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时间:2023-02-12 12:14:38 劳动合同 我要投稿

有关劳动合同14篇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那么正式、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有关劳动合同,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有关劳动合同14篇

有关劳动合同1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劳动者)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性别:

  民族:

  文化程度: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户籍所在地: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乙方为甲方合同制职工,并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按下列第 款确定:

  (一)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法定或约定解除(终止)合同条件出现时止。其中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合同期从 之日起至 之日止(起讫时间必须明确具体)。其中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

  (一)乙方的工作岗位:

  (二)乙方的工作任务(量化)和考核办法:

  详见附件。

  (三)乙方的岗位职责 :

  详见附件。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乙方业绩、考勤、开展业务行为不符合甲方关于业务人员考核和聘任的有关规定,甲方有权依据甲方的有关制度及本合同约定,调整乙方工作岗位、薪酬待遇和依法解除本合同。

  三、工作时间

  (一)双方同意按 工时制度执行:

  1、标准工时制。乙方每天工作不超过 8 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 40 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或者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应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3、不定时计算工时制。应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自行安排。

  (二)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费。但是,因销售系列员工岗位的特点,乙方自愿在节假日 等工作时间之外进行市场调研、客户资料整理等工作,未经甲方确认加班的,甲方不支付加班费。

  四、劳动报酬。

  (一)乙方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试用期)间的月工资为 元。

  (二)乙方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其他绩效报酬,其中月基本工资为 元,其他报酬及考核详见甲方依法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 。

  (三)工资发放日为每月 日,甲方不得无故拖欠。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调整到相近的工作日支付。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元。

  (四)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五)甲方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调整乙方工资,乙方在60天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劳动纪律。

  (一)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他劳动保护条件。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二)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甲方依法制定各项具体的内部管理制度,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

  六、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 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可能产生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本合同,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基本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乙方不能从事或者不能胜任原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又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4、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达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三)、(四)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乙方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4、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的。

  (七)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7天书面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满;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4、甲方被依法宣 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有续订意向的,应当在本合同届满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表示续订意向。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十)甲乙双方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乙方应当向甲方指定的个人交接工作,归还其占有的甲方办公用品、文件、设备等资产,向甲方完全移交载有甲方重要信息的任何载体,与甲方清理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办理离职手续及其他未了结事项。

  七、社会保险和福利

  (一)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期足额缴纳保险金。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二)乙方的公休假、午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以及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乙方生活 补助费(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的发放等,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定执行;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因工或因病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四)乙方患病或负伤的医疗期及其待遇、乙方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待遇等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定执行。

  八、经济补偿、赔偿与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解除本合同时,对于符合劳动合同法 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乙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解除本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下列损失:

  1、甲方招收录用乙方所支出的费用 ;

  2、乙方在职期间(含转岗),由甲方出资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当乙方在甲方未满约定服务年限解除本合同时,甲方可以按照实际支付的培训费(包括培训期间的工资)计收赔偿金,其标准为每服务一年递减实际支付的培训费总额的 %。双方若另有培训协议约定的,按照培训协议办理。

  3、对甲方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其他乙方应当赔偿的费用。

  (三)乙方尚未与甲方解除本合同,又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由于甲乙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

  (五)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六)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向对方支付赔偿金。

  九、甲方可以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具体情况,与乙方订立保密与竞业限制条款。

  十、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甲方依法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 、岗位职责、培训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安全准则、薪酬制度、考核制度、考勤制度等公司相关管理办法,均属本合同的主要附件。

  本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相抵触的,以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执行。

  十二、经乙方同意,在其处于联系障碍状态(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病住院、丧失人身自由等情形)时,可由乙方指定的委托代理人代为接受和解与调解,代领、签收相关文书 。

  十三、本合同履行中发生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签署本合同前,双方确认:

  各方均已认真阅读了本合同条款及附件,并对合同及附件内容完全理解,承诺严格遵守合同约定。

  甲方(盖章):

  代表(签名):

  乙方(签名):

  合同订立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有关劳动合同2

  一 劳动合同的概念,特点和种类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建立劳动关系的协议。

  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劳动者

  (二)劳动合同的特点

  1 主体地位的不完全平等性

  2部分内容的法定性

  (三)劳动合同的种类

  1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A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B 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

  C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 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遵循的义务

  (一)用人单位的义务

  用人单位的如实告知义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i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二)劳动者的义务

