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规章制度

时间:2024-06-03 16:02:03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劳动规章制度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劳动规章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劳动规章制度

劳动规章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的实际状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是在市民政局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人代表:。;业务活动地址:开办资金万元整;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市局。

  第3条下设:财务部业务部办公室

  第4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5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6条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带给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7条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个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8条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贴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9条员工应聘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务必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员工应聘时带给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务必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10条单位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11条单位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另行约定。

  第12条单位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5天至6个月: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30天;

  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两年的,试用期60天;合同期限满两年以上的,试用期3至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13条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4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务必经员工本人、医院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5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能够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医院不一样意续延的除外。

  第16条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由医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能够变更劳动合同的资料,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职责等。

  第17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贴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医院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医院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职责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医院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能够辞退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院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能够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医院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院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按本规定第31条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员工的,另多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代通知金);

  依本条第一款第(1)项解除劳动合同,除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同时支付员工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50%,患绝症的增加100%。

  第19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3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能够依据本规定第2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潜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贴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0条单位与员工能够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职责,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医院下列损失:

  (1)、单位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单位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21条非单位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医院。知悉医院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

  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单位的损失。

  第2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单位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单位能够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个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3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贴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22条的情形除外)。

  第24条劳动合同期满医院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5条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26条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医院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工资。

  单位依本规定第21条和第23条第(2)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高不超过12个月工资;依本规定第23条第(1)、(3)、(4)项等员工无过错情形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能够超过12个月工资(不封顶)。

  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以解除劳动合同前三个月员工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和工资性的补贴、津贴。

  第27条单位实行每日工作7小时、每周工作42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对特殊岗位的员工,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的另行规定。

  第28条员工每一天正常上班时间为:

  上午,下午

  第29条单位根据生产需要,经与员工协商能够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休息日(星期六、日)加班,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3小时,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劳动规章制度2

  1、病假:病假两周以内,可委托安排调课,病愈后自己补上调节器出去的课,不扣课时津贴费。两周以上,由代课教师领取,病愈后复课,继续享受课时津贴。长期病假没有上班,既不享受课时津贴也不享受学校三勤费(只享受节假日、慰问费)。

  2、事假:事收无论长短一律自己调课补上,报教导处审批,假条交学校存档,一学期超出5天,多一天扣10元,享受课时津贴;特殊大事不能补课,其事假期间的课时由代课教师领取。

  公假:(含在职培训)一月以内自己调课补上,享受课时津贴,一月以上无法补课,由学校安排课程,公假期间享受70%的课时津贴,代课教师按增加课时计加课时津贴。

  3、婚、丧、产假:一律按文件规定的天数,享受公假待遇,超出部分按事假处理。

  4、旷工:旷工一天扣一天的工资,同时扣缺勤费40元,并扣除当天课时津贴,扣操行分10分。旷工半天按旷工一天的一半处理。旷课一律扣20元(上课铃响5分钟以后称旷课)扣除一课时的课时津贴。由行政值周开出扣款金额,教导处签意见,事务处扣款。

  七、辅导区会、周例会、政治学习,老师必须按时到会自始至终,迟到早退10分钟以内扣款3元,扣操行分1分;未到会,没具备手续按旷工罚款20元,并扣操行分5分,事假一期超过5次,多一次扣款10元,同时扣操行分1分。病假以医院证明为准。

  1、公司员工要自觉遵守公司的作息制度,按时上下班,凡无故迟到早退者每分钟罚款2元,超过30分钟取消当日考勤并加罚50元。

  2、公司员工有事、有病不能上班的,务必以请假条的形式亲自向部门领导或主管领导请假,批准后方可离开。未经批准或未请假不来者,按旷工对待。旷工一天罚款100元,月累计旷工三天以上者,予以除名。

  3、公司员工在工作期间若有事需要离开,务必向主管领导请假,不得擅自离开,否则取消本日工资,并加罚30元。

  4、无部门主管人员批准,员工不得私自换岗、顶岗、调班,发现一次取消双方当天(班)考勤,并对每人罚款30元;若发生人身、设备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职责者负全部职责。

  5、在工作中,员工务必坚守工作岗位,不得串岗、脱岗、睡岗,不准玩耍疯闹,不准高声喧哗,不准聚众闲谈,不准把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东西带进工作场所,严禁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凡违反者每次罚款50元。

  6、员工上班期间严禁在工作场地会客,如确有急事,务必向本部门领导请假后,在非工作区域进行,否则每次罚款30元。

  7、公司员工上班期间一律不准穿拖鞋、背心、短裤,违者一次罚款30元,并责令其立即更正。进入果汁车间工作的员工务必穿戴工作服、工作帽、雨靴,从鞋靴消毒池内走过。劳动纪律管理制度。违者每次罚款30元。

  8、公司员工不得带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公司或生产岗位,违者对当事人及门卫人员每次罚款30元。

  9、严禁在公司区域内吸烟、吐痰、乱扔杂物,违者罚款20元,员工不准吃公司的苹果和饮用产品。凡发现有偷吃原料果的一次罚款50元,发现有偷拿成品的一次罚款100元,数量较大的予以辞退。

  10、员工擅自动用不属于自我分管使用的设备、车辆,一次罚款20元。若发生人身、设备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职责者负全部职责。

  11、工作中严禁打架斗殴,凡违犯者,职责各方一律取消当天(班)考勤,并按情节轻重处50-500元罚款,如有受伤者,由肇事人负担其一切费用,并报请公安机关备案,可视状况决定是否予以除名。

  12、各部门(各工序)划分的卫生区域务必每一天打扫,并持续清洁,检查时发现不合格的,每次罚款30元(职责落实的直接罚职责人,未落实的罚部门领导)并令其立即改正,不改者加倍处罚。

  13、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透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员工不得进入车间。违者罚款30元。

  14、工作期间员工务必听从指挥,服从分配,完成好本职工作。否则的处以50-100元罚款,态度个性恶劣的予以辞退。

  15、员工务必经常洗澡、洗头、理发、剪指甲持续个人卫生。进入车间的员工须穿戴整齐洁净的工作服、工作帽和水靴,头发不得外漏,不得戴有首饰等可能掉进产品、设备、包装容器中的物品,严禁染指甲和化妆。凡违反者每次罚款30元。

  16、员工在进入车间之前,务必在盛有200ppm的次氯酸钠消毒液(或4%高锰酸钾消毒液)的洗靴池中对其靴子进行消毒。凡违反者每次罚款30元。

  17、车间员工离开车间工作区务必换下工作服、工作鞋、摘下工作帽,严禁穿戴工作服、帽、鞋上厕所。违者罚款30元。

  18、员工在生产车间严禁吃饭、吃零食、嚼口香糖、喝饮料等。凡违反者每次罚款30元。

  19、各工序操作人员对本工序记录务必按要求填写清楚、记录真实,不许在记录表上乱写乱画,若达不到标准的`每张罚款10元。

  20、各生产车间交接班时,务必一对一交班,若发现提前离岗、脱岗的一次罚款50元,若因交接不详而出现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元以上罚款。

  21、各生产车间在交接班时,设备出现故障没有排除,员工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并要积极配合维修人员,否则罚款100元。

  22、生产过程中,车间各工序员工要不定期的对运行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维修人员进行处理,因此出现设备故障的罚款50元,操作人员通知维修人员而维修工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出现问题的,罚款维修工100元。

  23、对各工序的运行设备操作工、保全工要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如因缺少润滑油或齿轮油而出现故障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元以上罚款。严重者按设备事故处理制度处罚。

  24、工作中员工玩忽职守、擅离职守等造成重大损失,除包赔损失外,并根据情节的轻重处以100-500元的罚款,状况严重的,予以除名。

  25、严禁公司人员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不正当行为,若发现除退回赃款外,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0-1000元罚款,连续三次被查获,予以除名。

  26、对盗窃公司财物的员工,一经发现,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1000元罚款,严重者予以除名。

  27、员工要爱护公司财物,凡无故损坏公司财物的,要照价赔偿。并根据情节处以50-100元罚款。对故意损坏公司设备、设施的,除包赔全部损失外,并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

  28、公司职工凡被国家公安机关收审的,公司立即予以辞退。

劳动规章制度3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节:员工招聘录用

  第二节:员工调动晋升

  第三节:员工职业培训

  第四节:员工薪酬福利第三章:劳动管理制度

  第一节:劳动合同管理

  第二节:劳动时间及休息休假

  第三节:劳动安全生产

  第四节:保密与竞业限制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维护员工和公司双方的合法权益,有效实现公司和员工双方劳动关系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劳动用工规章制度包括人事管理制度和劳动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规定事项包括:员工招聘及录用、员工调动晋升、员工职业培训、员工薪酬福利、员工奖惩等;劳动管理制度规定事项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劳动时间及休息休假、劳动安全生产、劳动纪律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

