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规章制度

时间:2024-08-21 13:29:40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职业病规章制度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职业病规章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职业病规章制度

职业病规章制度1

  为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成立以生产主管经理为首,行政部、生产部、医务室、总工会和各子公司生产厂相关领导组成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各子公司、部门、车间设立以主管领导为主的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组织,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各部门的`安全员为职业卫生的专(兼)职监督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监督工作。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做好新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

  三、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和培训,使职工了解熟悉本公司、本岗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并掌握职业卫生的防治方法和注意事项,杜绝和减少职业性危害。

  四、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采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改善工作条件,杜绝“跑、冒、滴、漏”,实行清洁化生产,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

  五、经常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定期请由依法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其结果定期向职工公布。

职业病规章制度2

  为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处置和报告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和卫生部《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正在制定相关规章,尚未发布)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参加《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一)确立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专职机构和各部门负责人。

  (二)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方案,明确各类危害事故发生时,各负责人和相应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一)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二)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三)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四)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五)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行政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1)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

  (4)提出防范事故两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

  (六)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呈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职业病规章制度3

  为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人事培训部门会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宣传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预防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

  二、人事培训部门会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根据法律规范等要求、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宣教培训计划,提供相应资源保证。

  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1、用人单位利用公示栏、黑板报(墙报)、厂报、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定期开展职业卫生宣传。

  2、部门车间要利用班前班后会、安全报阅读、现场岗位职业病危害讲解以及职业病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卫生宣传。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1、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参加经安监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并持证上岗。根据证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

  必入厂新工人、新调入人员、新分配的大中专学生、来厂实习人员,由人事部门通知安全部门,并由安全部门组织进行用人单位、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成绩归档存查。

  (1)党和政府关于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令,《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

  (2)单位目标、管理组织、实施措施及生产工艺基本情况。

  (3)综合安全知识,用人单位主要危险区域和典型事故分析及防范措施。

  (4)用人单位的各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总则。

  (3)本车间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典型事故的经验教训以及防范措施。

  (4)本班组主要设备性能及安全规程以及主要环节的危害防范注意事项。

  (5)本班组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规定。

  凡调换新岗位人员和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要重新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1)用人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内容按“入厂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要求执行。

  2)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技术培训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告知岗位工人,新设备存在的危害因素以及防范措施。

  1)由用人单位每年对基层领导干部、班组长、专职安全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管理和职业卫生知识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存档。要求必须有签到表、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册。

  2)为了不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防治职业病危害意识,增强安全责任感。用人单位每年必须对在职工人进行不少于二十小时的安全教育培训,要有计划、签到表、培训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表。

  3)一般“三违”人员由车间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天;严重“三违”人员由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并将“三违”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存档。

  4)培训方式:定期教育与不定期教育相结合,采用课堂教学、观看录像、现场教育、参加上级组织培训、邀请专家等形式;

  五、培训时间: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执行。

  七、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务部门应保证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费用的落实。

职业病规章制度4

  为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给劳动者创造安全健康工作的环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车间、部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所使用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应由使用部门专人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并作好相应的.台账。

  二、用人单位应定期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的教育培训。员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三、认真执行职业病防护设施检修的有关规定,精心维护所属设备,定期进行自检自查,确保设备正常安全运行。

  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会同设备管理部门按照用人单位实际,制定和实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检维修计划和方案,经常检查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日常检查、维护以及检修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用人单位设备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检修。使用部门发现设施出现故障时,应迅速切断电源,及时向设备管理部门报告,不得擅自进行修理。

  六、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月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使用部门每周对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当班工人每天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记录。

  七、防护设施在检修时,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同时做好现场监护和有关人员的协调和指挥工作,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牌,切断电源。

  八、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结束后,维护检修部门应做好现场的清理工作,并进行确认,确认合格后,方可与使用部门进行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签字。

职业病规章制度5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制定本制度。

  1 总则

  1.1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职业卫生”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1.2本制度规定从单位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1.3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2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2.1 法定代表人或最高管理者的职责

