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劳动合同

时间:2024-12-05 18:47:01 劳动合同 我要投稿

变更劳动合同(15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变更劳动合同,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变更劳动合同(15篇)

变更劳动合同1

  甲方(现劳动合同主体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劳动者):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原劳动合同主体单位) (以下简称丙方)

  甲、乙、丙三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同意对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劳动合同作以下变更:

  一、原劳动合同主体 变更为新的.主体为:

  二、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仍按原约定继续履行;

  三、本协议书经甲、乙、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四、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丙方:(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变更劳动合同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与您 年 月 日开始至 年 月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编号: )作如下变更:

  请您于 年 月 日前到 (地点)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

  特此通知

  X公司(盖章):

  员工(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变更劳动合同3

  怎么变更集体劳动合同

  集体劳动合同是经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才签订的,涉及到一个企业全部职工的福利待遇,即使是在到期需要变更的时候也是要经过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的。小编今天带来“怎么变更集体劳动合同”一文,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根据有关规定,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

  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情形有: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知识:

  集体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

  1、实行集体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者整体的合法权益,调整和改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劳动者的共同发展;

  2、集体合同的主体是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

  3、集体合同需由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先行协商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4、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5、集体合同生效后,对用人单位和单位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集体劳动合同关系到同一家公司所有劳动者的权益,当然要经过全部职工的讨论才能签订、变更、解除。既然如此,有关集体劳动合同的每一个步骤都显得十分重要,其中包括怎么变更集体劳动合同

  浅谈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效力

  按照法律规定,变更条款要经过双方协商一致,且与劳动合同的签订一样,变更劳动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但是在《司法解释(四)》第十一条中明确了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效力认定原则。如果一方提出变更劳动合同,另一方以实际行为予以接受,也可以视为双方达成变更的合意。本文分析了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仅供参考。

  一、劳动合同变更的概念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原劳动合同的派生,是双方已存在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发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和第三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调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因此,劳动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但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时不可能对涉及合同的所有问题都做出明确的规定。合同订立后,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由于社会生活和市场条件的不断变化,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得劳动合同难于履行或者难于全面履行,或者使合同的履行可能造成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不平衡,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对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否则,在劳动合同与实际情况相脱节的情况下,若继续履行,有可能会对当事人的正当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劳动合同法允许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者删减,通过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重新进行调整和规定,使劳动合同适应变化发展了的新情况,从而保证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上述情形并不是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变更后的内容取代了原合同的相关内容,新达成的变更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中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

  二、劳动合同变更的情形

  现实当中,会存在有些用人单位故意签订一份劳动合同或两份劳动合同,主要内容都不填,等“有用时”随意填写,与实际履行的劳动合同大相径庭,试图逃避劳动执法部门监管,规避自己的劳动风险及责任。用人单位往往以享有用工自主权为由,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和劳动报酬等进行单方变更调整。《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劳动合同中“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约定成为了法定必备内容。劳动合同一经签订便不得擅自变更,除非符合法律规定的下列情形:

  1、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首先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当然也可以协商变更;对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只要是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达成的,都可以经协商一致予以变更。其次,对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应当采取自愿协商的方式,不允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经协商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任意改变合同内容的,在法律上是无效行为,变更后的内容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而且这种擅自改变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种违约行为。第三,劳动合同的变更只是对原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作修改、补充或者删减,而不是对合同内容的全部变更。对劳动合同所要变更的部分内容,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后,必须达成一致的意见。如果在协商过程中,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所要变更的内容,则就该部分内容的合同变更就不能成立,原有的合同依然具有法律效力。最后,在变更过程中必须遵循与订立劳动合同时同样的原则,即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以确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劳动合同变更的一个重要事由。

  所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主要是指:

  (1)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必须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前提,如果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修改或者废止,合同如果不变更,就可能出现与法律、法规不相符甚至是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导致合同因违法而无效。因此,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而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是必要而且是必须的。

  (2)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用人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根据市场变化决定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等。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根据市场变化可能会经常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和产品结构,这就不可避免地发生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工种、产品生产岗位就可能因此而撤销,或者为其他新的`工种、岗位所替代,原劳动合同就可能因签订条件的改变而发生变更。