  (一)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外,相关事项的具体规定均依本规章制度执行。

  (二)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聘用的全体从业人员。

  (三)公司如有工作需要,对聘用的临时员工或任务性短期工,可参照本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第四条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规章制度具体内容的适用。本规章制度应当于员工入职当天以书面形式向其公示。

  第二章人事管理制度第一节员工招聘录用

  第五条

  公司根据人员需求计划确定年度招聘计划。

  依据招聘岗位的不同,明确不同的招聘方式。招聘方式主要有:

  (一)招聘会招聘:本市人才招聘会、外地人才招聘会等;

  (二)学校招聘:委托学校选拔、学校现场招聘;

  (三)媒体招聘:通过网络、报纸、电视、杂志等;

  (四)推荐招聘:公司员工推荐、社会推荐、自荐等;

  (五)委托中介招聘:猎头公司、人才市场、人才中介等;

  (六)公司内部竞聘。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招聘简章的制定。招聘简章内容必须如实列明招聘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事项。

  公司招聘对象的选择不得存在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的歧视。因特殊岗位工作内容需要对招聘对象性别、年龄、身高、婚姻状况等条件有特别要求的,须于岗位介绍中进行说明。

  第七条

  公司招用员工时,不得扣押受聘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受聘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受聘者收取财物。

  第八条

  公司综合采用笔试、面试的测评方式,对应聘者进行考察。考察内容一般包括基本素质、知识技能、自主能力、管理能力、个性偏向等方面,各项内容的评估结果须以量化方式显示。具体评估内容和方法依据职位重要性和要求予以确定。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公司不予录用:

  (一)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恢复者;

  (二)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者;

  (三)吸食毒品或有其他严重不良嗜好者;

  (四)品行不良或因劣迹受行政部门或企业处罚尚未超过3年者;

  (五)年龄不满十六岁者;

  (六)体检结果不适合拟招聘岗位需求者;

  (七)应聘时所提供的个人资料有虚假情况者;

  (八)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者。

  第十条

  新员工录用后,设一定的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长短以劳动合同的期限为标准予以确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员工在本公司再次就业的,只约定一次试用期。

  本公司招用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员工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员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十一条员工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公司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本公司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员工试用期内从事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公司应当安排专业人员对试用期员工进行业务指导,由试用部门定期对该员工试用期间的工作进行评价,并向其告知评价结果。对于评价结果不理想的员工,公司应当帮助其提升业务技能,尽早适应工作岗位。

  试用期结束公司结合往期的评价结果对试用人员进行最终的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告知该员工。

  第十三条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一)存在第九条情形之一者

  (二)试用期结束考核结果显示其工作技能与素质不能胜任任职工作岗位;

  (三)2次以上(含本数)无故矿工或单次无故旷工达3天以上(含本数);

  (四)打架斗殴,破坏团队的安定团结;

  (五)迟到、早退等工作态度不好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六)故意损坏公司财务的;

  (七)与其他公司或单位尚存在劳动关系;

  (八)与其他公司或单位签订竞业协议并在竞业期限内的;

  (九)曾患有精神性、不可治愈性以及其他严重疾病且隐瞒病史者;

  (十)存在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事项的其他行为,影响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

  (十一)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节员工调动晋升

  第十四条公司必须严格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随意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

  基于工作需要确需对员工职务或工作地点进行调动的,必须保证新岗位福利待遇不低于调动前岗位的待遇水平,新工作地点所提供的工作条件原则上不劣于原工作地点的工作条件,客观原因无法满足的应以提高相关待遇的形式予以补足。

  第十五条公司对员工职务或工作地点进行调动在满足第十四条第二款的情形下,应当与员工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未达成协商一致的,除存在原工作岗位撤销或原工作地点已不存在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外,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同意公司调动的员工接到调动通知书后,在限定时间内完成移交手续,前往新岗位或新工作地点报到,无合理理由逾期未报到且连续旷工超过7天的,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事实履行工作调动后的岗位职责并领取工作报酬的,则其在新岗位的工作履行及领取报酬的支付依据,视同为劳动合同约定变更的依据。

  第十七条员工不适应现在工作岗位的,公司可以选择为其调动岗位或依员工申请为其调换一次工种或岗位,调换后如仍不适应,公司可以选择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员工因生活等特殊需要申请公司调动岗位或变换工作地点的,公司应当综合考虑工作需要和员工利益,做出是否同意工作调动申请的决定。不同意工作调动申请的,应当向请调员工说明理由。

  请调申请未被通过的员工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选择行使法定辞职权,即提前三十日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处于试用期的提前三日发出书面通知。

  第十九条员工要求调离原工作岗位或调离公司的,应办理如下手续:

  (一)向本部门提出书面请调报告;

  (二)请调报告获批后,请调人到人事部填写员工调离表;

  (三)按有关部门要求清点、退换、移交公司财产、资料;

  (四)办理公司规定的其他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公司根据员工日常工作中的德、能、勤、绩,选择晋升员工。

  (一)德,是指员工的政治思想觉悟,是否以公司利益为重,兢兢业业做好本职工作;

  (二)能,是指员工的工作能力,考核员工在组织协调、完成工作方面的能力;

  (三)勤,是指勤奋,考核员工是否努力工作;

  (四)绩,是指工作成果,是否有成效。

  结合第一款四项标准,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可根据不同的职位要求设定具体的晋升考核指标和晋升规则。

  第三节:员工职业培训

  第二十一条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为员工提供的职业培训类型包括:

  (一)新员工入职培训;

  (二)岗前培训;

  (三)在岗培训;

  (四)外派培训。

  公司可结合岗位需求另行制定详细的培训制度。

  第二十二条公司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涉及专业技术培训的须与该员工签订书面服务期合同。

  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在公司提供的培训费用范围内确定。员工支付的违约金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员工在服务期期间的工资报酬,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参加公司培训的人员,除因重大疾病或者经公司领导批准外,不得请假,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培训。

  第四节:员工薪酬福利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工资构成包括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

  基础工资根据每年当地发布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但不能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绩效工资包括奖金、加班工资、津贴、补贴、年终奖等。其中年终奖根据公司当年的经营效益情况发放。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工资支付可采用委托银行代发的形式,按月将个人工资存入员工的账户。

  第二十六条公司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员工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公司支付工资时应向员工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二十七条公司实行月工资制度,每月定期发薪,在发薪周期中途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按当月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工资。

  公司必须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给付员工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二十八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员工,公司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二十九条员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的,支付日工资基数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的,尽量安排相同时间调休,的确不能安排调休的,支付日工资基数百分之二百的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支付日工资基数百分之三百的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按基础工资确定,但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条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且在医疗期内的,公司支付病伤假工资。病假工资按基础工资的70%扣发。当月病假工资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80%时,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

  第三十一条员工因工负伤,在接受工伤医疗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工伤员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享受伤残待遇。

  第三十二条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产假(含流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实际月平均缴费基数的标准计发。

  第三十三条女工哺乳假期间,享受基础工资的80%,绩效工资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

  第三十四条员工依法享受婚假、丧假等法定假期间,享受基础工资待遇,绩效工资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

  第三十五条非因员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或者公司根据需要安排员工待岗的,待岗第一个月按基础工资发放,第二个月起,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按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公司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按本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第三十六条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公司依法为员工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费金的个人应缴纳部分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从员工个人月工资中扣除。

  第三章:劳动管理制度

  第一节:劳动合同管理

  第三十七条公司必须在实际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不同工种,劳动合同分为: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员工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不再录用。员工已付出劳动的,公司应当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公司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员工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十八条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应当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前7日内书面告知公司是否续订劳动合同,未按要求告知的,公司有权决定是否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已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续签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本人明确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与其一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劳动合同除应当包括《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各项内容外,还应当根据具体岗位需求另设保密条款、竞业限制条款以及特殊福利待遇条款等。

  第四十条劳动合同约定期限内,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四十一条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二条员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三条公司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各项情形的,员工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在合理期限(超过工资给付期限7天以内的)内未及时给付员工工资的,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履行提前30天的告知义务。

  第四十四条员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是指本规章制度第十三条所列举的情形。该条所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包括:

  (一)招聘过程中,违反招聘通知约定,或违反个人承诺,或作出虚假个人陈述,或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的,或采取欺诈、胁迫手段的;

  (二)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营私舞弊或违犯财经纪律、违犯操作规程等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5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三)挪用公款或在从事经营管理、市场管理和销售、工程技术等业务活动中,收取客户回扣、佣金、礼金、财物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给公司造成5000元以上经济损失,或者给公司声誉、产品形象、生产经营秩序等造成较大影响的;

  (五)未经公司备案或批准,在其他用人单位从事有固定收入的兼职工作,对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有利益冲突,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存在旷工行为,经公司书面通知或批评教育后未改正的或连续旷工达7个工作日以上,或1年内累计旷工达15日以上的;