  劳动者的如实说明义务。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三 劳动合同的内容

  (一)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1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 劳动合同期限;

  4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 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货币工资,实物报酬,用人单位支付的保险费用)

  7 社会保险;

  8 劳动保护;

  9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上述必备条款外,双方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二)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关于试用期,主要有下列规定:

  1 试用期是约定条款,不是必备条款;

  2 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不能仅约定试用期,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4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5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 服务期: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为其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条件下,依照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为用人单位提供一定期限的服务。关于服务期,主要有下列内容:

  1 约定服务期的条件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为其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2 可以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应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为其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的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3 对服务期的年限未作出具体规定,应由双方在公平合理的原则下协商确定。

  (四) 保密和竞业限制

  保密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使用或泄露。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用人单位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得从事与用人单位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的工作。关于竞业限制,主要有下列规定:

  1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应公平合理;

  3 竞业限制的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不得长超过二年; 4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按月给予劳

  动者经济补偿;

  5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五)加班: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或国家规定的劳动时间之外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 。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1 如何确定是加班?

  2 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四 无效劳动合同的标准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劳动合同无效,但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的劳动报酬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有关劳动合同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个人 劳动合同。

  第二条 本县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 县人 民 政 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有关劳动合同4

  吴小姐从本市某大学毕业后,与本市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由于吴小姐积极肯学、工作努力,一年后,企业选送吴小姐前往外国的投资公司进行培训。出国培训前,企业与吴小姐签订了一份培训协议,双方约定:公司出资对吴小姐进行一年的专业培训,吴小姐在培训结束后为企业服务十年,否则赔偿培训费8万元。吴小姐如期去外国培训了一年,结束培训后即回企业工作。又一年后,双方签订的三年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此时,企业要求吴小姐按服务期约定续签劳动合同,吴小姐则不愿再与企业续约而要求终止劳动合同。

  吴小姐认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即行终止,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现双方合同期满,自己不愿续签,要求终止劳动合同合法合理。虽然与企业签订有培训协议,但其效力低于劳动合同,现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培训协议也就不再有效。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公司认为:虽然吴小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但公司与吴小姐之间签订的十年服务期的培训协议,是对原劳动合同期限的变更,遵循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该协议已成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吴小姐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继续履行服务期。

  看来各人都有一定的道理,那么究竟以哪份合同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劳动合同终止的几种情形,其中的一项就是“劳动合同期满”。以上规定说明,如果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那么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依照协商一致的`续订合同原则,双方均不得强行续签合同。

  问题在于双方之间存在一个服务期问题,虽然《劳动法》对服务期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对此却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以上规定明确:在企业出资培训劳动者的前提下,企业可以与劳动者作出服务期的约定,劳动者一旦接受了培训、签订了服务期协议,就必须严格履行服务期义务,否则被认为是违约行为。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进一步规定:“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服务期要求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但用人单位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工作岗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当初出资对吴小姐进行了培训,吴小姐承诺在培训结束后为企业服务1年,双方签订的培训与服务期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吴小姐在接受了企业的出资培训后,应依法承担为企业服务十年的义务;劳动合同期满后,企业要求吴小姐续订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服务期,吴小姐应当与企业续订劳动合同。吴小姐不愿再与企业续约而要求终止劳动合同,是一种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虽然有上面的规定,但是从培训协议和服务期限,以及违法服务期限的赔偿来看,显然并不很合理。吴小姐被送到国外培训一年,却约定的服务期限是1年,违反服务期限的赔偿是8万元。阿华认为,吴小姐可以约定显失公允,要求劳动仲裁部门或法院认定这个约定为无效条款。

有关劳动合同5

  委托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设计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由于 原因,致使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

  签订的 家庭居室装饰设计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协商后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已完成设计工作包括:

  二、合同费用结算:原合同的设计费总额为元(币种为人民币 )。根据乙方设计工作实际完成情况和原合同中对设计费的'约定,甲方应付共计xx元,甲方已付xx元,甲方应付未付xx元(大写:元整),除此之外甲方无需支付乙方任何其他费用。

  三、甲方拥有包括设计成果在内的本项目资料的著作权。甲方保留在本项目中继续使用、深化该设计、或将设计成果提交其他第三方设计单位参考的权利。

  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本协议生效、原合同终止。

  五、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协议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