  法定代表人或最高管理者批准颁发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具体职责为:

  2.1.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1.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体系。设置与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主管,负责具体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1.3定期召开职业卫生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1.4对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通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时,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2.1.5亲自参加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2.1.6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负领导责任。

  2.2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职责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企业须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本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为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其职责如下:

  2.2.1组织制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2.2根据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2.2.3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2.2.4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2.2.5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2.2.6经常检查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2.2.7经常听取各部门、车间、安技人员、劳动者、工会代表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2.2.8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2.2.9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2.3 技术部门的职责

  2.3.1编制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职业病防治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3.2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2.3.3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2.3.4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2.4 专(兼)职业卫生主管职责

  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2.4.1协助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推动本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及配套法规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4.2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2.4.3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及管理档案。

  2.4.4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2.4.5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4.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公司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2.4.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2.4.8负责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2.5 工作场所负责人、车间负责人职责

  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2.5.1把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5.2组织对本工作场所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2.5.3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2.5.4定期组织本工作场所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司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2.5.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2.5.6对本工作场所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2.6 劳动者职责

  2.6.1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2.6.2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定期检查和记录,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2.6.3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职业病规章制度6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加强对粉尘危害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管理机构与职责安全科、劳动科、生产科、技术科、通风科、财务科、后勤共同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通风科负责制定通风规章制度,负责通风系统的`设计和资料管理,绘制相关图表,鉴定主扇工作情况、矿井通风指标;负责测定、报告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以及其它职业危害情况;。

  安全科负责开展粉尘作指导工作业现场督促检查、管理、,有权制止、处理违章作业;负责接尘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

  生产科、技术科负责督促检查操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执行综合防尘措施和个人防护作业。

  后勤负责劳保用品的计划、发放,负责除尘、降尘等设备、仪器、材料的购置,负责职业危害防治的各种资用开支。

  劳动科与财务科负责职业病检查和体检人员的确定,协调安排职工进行体检,复查及职工健康档案资料收集等工作,负责制定矿山劳动保护措施和方案。职业病范围与治疗规定

  职业病范围:按国家现行规定的职业病范围执行。治疗规定:

  (1)对已确诊的各期矽肺病例人均应立即调离接尘岗位,实行治疗或疗养。

  (2)对于职业病患者,要积极开展治疗工作,脱离原职业危害,适当照顾安排工作,医疗终结确诊为残废或医疗无效死亡时,应按上极有关规定处理。

职业病规章制度7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我矿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 铁矿所属各基层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 劳资科与已进、新进铁矿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 铁矿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劳资科、安全科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5、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6. 公司安全科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二级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7. 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8、本制度从20xx年xx月xx日起实施,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科。

职业病规章制度8

  为了保障本公司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发生,保护职工的健康及合法权益,提高劳动生产率,有效控制和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毒气、噪声等各种职业性危害,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每年应提取一定比例的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作为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用于改善职业危害严重的场所及改进落后生产工艺。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制度如下:

  一、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确定

  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由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经公司办公会议协商通过后予以批复。

  二、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使用范围

  (1)本公司员工就业前入职培训、入职和在岗定期健康检查及离职前的健康检查费用;

  (2)职业卫生安全培训费用

  (3)根据长期规划和短期实施计划,对职业性危害严重的'场所和项目分批进行治理的费用;

  (4)添置必要的监测设备,进行职业危害评价、作业环境监测费用;

  (5)建立防治职业性危害和安全设施的费用;

  (6)个人防护用品更新的费用。

  各部门认真执行本制度,切实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职业病规章制度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确保我厂经济的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职业病是指本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高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三条:本企业所设立的职业病危害场所监测点及职业病危害因素均按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内容对照本企业相关职业病因素而定。

  第四条:企业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设立职业病防治管理岗位,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结合岗位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程序、操作规程,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五条:各分厂、车间有一名领导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依法参加针对本部门使用的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的临时工的工伤社会保险,以分散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