  (七)在工作场所或工作时间有聚众闹事、打架斗殴、酗酒滋事、诬蔑诽谤、造谣生事、侮辱他人等扰乱工作秩序,影响公司形象的;

  (八)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受到治安拘留处罚,或被劳动教养,不能到岗履行工作职责达到5个工作日以上的;

  (九)为个人利益仿效领导签字、盗用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的;

  (十)盗窃公司资金、产品及物资的`;

  (十一)非法侵占或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物资,拒不归还的;

  (十二)一年内受到除严重违规、旷工外的违纪处理记录达到3次及以上的;

  (十三)品行不端、行为不检,屡劝不改的;

  (十四)年终考核成绩不合格,经考察试用后仍不合格的;

  (十五)存在本制度第九条

  (十六)各项情形且该情形尚未消失的。

  第四十五条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公司纠正。公司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六条对于不服从公司合理调动安排的员工,劳动合同期满且不符合法定续签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合同终止,公司可以选择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第二节:劳动时间及休息休假

  第四十七条公司针对不同岗位需求分别实行标准工作制、综合计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时制度。

  实行标准工作制的岗位,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日,每个工作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周六、周日为休息日。

  经劳动部门批准,公司的特定岗位可根据生产需求实行以季或半年为计算周期的工作制。在生产进度繁忙时连续上班,空闲时安排轮休。每周保证员工有1天休息时间。

  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主要包括公司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销售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司机等。具体工时制度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内容执行。

  第四十八条公司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员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九条员工因工作需要申请加班的,必须向所属单位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加班申请单,注明加班日期及时间,经批准后方可加班。

  第五十条不经所属单位部门负责人批准或由于员工个人原因导致自愿加班的,不视作加班。公司在工作时间以外(下班后、休息日、节假日)组织的培训、旅游或娱乐活动不视作加班。

  第五十一条公司的假期分为法定节假日、婚假、丧假、带薪年休假、产假、病假和事假。

  第五十二条法定节假日: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五十三条员工结婚应给予婚假3天。

  第五十四条申请婚假的员工需提前10天向所属单位部门负责人申请,并于婚假结束后提供书面结婚证明。

  第五十五条员工直系亲属死亡,可申请最长为3天的丧假。员工赴外地奔丧的,可根据奔丧地点给予适当路程假。

  第五十六条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开始享受带薪年休假。

  第五十七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职工在其他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十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十九条公司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每年1月1日~12月31日)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当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十条依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公司为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女员工增加产假到12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的女员工,可增加产假:

  (一)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二)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三)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的产假。

  第六十二条女员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六十三条女员工发现自己怀孕应立即通知所属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或相关部门,并提供医保指定医院出具的妊娠证明。因本人原因造成公司对其怀孕不知情的状况或无法提供指定医院相关证明的员工,一切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第六十四条女员工请产假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所属单位部门负责人,以便安排工作。

  第六十五条女员工产后,在子女周岁前可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每日享受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第六十六条公司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六十七条凡员工申请事假(含续假)的,均应事先填写请假单。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填写,应通过电话向所属部门负责人口头告知请假或续假的时间及日期,返岗后五天内(若遇月末,须在请假当月月底前)必须补办手续。每年可申请原则上不超过15天(含本数)的事假。

  凡未按上述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的,一律作旷工处理。

  第三节:劳动安全生产

  第六十八条公司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员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十九条公司必须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七十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七十一条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按规定穿戴好劳保用品。

  员工对公司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七十二条对涉及特殊岗位、特殊工种的员工,作业人员要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

  第七十三条员工应积极配合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出现的安全隐患要认真进行排查,消除隐患为止。

  第七十四条员工工作前应仔细检查设备、用具、器材是否处于安全正常状态。员工应遵守设备的操作说明,非工作执掌范围内的机器、设备不得擅自使用。

  第七十五条结合岗位需求公司可另行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管理考核细则。

  第四节:保密与竞业限制

  第七十六条掌握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商业秘密的员工,有保守本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员工须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和期满后(指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任何时候,对劳动合同期内知悉的或可能知悉的,或劳动合同期内做出的有关本公司的业务、财务或其他任何买卖、交易或事务的商业秘密或保密资料,不向任何个人或公司或团体透露。

  第七十七条公司可基于保护商业秘密的需要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依法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公司按月给予员工经济补偿。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第七十八条公司支付给员工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按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的约定执行。未约定的,按该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但该经济补偿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七十九条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所需支付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公司向员工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3倍,但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双方可参照损失大小另行约定违约金赔偿数额。

  第八十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曾接触或掌有本公司商业秘密的人员以及各公司各部门认为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第八十一条竞业限制期内,受竞业限制约束的员工不得到与本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业务或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或提供服务,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同类业务,不得从事与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相竞争的任何业务。

  第八十二条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员工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超过二年。

  第四章附则

  第八十三条本规章制度范本与劳动合同范本一并构成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的制度范本。

劳动规章制度4

  一、建立劳动规章制度程序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规章制度的程序

  就以上法条分析如下:

  (一)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为企业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规章制度内容广泛,包括了用人单位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根据1997年11月劳动部颁发的《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督促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制定规章制度应当体现权利与义务一致、奖励与惩罚结合,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法第80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程序

  规章制度的大多数内容与职工的权利密切相关,让广大职工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可以有效地杜绝用人单位独断专行,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规章制度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关于规章制度制定程序。

  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是企业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这不仅仅是我国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特色,也是世界范围内企业管理的一个趋势。职工如何参与企业管理,在哪些事项上、以什么形式和途径参与,我国的相关法律都作了规定。《劳动法》第8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工会法》第38条第1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公司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在立法过程中,草案曾经规定:“规章制度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做出规定。”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2.平等协商的内容。

  包括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规章制度包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重大事项包括劳动报酬、保险福利、职工培训等。

  3.具体制定程序。

  根据本条的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决定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所以,这个程序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是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第二步是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一般来说,企业建立了工会的,与企业工会协商;没有建立工会的,与职工代表协商。在充分听取意见,经过民主程序后,由用人单位确定。这种程序,可以说是“先民主,后集中”。

  (三)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异议程序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合理,符合社会道德。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违法,但不合理、不适当。如有的企业规章制度规定一顿饭只能几分钟吃完;一天只能上几次厕所,一次只能几分钟等。这些虽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但不合理,也应当有纠正机制。因此,本条规定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四)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告知程序

  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要让劳动者遵守执行,就应当让劳动者知道。因此,根据本条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关于告知的方式有很多种,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是在企业的告示栏张贴告示;有的用人单位是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发给劳动者;有的用人单位是向每个劳动者发放员工手册。无论哪种方式,都应当让劳动者知晓,以便遵守执行。

  三、劳动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四条、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产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用工自主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五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六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应当已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如实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七条、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健康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

  第八条、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岗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九条、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风险提示:

  企业要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企业需要承担双倍工资的风险;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条款,建议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先咨询专业的律师,或者查阅好相关法律问题,避免引起不必要的劳动纠纷。

  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条、企业招用职工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

  第十二条、企业与职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终止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企业、职工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十四条、企业原则上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工作制,但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许可后,可对部分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十五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工作时间。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应当将加班凭证交付职工,作为职工要求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的凭证。

  第十六条、年休假、婚丧假等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工资福利

  第十七条、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基本工资是职工完成正常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第十八条、企业可以按照不同岗位实行年薪制、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此外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具体工资标准以劳动合同约定的为准。

  第十九条、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企业可以安排职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条、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下一个工资发放日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第二十一条、因职工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职工赔偿或依企业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处理,并可按规定幅度从职工工资中扣除。

  第五节、社会保险

  第二十二条、企业用工当月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三章、职工劳动纪律制度

  第一节、劳动纪律与职工守则

  第二十三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实行打卡考勤的,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须由本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卡方能有效。

  3、因事、因病请假必须报经部门经理或主管同意,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院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4、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5、职工辞职应当经用人单位批准,并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第二十四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企业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2、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3、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4、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保持企业环境卫生清洁。

  5、爱护公物,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

  6、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7、同事之间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8、关心企业,维护企业形象,不做有损企业形象和利益的行为。

  风险提示:

  实践中,发生离职员工侵犯公司商业秘密时,争议焦点往往不是员工有没有义务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而是该秘密是不是构成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以及单位如何提供证据证明离职员工实施了侵权行为及侵权造成的损失。由于商业秘密侵权证据很难收集,或调查取证的成本非常高,往往导致单位对侵权行为束手无策。

  企业在制定规章的时候可以约定通过保密协议,据此证明商业秘密的存在、证明企业对商业秘密采取了保护措施,一旦发生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便于举证,有利于企业借助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维护合法的权益。

