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规章制度

时间:2024-05-16 07:06:41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运输规章制度

  在现实社会中,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运输规章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运输规章制度

  运输规章制度 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车公营的管理,保证正常的生产秩序,使车辆运行有章可循,维护企业信誉,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公司所属公营车队及相关工作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调度纪律

  第三条各公营车队应配备专(兼)职公营车辆调度员。应班驾驶员应提前30分钟凭安检合格证、驾驶员上岗证,经调度核实后发放牌证。

  第四条车辆在始发站不能正常应班的,驾驶员须及时报告,经车队确认同意后,另行安排车辆顶班。

  第五条节假日、客流高峰加班及上级指定的特定运输任务,驾驶员必须服从调度员的统一调度,

  第六条驾驶员不得私自驾车外出或停放。

  第七条完成当日行车任务后,应向公营车队汇报车辆运行情况,交回三联单、牌证及其他交接工作,并完成车辆的清洁工作后按指定地方停放车辆。

  第三章运行规定

  第八条车辆必须按规定悬挂客运班线牌,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客运附加费缴讫证、运管费缴讫证、养路费缴讫证、行驶证以及其他各种证件,否则,被查处的罚款和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第九条车辆应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营运,不得脱班、蹋班。

  第十条运行途中如遇路阻又不能接驳,确需绕道运行的,应及时向公营车队汇报,车队接到汇报后,应及时做好运力调整及班次时间安排。

  第十一条车辆接驳及费用结算:车辆在运行途中确因抛锚、路阻、肇事无法继续运行时,除驾驶员必须就近电告应班站外,同时所有车辆必须无条件接驳。

  1、共营线路车辆顺路捎带的,一律不实行结算。

  2、接驳手续的办理:另派车接驳的,在接驳现场由被接驳司机写出地点、时间、车号、载客情况便条、交接驳车司机带回车队填开接驳清单作为结算依据。共营线路车辆实行互相对驳的,由双方司机在对方三联单上签注接驳地点和时间作为计算班次的依据。

  第十二条蹋压班的处理:公营车队从事快班工作全体人员应切实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确保正班正点运行。

  凡驾驶员不服从调度安排或无故蹋压班的,按该班单边全程80实载率予以赔偿,第二次予以解聘。

  第十三条严禁中途上客或装运行包;严禁以车谋私;严禁工作人员的亲属、朋友无票或持无效票乘车;严禁内部员工无票乘车。

  第十四条驾驶员不得以节约燃油而降低服务质量。

  第四章牌证管理

  第十五条班线牌、进站(证)等牌证由公营车队调度员负责日常保管、发放。

  第十六条当班驾驶员按规定的`调度室报班时领取班线牌、进站卡(证)等牌证;向车队申领车辆行驶证、规费缴讫证及加油专用本,当次(天)任务完成后或应及时交回,并实行签字制度,无论是向调度室领取牌、证还是向车(分)队领取的证件,在车辆运行时,驾驶员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并妥善保管。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因驾驶员的原因造成班车误点、脱班、停班的,每次扣罚信誉质量保证金500元,并按该班次全额收入的80补偿。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款,经查证属实,第一次扣罚信誉质量保证金200元,第二次扣罚20__元。若造成了损失,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款,经查证属实,按实际收入票价3-5倍扣罚信誉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款,经查证属实,第一次扣罚信誉质量保证金500元,第二次予以解聘。

  第二十一条驾驶员不服从调度室的统一调度,第一次扣罚信誉质量保证金1000元,第二次予以解聘。

  第二十二条不按规定行车路线行驶或私自改变运行线路的,每次扣罚信誉质量保证金1000元,并可视情予以解聘处理。

  第二十三条凡未及时报告导致塌班的按塌班论处,或拒绝接驳的,扣罚责任人信誉质量保证金20__元,并予以解聘。

  第二十四条营运牌、证遗失、被盗,责任人应无条件承担所有补办费用,另扣罚责任人信誉质量保证金1000元。

  第二十五条因驾驶员原因造成旅客投诉或报纸、电台、电视台公开批评的,扣罚信誉质量保证金1000元,并视情给予解聘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因车队、车站及调度管理人员失职造成驾、乘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造成的损失及处罚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凡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处罚,由公司运输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进行处罚,罚款全额上交公司。

  第二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与修改权属公司,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运输规章制度 篇2

  一、目的

  为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秩序,及时发现与消除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保护企业财产不受损失,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安全检查的基本任务、内容、原则、形式和要求;适用于公司对各部门安全检查与隐患治理工作。

  三、职责

  3.1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全面领导公司的安全检查与隐患治理工作;负责组织和实施各项安全大检查,查明危险和隐患,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以及统计分析本公司的安全检查与隐患治理情况。

  3.2公司各职能部门责任人负责对本部门的日常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及隐患治理工作。

  3.3各车间、仓库主管是所管辖区域的安全管理主要责任人,对管辖区域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负全面管理责任,同时监督下属的安全管理活动。

  3.4各班(组)长负责对本班组进行安全自查,有责任参与管辖区内的隐患整改工作。

  四、管理内容

  4.1安全检查分类

  安全检查分为:综合安全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季节性检查、专业检查、节假日检查。

  安全检查的策划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安全检查进行策划,明确安全检查目的、制定安全检查计划,实施时间、实施方式、检查人员,检查内容、并明确检查人员的职责,避免安全检查走过场,流于形式。

  安全检查表的制订

  各类安全检查表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订,表格要求规范性强,具针对性、防止项目遗漏或走过场;要针对已识别出的环境因素或危险源作为重点检查项目,各检查项目要求完整、清晰、记录简单、责任到位的原则。

  各项安全检查的实施

  .1综合性安全检查:是以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为重点,各专业共同参与的全面检查,公司级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车间级综合性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检查内容:

  ⑴安全管理方面的主要内容:

  ①检查各级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和班组安全活动的开展等;

  ②检查安全职责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相关台账、记录的完成情况,安全基础工作的落实情况等;

  ③检查各部门管理人员的安全法规教育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资格教育是否达到要求;检查员工的安全意识、安全知识教育,以及特殊作业的安全技术的教育是否达标。

  ⑵现场安全检查主要内容:

  ①按照生产工艺、设备、电气、仪表、消防、工业卫生等专业的标准、规范、制度等要求,检查生产、储存、施工现场是否落实,是否存在隐患;

  ②检查各部门及个人的安全职责是否落实,检查员工是否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纪律和操作规程;

  ③检查生产、检修、施工等直接作业环节各项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是否落实。 ⑶特种设备检查:包括起重设备本体安全运行情况、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有效。

  .2季节性检查:主要是根据气候变化的特点,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各有关专业和部门的人员参加的,对防火防爆、防雨防洪、防雷电、防暑降温、防风工作等,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具体检查内容见《季节性安全检查表》。

  .3日常检查:安全管理员每天到现场进行至少一次巡查;生产岗位的员工上岗时,应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部门管理人员要对本车间的安全生产和设备运行情况进行巡回检查,及时了解情况和处理问题;专业人员要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检查。

  .4专业检查:专业检查主要是对特种设备、电气设施、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避雷设施、仪器仪表、自动控制设施等分别进行的专业检查,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在装置开、停机前、新装置竣工及试运行等时期及时进行的专项安全检查。

  4.节假日检查:安全管理部门组织进行节前安全检查。节假日检查主要是节前对安全、保卫、消防、生产准备、备用设备、应急预案等进行检查,特别对节日各级管理人员、检修队伍的值班安排和安全措施、原辅料、备品备件、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等进行重点检查。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但不局限于下列几项。

  .1查现场:主要针对现场的环境,包括消防安全设施、安全通道与出口、物料摆放、标识等。

  .2查管理: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操作规程的遵守情况、培训上岗情况、各项记录。

  .3查重点:着重于消防安全重点现场、生产重点岗位、危险设备设施、机械安全防范设施、危险物品的使用与存放等。

  .4查隐患:查工作现场中物和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

  .5查改善:查曾经发生的安全事故所采取的'防范措施、安全隐患的改善结果,评价防范效果。

  隐患治理

  .1隐患治理信息的告知与处理

  ①根据.1项“外单位的安全检查”中对被检查到的安全隐患,安全生产管理员要进行分析和制定整改措施,划分清楚责任部门,提出整改完成日期,并发出《隐患整改通知单》,并对整改过程进行监控,以尽快获得整改结果,最终消除安全隐患,如期回复检查单位。