  第六条:本企业实行职业卫生专职管理监督制度,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体制,企业职业卫生行政部门(职防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岗位,职业病防治的基础管理及各项制度法规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本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由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组成。

  第八条:设立厂级职防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职防工作的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总经办负责人担任。组员由负责环保安全的管理人员生产部负责人开发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本企业职防工作的组织管理,制定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依照法律和本企业职防管理细则对本企业内各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及管理,实行检查、监督和考核,负责全厂范围的职防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九条:本企业职业病防治的职能管理部门总经办,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一名,负责本企业职防工作的基础管理,组织联系相关的体检、监测及评价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完善和保管,制定相关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各用人单位的落实情况。

  第十条:本企业内必须设定其专职或兼职职防管理员,负责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各项任务,在本单位的组织、落实,负责检查、监督各项职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在本单位有效执行。

  第三章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本企业用人单位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应将对其所从事的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之对方,并在劳动合同中注明。

  第十二条:本企业用人单位在录用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位工作的职工之前需对要录用者做专项职业健康检查,即岗前体检,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工从事其所禁忌的职业。

  第十四条: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安置,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位的职工在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需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有职业病危害岗位调入无职业病危害岗位时也应对其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五条: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必须是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认证的,检查项目由医疗机构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确定,用人单位须将职工各时期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相关资料建档保管,并有将检查结果告之职工的义务。

  第十六条:以上十一至十五条是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劳动用工过程中用人单位应遵守的职业病防治条款,凡因违反以上条款所引起的劳动争议,职业病纠纷及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用人单位承担其法律责任。并对部门主要领导处以500元罚款。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对有职业病危害岗位,劳保及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派选专人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并由职防管理员定期对上述设施和设备的性能和效果进行检测,确保正常、灵敏、有效。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在大中修设备或厂房及设施改造时要同时大中修或改造改进劳保及职业病防护装置并与主机装备同时投入运行并确保正常有效。

  第十九条:劳保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和装置各部门不得擅自拆除、挪用废置不用或随意改装,用人单位如需对上述设施、设备装置进行更新或改装,必须经职能部门同意主管厂长批准,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必须为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劳保用品,保护用品应到市卫生部门认证的劳保用品商店或厂家购买。

  第二十一条:劳保器具要根据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防护器具性能和防护范围进行正确选用,不准超出防护范围的使用或代用。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用品的购买(领取)、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劳保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和使用中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第二十三条:以上十六、二十二条是用人单位对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和个人应采用防护管理的措施,也是职业病防护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违反以上所列条款的用人单位的主要领导将以100-300元处罚,部门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四章 职业卫生监测与职工体检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职业卫生监测是生产过程中防治职业病的重要手段,是保证劳动者在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中不超过国家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根据《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本企业各单位定时、定点对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测及评价,并向职工定期公布检测及评价结果,违反此项条款,不对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评价的用人单位,将承担由此产生的职业病全部后果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职业卫生专职人员应配合用人部门管理员对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日常观测,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不符合标准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通报有关职能部门,并做出现场监测报告。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在做好职防监测评价工作的同时要建立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管理制度和监查纪录,日常工作由部门职防管理员负责,本企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专职管理人员要不定期的进行现场监查,做好职防卫生监查管理,做好职业卫生档案的存档工作。

  第二十七条:本企业专职职防人员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条款定期与认证的职业卫生部门取得联系,组织本企业有职业病危害岗位的职工进行体检,专职人员、职能科室必须做好此项工作的组织落实,否则将对部门或个人处以3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各用人单位的职防管理人员要积极配合厂职能部门的工作,按厂职防部门的要求组织好本部门体检工作,做到不遗漏岗位,不遗漏应体检的职工,不遗漏项目,违反此条规定,用人单位或其负责人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职业病事故和与其相关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凡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正式职工、合同工,工期一年的临时职工均应参加健康体检,健康体检职防监测及其他有关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费用均在生产成本中例支。