  9、遵守企业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节、奖励与惩戒

  第二十五条、为增强职工责任感,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职工实行奖励制度。奖励可分为表扬、晋升、奖金三种。

  第二十六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可视情给予表扬、晋升、奖金的奖励: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3、举报损害企业利益行为,使企业避免重大损失的。

  4、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二十七条、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职工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分为:警告、赔偿经济损失、解除劳动合同三种。

  第二十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给予警告: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的。

  3、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4、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5、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的。

  6、擅自带外人到生产车间逗留的。

  7、携带危险物品入厂的。

  8、违反企业规定携带物品进出厂区的。

  9、其他程度相当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为严重违反纪律,可视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企业生产秩序的。

  2、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企业利益受损的。

  3、将企业内部的文件、账本给企业外的人阅读的。

  4、连续旷工时间超过________日,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________日的。

  5、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造成企业经济损失________元以上的。

  6、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企业经济损失________元以上的。

  7、违反企业保密制度,泄露企业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________元以上的。

  8、二次以上警告视做严重违反纪律。

  9、其他程度相当的情形。

  职工违规违纪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除按规定给予警告、解除劳动合同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劳动规章制度5

  摘要:在计划经济时代劳动体制的影响下,企业管理具有行政化特色。我国的劳动关系,经历了由国家统一分配向自主择业的转变,企业劳动规章制度也经历了一个由国家统一立法向企业自主制定的转变过程。本文通过结合相关学说、立法历史,试图对劳动规章与劳动合同进行比较,探索劳动规章制度由行政指示向劳动契约转变的路径,并提出完善建议,以达到保护劳动者,促进劳资关系和谐的目的。

  关键词:劳动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契约

  进入二十一世纪的互联网时代,《劳动合同法》使劳动合同成为解决劳资纠纷最主要的依据,一方面规则设置上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运用劳动规章制度约束职工的行为,维持管理秩序,甚至通过严苛的规章来变相改变劳动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分配,由此引发了新的矛盾。目前,中国的劳动法对劳动规章制度缺乏有效的监督,导致用人单位滥用权利。笔者希望从我国劳动立法历史出发,进行有益的探索,提出平衡二者的建议。

  一、“身份”的时代——劳动规章制度的渊源

  (一)我国劳动规章制度的发展历程

  我国的劳动立法大致可以分成三个阶段:计划经济时期;1995年至20xx年,即《劳动法》实施后《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计划时期主要包括1982年《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86年《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等。①劳动规章制度基本具有与法律法规同等的效力。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国家的一切资源都由政府统一调配,就业大多为国家分配,劳动者个人被极度弱化,劳动规章制度侧重调整的是职工整体,作为个体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地位悬殊,根据国营企业“指示命令权”制定,职工处于被动服从地位。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主要是劳动纪律,大多以行政奖惩的形式实现,是维持内部劳动秩序的重要手段。

  (二)劳动规章制度的功能

  在计划经济的历史大背景下,劳动力市场尚未形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只存在单向分配关系。实质上,劳动者是作为一个整体被调整的,个人个性被压抑。故劳动规章不仅是管理职工的内部“法律”,更是维系社会稳定的行为规范。故法律法规的授权是劳动规章效力的本质来源。劳动规章制度是为了维护整个单位的经营管理秩序,其约束和保护的侧重于作为管理方的用人单位。工作规则涵盖范围相当广泛,涉及工作时间、着装,行为表现、出勤情况等各方面。②

  二、“契约”的时代——劳动合同的突破

  (一)市场经济下的劳动合同

  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大量工人下岗,形成了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市场的形成意味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开始双向选择,双方签订劳动契约。1995年《劳动法》颁布实施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突出对职工权益的保护,彻底改造中国过去的就业制度,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在调整劳动关系上的突破不言而喻。该时期企业活力增强,政企分离,企业获得较大的自主经营权。劳动合同符合民法上意思自治的要求,所有的条款原则上都可以自由协商。劳动合同制度的确立开始注重劳动者的意思表达,注重个人权利的保护,劳动者个性的表达。同时,劳动契约符合我国“从身份到契约”发展的国情,当劳动者从计划经济体制的枷锁中解放出来,劳动合同是一种进步,将是否接受用人单位所提劳动条件的选择权交给劳动者自己。其次,劳动合同也符合劳动法的精神。劳动法是社会法的代表,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原则要求控制企业行为,防止其单方制定劳动规章来侵害劳动者权益。

  (二)《劳动合同法》下劳动规章的发展

  劳动规章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之后得到了新的发展,劳动规章与劳动合同逐渐出现了分离。关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在《劳动合同法》第17条中相对于《劳动法》第19条,删去了“劳动纪律”。实践中劳动合同通过两种方式涉及劳动规章:一是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内容;二是在劳动合同中列明根据劳动规章处罚的条款。③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结果必然将劳动合同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配套制度。但同时为了适应日益扩大的企业规模,节约成本,简化缔约程序,劳动规章制度作为一种“附随”的条款出现在劳动合同中。其次,劳动合同是一对一签订的,往往不适用于整个单位的劳动秩序,劳动规章制度恰好弥补了劳动合同无法兼顾的细节或者适用于整体的情形。

  三、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关系的学理分析

  (一)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同时存在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内,二者关系密切,存在交叉的情形,特别是将劳动规章制度的性质以契约说来解释时,与劳动合同的性质相似。二者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制定依据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工作规则需要经过法定的民主程序,并由用人单位最终决定和公布。虽然《劳动合同法》有规定,用人单位充分听取工会及职工代表意见自主制定劳动规章,但根据《公司法》中的企业“经营权”仍是制定效力的主要依据。劳动合同则是根据《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规定。2.约束力范围劳动规章制度具有普遍性,对用人单位的员工有普遍约束力。为了简化签约手续,一般大型企业往往采用格式合同,但劳动合同中的条款原则上都是可以由双方重新一对一协商的,劳动者有拒绝的权利,具有个体差异性。劳动合同只对特定的劳资双方有约束力。3.变更程序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变更是根据用人单位的自主管理权,通过严格的程序限制用人单位滥用权利,防止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或者重要事项,必须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劳动合同具有个体性,是双方的意思自治,所以并没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劳动合同的变更也是经过双方合意即可。

  (二)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的冲突

  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之间密切的关系使二者在适用的过程中产生效力上的冲突,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劳动合同效力优于劳动规章。从制度程序上说,劳动规章制度民主性、强制性较弱,一般是用人单位的“单决”。《劳动合同法》中缺乏确认未经民主程序制定的劳动规章无效的条款,因此经过集体谈判协商的制定程序很容易流于形式。另一方面,劳动规章一般具有稳定性,制定完毕付诸实施后,新进劳动者无疑没有机会参与制定,只能被动地被告知并同意。虽然《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工会或职工代表有权提出修改,但是根据法条的表述,劳动规章修改程序的启动权并不在劳动者手中,劳资双方协商的主动权是由用人单位掌握,用人单位较之劳动者处于优势地位,这就使得劳动者在实质上没有同等的共决权④。后进员工对既成的劳动规章制度制定的权利义务分配格局实际无法改变。劳动合同毕竟是一对一协商的结果,虽然雇主仍然占主导地位,但职工有权利拒绝签署不公平的劳动合同,故劳动合同更能体现意思自治的原则以及劳动法中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原则。⑤第二,劳动规章效力高于劳动合同。首先,从适用范围来看,劳动规章制度一般针对整个单位,所有员工都必须遵守。劳动合同作为一种合同,当然具有合同“意思自治”的特点。合同约束合同双方,即职工和用人单位,适用范围小于劳动规章,自然其效力就要小于劳动规章。其次,用人单位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具体情形,一般不会在劳动合同中一一列出,但在劳动规章制度中会列明违反相关具体情形可以辞退的条款,在这个层面上来看,在解除劳动关系上有效的劳动规章有更高的效力。第三,视具体情况决定二者效力。从劳动法作为社会法的思想出发,其核心是保护相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在二者发生效力冲突时,考虑如何有利劳动者保护,有利的一方具有更高的效力。地方立法以及《解释(二)》第16条实际采用了根据劳动者的请求认定二者效力高低的规定。劳动者有选择权,理性劳动者会选择最有利于保护自己权利的规范,事实上是以有利劳动者原则决定二者效力。