  ②根据.2项“厂级安全大检查”的安全隐患,安全生产管理员要进行分析和制定整改措施,划分清楚责任部门,提出整改完成日期,发出《隐患整改通

  ③根据.2项“厂级安全大检查”的安全隐患,安全生产管理员要进行分析和制定整改措施,划分清楚责任部门,提出整改完成日期,发出《隐患整改通知单》,要确定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完成日期(负责人承诺),并进行复查。

  ④日常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安全生产管理员要根据情节的轻重进行内部协调和解决,涉及到重大安全隐患时要开出《隐患整改通知单》并告知涉及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⑤车间与岗位级安全检查是属于部门内部的自查,安全隐患的处理由所在部门或车间负责人去解决,当安全隐患短期内无法得到解决或安全隐患较大时(如涉及的人身与财产安全等),要通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协同解决。

  .2隐患治理与验收

  ①安全隐患治理信息发出后,责任部门要立即采取行动,务必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及时通知安全主任对整改结果进行验收。

  ②当整改责任单位因其它原因不能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要通知安全生产管理员,申请整改延期,安全生产管理员在进行可行性评估后再决定适当延长整改期限。

  ③当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时,安全生产管理员要以书面的形式及时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保障整改所需资金的投入,相关责任单位必须无条件实施整改。

  ④安全隐患整改完成后,整改责任部门要告知安全生产管理员;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与技术人员进行核查验收,符合整改要求的经评估后先试运行,并视运行效果进行确认和验收,保留记录;整改不合格时应当继续督促改善。

  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记录存档与统计分析

  .1安全检查记表、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隐患汇总登记台账等均为安全检查的重要凭证,要求保存在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文件柜中,以备查验。

  .2安全生产管理员每季度对企业的各类安全检查及隐患改善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评估公司的安全管理现状,认真填写《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统计分析表》,并呈报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发生变更或有新的公布,以及企业操作条件或工艺改变,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相关方进入、撤出或改变,对事故、事

  件或其他信息有新的认识,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的,应及时组织隐患排查。

  我公司若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我公司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运输规章制度 篇3

  1、奖励条件

  (1)全年驾驶无事故。

  (2)全年运输货物无丢失,无损坏

  (3)发现并能及时制止重错误形为的发生,避免公司遭受经济损失。

  (4)工作认真负责,恪守职责,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5)积极进取,努力钻研。对仓库的管理,提出合理化的建议,为公司开源节流做出贡献者。

  (6)在安全检查评比中,消灭重事故,一般事故的四项频率均不超过公司下达的指标之车队,车队长、安全员、车管员、调度员每人奖励二百元。

  (7)在每季度车辆安全技术检查评比中,保养质量达九十分以上的车辆,奖励主管司机五十元;连续四个季度均达到九十分以上者,年终加奖一百元。

  2、处罚标准

  (1)承运司机未按要求时间把货送到用户手中,影响用户生产,每晚一天罚款200元;

  (2)承运司机不得私自将承运的.货物转主或托其它车辆运输,如果发生上述情况罚款500-1000元,视情节拒付运费。

  (3)承运司机在整个承运过程中有倒换、盗窃所运物等行为者,要按零部件价格的3-5倍进行罚款,赔偿零件损失。

  (4)在承运过程中对承运货物造成丢失、损失、锈蚀等,视情况予以200-1000元罚款,根据情节对丢失和损失的零件进行赔偿。

  (5)承运车辆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交通事故和临时故障不能按时间要求到达目的地,在出事后2小时内不能及时向公司汇报的`罚款500元/次,汇报后也要视情况罚款100-500元,如果造成较影响,可加重处罚。

  (6)承运司机不能按要求传递票据或将票据涂改或损坏,罚款100-200元,如果丢失视影响程度进行罚款。

  (7)承运司机到达运送目的地,要热情服务和交接,协助卸车,如因工作服务态度不好,用户映强烈,视情况罚款100-500元。

  (8)轻微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0元以下):负同等以上责任,赔偿30%至40%经济损失,取消五千公里安全里程。

  (9)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负一定、次要责任,停驾五至十天,赔偿10%至20%经济损失,取消六千公里至一万公里安全里程;负同等以上责任停驾十至三十天,赔偿30%至40%经济损失,取消一万至六万公里安全里程。

  (10)重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负一定、次要责任,停驾一至三个月,赔偿10%至20%经济损失,取消二十万至三十万公里安全里程(属死亡事故,取消三十万至五十万公里);负同等以上责任,停驾三个月以上,赔偿30%至40%经济损失,取消全部安全里程,货运事故损失赔偿限额,同等责任以下最高不超过一千元,主要责任以上最高不超过二千元。

  (11)特事故:凡负有责任的,停驾半年以上,取消全部安全里程。

  (12)驾驶员在一年内累计发生三宗同等以上交通责任事故,每宗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者或发生交通死亡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者,取消其在本公司的驾车资格。

  2、汽车运输公司管理的规章制度

  1、严格执行《民用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公司做好民爆器材的运输工作。

  2、运送爆破物品时,驾驶员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提高责任心,严禁酒后驾驶,驾驶员和随车人员在运送途中严禁携带烟火。

  3、驾驶员必须持驾驶证,车辆必须配备灭火器材,严禁炸药和起爆器材同车载运。

  4、运输物品时,要做到遵章守法,安全运输,到达库区时押运员、保管员要清点核对数量。

  5、运送物品时,必须持有特种作业资格证的人员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送、押运和看护,押运、看护人员在运输途中负监管责任。

  6、出车前后要检查车辆,不准带病作业。如天气影响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禁止雷雨天气运输民爆物品。

  7、在运输过程中,行驶过程中不得超过10km/h,不得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时运输,运输途中遇到前方有车辆应停车、躲避,在主运输巷道有放炮作业时,必须听从警戒人员指挥,将车停放在警戒线之外的安全区域,禁止在人多的地方停车,安全把民爆物品送到各个工作面。

  8、在井下运输时,要按照井下车辆运输管理制度执行。

  9、民爆运输车辆只允许运送民爆物品,不运送民爆物品时,车辆应停放在发放站附近。

  运输规章制度 篇4

  一.目的

  为了严格事故管理,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统计与分析、回顾、书面报告样式和表格等内容,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总结经验教训,采取防范措施,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发生的各类事故。

  三.职责

  3.1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并监督、检查本制度的执行。

  3.2公司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公司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3部门责任者对本部门发生的各类事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报告。

  3.4安全管理部门承担需要向上级政府部门通报的安全事故报告工作。

  3.4办公室负责各类事故的综合整理和归档。

  四.各类事故的界定

  4.1人员伤亡事故: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及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与本企业有关的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其中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可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数字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生产事故:在操作过程中,因违反工艺规程、违章指挥及管理原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或由于误操作或操作不当造成停(减)产、跑料、串料、油气泄漏、化学危险品泄漏、原辅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但没有人员伤亡的事故。

  质量事故:成品、半成品不符合国家或企业规定的质量标准,原辅料或产品因保管、包装不良而变质等造成经济损失和影响公司声誉的事故。

  设备事故:在生产过程中,造成生产装置、机械器具、动力设备、电力通讯设施、仪器仪表、锅炉压力容器、输送设备、管道及建(构)筑物,等发生故障或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但没有人员伤亡的事故;

  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失去控制的燃烧(包括由于爆炸物品、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汽、粉尘以及其他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引起的燃烧),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烧毁的事故;

  爆炸事故:发生化学性或物理性爆炸,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爆鸣事故:指发生爆鸣现象,仅造成轻微的经济损失(少于1000元)和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

  未遂事故:因操作不当,维护不周等原因,已经构成事故发生条件,足以酿成灾害,幸亏发现及时或侥幸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事故。

  污染事故:“三废”、化工原料及有毒有害物质由于排放或处理不当,造成环境污染,使周围员工、居民和行人等受到危害或影响。

  工伤事故:员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

  自然事故:凡属外界原因而发生不可抗拒的灾害,或尚未认识到技术原因,造成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的事故。

  破坏事故:凡属人为因素,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

  伤亡事故损失统计:因负伤累计休工天数折合金额,按企业职工平均日工资×休工天数。

  五.事故管理的分工

  5.1各类事故的管理,在总经理统一领导下,由各部门责任者负责。各职能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分工管理的事故,负责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

  5.2除另有规定外,本公司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上报和日常管理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

  5.3质量事故由技术部门负责管理;设备事故由技术部门与工程部门负责管理,其它事故均由安全管理部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管理。

  5.4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所管的事故,可按起始原因判定事故类别。在界限不清时,由公司指定一个部门负责管理。

