引进先进的安全技术装备,进一步整合和完善铁路现有各项安全检测、监控技术装备;依托现代网络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构建完整的铁路行车安全监控信息网络,实现各类安全监测信息的自动收集与集成;逐步建立防止各类铁路行车事故的安全监控系统、事故救援指挥系统和铁路行车安全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在此基础上,逐步建成集监测、控制、管理和救援于一体的高度信息化的铁路行车安全预防预警体系。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铁路行车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Ⅱ、Ⅲ、Ⅳ级。当达到本预案应急响应条件时,应启动本预案。
4.1.1Ⅰ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Ⅰ级应急响应: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铁路行车事故。
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铁路行车事故。
③铁路沿线群众需要紧急转移10万人以上的铁路行车事故。
④铁路繁忙干线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在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⑤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行车事故。
(2)Ⅰ级响应行动。
①铁路行车事故发生后,南昌铁路局(含福州办事处)按照规定迅速向上级主管部门、省政府和事发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本预案和本部门应急预案开展现场救援等项工作。
②省政府办公厅接到报告后,按规定及时向省政府领导、国务院或铁道部报告。
③省政府按照分工,迅速成立省现场救援指挥部,按照职责开展现场救援应急处置工作。
④省现场救援指挥部的成员单位接到省现场救援指挥部的通知后,迅速按照职责与分工开展工作。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迅速启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设立现场救援指挥部,按照职责与分工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随时掌握和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1.2Ⅱ级应急响应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Ⅱ级应急响应:
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铁路行车事故。
②直接经济损失为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铁路行车事故。
③铁路沿线群众需要紧急转移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铁路行车事故。
④铁路繁忙干线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⑤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其他的铁路行车事故。
(2)Ⅱ级响应行动
①铁路行车事故发后,南昌铁路局(含福州办事处)按照规定迅速向上级主管部门、省政府和事发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本预案和本部门应急预案开展现场救援等项工作。
②省政府办公厅接到报告后,按规定及时向省政府领导和国务院或铁道部报告。
③省政府成立省现场救援指挥部,按照职责开展现场救援应急处置工作。
④省现场救援指挥部的成员单位接到省现场救援指挥部的通知后,迅速按照职责与分工,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工作。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迅速启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设立现场救援指挥部,按照职责与分工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随时掌握和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保持与省政府和省现场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小组)的联系。
4.1.3Ⅲ级以下应急响应
发生Ⅲ级以下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由铁路运输企业按其制定的应急预案启动,开展应急救援等项工作。需要事发地人民政府参与的,应及时向省政府和事发地人民政府报告。
①省政府办公厅接到报告后,按规定及时向省政府和办公厅领导报告。
②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按照职责与分工,协助铁路运输企业开展处置,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对超出本级政府应急救援能力的,应及时向省政府提出扩大应急请求。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与本地区铁路运输企业的信息联系渠道,及时掌握铁路行车事故信息。
4.2.2发生I、Ⅱ级应急响应行车事故时,发生事故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事发地人民政府报告有关信息。
4.3通信
4.3.1行车事故发生后,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要立即开通并保持与省政府的通信联络。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直各有关单位联络员要随时保持与省政府和省现场指挥部的通信联系。
4.3.2行车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应急处理需要,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要设置事故现场指挥电话(有条件的可设置图像传输设备),确定现场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指挥联络的畅通。
4.3.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建立与各有关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的通信录,确保应急使用。
4.4指挥和协调
4.4.1根据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的授权,省现场救援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事故现场救援,以及提出现场行动原则和要求。省现场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实施救援行动。
4.4.2现场救援指挥部成立前,由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应急领导小组指定人员(车站站长)任组长并组织有关单位组成事故现场临时调查处理小组,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开展事故现场人员救护、事故救援、机车、车辆起复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事故扩大。
4.4.3行车事故发生后,铁路行车指挥部门要立即封锁事故影响的区间(站场),全面做好防护工作,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和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扩大。
4.4.4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省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迅速组织救援力量实施救援行动,负责做好事故铁路沿线群众安全防护和疏散,以及救护和安置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维护事故现场的治安秩序。
4.5紧急处置
4.5.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当地铁路单位和列车工作人员应立即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并根据《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迅速上报。
4.5.2发生铁路行车事故后,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行动,需要公安、武警对现场实行保护、警戒和协助抢救时,应及时报告省现场救援指挥部,由省现场救援指挥部负责协调。启动Ⅲ级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由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
4.6救护和医疗
4.6.1行车事故发生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现场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救护工作。
4.6.2省卫生厅根据省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负责协调组织医疗救护、医疗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协调组织现场疾病控制有关工作。
4.6.3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应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中确定的医疗救护网点,迅速联系地方医疗机构,配合协助医疗部门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