  四、平衡与控制的建议

  基于“从身份到契约”的必然历史发展趋势以及劳动法立法思想,笔者认为“集体合意”是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出路。集体合意说认为劳动规章制度是由劳资双方经过集体协商谈判,达成集体合意,由此制作或变更的劳动规章制度,才具有法规范之效力。“集体合意说”被学者诟病的在于缺乏性质沉淀,把劳动规章认定为集体合意后更容易造成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界限不明。⑥三者在内容上本身就存在交叉、排斥的复杂关系。而在立法方面上对于哪些事项属于劳动合同的范畴没有明确规定,这使得在实践中无法区分,也容易造成效力上的冲突。平衡二者关系首先要区分个人与集体的界限,个人劳动条件由劳资双方一一协商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劳动条件由工会发挥职能,由劳动规章制度和集体协约规定。其次,针对由于劳动规章和劳动合同重复规定造成的效力冲突,制定独立法规或出台司法解释的形式来统一,如日本明文规定“劳动规章优先”。笔者主张明确规定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符合劳动法的立法精神,同时为法院处理不同地区劳动规章制度效力问题提供统一的法律依据,也为劳动者保护自己合法权利提供法律上的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规章制度“平等协商确定”,明显地加大了职工大会和工会的权利。但该规定就我国现实来说,平等协商难以实现。首先,我国工会发展缓慢,一些小微企业甚至还没有建立工会或者工会成为管理层的传声筒,通过职工大会或工会制约企业沦为形式。其次,我国的用工制度经历了由计划到市场,由行政奖惩到契约的转变,企业在获得经营自主权的同时获得了制定劳动规章的权利。《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平等的劳资谈判对用工单位既得权利是一种挑战。此外,未经民主协商制定的工作规则的效力如何也属于立法空白。集体合意说在当前我国立法不完善、劳资谈判机制未成熟的背景下相对超前,但其本质仍是符合劳资关系向“契约”发展的方向。国家应该在立法上明确未经民主程序无效原则,同时应当强化工会赋予劳动者参与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权利达到防止用人单位滥用经营自主权。

劳动规章制度6

  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一、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三、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一章:会议制度

  为有效地实行经理负责制和健全民主管理,特制订各种会议制度。

  一、经理办公会议

  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由总经理主持,管理层次人员参加,必要时请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主要内容:

  1、学习和贯彻政府有关建设工作政策;

  2、讨论年(季)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3、讨论公司发展规划、经营方针、人事劳资与分配等全局性的重大事项。

  二、工作会议

  每周召开一次,由总经理主持,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项目总工作工程师参加。会议内容:

  1、各部室负责人汇报工作的执行和完成情况;

  2、传达上级有关的重要规定和内部的工作措施或决定;

  3、听取各种加强管理和改进工作的会议;

  4、讨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三、职工大会

  每半年召开一次,由总经理主持,全体职工参加。也可有外聘人员参加。会议主要内容是向职工报告生产经营的完成情况,年(季)度的工作计划、行政总结以及表彰先进等。

  四、业务会议

  按各职能部门所规定的业务职责,根据待讨论的具体事项,不定期的有总经理、总工程师或部门负责人分别召开,要求对某事项达到同一认识、协调配合和解决问题的目的。

  各种会议的召开,务须做到事前有准备、事后有记录,凡总经理召开和主持的会议,其会议工作由综合部负责;其他各种会议由会议主持人的所在部门负责。

  第二章:人事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我公司工作人员的管理,调动全体成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公司以工程工作为中心的各项工作的完成,特制订本制度。

  一、职工的使用、考核与晋升

  (一)职工的聘用原则

  公司对所属人员的调配使用按照学用一致和用其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调配、双向选择,择优聘用。

  (二)职工的考核、考核标准、依据及原则

  职工的考核制度是实行岗位责任制的关键,考核职工以德才兼备为标准,以执行各类人员岗位制为依据,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际的原则。

  1、考核时间

  年度考核每年一次,随年度工作总结一起进行。

  2、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

  3、考核组织

  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负责公司年度考核工作。

  4、考核方法

  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

  第三章:档案管理制度

  为执行国家《档案法》的规定和加强档案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一、公司各部门和项目工作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照片、盘片、录像等凡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均应作为档案材料。

  二、档案是公司的集体财产,由综合部负责统一管理和保管。

  三、所有资料要有专人负责管理,档案的管理人员,要做好以下工作:

  1、按档案类别,制定各类的编号规定;

  2、严格档案材料的接收手续,仔细检点移交的归档材料并履行移交签字手续;

  3、档案材料的立卷及编制总目录;

  4、档案材料的检查工具,制定借阅办法,重视机密文件,要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借出;

  5、做好档案汇编和利用的统计;

  6定期清点档案,经组织鉴定后销毁无保存价值的材料。

  四、凡档案材料均要求字迹工整、审簽手续齐全,禁用字迹不牢固和易褪色的书写工具。

  五、材料的整理与归档期限

  1、行政文书类材料,在完成该项目活动后由专职人员于半月内整理归档。

  2、工程项目工作类的管理和技术性材料,在完成项目合同任务,后项目工作组一个月内整理归档。

  六、行政文书类材料的归档范围见附件一。项目工作类材料的归档范围见附件二

  七、其他如人事、劳资、经营、财务、资产设备类档案材料的范围另行补充。

  八、保守机密,防止泄露有可能损害本公司利益的资料信息。

  九、遇到有关人员查寻资料要随时予以协助。

  第四章:工程部管理制度

  一、工程部由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对上做好经理安排的所有工作项目,对下做好人员的协调工作,调动各方积极性,充分创造出最大的积极效益。

  二、部属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工程建设工作政策、法规、维护国家利益。认真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设计、施工规范、工程质量验评标准,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

  三、各专业人员间要团结协作,密切配合。

  四、要积极、热情、主动、诚恳,以第三方的公正立场维护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正当合理利益。

  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六、努力学习工作业务,按时参加每周一次的工作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工作业务水平。

  七、认真执行工作服务协议,不得从事授权范围外的工作。

  第五章: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二、公司设财务部,财务部主任协助总经理管理好财务会计工作。

  三、出纳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和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四、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记账、算账、报账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近期报账。

  五、财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六、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账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移交交接必须由建设局财务科监交。

  七、公司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账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八、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九、一切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

  十、财务部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十一、银行账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取现金的。

  第六章:合同管理制度

  风险提示:企业要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企业需要承担双倍工资的风险;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条款,建议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先咨询专业的律师,或者查阅好相关法律问题,避免引起不必要的劳动纠纷。法律效力。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以及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都由企业举证,所以企业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的时候,应该注意收集和保留履行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的证据,以免在仲裁和诉讼时候出现举证不能的后果。

  一、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使用本制度。

  二、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三、合同谈判须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合同。

  四、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

  五、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六、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七、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合同文本。

  八、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九、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辖。

  十、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十一、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一般情况下合同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批。

  2、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标的超过50万元的;投资1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3、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十二、合同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具体经办,拟订初稿后必须经分管副总经理审阅后按合同审批权限审批。重要合同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查。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十三、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鉴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的履行

  十四、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十五、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十六、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的变更、解除

  十七、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十八、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民法典》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的手续。

  十九、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二十、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二十一、变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二十二、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二十三、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合同纠纷的处理

  二十四、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民法典》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二十五、合同纠纷有关业务部门与法律顾问负责处理,经办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二十六、处理合同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怕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第七章:安全管理制度

  一、组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活动,定期不定期的开展对监理组及项目部职工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并经常对工地安全员进行

  二、负责制定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章制度及各项安全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领导编制安全技术改造计划,合理安排安全技改经费,并认真组织实施,保证安全技改经费的及时落实。

  四、组织创建“安全企业”活动,强化“班组安全建设”工作。

  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消防设施的检查管理,及交通复杂的施工现场管理。

  六、安全员上岗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严格培训考核,做到持证上岗。

  七、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搞好安全、文明试生产,坚持交接班时必须交清安全情况。

  八、遵守劳动制度,认真执行安全员工作制度,制止他人违章操作。

  九、按时检查,发现问题能自己处理的立即解决,不能解决的立即上报领导,以防事故发生。

  风险提示:企业规章制度也可以成为企业用工管理的证据,是公司内部的法律,但是并非制定的任何规章制度都具有法律效力,只有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以及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都由企业举证,所以企业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的时候,应该注意收集和保留履行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的证据,以免在仲裁和诉讼时候出现举证不能的后果。

  企业规章制度也可以成为企业用工管理的证据,是公司内部的法律,但是并非制定的任何规章制度都具有法律效力,只有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以及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都由企业举证,所以企业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的时候,应该注意收集和保留履行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的证据,以免在仲裁和诉讼时候出现举证不能的后果。

劳动规章制度7

  1、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过马路时要按照交通灯通行,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在没有交通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2、不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扒车、强行拦车、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3、不在马路上玩耍,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4、年龄未满12周岁的学生,不驾驶自行车、三轮车上路行驶。

  5、年龄未满16周岁的学生,不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

  6、乘坐公交车和其他车辆时,要遵守车内秩序,不干扰驾驶,不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跳车。