  第三十条:负责职防工作的职能部门专管人员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位的`职工要建立健全有关其个人的健康档案,主要内容有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对于离退或调离职业病危害岗位的职工的个人健康档案要封存保管不得遗失,遗失一份处以200元罚款,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后果。

  第三十一条:职工在离岗或退职后,有权索取其个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职防管理人员应如实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盖章。

  第五章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十二条:紧急救援领导小组是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和事故应急救援的专项机构,由厂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兼职,其职责:制定并整理检查培训的计划和演练,考核救护人员的业务能力,负责本企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抢救所需的设备、器具、药品的设置与审批,负责事故现场的指挥抢救,物资调配及相关的对外联系工作,负责组织事故的调查和善后处理。

  第三十三条:职业病危害事故抢救小组是发生危害事故时的临时组织,由企业医务人员、负责职业病的职能科室,各部门领导职防员、安全员、值班人员等组成,负责对受伤人员的应急抢救运送,保证企业或本部门职业病防护用品设施和抢救器具的完好。

  第三十四条:应急救援的设备、器材及药品一是配备有职业病危害的车间、岗位由部门职防员负责定期检查、补充和更换;

  第三十五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服从紧急救援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采取如下措施:

  (一)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以防止事态扩大。

  (二)疏通撤离通口,撤离作业人员。

  (三)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的材料、设备、工具等。

  (四)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危害的劳动者及时抢救。

  (五)按规定进行事故报告,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

  第三十六条:本管理细则为劳动合同附件。

  第三十七条:本管理细则解释权在厂职防领导小组。

职业病规章制度10

  为防止突发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有效控制和处理种类职业病危害事故,将事故对人员造成的损害降至最小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本着“反应迅速、处理得当”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用人单位确立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各部门负责人,确定总负责人;

  二、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形成书面文件予以公布,应明确事故发生后的疏通线路、紧急集合点、技术方案、救援设施的维护和启动、医疗救护方案等内容。

  三、明确职业病危害的目标分布,根据使用物品的种类、危险性质以及可能引起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特点,确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目标;

  应急救援设施应存放在车间内或临近车间处,一旦发生事故,应保证在10秒内能够获取。应急救援设施存放处应有醒目的警示标识,确保劳动者知晓和正确使用方法。现场应急救援设施应是经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合格的产品,安全有效,定期检查,及时维修或更新,保证现场应急救援设施的安全有效性。

  用人单位应对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做出相关规定,对演练的周期、内容、项目、时间、地点、目标、效果评价、组织实施以及负责人等予以明确、如实记录实际演练的全程并存档。

  2、组织指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3、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情况,并向友邻单位通报危害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

  4、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

  1、总指挥:组织指挥全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副总指挥:协调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

  (1)生产组长:协助总指挥、副总指挥做好职业病危害事故报警、情况通报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工作;

  (2)主任:负责现场医疗救护指挥及受伤人员分类抢救和护送转院工作;

  (3)安全环境及职业卫生管理组织各负责人:负责指挥灭火、警戒、治安、保卫、疏散、道路交通管制工作;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通讯联络和对外联系,必要时代表指挥部发布有关信息;负责车辆调配及抢救物资的运输、供应工作;负责抢险物资及防护用品的日常储备和应急供应;

  (1)生产性噪声: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为职工健康和工作有妨碍的声音。

  三、危害程度:给人带来烦恼,影响人们工作、学习、休息。长期接触强噪声会引起听力下降、神经性衰弱综合症等病症。

  职业接触8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85dB(A)

  职业接触4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88dB(A)

  职业接触2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1dB(A)

  职业接触1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4dB(A)

  职业接触0.5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7dB(A)

  职业接触0.25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100dB(A)

  职业接触0.125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103dB(A)

  (1)操作工在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及时消除现场中跑、冒、滴、漏现象,降低职业危害。