  (3)客观方面的原因。这种客观原因的出现使得当事人原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这时应当允许当事人对劳动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变更。主要有:①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使得原来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者失去意义。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②由于物价大幅度上升等客观经济情况变化致使劳动合同的履行会花费太大代价而失去经济上的价值。这是民法的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履行中的运用。

  3、用人单位依法单方变更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为由单方调整岗位。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调岗权需满足如下要件:(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2)用人单位可不经员工同意即可对其调整工作岗位。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法律就赋予了用人单位对其进行岗位调整的单方权利。劳动者经过岗位调整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有权利单方决定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合同内容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否则就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无效行为。

  三、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和效力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根据该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符合以下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1.口头变更的内容须符合如前所述的法定变更情形,即用人单位应当举证证明变更符合实质要件,而仅缺少书面的形式要件;2.双方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任何一方未提出任何异议;3.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

  如何认定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效力呢?

  通常认为,书面形式是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劳动合同变更的生效要件在形式上需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书面形式记载变更内容,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当然也有观点认为是可以承认口头劳动合同的效力,一方面这样的做法是符合国际惯例的,另一方面虽然没有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但还是可以从其他企业内部的文件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首先应将“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作为解决这类问题的原则来对待,因为这有利于保护弱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次我们要考虑不能简单否定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针对某些事项的口头变更,否则会出现违背保护劳动者的立法本意,并使劳动关系复杂化。比如用人单位口头承诺给劳动者增加工资并实际履行等等使得劳动者受益的行为。但由于实践中实际大量存在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如一概否定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效力,容易导致劳动合同关系的不确定性,因此对于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效力应赋予一定程度上的效力。

  通过以上文章的分析,小编认为还是应该对有利于劳动者的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效力予以承认,同时,劳动者应该通过补签等方式加强其效力,以确保自己合法权益能够维护。

  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

  1、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应变更相关的内容。

  2、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应变更相关的内容。

  3、提出劳动合同变更的一方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要平等协商一致方能变更合同。

  劳动合同解除的几种情形:

  1、劳动合同的协议解除。

  2、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4、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合同的协议解除:

  1、应书面提前通知对方。

  2、由用人单位提出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放。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一)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承担经济补偿的条件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此种情况在试用期满后不再适用。

  2、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注:1、从劳动违纪开始到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间隔超过了处理时效,不得以次解除劳动合同。

  2、以开除的形式解除劳动合同,应征求工会的意见。

  3、根据罪由法定的原则,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且未被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此期间,用人单位也无需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4、劳动者违纪或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据,可以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是用人单位规定且公示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则。

  (二)提前30天书面形式通知、承担经济补偿责任的条件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工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协议的。

  (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放。)

  (三)经济性裁员的条件

  1、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

  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合同变更的条件与效力

  合同变更指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和更改,即权利和义务变化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合同变更的条件与效力是什么呢?针对这个问题,小编整理了合同变更的相关知识,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了解。

  (一)合同变更的条件

  1.原合同关系有效成立。

  合同的变更必须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对象,凡未成立或无效的合同,不存在变更的问题。因为,合同的变更发生改变原合同关系之效力,无原合同关系便无变更的对象。合同无效,自始即无合同关系;合同被撤销,合同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亦无合同关系;追认权人拒绝追认效力未定的合同,仍无合同关系。在这些情况下,自无变更合同的余地。

  2.合同要素发生变化。

  有效成立的合同要成立合同变更,必须有合同要素的变化。在广义合同变更中,不仅指合同主体发生变更,也包括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在狭义的合同变更中,则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因此,合同要素发生变化是合同的变更不可或缺的条件。就合同内容变化来说,主要包括下列内容的变化:

  ① 合同标的物变更,包括标的物种类、数量、品质、规格等发生变化;

  ②合同履行条件变更,包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以及结算方式的改变等;

  ③合同价金变更,即合同价款或者酬金的增减,以及利息的变化等;

  ④合同性质变更,例如租赁合同买卖合同,选择之债变为简单之债,原合同债务转变为损害赔偿债务等;

  ⑤合同所附条件或者期限变更,例如所附条件除去或者增加,所附期限的延长或者提前等;