  7、不到坑、池、塘、沟、河流、施工重地等不安全的地方玩耍。

  8、病从口入,注意饮食卫生,不暴食,不吃腐烂变质的食品。

  9、在参加游泳、滑雪、溜冰、燃放鞭炮等有危险性的活动时,要在家长和其他监护人的指导下进行。

  10、要正确使用家用电器,不玩火、电、物品或有危险的玩具。

  11、掌握防火小常识,发生火灾时,要沉着冷静不慌张,并及时;在消防到来之前,使用正确的'逃生方法,进行自救。

  12、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带有危险的学习用品和玩具到校;课间不追逐打闹,不做有危险的游戏;有事或生病,要及时向学校请假。

  13、不进入游戏厅、舞厅;不观看不健康的书刊和音像制品;不吸烟酗酒;不赌博和参加封建迷信活动。

  14、年龄未满16周岁的学生,不能脱离监护单独居住;不私自外出,外出时要与家里人打招呼。

  15、不轻信陌生的话,遇到危急的事情时,要及时。

劳动规章制度8

  第一章劳动作息制度

  第一条全体员工有责任和义务保持工作场所的清洁卫生,遵守规定的作息时间,维护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二条全体员工应在正常上班前作好自己岗位的清洁卫生,当日清洁值班人员按清洁值日规定做好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

  第三条因工作需要通知员工加班时,员工不得无故不到岗或中途脱岗。员工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加班时应向负责安排加班的领导说明理由,不得无故推诿。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办公人员的作息时间拟定为:每周为六个工作日,休假一天。

  每个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的权利,节假日加班享有加班工资。每个工作日的作息时间安排如下:上午8:00—11:30,下午12:30—17:00;生产作业班按计件工资制度的,实行弹性工作时间,按生产需要实行两班或三班制。

  第二章考勤制度

  第五条公司考勤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考核执行,各车间(部门)考勤员分管本部门的考勤事务。考勤记载要求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因顾及私情和讲求面子而故意遗漏、隐瞒。

  第七条公司严禁无故缺勤,擅离职守。

  第八条员工均须按规定时间上下班。未经公司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均无权更改或缩短工作时间。

  第九条公司员工上下班,实行刷卡制。要实事求是,不托人、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得弄虚作假,为难考勤记录人员。

  第十条员工考勤分出勤、出差、事假、病假、工伤假、婚假、产假、丧假、公假、旷工、迟到、早退等。

  第十一条员工请四小时以下事假,按半天计算,超过四小时而不足八小时按一天计算。

  第十二条迟到。除班车原因之外,上班迟到20分钟内为迟到。超过20—200分钟以旷工半天论处。凡在本厂规定的开会、学习和领导通知的活动时间,不按时出席的',均作为迟到(事先经过批准可不作为迟到)。

  第十三条早退。未到下班时间提前20分钟之内下班者为早退,早退超过20分钟,为旷工半天论处。末到正点离开工作岗位或中断学习、活动,又未经批准,作为早退,经主管签证请假或公出者除外。提前就餐,一经发现一律以早退论处。第十四条各车间(部门)在每月5日前把上月出勤情况进行汇总,并附请假手续,报车间(部门)领导签字,送劳资部门作为编造工资、奖金及有关福利的依据。

  第三章请销假制度

  第十五条事假

  1、员工上班,因公外出,须向领导报告,并在办公室去向登记本上认真填写外出日期、时间、事由等。

  2、员工如因私事须请假,应提前一天向部室(车间)领导提出书面申请,注明请假原因和天数,经领导批准,办妥手续后才可离岗。特殊情况可电话、传真请假,但事后应履行补假手续,经所在部门领导签字同意,报主管经理审核后,可作为事假。不得托人代为请假。事假手续不完备均作旷工论处。

  3、非特殊情况事假,一律严格控制。

  4、已批准事假的职工,按请假天数,扣发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按日工价×请假天数)。

  第十六条病假

  1、员工因病请假,回公司后应出示医院证明。

  2、非因工负伤需休息,可参照病假处理。

  3、因病长期休息达六个月的,病愈后要求复工,必须持医院复工证明,报人力资源部同意在原岗位试工一个月,能正常工作,方可办理正式上岗手续,如在试工期间原病复发,病假连续计算。

  4、长病职工应每月到公司,将复查报告送人力资源部,如有违者,停发病假工资。

  5、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也不能胜任另行安排的工作,应解除劳动合同。

  6、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连续休息时间在六个月以内者,根据劳保条例规定,连续工作八年以下者,发本人月基本工资的60%;连续工作8—15年者,发本人月基本工资70%;连续工作15—25年者,发本人基本工资80%;连续工作25年以上者发本人工资100%。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连续休息超过六个月以上者,发本人基本工资的60%。病假期间,岗位工资全部扣除。

  第十七条工伤假

  1、工伤假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需要治疗、恢复,不能正常上班的假期为工伤假。

  2、员工在企业外因抢险救灾或见义勇为同坏人坏事作斗争而负伤,凭有关证明,可比照工伤。

  3、符合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第二章

  第八条的按工伤假处理。

  4、工伤假由工伤人员持医院鉴定,经企业生产部确认责任工伤或非责任工伤,审定后方可作工伤处理。

  5、工伤人员待遇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四章中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执行。

  第十八条婚假

  1、凡符合婚姻法规定,已领证结婚的员工,均可享受婚假。

  2、婚假一般为三天,如双方年龄达晚婚,其婚假为十天。

  3、经批准的婚假,按公假处理,基本工资照发,岗位工资扣发,月奖、营养费、津贴适当扣发。

  第十九条产假

  1、企业在职女员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本人申请,持部门和工会意见,办理休假手续,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2、凡符合婚姻法规定生育第一胎达法定年龄的女员工,享受产假为90天(包括产前假15天);符合晚育条件的,并有医院上环证明的,增加女员工产假30天;属难产的或双胞胎的,增加休假30天。

  3、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根据医疗单位证明和工会意见,可休20—30天产假;三个月以上至七个月以下的,产假60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90天。

  4、产假期间待遇:聘用人员、合同工、计划内临时工其基本工资照发,计划外临时工按其基本工资的80%计发,岗位工资扣发。月度奖金、年度奖金中的此月所得部分,月度营养费(在夏季包括冷饮费和高温费),劳保用品均不享受。

  5、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员工,不安排晚班劳动,每班劳动时间内安排休息1小时。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

  第二十条护理假

  1、双方达晚婚年龄,女方生育孩子后,男方享有护理假。

  2、男方护理假一般为5天。

  3、护理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第二十一条哺乳假

  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二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每次30分钟,双胞胎每次增加30分钟。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二次喂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2、哺乳时间,单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3、女员工产假期满后,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同意,工会出具手续,原则上可考虑半年的哺乳假。

  4、哺乳假待遇:聘用人员、合同工、计划内临时工,工资按基本工资的80%计发,岗位工资扣发,国家规定的补贴照发,效益工资、月度奖金、年终奖金中此月所得部分、月度营养费(在夏季包括冷饮费、高温费),劳保用品不予享受,计划外临时工不休哺乳假。

  第二十二条丧假

  1、员工本人直系亲属(父母、养父母、岳父母、公婆、兄弟、姐妹、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由单位领导批准给假3天。旁系亲属死亡时,经单位领导批准,休假一天。

  2、员工去外地料理丧事,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车船费自理。

  3、假期基本工资照发。

  第二十三条公假

  1、员工根据国家规定,参加由国家、地区组织的各类考试或竞赛活动等,凭有关方面证明,由当事人申请,部门负责人同意,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批准,可享有公假。

  2、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团、女代表等参加有关会议可作公假。

  3、由单位组织的员工健康体检、妇女病普查按公假处理。

  4、经单位领导同意,按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和地方法规规定的公益事项,可享有公假。

  5、公假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其他假

  员工违反治安管理被传唤,其缺勤时间作事假处理。第二十五条旷工

  1、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末获批准而擅自离岗者,一律作旷工处理。

  2、员工无故不服从组织调配,经教育仍坚持错误拒绝分配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3、无故擅离生产、工作岗位,以及生产、工作时间不从事生产、工作满半天以上者,以旷工论处。

  4、上班干私活或无事生非、争吵打闹、寻衅斗殴,一律以旷工论处。

  5、各种假期无正当理由无故超假者。超假时期作旷工论处。

  6、对经常无故旷工,经说服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单位通知本人期限不回的),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7、其他条例中规定为旷工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准假权限

  1、副总经理请假,由总经理批准。

  2、各单位中层干部请假,由分管副总经理批准。

  3、部室、车间管理人员请假,三天内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

  4、职工请假,一天内由主管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下,由部门经理批准,三天以上由分管副总经理批准。

  5、公假由分管副总经理批准。

  6、工伤假需持医院医疗证明,经劳动部门鉴定,报单位领导批准。

  7、婚、产、哺乳假,凭单位工会意见,经本单位领导批准。

  8、任何员工请假必须递交书面申请,按照程序得到批准方可休息,否则一律按旷工论处。

  9、如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请假者,需电话征得部门主管同意后方可休假。事后必须在第一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

