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信管理制度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介绍信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介绍信管理制度1
为了加强公司介绍信的管理,规范介绍信的使用,严格审批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介绍信是公司因对外联系工作、商洽事务而派出人员所持有的凭证。
第二条 介绍信管理是公司综合管理部的'一项重要事务工作。介绍信由综合管理部管理人员负责管理。
第二章 介绍信的管理使用
第三条 介绍信有信文和存根两部分。信文交持有人携带,存根留本机关或单位存查。
第四条 介绍信开出后未用,应交回保管人员,粘贴在存根上。
第五条 介绍信的内容要明确具体,一定要填写有效日期。
第六条 介绍信管理人员要对开出的介绍信负责。若介绍信由别人填写,工作人员要核对内容是否一致。
第七条 严格控制使用空白介绍信。
第三章 介绍信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申请使用介绍信要经公司领导批准。
第九条 对于不涉及重要事务的一般性事务,由综合部负责人批准或授权介绍信管理人员掌握使用。
第十条 介绍信管理人员在开介绍信的同时,必须在存根上注明批准人姓名、批准日期等。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需使用空白介特绍信时,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第四章 附则 本办法由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XX年五月二十九日
介绍信管理制度2
一、公司公章、介绍信由办公室主任负责保管,部门印章由部门经理负责保管。
二、公司及印章的刻制、启用、停用及销毁应报董事会批准。部门经理的`印制、启用、停用及销毁应报总经理批准。
三、印章使用要求
(一)凡属经济合同文本需盖公司级公章和经济合同专用章的应事先经过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员批准。
(二)凡属对外公文需盖公司级公章的,应事先征得总经理批准。
(三)凡需携公章外出办事,应事先征得总经理签字批准,用后立即退回办公室。
(四)凡属一般例行公事、联系业务等需加该公司级公章的,需经办公室主任批准。
(五)凡属因公需要加盖部门印章的,须经部门经理同意。
(六)部门及公章只适用于不发生任何经济责任的一般业务往来。
(七)各类公章的使用均应建立登记制度。
四、介绍信使用要求
(一)介绍信均由办公室统一保管出具,开具介绍信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
(二)因公出差需带加盖公司公章的空白介绍信,要有总经理签字批准。如有剩余介绍信应交回办公室注销。
五、办公室有权不定期检查各部门公章、介绍信的使用情况。
介绍信管理制度3
房地产公司公章、介绍信使用管理制度
一、公司公章、介绍信由办公室主任负责保管,部门印章由部门经理负责保管。
二、公司及印章的刻制、启用、停用及销毁应报董事会批准。部门经理的印制、启用、停用及销毁应报总经理批准。
三、印章使用要求
(一)凡属经济合同文本需盖公司级公章和经济合同专用章的应事先经过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员批准。
(二)凡属对外公文需盖公司级公章的,应事先征得总经理批准。
(三)凡需携公章外出办事,应事先征得总经理签字批准,用后立即退回办公室。
(四)凡属一般例行公事、联系业务等需加该公司级公章的,需经办公室主任批准。
(五)凡属因公需要加盖部门印章的`,须经部门经理同意。
(六)部门及公章只适用于不发生任何经济责任的一般业务往来。
(七)各类公章的使用均应建立登记制度。
四、介绍信使用要求
(一)介绍信均由办公室统一保管出具,开具介绍信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
(二)因公出差需带加盖公司公章的空白介绍信,要有总经理签字批准。如有剩余介绍信应交回办公室注销。
五、办公室有权不定期检查各部门公章、介绍信的使用情况。
介绍信管理制度4
第一条 市国土资源局介绍信由局办公室分管政务的副主任管理,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审批及制作要求管理和使用。
第二条 市国土资源局介绍信用于介绍市国土资源局领导同志或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工作人员到外地、外单位参加会议、汇报联系和商洽工作。
第三条 使用市国土资源局介绍信,须经分管副局长或办公室主任审批同意。
第四条 开具市国土资源局介绍信必须逐项填写被介绍人姓名、职务、去向、目的、介绍信有效期限等。介绍信存根应存档备查。
第五条 局机关所有印章(含党组和行政印章,行政审批事项专用印章)由局办公室集中管理和使用,实行专人负责,不得替代使用。特殊情况的'代管,需经分管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同意。
第六条 “xx市国土资源局”印章的使用范围:限于经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审签的文件、表册、信函等,重大事项需经局长签字后方可加盖印章。
第七条 “xx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印章使用范围:用于局机关对内对外行文传达或联系有关业务;行政、后勤管理等工作;经局领导、局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签发的文件、信函等。
第八条 局党组印章,由局办公室专人管理、使用。以局党组发文,必须经局长同意后,方可加盖印章发出文件。
第九条 凡需加盖以上印章的文件、信函、表册,必须由本局机关工作人员承办,不得承接外单位工作人员直接办理用印事宜(相关单位联合发文除外)。
第十条 凡需用印章的文字资料,都必须按规定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用印盖章生效日期为领导签发日期。几个领导签发的文件生效日期,以职级最高的领导签字日期为准;几个同职级领导签发的文件,以最后签字的领导签发日期为准。
第十二条 例行事务的处理也可经办公室主任签发后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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