  ⑥合同担保的变更,例如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法律的规定,使合同担保消灭或者新设等

  ⑦其他内容的变更,例如违约金的变更,选择裁判机构协议的变更,等等。

  当然,当事人对合同变更内容的约定必须明确。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而且变更后的合同内容不得具有违法性,不得规避法律的规定或者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不得有违公序良俗,否则,不发生合同变更的效果。

  3.合同的变更必须有合法依据。

  在合同法学上,合同变更的合法依据主要包括:当事人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合同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因此,当事人的合意是引起合同关系变更的重要法律事实。前文已经指出,合同通过当事人协商变更是合同变更的一种类型,我国《合同法》第7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直接规定。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变更合同,法律效果可直接发生,不以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判或当事人协议为必经程序。裁判机关裁判。合同也可以由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关裁决的程序发生变更。在我国法上,一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二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无论是解除合同还是变更合同,均须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判。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合同的变更在于形成权人单方意思表示的,例如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使合同变更。

  4.符合法律要求的方式。

  对合同的变更法律要求采取一定方式的,须遵守此种要求。基于情势变更原则变更合同,变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须经法院或者仲裁裁判的方式。当事人协议变更合同,有时需要采用书面形式,有时则无此要求。《合同法》第77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其规定。

  (二)合同变更的效力

  合同一经过变更,即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第一,合同变更部分取代被变更部分,原合同未变更部分仍然继续有效。换句话说,合同变更仅对已经变更的部分发生效力,未变更部分的权利义务继续发生效力。这是因为,合同的变更,主要是在保持原合同关系的基础上,使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合同变更的实质是以变更后的合同代替了原合同。因此,在合同发生变更以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做出履行,任何一方违反变更后的合同内容都将构成违约。

  第二,合同变更原则上仅向将来发生效力,对已经履行的部分没有溯及力,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失去其法律依据。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因合同的变更而要求对方返还已为的给付。

  第三,合同的变更并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合同变更范本是什么样的?

  如果您遇到合同需要变更时,是否会发出这样的疑问:变更合同怎样拟定?下面小编将为您解开这个疑惑,华律小编将会在下文为您带来合同变更范本,通过参考范本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祝您阅读愉快!

  合同变更范本

  原合同编号:

  组织名称:

  组织通讯地址: 省 市

  邮编:

  指定联系人:

  职务:

  电话:

  传真:

  合同变更内容类型:

  (选项:请在所选择项目前用“×”表示) 01.企业名称 02.企业地址 03.体系覆盖人数 04.认证标准 05.认证范围 06.现场审核日期 07.初次/再认证(复评)审核费 08.监督审核费 09.认证标志 010.其它 (*上述选项之一变更可能会导致其他选项变更,请同时选取。例如“认证范围”变更可能导致体系覆盖人数、初次/再认证(复评)、监督审核费等的变更,请将这些变更一并考虑。)

  合同变更原因:

  合同变更前内容:

  合同变更后内容: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一式两份,原合同中被变更条款作废。

  什么是合同主体变更?

  合同主体变更是说合同签订的双方当事人要进行变更,如果要进行合同主体变更必须原合同签订双方均同意,合同才能生效。关于合同主体变更的更多内容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小编祝您阅读愉快!

  合同主体变更

  合同主体变更,是指合同关系保持同一性,仅改变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现象。不论是改换债权人,还是改变债务人,都发生合同权利义务的移转,移转给新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因此合同主体的变更实际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分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合同主体变更的效力:

  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仍然有效。

  合同的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担保人同意,保证不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

  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在合同变更以前,由于一方的过错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对此另有约定,在合同变更以后,受损失的一方仍然有权请求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