劳动规章制度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根据以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劳动员工依法享有带薪体丧假之权利,但国家法律并未就私营企业劳动员工具体体假期限作出规定。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或公婆。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企业应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职工在休丧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均应当照常发放职工的工资。职工在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本人自理。

  根据《关于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给予请丧假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需要职工料理丧事的,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可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

  另外,国家规定丧假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员工可以享受带薪的丧假。

劳动规章制度10

  1、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溜岗,不睡岗,违者每次罚当事人20元;

  2、上班必须按公司规定正确穿戴劳保用品特别是安全帽,违者每次罚50元;

  3、禁止员工酒后上班,违者每次罚200元;

  4、上班时间禁止做与生产、工作无关的私事,违者每次罚20元。 违反以上规定除处罚当事人外同时对违纪者的直接上级按处罚金额的50%进行处罚。迟到、早退、脱岗、窜岗、睡岗30分钟以上者当天(班)一律按旷工处理。

  5、员工在工作日中间原则上不饮酒,如确因工作需要(须经分管领导同意)饮酒后原则上应不再上班。违者可给予批评或处以50元/次的经济处罚。

  6、严禁员工打架斗殴,不管何种原因,只要一经发现查实即处以200元/人次的罚款,情节较严重、触犯治安管理条例或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旷工违纪者,旷工期间考勤不计,另旷工1天扣发三日工资。如全月旷工累计达3天及以上者,扣发当月10天工资及全部奖金,并处留厂查看处分,连续旷工7天或全年累计达30天以上者直接予以除名处理,旷工7天扣罚一月工资并赔偿其因旷工造成生产计划秩序不能正常进行所造成的必要损失。

  8、员工偷窃、转移或其它方式占有公司或他人财物的除负责全额赔偿损失外,并扣发当月的全部的工资奖金,一律予以开除。触犯治安管理条例或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9、对危害企业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破坏企业生产工作秩序和治安的行为视而不见、不制止、不敢挺身而出、不发挥应有的作用,给企业造成损失者,经调查核实后,视情节给予扣款、调离岗位、降级、降职处分。属专职工作人员失职者,从重或加重处罚。

  10、员工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根据其情节对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11、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在员工中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可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其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留用察看、开除的处分,并记入员工个人档案。

  12、以上未列及的可参照公司其它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触犯治安管理条例或国家法律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3、盗窃、贪污或用职权营私舞弊,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者,应记重大过失。

  14、故意损坏企业财物,金额达到200元人民币或以上的;

  15、及时发现并揭发徇私、舞弊,避免企业的损失。嘉奖或立功;

  16、根据企业的状况,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嘉奖或立功;

  17、企业出现临时突击任务,如因交货而临时增加生产任务、抢修、抢险等任务,能担负责任,以身作则,出色完成任务者,嘉奖或立功;

  18、连续长期对使用的设备进行良好的保养,使设备长期处于良好的运作状况,得到设备管理人员或车间主任的确认。嘉奖或立功;

  19、非本属职能者,能发现产品的质量问题、生产过程问题,及时反映,消除产品隐患,避免企业出现损失者,嘉奖或立功;

  20、工作岗位中能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并得以认定,嘉奖或立功;

  21、无论从事生产或管理工作,发现或改进工艺、方法、流程,提高生产效率或者降低生产成本,节约费用;坚守企业利益,积极为客户、商户服务,得到客方的一致好评;给予嘉奖或立功;

劳动规章制度11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员工聘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聘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聘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聘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条单位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8条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9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定。

  第10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单位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11条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备案,符合失业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2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被劳动教养的;

  (5)单位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6)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7)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4条非单位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15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第16条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17条单位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第18条员工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根据季节时间相应调整)

  第19条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

  综上所述,就是关于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及管理规定的具体介绍。由此可见,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及管理规定制定的内容是详尽的,方便劳动者了解与此有关的问题,而且对于单位和劳动者都有一定的保障和约束力。通过上述的介绍,想必大家已经了解到了关于劳动保障的相关内容,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需要了解,可以咨询找法网的专业的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劳动规章制度12

  为了有效加强班组的劳动纪律,规范班组成员的'行为,保证班组工作能够及时有效的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管理制度

  1、上班时不得迟到、早退,每迟到1分钟罚款1元,迟到30分钟报综合办,按旷工处罚;

  2、旷工一天罚款100元,1个月内旷工3天,第4天起视为自动离职;

  3、如因工作需要加班,均不得无故拒绝;

  4、请假需提前与班组长沟通,写请假条批示后方可休假;

  5、如有特殊情况迟到或早退需事先电话请示班组长。

  二、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对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视情节程度,处以20-200元罚款:

  1、每周周一至周四不着工装,不佩戴工作牌;

  2、上班时擅离职守,睡觉,看杂志,看小说等与工作无关的事;

  3、不服从领导安排;

  4、工作时间酗酒、赌博;

  5、公司领导打电话不接,并在半小时内未回复;

  6、谎报实情者;

  7、泄露公司商业机密者。

  以上制度从制定之日起开始执行!

劳动规章制度13

  一、劳动器材室由专人负责,未经允许,其他人员不得进入。

  二、一般劳动器材应入橱、上架,摆放要整齐。保持清洁。

  三、新购置的`器材。先进行质量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器材室。 四、保持室内卫生。器材存放注意防潮、防火、防盗,离开时关窗、锁门。

  五、根据器材的技术要求,要定期进行保养和维修。保证器材的正常使用。

  六、各种器材、设备要登记建帐,定期清查,做到帐物相符。

  七、学校劳动器材专供师生教学使用,不得外借。

  八、对损坏无法修复的器材,须报经有关领导批准报废。

劳动规章制度14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公司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员工对本公司简况、工作要求、奖惩办法;第二条制订本手册的指导思想:以生产经营为中心,坚;第三条公司状况介绍;第四条本手册适用本公司全体员工;第二章员工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员工务必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国家的政;第六条员工务必爱厂如爱家的意识,树立";第七条员工务必努力学习政治,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

  -公司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员工对本公司简况、工作要求、奖惩办法等规定的了解,在工作中能认真执行,以维护生产经营、工作、生活的正常秩序,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手册。

  第二条制订本手册的指导思想:以生产经营为中心,坚持把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与必要的行政手段、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培养和造就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员工队伍,充分发挥他们的用心性和创造性,保证企业奋斗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公司状况介绍。

  第四条本手册适用本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员工务必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法令。

  第六条员工务必爱厂如爱家的意识,树立"我为公司,公司为我"的企业文化理念,关心和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公共利益,忠于职守、快节奏、高质量地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员工务必努力学习政治,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政治、文化、技术、业务水平。

  第八条员工务必遵守本公司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规章制度不一样意见的推荐,能够在执行制度的指令的前提下,向有关部门直至厂长提出。

  第九条员工对企业工作的企业管理人员的工作有进行评议和提出批评、推荐的权利,对管理人员的违法违章和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第十条员工可按本公司制度规定,享受劳动、工资、福利等各项权利的待遇。

  第三章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本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凡本公司员工均应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由公司与员工本人签订,员工应仔细阅读和了解劳动合同文件资料,同意后方可签字。劳动合同一经签订产生法律效率。

  第十三条新员工招聘,按招聘岗位的基本要求,坚持全面考核,择优采用,并执行1-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发现不贴合用工条件,可即时辞退。

  第十四条员工要求辞退或企业解聘员工,除违规违纪、违法原因可即时辞退外,其余,均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不折不扣地办好档案、财物、技术资料等的清理交接工作。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员工本人同意,能够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家住外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出具"身份证"、"外来人员务工"和"计划生育"证明。

  第四章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员工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准旷工、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准擅离工作岗位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十八条员工应无条件从工作分配、调动的'指挥。

  第十九条员工务必高度集中精力,认真负责地进行工作,把好工作质量关,节约原材料,爱护设备、工具等一切公共财物。

  第二十条员工应自觉遵守礼貌生产、礼貌办公的制度规定,经常持续工作地环境的整洁,维护企业良好形象。第二十一条员工应忠诚企业,保守本公司的技术、商务等机密。

  第五章考勤和请假制度

  第二十三条上下班作息时间,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和季节变换,由厂部作出决定,并发书面通知执行。第二十四条考勤工作各部门自行负责进行。各部门负责人或负责人指定的考勤员,务必对考勤的正确性负责。第二十五条考勤资料包括:出勤、病事假、迟到、早退、旷工、工伤、加班、公出等项目。

  第二十六条考勤记录表,由表勤员每一天按时正点考勤,班中、班后考勤,并准确填好记录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在次月二日前连同各种假条或有关证明,交财务作为核发资和扣罚款的考勤依据。