  六.事故报告程序

  6.1火灾、爆炸、人身伤亡类重大事故报告

  6.1.1事故最先发现者,除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处理外,应立即启动公司报警系统,并快速向公司领导及主管部门报告,6.1.2公司总经理或其代理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公司《事故应急预案》,并立即奔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3总经理或其代理人和安全领导小组在对事故现场进行基本了解后,立即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快速向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规定的事故报告制度,属于4.1项的生产安全事故,必须在一小时内报告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非死亡但属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通报。

  6.1.4应对发生死亡、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场给予妥善保护。

  6.1.5事故处置后,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立即配合政府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并在60天内向政府部门和母公司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6.2紧急处置类事故报告(没有涉及人员死亡)

  6.2.1对发生的事故,如:火灾、大量原料产品泄露造成环境污染、设备爆裂、员工重伤等属于必须立即处置的紧急类事故,发现者除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和处理外,应在启动公司报警系统同时立即向部门责任者及公司领导和关联部门报告,6.2.2公司总经理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公司《事故应急预案》,并立即奔赴现

  场,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险工作,抑制事态扩大,防止人员受伤和财产损失。

  6.2.3上述事故紧急处置结束后,由所在部门负责,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参与,进行事故调查,作成事故调查报告,向母公司通报,必要时提交政府部门。

  6.3其他类事故报告

  员工轻伤、产品生产质量、设备故障等日常发生的非严重性事故,由发生部门于24小时内使用事故回顾记录报公司总经理和各职能部门责任者,事后在三天内提交事故报告书。

  6.4事故报告和提交要求

  6.4.1对待事故报告必须严肃认真,填写内容仔细,不能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对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上报者,应事先说明原因。其中需要上报政府的报告须体现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6.对外单位人员在本公司劳动、实习时发生的事故,由本公司协助外单位作成报告提交至政府部门,但非累计在公司事故统计表中。

  6.凡因公负伤者必须及时去医院检查,经医生诊断为需要休息者,须持有休息证明方能填写工伤事故报告。如工伤者从发生事故受伤起,一个月内未能确定为重伤者,按轻伤事故统计,若一个月以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由重伤转为死亡,则不再按重伤或死亡事故上报,也不再作专题调查报告。

  6.属外界原因或由于自然条件造成的事故,也要按规定上报,但不作为公司责任事故。

  七.事故的抢险与救护原则

  1发生事故后,必须积极抢救,正确处理,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抢险时应注意保护

  现场;

  2发生重大事故时,抢险人员必须听从现场抢险救援总指挥的统一指挥,按《应急

  救援预案》进行现场抢险和警戒工作,不许擅自行动。

  3当有政府救援部门参与抢险时,本公司抢险人员,要服从政府部门总指挥的指挥,公司内部实施的非严重火灾、爆炸、死亡、重伤的一般事故抢险,要服从公司总经理或其代理人的指挥。

  4对有毒有害物料大量外泄的事故现场或火灾场所必须设立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合适的防护面具,对中毒或灼伤人员,应尽快组织急救处理。

  5在医务人员未赶到现场前,现场人员不得停止对受伤害人员的抢救和护理。

  八.事故的调查与书面报告格式

  1成立事故调查组的有关要求:

  轻伤事故以及需向政府劳动保障办公室门申报工伤认定的其它人身伤害事故,可由事故单位安全主管及其他有关部门、车间负责人、车间安全员、工段长等有关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发生重伤事故,则由事故单位所属企业安全主管部门组织企管、人力资源、工会等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事故单位所属企业安全主管部

  门可以授权或者委托事故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由企业安全主管部门组织企管、人力资源、工会等有关部门成立企业内部事故调查组,配合地方人民政府进行事故调查;

  1.1事故调查的程序应包括现场调查、技术鉴定等过程;

  1.2事故调查取证要求包括:有关物证收集、事故事实材料收集、人证材料收集、事故现场摄影、拍照机事故现场图绘制等。

  2职责、权利

  2.1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部门和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2.2各部门应严肃认真地调查和分析事故,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整改措施并限期落实。

  2.3对政府部门未参与的一般事故调查,由事故发生部门组织、公司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参与召开事故分析会,找出原因,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2.4类似6.1对重大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安监部门、公安部门和检察部门等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和分析。找出原因,查明责任,制定防范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公司关联部门和人员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与取证,不得阻挠或故意破坏。

  3防范措施要求

  3.1技术措施:对设备、设施、操作从安全管理的角度考虑设计、检查和保养措施,减少或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

  3.2教育措施: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使职工掌握防止事故的有效方法和知识,消除或减少人的不安全行为。

  3.4管理措施:认真贯彻实施有关的法令、标准、规范,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各种安全生产制度,组织安全管理检查,落实隐患整改,实施经济考核。

  4调查报告编写要求

  4.1事故调查组人员在全面分析事故后,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等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单位概况、日期、类别、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伤亡人数、伤亡人员情况、经济损失、事故等级等。

  (二)事故经过

  (三)事故原因分析,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四)事故的预防措施

  (五)事故责任者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六)调查组成员名单及调查组成员签字

  (七)附件,包括图表、照片、技术鉴定等资料

  九.事故处理

  1任何事故的处理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

  2调查结束后,主管部门应按照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认真整改落实,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3调查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3.1对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又不听劝阻的人员,或由于失职造成的重大事故责任者,应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3.2对蓄意制造事故,造成严重后果,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提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3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表彰、奖励。

  4由管理部劳资管理负责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及《工伤保险条例》,对事故中的伤亡人员进行伤亡严重程度的鉴定,同时进行相应的赔偿处理。

  5事故处理意见决定后,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事故处理的执行情况,并将执行情况反馈,纳入事故档案材料。

  6事故处理后,安全管理部门应将事故详情、原因和处理结果以最有效的形式在本公司职工中通报,使广大群众能吸取教训,增强安全意识。

  7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如因特殊情况,政府安监部门同意延期的事故处理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80天。

  十.事故统计与分析

  11事故处理结案后,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事故档案,各职能部门应按分工整理登记和保管好事故资料,并记入台帐。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综合调查材料及登记表、报告书等,应妥善保管。应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以备查考。

  12事故统计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起数、死亡人数、重伤人数、急性工业中毒人数、单位经济类型、事故类别、事故原因、直接经济损失等。

  13根据统计情况分析,制定和修改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

  十一.工伤认定及工伤评残

  11.1事故中造成重伤的人员,由政府劳动督察部门依照《工伤认定办法》和有关材料,办理工伤认定。

  11.2劳动督察部门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确定重伤人员享受相应的待遇。

  十二.事故回顾

  12.1对本单位发生的事故,要将事故情况及调查处理情况通报到每个人,吸取事故教

  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12.2不定时对近期同行业事故进行及时传达学习;

  12.3定期组织对本单位历年的事故和同行业企业发生的事故情况进行收集、整理与统计分析,探寻事故发生的规律,为安全管理提供决策参考。

  十三.相关文件

  13.1国务院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运输规章制度 篇5

  一、目的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部门及班组。

  三、机构与职责

  3.1主要负责人

  负责定期组织召开安全领导小组会议(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

  3.2安全管理部门门

  负责本公司的安全生产会议管理,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3.3相关部门

  公司各部门、车间在日常工作中贯彻执行本制度。

  四、管理内容与要求

  4.1会议分类

  4.1.1、公司级会议。公司或公司指派职能部门组织召开的安全会议,包括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安全生产例会、政府安监部门等有关部门在公司的安全工作会议。

  4.1.2、部门级安全会议。部门或部门指派下属装置岗位专业组织召开的安全会议,包括部门安全例会,事故报告会等。

  4.1.3、车间级安全会议。各车间组织召开的安全会议,包括例会,事故分析会等。

  4.1.4、现场会议。在生产现场召开的`安全会议,包括调度会议,交接班会、现场事故分析会等

  4.2会议内容

  4.2.1、公司级会议:集中学习新的安全生产法规、条例及有关文件精神,总结前期安全工作,安排下期安全工作任务,上级指示传达,各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汇报。重大事故安全分析,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应对措施及其他重要事项等。

  4.2.2、部门级安全会议:集中学习新的安全生产法规、条例及有关文件精神,总结部门前期安全工作,安排下期部门安全工作任务,传达公司最新指示,事故案例分析等。

  4.2.3、车间级安全会议:集中学习安全生产法规、条例、公司规章制度、部门规定,公司、部门最新指示,事故案例分析等。

  4.2.4、现场安全工作会议内容根据安全生产情况,可自行安排。

  4.3会议要求

  4.3.1、会议要求讲究实效,主持人要在会前充分准备,确定议题,提出意见。

  4.3.2、发言和交换意见要内容具体,语言简明扼要。

  4.3.3、会议内容要有记录,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问题要由相关部门迅速赋予实施。