  根据《合同法》第7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变更劳动合同4

  【案情概要】1945年5月10日,高某到某设备公司工作。20xx年,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xx年11月22日,设备公司又独资设立了一新公司。12月20日,设备公司召集包括高某在内的垫片车间的全体员工召开会议,告知设立了新公司及设备公司的垫片生产将整体转移至新公司的事宜,并告知了有关垫片车间员工的劳动关系转移或解除的两种方案。会议当天,设备公司发给员工每人一份关于劳动关系的转移方案及回执,要求员工对两种方案作出选择,于12月24日前交至公司,并告知过期没有提交选择的将视为不同意与新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因高某逾期未递交回执,12月26日,设备公司向高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并通知其办理相关手续。经多次催促,高某逾期未去办理手续。设备公司遂为高某办理了退工手续。高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撤销设备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仲裁委员会裁决设备公司支付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84736.4元。设备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驳回高某要求撤销设备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诉讼请求。

  【律师寄语】有时,因为情势发生变更,会出现原来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那么作为企业,此时就应当及时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征求工会的意见,在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更要做好劳动者失业后的保障工作。作为劳动者,也不能死守着劳动合同不能变更的观念,在原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时,还应当多考虑企业给出的解决方法,不然的话可能最终损失最大的还是劳动者本人。

变更劳动合同5

  一、劳动合同变更程序如下:

  (1)提出变更的要约: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说明变更合同的理由、变更的内容以及变更的.条件,请求对方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答复。

  (2)承诺:合同另一方接到对方的变更请求后,应当及时进行答复,明确告知对方同意或是不同意变更;

  (3)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当事人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经过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协议载明变更的具体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实务操作指南】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是劳动合同变更的基本要求,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强行变更劳动合同,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劳动者损失的,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变更劳动合同情形有哪些?

  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

  1、 试用期内。

  2、 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应作相应变更。

  3、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4、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对其工作岗位予以调整。

  5、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转产转型、技术改造后某些生产岗位消失等。

  6、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后达成新的协议变更原有的约定。

变更劳动合同6

  甲方:AA公司

  乙方:(员工工号:)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双方在年月日签订/续订的劳动合同第条第款作如下变更:

  一、变更后的内容

  二、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加盖甲方劳动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三、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AA公司乙方(签字):

  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范例一:甲方:______乙方:______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对___年___月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作如下变更:劳动合同变更的内容:甲方(盖章)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劳动合同变更协议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变更劳动合同7

  一、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因

  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经常出现对劳动合同变更的情况。

  具体来说,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因主要有两个:

  1.企业的生产经营

  市场的变化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和工作需求发生变化,一部分职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可能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变化,从而需要变更劳动合同。

  2.员工劳动力升值或者老化

  企业根据其认定的劳动力价值给员工定工资:认为某人的'劳动力价值高一些,给其定的的工资也会相应高一些;如果通过培训、实践以及工作经验的积累,一个人的劳动力价值有所提高,企业就有可能要支付更多的钱购买。所以,很多企业都会出现员工随着工作年头的增加或技能的提高而涨工资的现象,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的条款也就需要进行变更。

  另外,员工的薪酬、福利可能随着企业效益的增加而提高,这也会引起劳动合同条款的变更。

  二、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则

  变更劳动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即当事人意志自治的原则,是一个通行原则,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时都会用到,是最朴素的合同基本原理。

  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者常常会遇到一个难题:企业提出要与职工协商变更合同条款,尤其是在增加员工义务而减少其权利的情况下,职工会不同意。面对这种情况,企业应本着交易的心态,也就是适当增加员工的权利,以使职工保持心理平衡。

变更劳动合同8

  合同号: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年 月 日签订了 (合同名称) 合同(合同号: ,下称“原合同” )。由于 原因,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对原合同内容作出如下变更,并由双方共同遵守:

  1、原合同条款:

  现修改为:

  2、原合同条款:

  现修改为:

  3、删除原合同条款:

  4、生效及其它

  本协议是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本协议变更的`内容外,原合同中的其他条款仍然适用,对双方有约束力。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字: 1

  地址:北京海淀区双清路同方大厦A座2层 地址: 邮政编码:100084邮政编码: 经办人: 经办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年

  月日 2 年月日

变更劳动合同9

  甲 方: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公司

  乙 方: (员工工号: )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双方在 年 月 日签订/续订的劳动合同第 条第 款作如下变更:

  一、变更后的内容

  二、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加盖甲方劳动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三、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公司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变更劳动合同10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性别:男女