  (3)按时巡回检查所属设备的运行情况,不得随意拆卸和检修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找专业人员修理。

  (4)生产现场及所属设备、管道经常保持无积水、无油垢,无灰尘,不跑、冒、滴、漏,做到文明清洁生产。

  (8)对长时间在噪声环境中工作的职工应定期进行身体检查。

  (9)噪声作业场所的噪声强度超过卫生标准时,应采用隔声、消声措施,或按《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规定的时间,缩短每个工作班的接触噪声时间。

  (10)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后,其作业场所的噪声强度仍超过规定的卫生标准时,应采取个体防护;对职工并不经常停留的噪声作业场所,应根据不同要求建立作为控制、观察、休息的隔声室,室内必须有足够的吸声衬面,以减少混响声。

  (1)高温作业: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工作地点平均WBGT指数》25摄氏度时的作业。

  WBGT:又称湿球黑球温度,是综合评价人体接触作业环境热负荷的一个基本参量,单位为:摄氏度。

  (2)接触时间率:劳动者在一个工作日内实际接触高温作业的累计时间与8h的比率。

  (3)生产性热源:系指生产过程中能够散发热量的生产设备,产品和工件等。

  三、危害程度:高温致使体温调节产生障碍、水盐代谢失调、循环系统负荷增加、消化系统疾病增多、神经系统兴奋性降低、肾脏负担加重。当作业场所气温超过34摄氏度时,即可能有中暑病例发生。中暑是高温环境下发生的急性疾病,按其发病机理可分为:热射病、日射病、热痉挛和热衰竭。

  (1)当有先兆或轻度中暑时,应将患者迅速离开高热环境,移至荫凉通风处休息,解开衣领,并给予清凉饲料、浓茶、淡盐水和人丹、解暑片或藿香正气丸等解暑药物。()

  (2)对病情较重的患者,应立即移到荫凉处,让其平卧(或抬高下肢),根据不同的病情,分别作如下处理:

  1、中者痉挛时,牵伸痉挛肌肉使之缓解,并服用含盐清凉饮料;

  2、中暑衰竭时,服用含糖、盐饲料,并在四肢作重推摩、擦摩;

  3、日射病时,头部用冰袋或冷水湿敷;身体高热时,应迅速降温,如用冷水或冰水擦身(擦至皮肤发红),或在额、颈、腋下和腹股沟等处放置冰袋,也可用

  50%酒精擦浴。

  (1)操作工在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按照巡回检查所属设备的运行情况,不得随意拆卸和检修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找专业人员修理。

  (6)缩短一次性持续接触高温时间,持续接触热源后,应轮换作业和休息,休息时应脱离热环境,并多喝水。执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8)采取通风降温措施,打开门窗通风,必要时加装通风机进行机械通风。

  (9)根据生产工艺流程和厂房建筑条件,采取防暑降温治理措施,安装空调或风扇。

  (11)当热源较多而采用天窗排气时,应将热源集中在排气天窗下侧,并对热源采取隔热措施。

  纯品为无色、无臭、无刺激性的气体。在水中的溶解度甚低,但易溶于氨水。一氧化碳进入人体之后会和血液中的血红蛋白结合,进而使血红蛋白不能与氧气结合,从而引起机体组织出现缺氧,导致人体窒息死亡。因此一氧化碳具有毒性。

  (1)一氧化碳进入人体之后会和血液中的`血红蛋白结合,进而使血红蛋白不能与氧气结合,从而引起机体组织出现缺氧,导致人体窒息死亡。中、重度中毒具有一定的后遗症,如病人有神经衰弱、震颤麻痹、偏瘫、偏盲、失语、吞咽困难、智力障碍、中毒性精神病或去大脑强直,部分患者可发生继发性脑部疾病。

  5、患者如无呼吸,要一面施行人工呼吸,一面呼叫救护车。

  1、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予输氧。呼吸心跳停止时,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和胸心脏按压术。就医。