  4.3.4、参会人员应准时到会,因事不能到会(或不能准时到会)应提前向会议组织部门请假。会议组织人员应在开会前5分钟到达会议地点,与会人员应在开会前3-5分钟到到达会议地点。参加会议人员填写,由会议组织部门进行考勤。

  4.3.5、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部门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

  1)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正常情况下公司每月下旬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

  2)车间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可与其他会议合并召开。

  3)班组采用班前会、班后会形式召开班组会议,也可与班组安全活动结合进行。

  4.3.6、会议主持人由主管生产安全的人员担任。公司级安全会议由总经理、分管安全副总经理担任,部门级安全会议由部门负责人担任,车间级安全会议由车间主任担任。其他现场会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4会议记录及跟踪

  4.4.1、各级安全生产会议的组织者负责完成会议记录或纪要,并妥善保管;

  4.4.2、会议组织者或会议指定部门(或人员)负责对会议决议的跟催,并负责向会议主持人或相关领导汇报。

  五相关记录

  安全生产会议记录

  会议纪要

  运输规章制度 篇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运输市场细分化,差异化服务的要求,满足不同层次旅客乘车需求,塑造企业品牌,提高经济效益,公司决定推行直达快速客运班车业务(以下简称直达快客)。

  第二条直达快客以“安全、快速、方便、舒适”为宗旨。

  实行“服务承诺制”,其主要内容是:

  1、安全正点,一票直达,中途不上旅客;

  2、统一着装,佩证上岗,优质服务;

  3、车容、车貌整洁。

  第二章经营方式

  第三条直达快客实行“公车公营”,以“一流的车辆,一流的设施,一流的服务项目”打造极品线路和服务品牌,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同步增长。不进行个人或集体承包经营,已承包的应逐步实行“公车公营”改造,承包期满后公司收回公营。

  第四条车辆由市公司统一选购,统一标志,实行专门管理。

  第五条司、乘人员由市公司统一招聘,统一培训,佩证上岗,实行薪酬制。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六条市公司暂设直达快客管理办公室,负责班线开拓,跟踪管理的情况收集和综合、协调。业务管理由相关职能部室受理。各开通直达快客的单位,可根据车辆发展情况,设立车队或分队,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并报备市公司。同时应配备一名专(兼)职副经理负责快班客运的全面工作。

  第七条车队(分队)必须单列管理,实行内部收支独立核算,单独向市公司呈报财务、统计、运输、安全、机务、劳资等综合报表。

  第八条班线开通、班次安排,由市公司在充分进行市场调查论证的基础上统一确定,在同一班线上必须实行“五统一”(即:车型、班次、票价、服务、管理),严格执行市公司制定的《直达快客车辆运行管理办法》,以保证班次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车辆运行实行两级调度制,即市公司运输处为一级调度,负责班次计划的编排与调整,运力安排与调济,运价确定与监督,运行纪律的检查与监督,运行矛盾的调处和加班、包车运力调控,分公司为二级调度,负责运行计划实施落实和车辆运行的现场管理,收集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汇报处理,对一级调度负责。

  第十条开行直达快客的车辆应设立专窗售票、专门候车室、专用通道、专用车库、专门电话,实行专门服务、专线发车。

  第十一条分(子)公司必须搞好车辆管理,严格执行车辆强制维护制度,提高车辆完好率。严格执行车辆技术经济定额指标的考核标准和要求,降低运输成本。车辆的维修必须在符合维修资格的本单位指定修理厂(车间)进行。

  第十二条直达快班的驾驶员、乘务员,一律实行聘用制,按市公司制定的统一标准公开招聘(在同等条例下企业职工可优先聘用)。在聘用的司乘人员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经聘用的人员分别向市公司交纳信誉风险保证金,(其标准另行规定);所有保证金均不计息,解聘时结退。另每人预交XXX元服装费,按实际制作费个人负担XX,此款由分公司财务收取建帐,带款到市公司领取服装后,实行多退少补结算。凡受聘人员均实行淘汰制,按考核计分标准逐月考评,年终汇总,得分最少者,即被淘汰解聘。

  第十三条凡聘用的驾、乘人员以及其他从事快班客运的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直达快班的工作规范,按市公司的管理规定进行严格的管理与考核,受聘人员的工资按市公司制定的《直达快班客运各类人员工资分配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确保行车安全是直达快客的首要工作,分(子)公司应严格执行市公司制定的《行车安全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矛盾,坚持安全一票否决制。

  第四章收入与分配

  第十五条财务必须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营收设立专门帐户,所有的客票、行包收入必须全额在次月的三日前上缴市公司。营收结算,在同一线路上正班营收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捆绑式”结算方式由市公司统一进行结算划拨。包车及非对开单位派车接驳所得营收不实行捆绑,实行谁运谁得。共营线路上,对方派车顶班而导致空驶者,缺班方应填写放空单作为捆绑结算的依据。

  第十六条车站原则上按售票金额XX%提取站务费,行包运输按XX%提取劳务费,站务费进入车站收入。

  第十七条直达快客车辆应实行个车、车队(分队)两级成本核算,严格执行《直达快客财务核算细则》。车辆折旧费全额上交市公司。

  第十八条直达快客车辆(分队)管理人员、司乘人员的工资与分(子)公司脱钩。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凡从事快班客运的`管理人员,驾、乘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企业规章制度,严格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和服务规范要求,对工作做出成绩,经考核优秀者,可参与年终评先,市公司按规定给予嘉奖。凡不严格按照各自岗位职责和服务规范要求做好本职工作,违反“服务承诺制”被投诉,给企业带来影响的,每人项次扣罚XXX元,同时取消当月优质服务奖;情节严重被新闻媒体公开批评的,第一次除取消当月优质服务奖外,另给予每人项次XXXX元以内的罚款,留岗使用,观其表现确定是否解聘,第二次作解聘处理,并没收其信誉保证金。

  第二十条驾、乘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允许客、货无票(含无效客票)乘车的,除取消当月优质服务奖外,第一次处罚责任人XXX元,留岗使用观其表现;第二次作解聘处理,没收其信誉保证金;对知情不报,不制止者,根据其责任大小处以XXX元至XXX元的罚款,同时取消当月优质服务奖;内部职工、家属不听劝阻强行无票乘车者,每人次处以XXX元至XXX元的罚款,由单位在其工资内扣除。

  第二十一条驾、乘人员必须服从工作调派,按单位规定轮休,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上班必须请假,不得擅自离岗。凡因无故旷工或不服从领导安排者,每次每天给予XXX元至XXX元以内的处罚。无故旷工三天以上者,予以解聘,结退信誉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驾、乘人员,违反运行管理、站务管理规定的按集团公司直达快客运行管理和站务管理办法规定处理;违反安全规定的按市公司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处理;违反机务管理的按市公司直达快班客运机务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违纪、违规的处理程序。凡收到的所有投诉电话和信件都必须及时反馈到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在10天内查证落实后,写出处理意见上报市公司直客办公室行文处理。凡在10天内未上报处理意见的每项扣经营班子目标考核0.5分。

  第二十四条市公司规定上报的各类月报表,未按时上报的,扣经营班子目标考核分每项0.5分。

  第二十五条本方案以及附件各项管理办法规定的罚金,统一由分人公司可执罚到位,进入分公司财务列入快客利润考核。由市公司监察处监督落实。单位违纪的`罚金上缴市公司财务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方案附件有:

  1、《公营直达快班客运车辆运行管理》

  2、《公营直达快班客运站务管理办法》

  3、《公营直达快班客运管理岗位职责》

  4、《公营直达快班客运财务核算办法》

  5、《公营直达快班客运工作人员工作规范》

  6、《公营直达快班客运车辆技术管理办法》

  7、《公营直达快班客运各类人员工资分配与考核办法》

  8、《公营直达快班客运驾、站、乘人员末位淘汰考核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方案修改权,解释权属市公司,各分(子)公司应根据方案及其附件的各个管理考核办法,制订具体的考核细则,上报市公司有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八条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运输规章制度 篇7

  1、目的

  为加强公司的物流管理,妥善保管仓库库存物资,使采购物资入库及领用、产品出入库规范化,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包括产成品入库、销售、外协加工、采购物资入库、材料领用出库的相关管理。

  3、物流管理的要求

  所有物资应做到:每日清点、核对,持续帐、卡、物三一致,并根据物资实际状况,对长期不用以及需报废帐务处理的物资应及时清理,办理相关手续。

  3.1产成品

  3.1.1产成品的入库

  3.1.1.1产品完工并经质量检验员检验合格后,车间核算员填写“产成品入库单”,要求把入库单位、日期、产品图号、产汽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工时等填写齐全,经车间主任签字批准,检验部门加盖“检验合格”章后,仓库管理员核对实物、合格证验收入库。仓库保管员务必严格把关,对于手续不全或单据填写不完整,不允许物资入库。