有关劳动合同6

  劳动合同 ,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一、劳动合同生效的含义

  劳动合同的生效,是指具备有效要件的劳动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内容产生了法律效力,此时这份劳动合同的内容才对签约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的成立,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协议而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即代表劳动合同成立,但是劳动合同的成立并不代表着合同生效。如果双方当事人根据特定的需要,在劳动合同中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作出特别约定的,那么当事人约定的期限或条件一旦成立,劳动合同即生效。

  二、劳动合同生效的条件

  一份劳动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些条件,这些条件包括:

  (一)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行为能力是签订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须有法律上认可的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举个最简单的例子来说,一个10岁的小孩不具备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能力,因为法律上认为一个10岁的小孩根本不能够认识到签订劳动合同的真正含义。通常,年满16周岁、精神正常的人是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能力的。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所谓强制性规定就是当事人不能约定,只能按照法律规定办的权利义务。如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一个月以上的试用期,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该条款将视为无效。

  (三)劳动合同需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订立。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必须意思表示真实,任何一方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与另一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三、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是双方当事人明确各自权利与义务的基本形式,也是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直接的证据。在现实生活中,不少用人单位以种种理由拒绝将属于劳动者本人的劳动合同归还劳动者,这种做法直接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为劳动合同一般会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以及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或者竞业限制等条款,这也是劳动者履行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依据和证明。如果劳动者手中没有这个有力的证明,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则处于举证不利的境地,其合法权益极易遭受侵害。因此,本法规定,劳动合同文本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指出:“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在大多数情况下,劳动合同成立和生效是在同时的。本条所规定的“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就是指在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情况下,劳动合同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如果有一方没有写签字时间,那么另一方写明的签字时间就是合同的生效时间。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履行劳动合同。有时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与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会不一致,这时则应按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确认。当事人对劳动合同的生效作出的其他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的无效有两点需要注意:第一、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二、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要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这一点常常被忽视。由于普通人对于无效原因的理解会发生偏差,法律将确认无效的权利限制在了仲裁和诉讼,从而保障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有关劳动合同7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姓名):

  法定代表人: 性别:

  地 址: 文化程度/技能: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联系电话:

  一、合同的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采用下列 方式(选择一项)

  A、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本合同期满后,双方同意继续履行的,本合同从期满之日起自动向后顺延30天。30天到期后双方仍未就新的合同达成合意的,本合同终止履行。

  B、无固定期限合同。自 年 月 日起。

  C、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具体为: 。 若乙方实际开始工作时间与合同约定起始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开始工作时间为本合同实际起始时间;同时,到期终止时间自动向后或向前延展。

  二、试用期

  第二条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1、 无试用期

  2、 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条 录用条件为:

  A。 文化知识:

  B。 身体状况:

  C。 劳动技能:

  D。 工作能力:

  E。 团队精神:

  F。 其他:

  第四条 乙方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日通知甲方。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五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的工作。乙方工作应达到甲方所要求的工作标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须同意甲方对乙方工作工作岗位的调整:

  1、甲方根据经营需要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的;

  3、乙方因休长假被别人取代工作岗位的;

  4、其他原因确实需要调整工作岗位的。

  第六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

  以下情况,甲方有权变更乙方的地点:

  1、甲方经营场所变更的;

  2、由于甲方的经营需要须变更乙方工作地点的;

  3、以上情况若乙方拒绝变更工作地点的,甲方可视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四、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实行第 项工作制度:

  1、标准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不定时工作制。

  第八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年休假以及婚丧、生育等有薪假期的待遇。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甲方的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奖金+补贴,乙方的基本工资为 元,其试用期的基本工资为 元(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甲方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本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奖金和补贴根据甲方效益和乙方工作绩效而定。合同期内,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若甲方未按时支付或乙方认为甲方未按时支付的,则视为甲方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拒付工资日期。

  第十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工作,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安排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发放时间为 。

  六、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乙方的社会保险费。乙方须在入职时向甲方交齐相关办理社会保险的资料。

  第十二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及甲方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甲方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依法制定内部职工福利待遇实施细则。乙方有权以此享受甲方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培训和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 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定和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并对乙方进行安全卫生教育,杜绝违章操作和违章指挥。

  第十五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以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病危害的预防工作。

  第十六条 实行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甲方按国家规定为其提供劳动保护。

  第十七条 甲方应根据需要对乙方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或为乙方接受职业培训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依法制定和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依法对乙方进行规范和管理。

  第十九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乙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及续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2、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3、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如在绩效考核中,考核不合格后经培训仍被考核为不合格的等等;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且不负经济补偿责任: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按规章制度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一千元(含)以上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