  2、呼吸系统防护:空气中浓度超标时,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半面罩)

  3、眼睛防护:一般不需特殊防护。高浓度接触时可戴安全防护眼镜。

  6、其他防护:工作现场严禁吸烟。实行就业前和定期的体检。避免高浓度吸入。进入罐、限制性空间或其他高浓度区作业,须有人监护。

  (1)操作工在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生产现场和操作室内必须保持通风,应加强自然通风。

  (3)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及时消除现场中跑、冒、滴、漏现象,降低职业危害。

  (4)按照巡回检查所属设备的运行情况,不得随意拆卸和检修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找专业人员修理。

  (5)掌握基本的有毒有害气体自救措施,佩戴好防尘口罩,会使用防毒面具或是空气呼吸器。

  (6)严格执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做到“三不伤害”。

  (7)工作时尽量站上上风侧,减少吸入有毒有害气体的机率。

  (8)加强个人防护,进入高浓度一氧化碳的环境工作时,要戴好特制的一氧化碳防毒面具,两人同时工作,以便监护和互助。

  二氧化氮:是一种高度活性的气态物质,在21.1摄氏度温度时为棕红色刺鼻气体。

  (1)健康危害:氮氧化物主要损害呼吸道。吸入气体初期仅有轻微的眼及上呼吸道刺激症状,如咽部不适、干咳等。

  (2)环境危害:对环境有危害,对水体、土壤和大气可造成污染。

  (1)进入岗位操作前必须按照不同岗位,正确佩戴防毒口罩(面具)等岗位所需劳动保护用品。

  (2)进入岗位后要认真对岗位配置的通风设施进行检查,确认通风设施正常运转时,方可进行岗位操作。

  (3)如通风设施出现故障时,致命岗位操作现场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正常范围(0.3mg/m3),要及时报告本单位相关领导,及时安排对通风设施进行维修处理故障,确保操作现场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正常后,方可进行岗位操作。

  (4)严格按照岗位操作规程进行岗位操作,避免因违反操作规程而引发安全事故。

  (5)岗位操作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规定进行岗位操作,对未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的人员,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6)生产现场严禁吸烟、饮水、就餐。吸烟、饮水、就餐必须在无污染源的值班室进行、并认真对面部及手部进行清洗后方可吸烟、饮水、就餐。

  (7)下班前将工作服等生产现场所使用的各类劳保用品进行更换后离开工作岗位,预防将污染源带离工作岗位后传播给其它人员。

  (8)离开岗位后,要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要对身体及衣服上粘附的污染物进行彻底清理,并及时清洗身体接触有毒有害气体的各个部位,避免污染物进入体内。

  (9)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坚持下班洗澡等措施有效预防职业病。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第十三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职业病规章制度11

  1、凡新招收的员工在上岗前,必须在医院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员工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对不符合健康要求的,不得招收。

  2、每次招收的新员工在岗前安全知识培训时,必须把职业病防治知识及劳动卫生知识列入培训内容,使其掌握职业卫生的有关规定。

  3、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在岗接触粉尘作业的工人,按周期组织进行拍片检查。

  4、接尘人员每季度必须配发防尘口罩、手套及其它劳保用品,物资部门要建立劳保发放档案。

  5、各部门必须按照分管范围及工作场所,定期清理巷道中的浮尘,确保作业场所工业卫生符合职业卫生标准。

  6、严格按照《规程》规定,建立健全井下防尘系统,完善喷雾降尘设施,减少作业场所内的浮尘,湿润作业场所内的落尘,使其不能飞扬。

  7、对于喷雾降尘不能到达的地方,每周至少要进行一次洒水,确保巷道湿润。

  8、掘进工作面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9、保持设备的性能完好,发挥设备本身的消音降噪功能,如果设备发生故障,噪音指标超过国家环保标准时,要立即进行检修,直到符合标准才可使用。