  3.1.1.1.1产品图号、产汽称、规格、工时一律按技术部带给的标准填写。

  3.1.1.1.2入库单价一律按财务部带给的产值(不含税)价格填写。

  3.1.1.2验收入库的产品按品种,按社会销货需要摆放整齐,做到合理、牢固、整齐、安全不超高。

  3.1.2产成品出库

  3.1.2.1产品销售发出时,务必经质量检查部门认定无质量问题后,销售人员填写产品出库单及收发清单,财务部根据出库单开出门证,收发清单须购货单位签字或盖章后回到仓库,由仓库核对后返财务部。

  3.1.2.2产品发货程序:第一步仓库保管员接到通知后,在仓库查看产品品种是否齐全,以备发货;第二步按销售员开具的出库单上的产品数量清点清楚发货;第三步提货人持产品出库单到财务部交款或办理相关手续,由财务部开据出门证;第四步仓库见出门证提货联后方可发货。

  3.1.2.3对于社会零星销售的要先收款后发货,若销售价格低于公司规定最低价的,务必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发货。

  3.1.2.4发出货物退回,由业务人员在货物退回当月及时办理退库手续,并经质检部门检验签字,有质量问题的,应根据质检报告单写有关处理报告总经理批示后,交财务帐务处理。

  3.1.2.5对于售后服务需用的产品务必经总经理签批后,才能往外发货,同时经办人要求对方将旧产品回到,以旧换新,否则不予以发货。若是先发货的,售后服务人员要在当月负责追回旧产品,并办理退库手续。

  3.1.2.6所有发出商品应在当月及时办理结算,若遇特殊状况,最迟在2月内办理完结算手续。

  3.2托加工材料托加工材料的出入手续由生产部协助受托加工单位办理,并负责托加工材料的收回。

  3.2.1托加工材料出库

  3.2.1.1应填领料单并填写齐全。资料包括:领料单位、时间、材料类别、材料名称、型号及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用途、领料人、发料人、批准人签字。

  3.2.1.2领料单一式三份,仓库、财务、受托加工单位各一份。

  3.2.1.3领料人持领料单到财务部开据出门证,仓库见出门证提货联方可发货。

  3.2.2托加工材料完工入库

  3.2.2.1入库程序同材料入库程序相同,同时按入库数量减少托加工材料数量

  3.2.2.2仓库办理入库时,应核对原出库数量,完工回到入库的'数量与出库数量不符时,属加工报废或者丢失的应填“托加工赔偿清单”交受托单位签字确认后,随同发票和入库单、受托加工单位所持原出库时的领料单,返财务部。

  3.2.2.3托加工的成品入库价格应为:加工费加材料费,要求分别注明加工费、材料费,加工费按托加工协议价格办理。

  3.2.2.4托加工材料要求当月回到,最长时间不能超过2个月,年终全部收回,若外协未完工而不能收回,应致函对方予以确认。

  3.3采购物资

  3.3.1采购物资入库

  3.3.1.1仓库保管员根据采购员填制并经检验员盖章后的外购物资验收通知单核对实物,根据购货发票填写入库单,要求分清类别,资料完整,准确无误。

  3.3.1.2无采购发票的物资可根据同类物资的账面价格或市场价格(采购员带给)办理估价入库,并在入库单上注明“暂估入库”,交采购员一份。开回发票后,先开红票冲原暂估,注明“冲×年×月×日暂估”,再办理正式入库。

  3.3.2采购物资出库

  3.3.2.1生产物资由领料部门根据生产

  运输规章制度 篇8

  一、在岗职工未经同意,不准私自出车,不许拉私活,不许酒后驾车,否则出现的一切后果由司机本人负全责。

  二、司机对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应无条件服从,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对工作有意见的,事后可向领导反映。

  三、严格执行车辆维护修理制度,落实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三检”制度。爱护车辆及随车工具。确保车辆贴特别是安全系统的完好有效性。树立良好的驾车作风。严禁驾驶“带病车”上路。

  四、作好运输前的准备工作:

  1、运输人员作好运输前的'车辆检查,有安全隐患运输工具不能使用。

  2、在运输道路上要先检查道路是否安全,对路滑地段要采取措施修补垫沙,要认真检查有效路面,预防塌方。

  五、要严格遵守交能规则,做到转弯鸣号靠右行,运输车辆严禁带人,非作业人员严禁动用运输车辆。

  六、要作好运输行驶前矿面检查,车上的矿石是否称稳定,预防掉石伤人。

  运输规章制度 篇9

  一、目的

  规范工伤及工伤保险管理,及时、合理地处理工伤事故,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公司工作的所有员工。

  三、机构与职责

  3.1总经理负责全面领导公司工伤管理工作。

  3.2公司安全员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主导工伤事故的调查和报告撰写;协作和监督工伤管理工作。

  3.3各部门(车间)领导全面负责本部门(车间)的工伤管理工作。

  3.4各部门领导(车间)应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工伤事故率。

  3.5财务部负责为新入职员工(正式上岗)办理工伤保险,根据各部门(车间)提供的工伤认定相关资料,按规定给予办理报销手续。

  3.6各部门(车间)不得瞒报虚报工伤事故,控制并降低工伤事故率,积极配合公司安全管理部门门及领导调查和处理工伤事故。

  四、工伤的认定:

  工伤认定以国家《工伤保险条例》为准。

  4.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4.1.1、在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4.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4.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1.4、患职业病的;

  4.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4.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4.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公司利益、国家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范围: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残或者自杀;

  .4、公司明令禁止而造成伤亡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工伤事故处理

  5.1、员工发生工伤,部门班/组长应保持现场并在30分钟内通知公司安全员、办公室部长及部门领导,由办公室安排车辆将受伤员工送到工伤、医保定点医院治疗。

  5.2、公司专职安全员向财务部借出工伤员工医药费,办理入院、出院等手续。

  5.3、公司专职安全员在出现工伤当日,做事故伤害调查,了解员工受伤经过,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并对事故责任进行界定,并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好《事故调查报告表》交办公室。注意字迹工整、清晰,事故发生经过的叙述要准确、简洁、明晰,备注一栏中要填好3名以上证明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5.4、财务部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三天内为工伤人员办理工伤事故登记手续。(重特大事故必须在12小时完成所有的申报程序)

  5.5、财务部根据上报的《事故调查报告表》填写好《工伤认定申请书》,在员工受伤之日起30天内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认定(重大事故3天内填写上报)。

  5.6、工伤认定及医疗结束后的处理方案,由办公室负责,并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核。

  5.7、员工发生工伤后必须到工伤医疗定点机构或公司指定的其它地点进行治疗。

  如未到定点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地点治疗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

  5.8、员工因工致伤无残的,在“医疗终结”后第一时间将医疗证明材料和费用单据即时上报办公室(以便到财务部报销);致残的在“医疗鉴定”一个月后到办公室询问结果。并配合办公室办理所有工伤结案

  手续。

  5.9工伤认定材料

  5.1、事故人身份证复印件、病历卡或病历卡复印件;

  5.2、医疗发票、用药清单、诊断证明、门诊病历、住院档案、出院证明、ct报告单等一切医院开具的资料。

  5.3、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及其他有效证明;

  5.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伤害的,需提交“出差申批表”或者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间工作原因证明材料;因工外出期间,属于由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决书;

  5.5、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线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个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机动车驾驶证;

  5.6、属于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提交单位或者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旧伤复发后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六、停工留薪期: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也就是工伤医疗期)。

  6.1、受伤员工的停工留薪期由各地政府劳动保障办公室门依据当地的停工留薪分类规定与医疗机出具的诊断证明确认。

  6.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提报当地劳动鉴

  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6.3、停工留薪期满须进行伤残鉴定者,不论伤残鉴定结果有无报告,应恢复上岗工作。

  七、工伤事故分类:

  1、轻伤事故: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负伤后休一个工作日以上,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符合国家《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所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三人(不含)以下的事故。

  (四)、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含)以上的事故。

  八、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薪资发放标准:

  当确定为因工负伤后,工伤员工在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发放工资标准为其发生工伤之前12月的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标准。公司将事故分为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与个人有一定操作失误责任两种情况,根据工伤的严重程度,对员工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一)、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过失所致:

  类别

  伤情程度

  医疗期(t)