  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如因乙方未能在30天内提供其被录用的相关资料,致使甲方无法办理录用及社会保险缴纳手续的;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或用工单位提供的其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工作经历、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是虚假或伪造的;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受到其它单位记过、留厂察看、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迹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等等;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第二十一条约定解除本合同:

  1、在甲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

  5、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4、未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的;

  5、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6、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满的;

  2、甲方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解散或者被撤销的;

  3、乙方退休、退职、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4、甲乙双方实际已不履行本合同满三个月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乙方有本合同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同时不属于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的,本合同期限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

  第二十七条 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部门副经理以上级别需提前6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但乙方所承担的工作尚未完成,工作无法交接,马上离去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暂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它问题在被审查期间的,乙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期满,即行终止,任何一方需要续订合同时,在合同终止前一个月,经过对方同意后,可办理续签手续。

  第三十条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乙方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九、经济补偿和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本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合同期内,乙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的.,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下列费用:

  1、甲方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支付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乙方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乙方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十、 补充条款和特别约定

  第三十二条 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系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1、技术信息。技术信息的范围一般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等。

  2、经营信息。经营信息的范围一般包括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的及标书内容等。

  3、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的秘密)和有关协议的约定(如技术合同等)对外应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等。

  第三十三条 补充条款:(根据需求调整内容)

  1、若因工作需要在项目现场工作时,工作时间及地点按项目管理制度执行。

  2、甲乙双方行使本协议中约定的解除权时,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如果对方拒绝签收时,应有两个以上在场人在书面通知上签名作证,即视为送达对方(在场人可为本公司其他聘用人员)。

  3、甲方采取无纸化办公,乙方应定期阅读公司内网中发布的各项通知及规章制度,并严格遵守。甲方的《人事管理规定》、《员工手册》、《职位说明书》及其他内部规章制度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知悉并认可。

  十一、劳动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想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其它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有关劳动标准的内容与今后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生效前双方签订的任何《劳动合同》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自动失效,其他之前签订的相关协议文本(包括但不限于《保密协议》、《培训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的规定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三十七条 双方事后就有关事宜达成补充或者变更协议的,由双方签订书面补充或者变更协议确定。

  第三十八条 乙方同意,在其处于联系障碍状态(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病住院、丧失人身自由等情形)时,委托本合同首部的“紧急状态联系人”作为乙方的受委托人,该受委托人享有接受和解与调解,代领、签收相关文书的权限。乙方确定下

  列地址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的送达地址,如以下地址发生变化,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 (签章) 乙方: (签字)

  年 月 日

有关劳动合同8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性别:男/女

  户口性质:非城镇/城镇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用工单位”)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配合丙方的运营与发展,甲、丙双方进行人事调整,现就更换用工管理机构所涉及的`劳动合同用人主体变更及其他权利义务等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经三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变更协议。

  1、乙方原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主体变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职务__________变更为__________,其他劳动合同条款不做任何变更。

  2、原劳动合同期限双方确认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3、变更后,丙方负责办理乙方的用工与社会保险缴纳、代领工资等相关手续。

  4、丙方认可此协议所涉及的用工主体调整,不影响乙方在丙方的服务年限连续计算。

  5、变更协议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经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签字(盖章)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

  签字(盖章)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丙方:

  签字(盖章)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有关劳动合同9

  劳动合同违约金问题

  案例

  四川某餐饮公司的厨师长林某,在没有征得公司批准的情况下突然离职,公司追究他的违约责任,为此他与公司“闹”上法庭,劳动合同违约金问题。经过法庭审理,法院判令林某支付餐饮公司违约金250万元。

  有人把法院这次作出的赔偿判决称为“中国餐饮界第一赔偿案”:其一,赔付金额之高在我国餐饮业还从未有过;其二,国内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数额之大也是第一人。

  该餐饮公司已有上百年历史。1999年,某集团公司将其从北京引入四川成都,成立四川某餐饮有限公司,开始在成都开店。几年时间,在成都,该餐饮公司的名声就到了几乎无人不晓的地步。

  20xx年初,从河北到四川打工的厨师林某得知自己的师傅升任餐饮公司的行政总厨后,找到师傅帮忙,并在师傅的帮助下,进入餐饮公司,当上了一名初级厨师,月薪20xx多元。