  10、对于突发性噪声,提前通知附近的工作人员,做好安全防护,其他能够人为控制的突发性噪声应尽量做到“以人为本”的原则,使噪声危害降到最低限度;加强设备维修,减少机械老化带来的噪声。

  11、在高温季节来临时,应准备好职工的'防暑降温用品和物资,加大井下采掘工作面的通风力度,加强工作现场温度监测,防止井下作业场所出现高温情况。

  12、加强职业危害学习培训,定期组织员工学习职业危害和职业卫生常识。

  13、加强各工作场所气体成份的监测,发现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增加时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

  14、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对作业场所内的粉尘浓度每月测定2次,对粉尘的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粉尘中的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测定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15、在地面设制专门的晒衣场,升井人员能及时晒干衣物,以防潮湿时间过长,导致风湿病发生。接触粉尘及有害物质的人员作业时,必须佩戴防尘、防毒口罩等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16、凡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1)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2)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3)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4)心、血管器质性疾病。(5)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疾病。

  17、凡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

  (1)风湿病(反复活动性)。(2)严重的皮肤病。(3)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18、癫痫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严禁从事煤矿生产工作。

  19、劳动工资部门必须加强职业病信息收集和沟通,掌握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的基本情况。

  20、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人员应进行定期检查,矽肺病患者应定期复查,检查时间为:(1)矽肺观察对象和各期矽肺病患者每年复查一次,也可与定期检查一同复查。(2)对接尘工龄超过矽肺最短发病工龄(15年)者,脱尘后每四年检查一次,连检三次无症状者再检时间由职业病防治部门确定。

  21、其它职业危害可根据情况不定期检查。

职业病规章制度12

  在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在用人单位中直接领导和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完善和修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安全操作规程,根据各部门分工,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责并组织具体实施,督促并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

  2、组织对用人单位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对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3、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隐患。

  4、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组人员会议,听取各部门、车间、员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5、如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要科学应对及妥善处理,及时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1、编制用人单位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劳动者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对生产、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1、在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领导下,推动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

  2、组织开展对用人单位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检查,并建立卫生检查档案。

  5、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岗位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有权责令改正,重大隐患书面报告领导小组。

  1、认真履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业卫生管理相关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等法规标准、规章制度。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参与对员工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3、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4、协助有关部门制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定期组织参与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7、负责建立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台账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1、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组织对本车间员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督促员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定期组织本车间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1、参加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器具,职业病防护用品和设施。

  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用人单位负责人汇报。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职业病规章制度13

  1、总则

  为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行规,制定本制度。

  2、制度内容

  2.1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

  2.2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并承担所需费用。

  2.3事故处置完成有关部门应当形成书面文件,将事故原因、处置过程、事故损失等资料如实上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4公司或者部门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病危害事故。

  2.5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公司个人或者部门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原因予以拒绝或者阻挠。

职业病规章制度14

  1.1.1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的法规、规范和规定,做好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1.1.2 参加对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工业卫生“三同时”监督工作;

  1.1.3 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好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1.1.4 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员工的`劳动保护、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提出配备计划;

  1.1.5 负责对员工进行职防教育、现场自救互救教育和考核;

  1.1.6 组织制订职业病卫生防范的相关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1.7 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1.1.8 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职业病规章制度15

  为防控、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矿成立了矿长任组长、安全矿长、生产矿长任副组长的职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企业管理处为职业安全卫生日常管理机构。

  一、职业安全卫士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副组长:成员:

  二、职责

  (一)职业安全卫生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2、审定职业安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情况。

  (二)企业管理处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2、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引述监测点,协助卫生监测站队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3、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企业劳动卫生档案的建立工作。

  4、负责组织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体检和应急时的健康检查工作;为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职工建立档案。

  5、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6、开展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安全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7、负责新入场员工上岗前得健康查体和员工离岗前得职业健康体检工作。

  8、负责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9、负责退养职工的职业病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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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店规章制度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