  户口性质:非城镇城镇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用工单位”)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配合丙方的运营与发展,甲、丙双方进行人事调整,现就更换用工管理机构所涉及的劳动合同用人主体变更及其他权利义务等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经三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变更协议。

  1、乙方原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主体变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职务__________变更为__________,其他劳动合同条款不做任何变更。

  2、原劳动合同期限双方确认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3、变更后,丙方负责办理乙方的'用工与社会保险缴纳、代发工资等相关手续。

  4、丙方认可此协议所涉及的用工主体调整,不影响乙方在丙方的服务年限连续计算。

  5、变更协议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经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变更劳动合同11

  甲方:深圳明嘉服装有限公司

  乙方:

  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甲乙双方就原《深圳市劳动合同》未明确事项作如下补充说明,甲方申明此《深圳市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书》是本着公平合理、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并非公司强制性行为。

  第一条:原《深圳市劳动合同》第四条劳动报酬第二项所述工资是根据员工工作性质决定的。若员工为甲方管理人员,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确保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初始工资额为1000元/月,考核工资及绩效工资根据现实表现核定,试用期员工工资按标准工准的80%计算;若员工为甲方的普通工人,则其每月工资为其实际计件数量的累计值,即计件工资。

  第二条:公司按年度支付员工工龄补偿金,是对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的一种奖励,该补偿金的数额在工资表中按月分摊显示,集中发放。集中发放的日期定为该员工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后的第六个月第一周发放。工龄补偿金的标准为:30元/月。

  第三条:原《深圳市劳动合同》第四条劳动报酬第五项所述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它约定,内容为:若甲方因银行转帐、资金周转等问题造成工资需延迟发放时,应提前通知乙方,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天。

  第四条:乙方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即表示乙方完全了解和认同深圳明嘉服装有限公司规章制度中所列明的一切规定,合同期内,若因乙方无视甲方规定给公司或第三者造成损害时,甲方将按法律和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按法律程序追究乙方的经济和刑事责任。

  第五条:乙方在甲方入职后,需无条件按甲方的规定接受月度业绩考核,合同期内若乙方连续两个月的业绩表现达不到甲方的要求,则甲方有理由认为乙方已无法胜任

  其工作岗位或有消极怠工行为,甲方有权在不预先通知的情况下随时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关系,并且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乙方在甲方入职时,所提供和填写的数据(包括:身份证件、学历文件、体检证明等)均需真实有效,若因乙方提供虚假资料给甲方造成损失时,其后果均须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合同期内,若乙方非正当理由且不能按正常手续提前一个月辞职,则甲方将扣除乙方一个月的工资(不低于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对甲方的损失补偿;若乙方确因服役、重大疾病、亲人病危等不能按正常手续提前一个月辞职(即:急辞工,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则甲方将扣除乙方月平均工资的30%作为对甲方的损失补偿;

  第八条:为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在合同期内,甲、乙双方产生纠纷时,乙方应首先向甲方单位的行政人事部反映情况以维护自身权益不受损害,经协调无效时,乙方可向所属地区的劳动监察部门请求支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本附件为《深圳市劳动合同》的补充说明文件,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与原《深圳市劳动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以上所指规定及规章制度等系指甲方制定的《厂规》、《员工守则》及相关行政制度等,乙方需在仔细阅读后,且在完全理解和认同的前提下签字确认。

  甲方:(盖章)深圳明嘉服装有限公司 乙方:(签名或指膜)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变更劳动合同12

  虽然法律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但并不能排除口头约定变更的合同无效。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内容已经实际变履行后,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其可以弥补形式上的缺陷。

  郭某某原在一家公司生产车间工作,后因公司发现其具有数据控制方面的特长,遂于20xx年12月将其调往数控室上班,郭某某也乐意前往,但双方并没有对原劳动合同进行过变更。时至20xx年3月,已经在数控室上班三个月并依据生产车间岗位领取工资的郭某某,突然被公司通知:郭某某的岗位变更后,工作相对轻松,不应再按生产车间的标准获得工资,甚至此前已多支付的工资也必须扣回。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口头变更对并不一定具有法律约束力,但由于在具体的用工过程中,一些用人单位仅采用口头形式变更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且长期实际履行的情形远非个别,如果全盘否定,明显既不利于维护稳定的劳动关系,也不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鉴于公司与郭某某口头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已经履行三个月之久,而期间公司一直没有提出过因岗位调整而需要降低工资问题,决定了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彼此均必须遵照执行。