  林某在事业上是个有心人,勤奋好学,很快从众多厨师中脱颖而出。20xx年,林某获准进入餐饮公司研发团队从事餐饮公司菜品的学习、研究和开发,他的月薪也因此而翻番。

  其后,随着林某厨艺不断提高,他不仅跻身高级厨师之列,还当上了厨师长,成了餐饮公司的中坚力量,月工资也由原来的5000多元上涨至1万多元。

  20xx年,该餐饮公司进行连锁扩张。为了留住人才,同年7月,公司与林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即《聘用协议》),约定公司聘用林某为该公司顾问及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林某负责餐饮公司菜品的开发研究、菜品创新、厨艺人员的培训及各分店餐饮公司大厨人员的担保。聘用期限从20xx年7月10日至20xx年7月9日,为期10年。协议还约定,在聘用期内林某年薪30万元,公司还向林某提供一套面积达230平方米、价值上百万元的住房和一辆2 0L的雅阁轿车。除此之外,公司还许诺根据经济效益将给林某以丰厚的年终奖金和提成。预计林某10年的总收入可达近500万元。

  餐饮公司与林某在《聘用协议》中特别约定:“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林某不得在聘用期内无故离职,否则承担500万元违约金。”

  随后,餐饮公司为了让林某更安心地工作,还把协议中约定提供的雅阁轿车换成了档次更高的宝马轿车。

  然而,不到一年时间,林某与餐饮公司在用人问题上发生了冲突。公司要求对全国各分店厨师进行统一管理和调配,而林某却希望他负责的分店的厨师都是他自己的徒弟,因为他认为自己的人更便于管理。并且,林某还认为公司在这个问题上对他不信任,进行“牵制”管理,他无法接受公司的做法。20xx年7月,林某离开了餐饮公司,到外地一家高档餐饮公司做高层管理人员。

  公司遂于当年8月30日以林某无故离职为由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林某偿付违约金250万元。

  同年12月30日,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了裁决书,认为林某违反协议约定,在未得到餐饮公司允许的情况下,未办理任何离职手续就单方面离职,其行为已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和协议约定,严重损害了餐饮公司的利益,对其造成了经济损失。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确定林某违约后,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仲裁委裁决林某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餐饮公司违约金250万元。

  20xx年1月10日,林某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不服,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不予支付违约金250万元和不再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随后不久,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经过审理,法院最后认为,林某与餐饮公司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聘用协议》的,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现,协议合法、有效。20xx年4月1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林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到餐饮公司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并在三十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餐饮公司违约金250万元。案件受理费由林某负担。

  20xx年5月20日,林某收到了一审判决书。拿到判决书,他的心里很不平静,尽管他曾在餐饮公司中担任高层管理人员,但时间不到一年,自己所挣的钱远不够支付违约金,250万元对他来说,如同天文数字。为此,6月3日,林某向当地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20xx年9月,中级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事后,法院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我国的劳动法中,没有对劳动合同违约金作出规定,林某无故离职的行为不仅违反协议约定,且必将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而聘用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受到尊重。因此,公司要求林某支付违约金250万元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的这个厨师所获得的工资待遇,远远高于一个普通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同时他担任的职务,涉及比较重要的技术领域,那么与这个高报酬相适应的,当然就应该是高风险。承担250万元的违约金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也不违反公平的原则。

  此案发生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在当时,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只有《劳动法》,而我国的《劳动法》中没有对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作出禁止性规定。因此,长期以来受民法观念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我国一些地区认可违约金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但也有些地区认为,在劳动合同关系中,一般的劳动者属于弱势群体,所以法律应当侧重于保护,关于普通劳动者的违约行为的违约金约定,应当考虑劳动者具体的收入,不宜规定得过高,如果规定得过高,劳动者一方有权利要求予以减少或者是予以免除。比如,20xx年2月1日实施的《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对劳动合同违约金问题的规定是:“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则完全不同: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况:(1)违反服务期约定的。(2)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

  也就是说,上述关于违约金争议的案件,如果发生在北京的企业中,则仲裁机构或法院很可能依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的条款,支持的违约金金额,最多不得超过林某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即30万元,而不是250万元;而如果本案发生在上海的企业中,则仲裁机构或法院很可能依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条款,认定该协议无效,进而根本不支持企业要求林某承担违约金的请求。