  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

  工资及待遇

  轻伤

  一般为皮外伤

  t≤3天

  承担100%的治疗费

  无工资

  3天

  100%的按标准工资

  7天

  100%的按标准工资

  t>30天

  100%的按标准工资

  重伤

  一般为头部、胸部重伤、骨折

  1月≤t≤2月

  100%的按标准工资

  2月≤t≤6月

  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的费用

  80%的按标准工资,痊愈后仍可继续回公司上班

  t>6月

  80%的按标准工资,解除劳动关系

  死亡

  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承担相应的抢救费用

  参照国家工伤规定一次性抚恤补偿标准执行

  (二)、事故因本人过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规程所致,鉴定为工伤的:

  类别

  伤情程度

  医疗期

  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

  工资及待遇

  轻伤

  一般为皮外伤

  t≤3天

  不计

  无工资

  3天

  80%的标准工资

  7天

  60%的标准工资

  t>30天

  40%的标准工资

  重伤

  一般为头部、胸部重伤、骨折

  1月≤t≤2月

  80%的标准工资

  2月≤t≤6月

  承担50%的治疗费

  60%的标准工资,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

  t>6月

  享受60%的标准工资,解除劳动关系

  死亡

  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承担相应比例(≤80%)的抢救费用

  参照国家工伤规定一次性抚恤补偿标准执行

  注: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鉴定评定工伤伤残等级者,依照国家及当地政府规范之相关规定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领取。

  3、死亡者依照国家《工伤管理条例》,办理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及一次性亡工补助金的领取,上述补偿金由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其直系亲属。

  4、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是指由保险公司理赔之后的差余额部分的工伤医疗费用。

  5、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按瑞安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6、当确定为因本人粗心疏忽或其它主观因素所致的对他人伤害由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三)不能鉴定为工伤的,公司不承担医疗费用及工资待遇,购买意外伤害险的公司可以为其代办理赔业务,理疗费及误工费由保险公司理赔。

  (四)、工伤安全事故事后对事故当事人的处理:

  1、公司保留追究其过失所致的财产损失的权利;

  2、过失所致公司损失超过5千元人民币的员工,公司予以辞退;有董事长/总经理特批的,按董事长批示执行。

  3、部门各级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工伤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所属员工凡出现工伤安全事故的,按后“工伤奖惩规定”处理。

  (五)、工伤员工复查、换药、出院等情况不单独派车接送,公司可承担其发生的交通费用,凭发票据实报销。财务部处理工伤事故过程中及其他陪送工伤员工去医院的人员所发生的交通费用,由公司承担,凭发票据实报销。

  运输规章制度 篇10

  为了加强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1、全体员工务必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各项决定、规定、纪律。

  2、严禁任何组织、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公司财产;严禁任何组织、个人损害公司的形象、声誉;严禁任何组织、个人为小群众、个人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或破坏公司发展。

  3、透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个人素质、服务意识,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不断壮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4、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努力学习业务技能,公司为员工带给培训和锻炼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和业务过硬的队伍。

  5、公司鼓励员工发挥才能,多做贡献。对有突出贡献者,给予奖励、表彰。

  6、公司为员工带给平等竞争的环境和晋升机会,鼓励员工积极进取。

  7、公司提倡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团队精神,不断满足客户的需求,超越客户的期望。

  8、公司鼓励员工用心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为公司发展提出合理化推荐,对做出贡献者给予奖励、表彰。

  9、公司尊重员工的辛勤劳动,不断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带给应有的待遇,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和聪明才智,为公司多做贡献。

  10、公司为员工带给收入和有关福利保障,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而提高员工的各种待遇。

  11、公司实行“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

  12、公司推行岗位职责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端正工作作风和提高工作效率,对办事拖拉和不负职责的工作态度。

  13、公司提倡励行节约,对铺张浪费,降低消耗,增加收入,提高效益。

  14、公司员工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向客户索取钱财或为个人亲友谋私利。

  15、公司员工不得挪用公司财物,更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财物化为己有或转送他人。

  16、职员除本职日常业务外,未经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授权或批准,不能从事下列活动:

  1)以公司名义考察、谈判、签约;

  2)以公司名义带给担保、证明;

  3)以公司名义对新闻媒介发表意见、消息;

  4)代表公司出席公众活动。

  17、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人违公司章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18、公民基本法道德规范: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运输规章制度 篇11

  一、公司形象

  1、员工必须清楚地了解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管理结构,并能向客户及外界正确地介绍公司情况。

  2、在接待公司内外人员的垂询、要求等任何场合,应注视对方,微笑应答,切不可冒犯对方。

  3、在任何场合应用语规范,语气温和,音量适中,严禁大声喧哗。

  4、遇有客人进入工作场地应礼貌劝阻,上班时间(包括午餐时间)办公室内应保证有人接待。

  5、接听电话应及时,一般铃响不应超过三声,如受话人不能接听,离之最近的职员应主动接听,重要电话作好接听记录,严禁占用公司电话时间太长。

  6、员工在接听电话、洽谈业务、发送电子邮件及招待来宾时,必须时刻注重公司形象,按照具体规定使用公司统一的名片、公司标识及落款。

  7、员工在工作时间内须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公司员工管理制度范本

  8、员工要注重个人仪态仪表,工作时间的着装及修饰须大方得体。

  二、生活作息

  1、员工应严格按照公司统一的工作作息时间规定上下班。

  2、作息时间规定

  作息时间表

  上班时间8:00

  午休时间12:00——13:30

  下班时间17:30

  3、员工上下班施行签到制,上下班均须本人亲自签到,不得托、替他人签到。

  4、员工上下班考勤记录将作为公司绩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5、员工如因事需在工作时间内外出,要向主管经理请示签退后方可离开公司。

  6、员工遇突发疾病须当天向主管经理请假,事后补交相关证明。

  7、事假需提前向主管经理提出申请,并填写【请假申请单】,经批准后方可休息。

  8、员工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正常休息的权利,公司不提倡员工加班,鼓励员工在日常工作时间内做好本职工作。如公司要求员工加班,计发加班工资及补贴;员工因工作需要自行要求加班,需向部门主管或经理提出申请,准许后方可加班。

  1)、加班费标准

  公司规定加班费标准为10元/小时;2)、加班费领取

  加班费领取时间为每月10日(工资发放日)。

  三、卫生规范

  1、员工须每天清洁个人工作区内的卫生,确保地面、桌面及设备的整洁。

  2、员工须自觉保持公共区域的卫生,发现不清洁的情况,应及时清理。

  3、员工在公司内接待来访客人,事后需立即清理会客区。

  4、办公区域内严禁吸烟。

  5、正确使用公司内的水、电、空调等设施,最后离开办公室的员工应关闭空调、电灯和一切公司内应该关闭的设施。

  6、要爱护办公区域的花木。

  四、公司宗旨:

  以人为本,诚信服务,追求实效,实现双赢。

  五、物流工作的岗位要求

  1、业务部工作职责

  (1)业务部的工作人员积极的开发业务市场。

  (2)负责现有业务资源的管理、建立业务客户档案,同时也要做好各笔业务的收发货台帐。

  (3)负责车辆调配工作,协助跟单员做好货物跟踪。

  (4)做好回单管理,督促回单的及时发送与回收。

  (5)参与货物运输过程中意外情况的'协调与处理,并给客户做出合理的解释与善后处理工作。

  (6)礼貌接待每一个客户,必须做到有问必答,有求必应的良好作风。

  2、业务员的工作职责

  (1)听从调度安排,服从调度管理,热爱本职工作。

  (2)坚守工作岗位,保证物流信息畅通,不断搜索新的物流信息。

  (3)全面掌握每笔业务的特点,合理利用车载能力,轻重货物要搭配装载。尽量减少运输工具的浪费。

  (4)做好业务档案、登记管理工作,明确纪录好货物的数量、质量、单价、全额等详细资料,以明确经济责任。

  (5)要把握好货物质量关,检查是否属于危险品、国家禁运物品,以及不具备资质承运的业务,一律不接,并和用户解释清楚。

  (6)业务员必须要说普通话,接待客户言语要柔和,杜绝对客户说粗话,使客户来的高兴,走的满意。

  (7)业务员应即时的将每笔业务的真实情况向总经理和调度反映,使其做出正确的安排。

  3、配送司机管理

  (1)司机是公司运输工具的操作人员,承担着物流运输的主要责任,要求每位司机具备爱岗敬业,吃苦耐劳的精神,一心为公司的思想理念。

  (2)每位司机必须服从调度管理和分配,司机不得拒绝。(3)司机对车辆加油一般使用加油充值卡,按车型和发动机率,运行吨公里配给油料消耗。

  (4)司机要爱惜自己驾驶的车辆,做到勤检查,勤保养,时刻保持良好营运状态。车上随车工具及运输必备物品要妥善保管,丢失由司机照价赔偿。

  (5)车辆装载货物时司机必须在现场,做好清点数目,检验外观质量。装好车后必须将雨布,网子同时覆盖,再用绳子固定车子后才可以起步运行,严格车辆装载超高,超宽,超限。

  (6)车辆到达目的地后,司机必须参与用户验收货物的清点工作。验收后司机应让收货方在回单上签字并盖章后将回单带回交于公司回单管理员。

  (7)司机应将安全驾驶放在第一位,养成宁停三分钟不抢一秒的习惯,不开带病车,不开赌气车,视道路情况采取安全、经济实惠的运行方法。

  (8)司机必须拥有手机,保持在全程运行过程中通信畅通。

  4.装卸工工作要求

  (1)调度室根据每天装车计划给装卸工下达派工单,装卸工跟随司机到达指定地点装、卸车.并且要求严格遵守客户的各项规章制度.