4.6.4对可能导致疫病发生的行车事故,铁路运输企业应立即通知疾病控制部门采取防疫措施。
4.7应急人员的救护
应急救援起复方案,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应急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防护,必须按设备、设施操作规程和标准执行。参加应急救援和现场指挥、事故调查处理的人员,必须配带具有明显标识并符合防护要求的安全帽、防护服、防护靴等。根据需要,由省现场救援指挥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8群众的.安全防护
4.8.1凡旅客列车发生的行车事故需要应急救援时,必须先将旅客和列车乘务人员疏散到安全区域后方准开始应急救援。
4.8.2凡需要对旅客进行安全防护、疏散时,由铁路运输企业按其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安全防护和疏散。需要对沿线群众进行安全防护、疏散时,铁路运输企业应立即通知省和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由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进行安全防护和疏散。
4.8.旅客、群众安全防护和事故处理期间的治安管理,由省公安厅负责。必要时,由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协调当地武警部队配合。
4.9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需社会力量参与时,由省现场救援指挥部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并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应在省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4.10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及损失评估
Ⅰ级应急响应的铁路行车事故调查处理,根据规定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组织调查组负责。其他铁路行车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等有关规定,由铁道部负责。
行车事故的损失评估,按铁路有关规定执行。
4.11信息
各级政府要按规定行车事故信息。发生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或国际影响的事故,要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省政府新闻办,请求协调有关信息工作。发生影响较大的行车事故,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舆论工作,迅速拟订信息方案,确定内容,及时上报省政府新闻办,请求协调有关信息工作。
4.12应急结束
当行车事故发生现场对人员的危害性消除,伤亡人员和旅客、群众已得到医疗救护和安置,列车恢复正常运输后,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按“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宣布应急结束。完成行车事故救援起复后期处置工作后,现场救援指挥部要对整个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报送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负责按国家及铁路客货运输管理规章规定,及时对受害旅客、货主、群众及其家属进行补偿或赔偿;负责清除事故现场有害残留物,或将其控制在安全允许的范围内。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协助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处理好有关工作。
5.2保价保险
铁路行车事故发生后,有关保险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人员现场保险及伤亡人员和财产保险的理赔工作;对涉及保价运输的货物损失,按铁路的有关保价规定理赔。
5.3铁路行车事故应急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省现场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实际应急救援行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向省政府办公厅提交总结报告。
6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
省现场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和联络员,在应急救援期间,要随时保持与省现场救援指挥部的通信畅通。
6.2救援装备和应急队伍保障
南昌铁路局(含福州办事处)要强化完善救援队伍建设,保证应急状态时的调用。要进一步优化和强化以救援列车、救援队、救援班为主体的救援抢险网络,合理配置救援资源;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安全防护器材,制订各类救援起复专业技术方案;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救援起复能力。
6.3交通运输保障
启动应急预案期间,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按管理权限调动管辖范围内的交通工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根据现场需要,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协调本地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行必要的交通管制,维持应急处置期间的交通运输秩序。
6.4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福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组织铁路沿线医疗卫生机构做好铁路行车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防疫单位的应急准备保障措施落实。
铁路运输企业在制定应急预案时,应按照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承担铁路行车事故医疗卫生防疫机构名录,明确不同地区、不同线路发生行车事故时医疗卫生机构地址、联系方式,并制订应急处置行动方案,确保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6.5治安保障
各级应急处置预案中,要明确事故现场负责治安保障的公安部门负责人,安排足够的警力做好应急期间各阶段、各场所的治安保障工作。
6.6物资保障
铁路运输企业要按规定备足必需的应急抢险路料及备用器材、设施,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6.7资金保障
铁路运输企业财务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确保铁路行车事故应急处置的资金需求。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和损失赔偿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铁道部按管理权限协调解决。省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保障按省财政厅制定的《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实施。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公众避险、自救、互救知识,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守法意识。
南昌铁路局(含福州办事处)要结合铁路行业实际,全面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
7.2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南昌铁路局(含福州办事处)要组织加强对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人员的上岗前培训,定期进行救援知识的专业培训,提高救援技能。
7.3演练
南昌铁路局(含福州办事处)要有计划地按应急救援要求每年进行一次演习和演练。
8附则
8.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铁路行车事故性质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的构成条件确定。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部门职责的变化以及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本预案应适时修订完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8.3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实施本应急预案行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由各级应急领导(指挥)小组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应急处置中因公殉职的人员需追认烈士时,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按有关程序办理。对玩忽职守、严重失职造成事故的责任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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