  由于我国各地对劳动合同违约金的理解各不相同,因此关于该违约金的地方规定差异很大,从而很可能出现各地处理同一问题的结果不唯一性。面对这种混乱状态,摆在《劳动合同法》面前的问题是,国家应该怎样看待违约金?违约金在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中应做怎样的具体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的特点,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最好是由法律规定,如果允许违约金成为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就会对劳动者很不利,其理由如下:

  如果由当事人自行约定违约金,就等于忽视了劳动合同与其他合同的本质不同,忽略了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弱者地位。特别是在我国,劳动力长期供大于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很难真正实现,这就容易使双方在约定违约金时,更多地体现用人单位意志,用高额违约金来限制劳动者的自由流动。

有关劳动合同10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地址:

  性质: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

  签 约 须 知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签订、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信息真实、有效。

  2、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3、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4、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20xx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

  甲方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身体状况、工作能力和表现,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双方签署的变更协议或者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甲方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部分值班人员等因工作需要或者职责范围的关系不能按照前款执行的职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第五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六条 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七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食宿等基本生活条件必须达到安全、卫生要求。

  第八条 甲方必须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五、劳动报酬

  第十条 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

  第十一条 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乙方工作岗位,确定乙方月工资为 元。

  第十二条 甲方按有关政策以法定货币形式每月 日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第十三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食宿条件或者等同于提供食宿条件的,不得折算为乙方工资。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具体缴纳比例和方式为:

  (一)基本养老保险由甲方按单位缴费基数20 %的比例、乙方按个人缴费基数 8%的比例缴纳;

  (二)基本医疗保险由甲方按单位缴费基数 %的比例、乙方按个人缴费基数 %的比例缴纳;

  (三)失业保险由甲方按单位缴费基数2 %的比例、乙方按个人缴费基数1 %的比例缴纳;

  (四)工伤保险由甲方按单位缴费基数 %的.比例缴纳,乙方不缴纳;

  (五)生育保险由甲方按单位缴费基数 %的比例缴纳,乙方不缴纳。

  第十五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乙方工伤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1、

  2、

  3、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九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可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录用条件为:①

  ②

  ③

  2、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具体情形为:①

  ②

  ③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具体情形为:①

  ②

  ③

  4、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与甲方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后解除本合同,也可以在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立即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后甲方应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政策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时,甲方应当另行安排乙方其他工作岗位,乙方仍不能从事其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甲方在对乙方进行培训后,或者是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后,乙方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三条 甲方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在解除本合同后,应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终止、解除本合同:

  1、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或者在疑似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达到国家规定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级的;

  3、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政策规定的医疗期内;

  4、乙方若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乙方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乙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况的。

  第二十五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支付乙方相应的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同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1、未按照本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与乙方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乙方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7、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害乙方人身安全的。

  第二十六条 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果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应提前三天通知甲方。

  第二十七条 本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如因甲方不同意续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或因甲方以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乙方不同意续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甲方需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劳动合同终止。甲方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或者甲方提前解散,劳动合同终止。甲方需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八条 甲方与乙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当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八、经济补偿金标准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一、三款涉及的经济补偿金,甲方应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乙方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算;不满6个月的,向乙方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乙方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乙方月工资高于甲方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第三十条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其医疗补助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赔偿办法

  第三十一条 甲方违反规定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按本合同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支付。

  第三十二条 乙方违反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具体标准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甲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执行。

  十、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以下专项协议和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

  (二)

  (三)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三十八条 乙方确定下列地址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的送达地址。如以下地址发生变化,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

  (特别提示:以上条款内容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均应事先仔细阅读,并详细了解本合同以及附件内容,双方签字后即行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者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年 月 日

  劳 动 合 同 续 订 书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续订 年 月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续订类型为 期限合同,期限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 (盖 章) 乙方 (签字)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劳 动 合 同 变 更 书

  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同意,对 年 月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作如下变更:

  甲方 (盖 章) 乙方 (签字)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有关劳动合同11

  企业不签劳动合同将承担以下法律风险:

  一、未签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支付双倍工资。若未支付,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

  二、若签了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辞职需提前30日通知企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辞职可能会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没签合同,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关系,不用承担赔偿责任。这样一来企业对劳动者的约束力就变弱了。

  三、未签合同能引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成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对企业是不利的。

  四、单位不能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辞退职工。《劳动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签了合同约定了试用期,企业就能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随时辞退职工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未签合同就不存在试用期的问题,辞退职工就必须给付经济补偿金。