  (2)装卸工在装、卸货时,一定要按照货物装,卸规定操作,同时要清点货物数量、检查货物质量。若出现数量不符或质量问题时,要及时提出,得到认可后,方可装、卸车。否则,以停止作业。

  (3)装卸工装完车后,负责封好车,要严格按“三防”要求捆扎牢固。

  (4)装卸工装、卸完毕后,要驾驶员在派工单上签字认可,每月底统一上交,由调度按月核实,发放劳务费。

  (5)装卸工对装、卸地点熟悉时,由其将车辆带入目的地进行作业。作业完毕后,若司机就便离开时,则装卸工自行乘坐工交车回站(车票报销)。

  1、开除:有以下情况者按开除处理(开除不得结算当月工资);

  1)驾驶证或上岗证无效或持假证驾驶者,一经发现奖报由公安机关处理,因此期间的劳动薪酬一律无效,不予发放工资。

  2)严重违法者。

  3)连续旷工三天者(连续三次安排出车都不听从者属旷工)。

  4)有偷窃行为者(包含偷窃本公司财物及客户端公司财物)。以上行为一经发现,未领取的工资一律作废,视为无效,并提请公安机关处理。

  2、辞退:有以上情况者给予辞退处理(属辞退者可结算当月未付工资);

  1)严重违反本公司规章制度或客户端的规章制度者(造成损失的,须扣除损失部份的金额)

  2)因驾驶技术问题经常发生事故者(含在客户端的各种事故)

  3)屡次出错被投拆被处罚或出意外事故者,

  4)每年度内2次(含2次)以上的检讨者;拒写检讨者则按客户提供的投诉资料为据。

  5)不服从公司领导及车队长安排者

  3、自动离职:自动离职简称自离,自离则是不按规定提前申请离职,自己不上班自愿放弃工作及工资。

  4、车队长:车队是公司车辆及司机管理负责人,所有司机必须听从车队长的合理的调度及管理;

  5、客户端:客户端是指本公司的承运单位及个人以及客户端的相关单位及个人。

  日期:

  (盖章)签字:

  运输规章制度 篇12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行为,加强预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保障交通事业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在符合国家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原则下,结合本局、所(以下简称局)体制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1、局财务管理必须按照国家财政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进行管理。局财务活动在局长的领导下,由局财务科统一管理。

  2、局财务管理必须坚持财务公开、理财制度。各项目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章预决算制度

  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和全局收支平衡的原则,认真编制年度预算,合理安排各项支出。

  1、各项收入的取得要符合国家及财经的规定,准确及时地入账,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填报。

  2、各项上级拨入或其他取得的资金,能够保证机关必要的人员及公务经费支出。本着合理、勤俭、节约的原则编制预算。

  3、本局实施的基建工程须编报工程整体预算,严格按照预算进行实施。

  4、有关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每年2次向党会进行汇报。

  5、局财务管理必须严格坚持监督机制。财务科要根据核算资料和决算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编制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每月向局主要领导上报交通、港、航三块资金收支情况表和各项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表。

  第三章审批制度

  审批实行局重开支集体研究制和一般开支实行在制度授权范围内的分工审批制度。原则上列入年度预算的支出才能列支。

  (一)局机关重支出项目一律由局党集体研究决定。重支出项目包括:

  1、工程基建;

  2、局各类修缮工程;

  3、机关各类会议安排;

  4、单位价值在2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

  5、一切用于职工的奖金、福利;

  6、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支出。

  (二)审批领导

  1、局长审批:

  (1)财务收支预决算;

  (2)资金的借贷、划拨、补助、资助和赞助;

  (3)资产的增减、基建和中修理;

  (4)学习进修、奖金福利等发放、补助;劳保医疗规定应审批的医疗费;各种分管副职额定以上的业务会议、招待、外交、出差等费用;人员的借聘及工资待遇等。

  2、分管领导审批:

  (1)业务接待费用、公务支出总额在700元(含)以内的,由分管机关工作的领导审批;700以上的,经报销部门的分管领导签字,由局长审批;

  (2)差旅费用:差旅费用在700元(含)以内,由该出差部门分管领导审批;700元以上的,经该出差部门的分管领导签字,由局长审批;局副职干部的差旅费一律由局长审批;局长差旅费由分管机关工作的副职审批。

  3、工程项目类建设开支审批:

  (1)工程基建及各项中修工程支出严格按项目预算实施,由分管工程的领导审批;

  (2)工程间资金借用,由财务、工程科提出方案,由分管领导认可签字,再由局长审批;

  (3)交通、港、航基建招投标工程,在招投标合同范围内由分管工程领导按合同管理支付工程。如超过合同工程量时,工程科应严格按合同实际变化测算,若增减在10万元(含)以内向分管领导汇报,并由分管领导直接审批;增减在10万元以上,工程科在向分管领导汇报后,由分管领导及时向局长说明原因,增减在30万元(含)以上,应由局长在班子会议上说明增减原因,经决定,由分管领导审批。

  (4)交通、港、航基建、维修50万以下的工程(非招标工程),由工程科在实施前编制工程项目预算。

  ①5万元(含)以内的由分管工程领导直接审批;

  ②5万元以上的须由分管工程领导报请局长同意方可实施,由分管领导审批;

  ③超30万元以上的由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方可实施,由分管领导审批。

  (5)局机关零星建造、维修工踌公室须在实施前须编排项目预算,由局长审批实施列支;2万以上提交集体研究决定后实施。

  (6)养护资金拨付,由分管领导审批。

  (三)局内临设的单立机构、部门的财务事项审批由班子集体研究另行规定。

  第四章牵制及复核制度

  1、购置、建造、中修理,要有预算、决算和合同。凡属专控商品和立项基建,应办妥专控手续(经办部门办理)和有关部门批准的同意立项的书面依据。

  2、预算内的经常性发放的月度工资、奖金、福利等各类津贴,由办公室制单审核,财务部门复核后发放。(其中奖金、福利、津贴的发放必须经局长签字)

  3、所有借聘人员必须由办公室拟定报酬、待遇和借聘期限,签订劳动合同,经局长签字,才能生效。

  4、各类建设补助性支出由补助单位提供书面报告,经相关部门审核,局长同意审批后方能办理。

  5、各类文件或集体研究决定的支出都需经附文件及会议记录等支付依据,然后再按支付程序进行支付。

  6、各类基建工程支出要有合同、决算。特别是进行招投标的中项目支付,在中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必须由施工单位出具支付报告,由监理部门、工程部门、由业主代表及财务审核签字,最后由有关领导核准签字支付。造价决算时由上级部门许可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最终工程造价进行的审核,调整相应的工程造价,然后根据决算审核书进行付款。

  7、各类款项费用(包括差旅费)须简明填写用途或事由,要有经手人、证明人及部门负责的签字,有关领导批准的手续。

  8、每月采购的办公用品和财产,必须办理财产登记手续。必须办理登记手续的财产物品,除办妥审批、牵制等手续外,附办公室的登记凭证予以报销。

  9、各类款项费用报销时,必须由财务部门核定列支账户,会计复核,出纳才付款。

  第五章原始凭证审核制度

  原始凭证分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二种:

  1、外来原始凭证分发票和收据。发票用于营业、经营性经济业务;收据用于非营业、非经营性经济业务。

  2、符合“发票管理统一规定”的发票和符合财税部门统一规定印制的企事业收款收据,着重审核:

  (1)牵制及审批是否齐全,必要的附件和手续是否齐备;

  (2)票面的'经济业务记录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真实,有否涂改;

  (3)数量、单价与金额的小写是否一致。必需附件的,附件内容和发票是否相符;

  (4)票面的户名和户章是否一致,应盖“收款章有效”或“发票专用章”的是否加盖;