  劳动合同变更的情形:

  1、根据本条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这就是说:首先,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当然也可以协商变更;对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只要是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达成的,都可以经协商一致予以变更。其次,对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应当采取自愿协商的方式,不允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经协商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一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任意改变合同内容的,在法律上是无效行为,变更后的内容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而且这种擅自改变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种违约行为。再次,劳动合同的变更只是对原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作修改、补充或者删减,而不是对合同内容的全部变更。对劳动合同所要变更的部分内容,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后,必须达成一致的意见。如果在协商过程中,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所要变更的内容,则就该部分内容的'合同变更就不能成立,原有的合同就依然具有法律效力。最后,在变更过程中必须遵循与订立劳动合同时同样的原则,即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2、根据本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以确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劳动合同变更的一个重要事由。

  口头约定变更劳动合同表面看,似乎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其却可以通过实际履行来治愈形式的不足,其实际上是符合法律的立法宗旨的。

变更劳动合同13

  法定单方变更情形之外,用人单位如何规避变更劳动合同的风险

  除了法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之外,只能依照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包括约定变更及即时协商变更两种情形。

  (一)约定变更

  所谓约定变更,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事由,当约定的变更事由出现时,用人单位可以如约变更劳动合同。此种做法只适用于变更事由可以预见的情形,例如,用人单位预计在不久后将搬入A地办公,此时在招聘员工时,即可在劳动合同中对合同期内工作地点的变更作出明确约定,当然,约定变更后的工作地点必须是确定的,不能笼统地约定不论工作地点如何变化,用人单位均可变更劳动合同。

  (二)即时协商变更

  用人单位作为经营者,其面临的市场环境瞬息万变,其可能会顺应市场要求即时变更劳动合同,此时一定要与劳动者充分沟通,取得劳动者的理解和认可,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协商的过程要做到书面化,包括向劳动者送达变更意见书,意见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变更理由、答复期限、要求劳动者予以书面答复及逾期未答复的后果等。即时协商变更可能出现的结果主要有:

  1、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变更后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这是最理想的结果;

  2、劳动者未予明确答复,但服从了用人单位的安排,可以认定为劳动者以其行为表明已经同意变更劳动合同。法律依据为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实行)》第66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经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3、劳动者逾期未予答复,且未服从用人单位安排,此时不能视为劳动者默认同意变更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被通知方接到通知后,应在15日内做出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变更劳动合同。”有了这条约定,在劳动者逾期未予答复时,即可视为劳动者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4、劳动者明确答复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要在与劳动者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权衡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成本后作出相应的决策。

  劳动合同变更中的风险规避的好,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是有利的。不管是怎么样的变更方式,最后都是为了能够减少损失。

变更劳动合同14

  甲方:福建海峡人才派遣有限责任公司三明分公司

  乙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劳动合同变更协议:

  一、根据甲乙双方于年月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同意对劳动合同中涉及的合同终止时间进行变更,将原终止时间20xx年12月31日变更为20xx年

  二、本次劳动合同变更自20xx年1月1日起生效。

  三、本变更协议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附件甲乙双方原劳动合同一份,以作补充。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委托人签章:(公章)(签名)

  日期:_________

变更劳动合同15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协商,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如果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有如下情形:

  (1)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

  (2)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用人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根据市场变化决定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等。

  (3)劳动者方面的.原因。如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所在岗位与其职业技能不相适应、职业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级等,造成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继续履行原合同规定的义务对劳动者明显不公平。

  (4)客观方面的原因。这种客观原因的出现使得当事人原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这时应当允许当事人对劳动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变更。

  主要有:

  ①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使得原来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者失去意义。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

  ②由于物价大幅度上升等客观经济情况变化致使劳动合同的履行会花费太大代价而失去经济上的价值。这是民法的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履行中的运用。

  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时候,劳动合同可以在双方的协商后发生变更。但是各位必须明确是在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才能变更,这个是变更劳动合同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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