  五、未签合同依然不能免除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保费的义务。法律规定只要劳动关系存在,企业就应履行劳动法规定的各项义务。若不履行,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必须签,应该签。签了有利于企业规避法律风险,有利于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签订劳动合同应在试用期之前

  不少用人单位在毕业生试用期内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却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试用不合格等为由将员工辞退。

  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明确表示,新招用人员的试用期是一年,试用期满合格后才能签劳动合同。这种现象极为普遍,这种操作方法已经违反了相关法规条例。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的说法,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的劳动合同内容之一。按照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即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应在试用期之前。 试用期走入劳动合同误区,很多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遭遇企业算计,试用期变成白用期,导致毕业生的利益受到损害。那么,如何才能走出劳动合同误区,让试用期不再被白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合同期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的长短要与劳动合同期限相适应。如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试用期限为自开始试用之日起,连续计算的自然天数。

有关劳动合同12

  竞业限制,又称竞业避止、竞业禁止。劳动法中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和终止后一定期限内,出于保密的目的,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单位同类相竞争的业务。即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与本企业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一、范围规定不明确

  《劳动合同法》规定中,竞业限制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但对“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的含义或范围未做解释,导致用人单位在实践中可能以存在商业秘密为由与普通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损害其自主择业权 劳动者是否属于用人单位“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应当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所从事的具体工作能否接触、了解、掌握单位商业秘密而进行具体分析,不能笼统以职位高低一概而论。如秘书人员、安全保卫人员,虽然职位不高,但其通过接待、会议记录、安全保卫等具体工作有机会接触到很多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如果能举证证明其知悉单位的商业秘密,就可以视为竞业限制人员。

  二、期限过于固定

  竞业限制期限既不宜过短,对原企业不利,也不宜过长,会构成对劳动者权利的侵犯。事实上,竞业限制期限的长短主要取决于四个因素:

  1、结合商业秘密所处行业考虑其具有的竞争优势持续时间的长短;

  2、不同行业劳动者的职业生涯周期;

  3、员工掌握商业秘密的程度与技术水平的高低;

  4、国家在平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权与劳动者自主择业权时的价值倾向。

  据此,《劳动合同法》统一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而应尝试提供多元的可以选择的方案:

  (1)一般的商业秘密,竞业限制期限不超过两年;

  (2)高新技术领域的商业秘密,竞业限制期限不超过一年;

  (3)用人单位重点保护的具有重大利益的商业秘密,可以签订长期乃至终身的'竞业限制协议。

  三、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需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但该规定过于笼统,应从以下两方面进一步完善:

  1、《劳动合同法》应明确规定约定经济补偿金是竞业限制协议的有效要件之一,没有约定经济补偿金的竞业限制协议无效,这样有利于避免用人单位利用其强势地位规避补偿金的规定。

  2、《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数额和支付方式,需由当事人协商约定,这显然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不利,《劳动合同法》至少应明确规定经济偿金的最低标准。应考虑竞业限制人员在竞业限制期内不违反竞业限制协议重新就业可能获得的收入,同时参考其他国家的做法。

  四、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

  立法应明确要求竞业限制协议必须约定劳动者违约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和方式,并以该约定作为竞业限制协议的有效要件之因为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使竞业限制协议对竞业限制人员无法真正起到约束作用。如果违约员工可能获得的利益远大于支付的违约金,选择往往是甘愿承担违约责任,甚至出现新东家愿意为这笔“违约责任”买单。实践中,用人单位会利用强势地位,要求劳动者接受较低的经济补偿,一旦劳动者违约则需支付高额的违约金。双方约定违约金,应在劳动者能够承担,又能起到威慑作用的范围内,具备可操作性。《劳动合同法》可考虑规定把违约金数额与经济补偿金数额相挂钩,将违约金数额规定为经济补偿金数额的适当倍数,这样即使劳动者得到的补偿金数额较低,也不会过分损害其利益。需要强调的是,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可要求劳动者与新单位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五、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由于一定事由的出现,需要提前终止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律效力,即竞业限制协议的。《劳动合同法》还应明确规定竞业限制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行使单方解除权而使竞业限制协议对其失去法律约束力:

  (1)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进入公有领域或因其他合法原因已经公开;

  (2)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未按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等等。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总结的关于新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的规定,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当然,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在执业的时候会遇到更多的关于竞业限制的问题,如果遇到具体的问题时,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我们会根据您的问题作专业的解答。

有关劳动合同13

  合同编号:123215

  甲方:名称:地址:性质:法人代表:

  乙方:姓名:性别:________年龄:文化程度:

  籍贯:省____县(区)乡(街办)

  现住址:

  身份证号码:导游证号码:

  甲方因工作需要,招(聘、雇)(乙方)为导游员。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签订本合同,确定双方劳动关系,并共同遵守执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按下列第种类型执行)1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20xx年12月xx日起至20xx年12月xx日止,共年(月)。其中试用期从20xx年12月xx日至20xx年12月xx日止,共个月。2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从20xx年12月xx日至20xx年12月xx日止。3本合同从20xx年12月xx日起至完成(工作、工程)止。

  二、工作内容

  甲方安排乙方在岗位,负责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可变更工作岗位)。乙方在合同期内,按本岗位职责要求,完成甲方安排的正常导游工作任务。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必须建立和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2、甲方应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培训教育,乙方从事导游服务时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导游员资格。

  3、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旅游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乙方因工负伤,甲方应积极负责治疗,直至医疗终结;治疗期间为乙方据实支付医疗费,按月支付工资;伤愈后安排乙方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致残待遇按国家、省规定执行。

  5、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和女工孕期、产假期、哺乳期以及乙方符合计划生育子女劳保医疗等各种待遇按国家、省、市规定标准执行。

  6、乙方因工伤或因病死亡的丧葬费、遗属津贴等,由甲方按国家、省、市规定标准支付。

  7、乙方的周休假、节日假、探亲假、年休假、产假以及婚丧等各种待遇,甲方必须按国家、省规定执行。

  四、劳动报酬

  1、甲方根据乙方从事导游员业务,确定乙方工资按以下工资形式执行。但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乙方应得的工资不得低于旅行社所在地最低工资保障标准。XXX。乙方试用期工资元;试用期满乙方工资元,其中:基本工资元,津贴。奖金另定。

  2、甲方应逐年提高乙方的工资水平。

  3、甲方于每月日为发薪日,甲方无故不按时支付乙方工资的,应自拖欠之日起,支付乙方工资总额%拖欠金,直至支付工资之日止与工资一并发给乙方。

  4、非因乙方原因所致的停止导游业务期间,甲方应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劳动纪律

  甲方应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____省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指挥,积极完成导游服务工作任务。

  六、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一方受损害的,可不承担责任。

  八、双方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甲方出资派乙方赴外地或本单位以外培训,须签订培训合同,培训后须为甲方服务年,如乙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甲方培训费,但本合同第六条第5款规定除外,培训费用按其在甲方服务年限满________年减收%计算。

  九、其他

  1、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调解不成的可在规定的时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仲裁裁决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省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3、本合同一式叁份,双方签字盖章后并经当地劳动部门鉴证后各执一份。

  签订合同时间:20xx年12月xx日

  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鉴证机关:(盖章)鉴证人:

  鉴证时间

有关劳动合同14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经甲方______用户______乙方______家庭服务员______协商同意,签定服务合同,在合同有效期间,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一、甲方______用户______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为内容的家庭服务工作。未商得乙方同意,不得增加上述规定以外的劳务负担。

  2、向乙方提供与甲方家庭成员基本相同的'食宿,不得让乙方与异性成年人同居一室。

  3、平等待人,尊重乙方的人格和劳动,在工作上给予热情指导。不准虐待。

  4、负责保护乙方安全。

  5、按月付给乙方工资元。

  6、乙方在服务过程中,因工作失误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和经济赔偿的要求,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法规处理;甲方不得采取搜身、扣压钱和物以及殴打、威逼等侵权行为。

  7、不得擅自将乙方转换为第三方服务,不许将乙方带往外地服务。

  二、乙方______家庭服务员______的权利和义务

  1、自愿为甲方提供_____________为内容的家庭服务工作。

  2、热心工作,文明服务,遵守公共道德和国家法律、法规。

  3、不得擅自外出,外出时要跟甲方______用户______说明外出原因。不带外人去甲方住处,不准私自翻动甲方物品,不参予甲方家庭纠纷。未经甲方答应私自外出或违反上述规定,发生问题责任自负。

  4、服务期间,因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均由自己负责。

  5、有权拒绝,转换为第三方服务,或带往外地服务。

  三、合同解除:经双方同意后,可以解除服务合同。

  四、本合同经双方商洽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自订立后马上生效。

  甲方

  公章 :

  乙方

  公章 :

  法定代表人

  签字 :

  法定代表人

  签字 :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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