  (5)有否超越经营、金额、结算方法和时效等的界限。

  3、自制原始凭证必须事由清楚,牵制和审批手续齐全。

  4、为规范和简化手续,采取“报销汇总单”办法报销。汇总单既是自制原始凭证,又是原始凭证数量和金额的汇总。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始凭证,财务部门不予受理:

  (1)不合法的原始凭证;

  (2)不真实的原始凭证;

  (3)白条及企事业单位自制或购买的收款收据;

  (4)混淆经营性质,超越经营范围的原始凭证;

  (5)超时效、超限额、超结算方法的原始凭证;

  (6)数量、单价与金额不符、小写不一致、金额涂改的原始凭证。

  6、有下情况之一的.原始凭证,财务部门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1)票户与章名不符,该盖而未盖章的原始凭证;

  (2)记载不正确,文字涂改而又未盖章纠正的原始凭证;

  (3)牵制及审批不全,必要的附件和手续不齐全的原始凭证。

  第六章现金管理制度

  1、现金(含银行存款,下同)经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有关规章制度,把好现金出纳关。

  2、设立现金日记账。日记账登记必须规范化,时序记录,日清月清。

  3、不准坐支,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动用挪用,不准私借或私挂。

  4、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和实际库存现金相符。每月至少核对一次银行账户,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银行账面余额和银行对账单相称。

  5、出差或采购、维修、疾病等必须借款或暂领备用金的,均需简述事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有关领导批准。出差借款在返回单位后的三天内结清。其余借款均在事毕时还清。做到一次未清,二次不借。

  6、支票凭支票签发单签发。经办人员凭有效支票签发单向财会部门领用支票,办理登记手续。三天内把支票存根联附办好,报销手续的原始凭证交回财会部门,换回签发单,并予以销号。

  7、支票签发单应简明购货单位及用途,约金额,签发支票账户及种类和号码。经经办人和部门负责人签字,有关领导批准,财会部门核定列支账户有效。

  第七章票据管理制度

  1、票据由专人管理,建立台账,实行进销存报核制。管理者必须具备《发票管理员》资格,不准直接使用票据。

  2、票据台账的设制按有关规定,但总账与分账间的勾稽关系要明确,进销存发生数要平衡,持票者明细账要清楚、正确。

  3、向上级部门领入的票据,凭上级部门的领票凭单,登记台账;向财税部门购入或自印的票据,凭发票,由票据经管人填制清领单,财务部门负责人作为发票人,登记台账。

  4、票据核销要及时、准确,并记录入账的会计凭证,使会计核算和票据管理互为稽核。

  5、持票部门要专人负责票据,填制票据内容完整、正确、清晰,服从票据管理员的指导。票据的报核必须及时,应随款报核的票据必须把款随解财务部门。

  6、票据遗失或短缺由持票人及时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经过,由持票部门盖章并负责人签字,经有关领导批准,予以核销。但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和经济责任,均由持票人负责。

  7、交通运输票据专项性强,必须专票专用。不准它用。票据管理部门有义务对各持票部门进行辅导,有责任进行必要的检查和审核。

  第八章资产登记及清查制度

  1、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外购资产、自制资产,外借或自用、有账和无账资产均需清查,登记入册。

  2、资产清查以办公室为主,财务部门协助。

  3、资产登记分类别项,设单项资产卡片和台账。一式三份,一份使用部门(者)留存,一份办公室存档,一份财务部门存查。

  4、资产的报废、失灭、毁损或损坏,均须由该资产的使用部门(者)书面报告,办公室和财务部门鉴定,经有关领导批准后,予以核销或修复。

  5、资产每年至少清查一次。特别是家具用具、家用电器、移动通讯工具等。遇特殊情况,可以即时清查。

  6、新置资产除办妥报销手续外,还应办妥登记手续,才能向财务部门报销。

  7、外借资产除登记入册外,应把有局长批准外借的借条复印一份,交财务部门备案,待资产收回或处理后退回。

  第九章财务稽核制度

  1、财务稽核由局组成检查组或财务部门或财务部门负责人分别实施。

  2、局组成检查组主要对以下财务部门为主执行的制度进行内审,重点检查预决算和各有关制度执行情况,审批、牵制的执行力度。

  3、财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对各有关企业、部门和个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有权要求纠正;有重问题或屡次不改的,收回或停发票、据、证,待整顿处理完毕,予以恢复。

  4、财务部门负责人主要检查财务部门对制度的执行情况,组织本部门人员下站对有关部门和企业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正或补充。

  5、检查实行书面报告制,直接向局长及分管领导汇报。

  第十章财务分析制度

  1、财务分析主要是本局所经济活动分析。包括预算分析和决算分析,动态分析和静态分析,全面、部分,专题分析。

  2、财务分析是根据会计核算、业务核算、统计资料以及通过调查研究所掌握的情况,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书面报告。

  3、财务分析通过比较分析、因素分析、综合分析来说明问题,找出原因,总结经验,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4、财务分析由财务部门负责人或组织本部门人员实施,向局长汇报。

  本制度的解释责任属局财务科。

  运输规章制度 篇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内水路运输(以下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本条例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是指直接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保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国家运用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促进水路运输行业结构调整;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采用先进适用的水路运输设备和技术,保障运输安全,促进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

  国家保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营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动实施处罚,并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

  第六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个人可以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

  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的个人,应当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且船舶吨位不超过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自有船舶,并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向前款规定的负责审批的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为申请人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运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的,持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后,方可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九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水路运输市场统计和调查分析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水路运输市场运力供需状况。

  第十条为保障水路运输安全,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路运输市场监测情况,决定在特定的旅客班轮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航线、水域暂停新增运力许可。

  采取前款规定的运力调控措施,应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开始实施的60日前向社会公告,说明采取措施的理由以及采取措施的范围、期限等事项。

  第十一条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水路运输业务,也不得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参照适用前款规定,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水路运输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许可手续,交回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三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

  (二)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

  (三)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和船龄的要求;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船舶投入运营的,应当凭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领取船舶营运证件。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应当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

  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应当检查船舶的营运证件。对不能提供有效的船舶营运证件的,不得为其办理签证,并应当同时通知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通知有关海事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国家根据保障运输安全、保护水环境、节约能源、提高航道和通航设施利用效率的需求,制定并实施新的船型技术标准时,对正在使用的不符合新标准但符合原有标准且未达到规定报废船龄的船舶,可以采取资金补贴等措施,引导、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进行更新、改造;需要强制提前报废的,应当对船舶所有人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但是,在国内没有能够满足所申请运输要求的中国籍船舶,并且船舶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为对外开放的港口或者水域的情况下,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水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或者航次内,临时使用外国籍船舶运输。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进行船籍登记的船舶,参照适用本条例关于外国籍船舶的规定,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

  第十八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配备合格船员的船舶,并保证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船舶核定载客定额或者载重量载运旅客、货物,不得超载或者使用货船载运旅客。

  第十九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水路旅客、货物运输的规定、质量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为旅客、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保证旅客、货物运输安全。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为其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第二十条水路运输经营者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使用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保证运输安全。

  第二十一条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开航,并在开航15日前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运价等信息。

  旅客班轮运输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班次、运价的,应当在15日前向社会公布;

  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应当在30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货物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班轮航线开航的7日前,公布所使用的船舶以及班期、班次和运价。

  货物班轮运输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班次、运价或者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应当在7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的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重点保障紧急、重要的军事运输。

  出现关系国计民生的紧急运输需求时,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可以要求水路运输经营者优先运输需要紧急运输的物资。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运输。

  第二十四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统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统计信息。

  第四章水路运输辅助业务

  第二十五条运输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可以委托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为其提供船舶海务、机务管理等服务。

  第二十六条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有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前款规定的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取得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的,持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后,方可经营船舶管理业务。

  第二十八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接受委托提供船舶管理服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合同,并将合同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管理义务。

  第二十九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委托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经营者,代办船舶进出港手续等港口业务,代为签订运输合同,代办旅客、货物承揽业务以及其他水路运输代理业务。

  第三十条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的经营者应当自企业设立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经营者接受委托提供代理服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代理业务,不得强行代理,不得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办理代理业务。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于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适用于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活动。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对该项许可的申请。

  第三十七条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八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员或者未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二)超越船舶核定载客定额或者核定载重量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三)使用货船载运旅客;

  (四)使用未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运输危险货物。

  第三十九条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件。

  第四十条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未开航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该项经营许可。

  第四十二条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取得许可后,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其经营许可。

  第四十三条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水路运输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载客12人以下的客运船舶以及乡、镇客运渡船运输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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