  第二十七条员工因病、因事请假,务必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急病、急事可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假期不发工资、午餐补贴。

  第二十八条员工因工受伤,需要休息,务必由事故发生部门写出书面报告,经厂办公室审核,确定工伤性质和伤残程度,报请厂长同意签字后,方可按工伤有关规定处理。

  凡未按上规定办妥请假手续而不上班者,一概以旷工论处。

  第六章工资福利

  第二十九条员工工资按职务、职称、生产技能、业务水平,工作表现、贡献大小,由本公司自行确定实施办法。实行计时工资(月薪制)的员工,工资多少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实行计件工资的员工,工资多少按计件考核办法,与劳动效率或经济效益挂钩。

  第三十条全厂的工资管理由厂办公室、财务部具体负责,每月依据各人和考勤实绩,由财务造册报厂长批准发放。公司的发工资日为次月五日。

  第三十一条本公司将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实际表现。不定期地调整工资,工资水平坚持在企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

  第三十二条本公司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按所在地政庥劳动部门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员工可离受每年七天法定有薪假日,元旦一天,春节三天,国际劳动节一天,国庆节二天。第三十四条员工可享受午餐补贴,补贴以出勤天计发,每月与工资一齐发放。

  第三十五条本公司免费为员工带给宿舍,住宿员工务必遵守"员工宿舍管理规定"。(附后)

  第三十六条本公司将随着经济发展,实力增强,在承受潜力许可的前得下,逐步建立医疗保险制度,使员工在年老、患病、工伤、待业、生育状况下获得帮忙和补助。

  第七章培训

  第三十七条所有员工均需理解本公司政治和业务技术培训。

  第三十八条凡经厂批准,受本公司指派赴厂外培训,进修的员工,占用的上班时间不计缺勤,取得合格证书后,学费给予报销。员工自行联系的培训、进修、不得占用工作时间,学费全部自负。

  第三十九条经本公司培训的员工,如合同期未满,中途自动离职者,按双方签订相关协议执行。

  第八章安全质量

  第四十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由厂长全面负责,对出现重大事故的部门,应根据情节和损失程度,严肃追究职责人的有关领导的职责,并予以必要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务必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爱护并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灭火设施,不准违章指挥,不准违章作业。

  第四十二条加强对易发事故的动火作业、起重作业、电线电器作业部位和工种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建立安全职责制度,开展定期的安全检查,发现事故苗头,务必立即查找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四十三条加强现场生产全过程,包括作业准备过程,辅助生产过程的交付服务过程的产品质量管理。严格按工艺要求施工,发生产品质量事故,要坚持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职责不追职责未追究得理不放不定期,整改措施不制订不放过)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十四条做好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工作,建立货主要调查访问制度,对客户提出的意见,做到条条有着落,有答复、有整改、有记录。

  第九章治安管理

  第四十五条门卫值班应严守岗位,坚持夜间巡查,发现事故苗头或形迹可疑的人和事,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或厂部领导。

  第四十六条加强财务现金、仓库和食堂物品、员工宿舍的管理,切实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四十七条员工务必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准打架斗殴和辱骂他人:不准无理取闹,扰乱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准赌博;不准偷挪公物,损坏设备;不能偷挪他人财物或私拿私拆他人信件、电报等邮件。

  第十章卫生守则

  第四十八条办公室、营业部、生产车间应做到布局合理。物品摆放整齐,地面洁净无杂物,通道畅通无阻。第四十九条禁止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禁止向水池内洗盥室乱倒饭菜、茶叶、杂物、;禁止在墙上和所有设备设施上乱写、乱画、乱涂,乱挂;禁止穿拖鞋,赤膊上班。

  第五十条不准任意攀摘、损坏、挪用厂区周围的绿化带、花草、树木。

  第五十一条各部门工作场卫生,应由本部门员工负责包干,发现卫生包干区域内有不卫生、不整洁现象时,要立即清扫。

  第十一章奖惩制度

  第五十二条本公司对全体员工实行有功者奖,有过者罚,奖罚分明制度。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办法。对犯有过失的员工,坚持思想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十三条对犯有过失行为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分为罚款,赔偿经济损失。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辞退。对于员工的行政处分,务必在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的基础上,按规定审报程序办理。

  第五十四条对犯有以下过失行为的员工,分别给予以下罚款和赔偿经济损失的处罚。

  1、以犯有以下过失行为的员工,每发现一次罚款10元:

  上班迟到、早退或中途溜号在一小时之内的(超过一小时作旷工半天论处,超过四小时作旷工一天论处);工作时有非工作性窜岗、脱岗或有嘻闹、闲谈、看无关书报行为的;在要求禁烟的仓库等地随便吸烟的;乱丢烟蒂、果壳、纸屑;乱倒饭、菜、茶叶、乱扔杂物,随地吐痰等影响环境卫生的;攀折、损坏、挪用厂区树木、花草的;厕所、浴室、洗盥处用水后龙头不关的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的;在员工宿舍私拉电线、安装电路、新加插座,不按时熄灯的;在营销和对外交往中,工作态度粗暴,有投诉反映并经核查确有其事的;有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行为,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2、对犯有以下过失行为的员工,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当月上班迟到,早退累计已到达三次,第三次及其以上的;

  旷工半天的;

  工作器具、仓库材料、机电另部件等,不按规定存放的;

  非电工人员,乱拉、乱开用电设备的;

  非本设备操作人员,擅自动用该设备的;

  在本公司范围内干私活的;

  上班时睡觉、喝酒的(业务接待例外);

  多次违反工艺操作规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违反情节严重,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在员工宿舍使用电炉及功率较大的电器具以及明火的;

  门卫当班不严格执行门卫制度和巡查制度的。

  3、对犯有以下过失行为的员工,处予50-200元的罚款;

  (1)旷工一天的;

  (2)谎报虚报考勤的;

  (3)在禁烟禁火区未经主管领导同意,擅自明火的;

  (4)非紧急状况,未经主管领导同意,动用消防器材的;

  (5)非驾驶员或无证开铲车、汽车的;

  (6)随意挪用、损坏设备或安全器材的;

  (7)有赌博或打架斗殴行为的;

  (8)有损害本公司利益泄露或出卖商务、技术机密行为,及对有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损害本公司利益和声誉的状况知情不报或隐瞒实情的;

  (9)因工作失职,造成财产受损或失窃500元以下的;

  (10)发生产品的质量事故,造成废品或其他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下的;

  (11)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安全产管理制度,发生人身伤害或其他经济损失500元以下的各类职责事故的;

  (12)占用、挪用本公司原材料、设备、工具、上班干私活的;

  对违反(7)(8)(9)(10)(11)(12)各条的,还可酌情同时给予赔偿经济损失的处分。

  第五十五条对以下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规章制度的员工,可酌情给予警告、记过、撤职、的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可依法予以解雇,对于已经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刑法的,依法送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1、有赌博行为,受罚款教育后仍不改的;

  2、有行凶斗殴、盗窃及其他违法行为的;

  3、损害企业形象的社会公德,给社会、本公司及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的;

  4、擅自挪用本公司资金和财产、经教育不及时归还的;

  5、玩忽职守,造成事故,使本公司财产或员工生命蒙受严重损失的;

  6、无故旷工,经教育不改的;

  7、经营违反本公司规章制度,屡教不改的;

  8、有意损害公共财物的;

  9、偷窃本公司、同事或客户钱物的;

  10、触犯国家刑事法律的;

  11、无理取闹或不服从工作分配的调动、指挥而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12、工作不负职责,产品废品,损害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13、泄露或出卖商务,技术机密,使本公司经济和声誉蒙受重大损失的。

  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时,可同时给予一次性罚款或降薪处理。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手册"各条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七条本手册各条规定解释权属本公司。

劳动规章制度15

  第一节 职工招用

  第1条 职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2条 职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如实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

  第3条 公司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在岗继续教育等。

  第二节 劳动合同管理

  第4条 公司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5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6条 公司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第7条 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8条 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

  第9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公司依法制定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1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2条 职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3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不同意续订,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公司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14条 职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职工应赔偿公司如下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

  2.对生产,经营等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所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三节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15条 公司连续生产岗位实行综合工作制,销售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岗位实行标准工作制。

  第16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后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须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17条 其他休息休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 工资福利

  第18条 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19条 安排职工加班的,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20条 公司以现金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

  第21条 因职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职工赔偿,可从职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额度不超过职工基本工资的20%,扣除后的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22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3)扣除职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五节 社会保险

  第23条 公司按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公司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六节 劳动纪律

  第24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上班时间为:8:30-11:30、13:00-17:00,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3)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4)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5)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6)职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辞职报告》;

  (7)职工辞职由部门经理或主管批准,辞职获准后,公司方与其办理离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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